单位集资诈骗单位财务人员工作职责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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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
时间: 11:17:00
文章来源:
  「案情」
  原告:张兴善。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市建三支行)。
  1998年初,张兴善持四张分别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和工作人员私章的总金额为61万元的集资款现金收款单,要求市建三支行兑付本息。这四张现金收款单分别是:日现金交款单,金额8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日3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3)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日49万元,年息18%,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刘智勇私章;日1万元,未载明利率,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签名。张兴善称上述款项是其亲自或通过熟人交给罗子二的,由于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现金收款单上又加盖了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他有理由认为此系市建三支行从事的集资活动,故要求市建三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市建三支行则以该款系其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绝兑付,由此引起纠纷。
  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科工作人员。本案所涉及的集资款均被罗子二占有、使用。罗子二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张兴善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末,其经人介绍得知市建三支行在搞内部集资,年利率20%左右,其遂于日至日分四次向市建三支行交集资款共61万元。1998年初,其到市建三支行要求领取本息时,该行以从未搞集资、其所交款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不退还集资款。请求法院判令市建三支行支付6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市建三支行答辩称:1996年至今,我行对内对外均未进行过任何集资活动,也未收到张兴善的任何款项,我行与张兴善之间不存在集资事实,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张兴善的集资活动,系罗子二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与我行无关。罗子二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兴善所受损失,应向罗子二追索。请求判决驳回张兴善的诉讼请求。
  「审判」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子二作为市建三支行的职员,擅自使用盖有市建三支行印鉴的现金交款单,以市建三支行的名义进行活动,给人以假象,使张兴善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就本案而言,对《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是正确认定市建三支行对罗子二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
  《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虽未明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使用单位公章是否属合法使用,但对非法使用、借用、盗用、擅自使用等情况,在其后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中作了单独规定,因此,从该《规定》的立法逻辑看,第三条不应包括盗用、借用、擅自使用等非法使用单位公章的情况。因此,适用该条的要件应当是:(1)犯罪主体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该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有关。(2)犯罪方法是行为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单位名义,而非盗用、借用、擅自使用。(3)犯罪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非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是从事单位的经营活动,该活动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行为人将本应属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而构成犯罪。本案中,罗子二从事的集资活动并非在其职责范围内,该行为亦未经单位同意,而是罗擅自使用本单位专用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现金收讫章,从事个人集资诈骗犯罪,该行为不符合《规定》第三条的构成要件,故本案不应当适用《规定》的第三条判由市建三支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款的构成要件应当是:(1)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2)单位对行为人擅自使用公章进行犯罪有过错,且该过错属明显过错;(3)该过错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款将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与单位有明显过错作并列规定,说明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并不必然构成单位有过错。本案中,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科工作人员,使用该行现金收讫章系其职务需要,市建三支行也有义务向其提供。但现金收讫章毕竟不同于银行公章、财务专用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它只是银行业务活动某个阶段即收款阶段表明收到款项的证明章,而不是作为银行主体身份和专用于成立法律关系所用的证明章。对罗子二使用该类章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市建三支行无须也无法尽必要注意,故对罗子二擅自使用单位印章进行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市建三支行并无过错,更无明显过错,张兴善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有过错。因此,本案亦不适用《规定》的第五条第二款判由市建三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表见代理的角度,还是单位对行为人使用单位公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应承担责任的角度,市建三支行均不应对其工作人员罗子二的集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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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获死刑 多名河北钢铁员工参与
高息为饵吸金十余亿,拒不交待资金流向, 多名河北钢铁员工参与。  ===本文导读===  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获死刑 多名河北钢铁员工参与.  温州时隔30年再现民间融资地震:洞头6亿标会崩盘  ===全文阅读===  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获死刑 多名河北钢铁员工参与  多名河北钢铁和银行员工涉嫌参与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被判死  4月28日,以高息为诱饵疯狂揽金十多亿元的河北邯郸50岁妇女王红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邯郸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后,国内被曝光的首例“判死”案例。据了解,王红新已经提请上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张雁峰指出,王红新的生死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进程紧密相关。  案卷显示,王红新集资诈骗10.629亿元,造成7.128亿元无法归还。经查,王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及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以承兑汇票、供货合同、应付款凭证等为幌子,大肆向不特定对象“吸金”,导致大量放贷人受到蒙骗。  与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有别的是,王红新在案发后拒绝交待巨额资金流向,并企图逃避偿还债务,引发案件债权人极度不满。  高息为饵吸金十余亿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1966年出生的王红新只有高中文化,案发前为河北裕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  检方指控王红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下称邯钢)签有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合同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手段,向大量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十余亿元。至案发时,只归还3.301亿元,尚有7余亿元未归还。  今年4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王红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定,对王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案卷获知,王红新的“吸金”活动可以追溯到2009年,而案发时间为2011年,在这近两年时间里,她采用同样的手法,向企业老板、银行VIP储户、儿子的朋友等不特定对象大量借款。  2009年8月到11月间,王红新以在邯钢做生意,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由,以8%的利息,向张某军借款2100万元,后还款1125万元,余款975万元未归还。在张某军催要下,王红新伪造了一份金额为3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对张进行蒙骗。  2009年11月,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澳矿买卖生意,向孙某借款2200万元,到案发时还有1700万元未还。  2010年3月至12月间,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伪造河北裕拓贸易公司与邯钢的“西马克”设备备件合同,以3%的月息向刘某书借款28578万元。在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后,王红新利用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牛某某、郑某某、吉某某,向刘某书出示了其伪造的承兑汇票、电汇凭证予以蒙骗。到案发时,尚有22908万元未归还。  在王红新的受害人中,王某河是借出资金最多的一个,他先后共计向王红新借出54758万元。在被催告还款时,王红新同样如法炮制,伙同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出示其伪造的《邯钢招标书》、《邯钢设备备件供货合同》、邯钢应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及邯钢挂账单等材料,蒙骗受害人,导致后者31046万元本金至今无法收回。  邯钢财务人员涉嫌合伙诈骗  一个学历不过高中的妇女,如何在短短两年时间里,轻而易举地集资到十多亿元?案卷显示,王红新善于研读借贷人心理、精于算计,更为重要的是,她成功地让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其行骗“背书”。  办案机关查明,在大量借款到期后,王红新为了让受害人放心,伪造了众多虚假凭证,包括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料审批单、承兑汇票等。而据王供述,这些假的凭证和票据,是通过路边的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做的。  而为了借到他人资金,王红新还让儿子刘炎涛参与进来。在刘炎涛的帮助下,她从受害人孙某、苗某等那里借到4000多万元,其中近300万元至今未还。案发后,刘炎涛辩称,母亲让他以与邯郸钢铁经营外矿为由,按月息一毛的高息向朋友借款。  除了利用其子借钱外,王红新还瞄向了银行工作人员。农行河北某分理处主任王某芬即帮助王红新,向多位受害人推介其所谓的“大生意”,共借得7亿余元。在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王红新向受害人出示所谓的邯钢应支付的挂账单、供货合同等。  王某河与刘某书,均是因为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芬而结识王红新的。据介绍,最初王红新以4分的利息借钱,一个月后按约定付息,以此赢得信任。在借得更多资金而无法偿还时,再向借贷人出示其伪造的所谓合同或票据。而为了让“大鱼”上钩,她还伙同邯郸钢铁外贸、财务人员演双簧,共同欺骗借贷人。  受害人王某河称,在邯钢向王红新“约定”付款日,他曾派跟随王红新到邯钢结算大厅,而邯钢外经处财务科长郑某建确实从柜台里给王红新递出了几张承兑汇票。这些眼见为实的内容,一直让他相信王红新所称的生意是事实。  王红新后向警方交待,她在2007年后就没有与邯钢有业务,更没有所谓的外矿生意,编造这些谎言都是为了骗别人。而参与其中的邯钢工作人员,因为与她认识,所以给她帮忙。  被另案处理的邯钢多名工作人员供述,是王红新找他们“办手续”,意图证明王与邯钢确实有生意和资金的往来,他们确实帮助王传递过那些单据(详细内容见“新闻细节”).  一位受害者的代理人、前著名律师李庄表示,归纳王红新的诈骗手段,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拉拢握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优质客户,在高息和信任银行的心理诱导下,让受害人上当;二是找邯钢“背书”,勾结邯钢业务部门职员,以假汇票、假合同、假生意为道具,合伙“唱双簧”,欺骗受害人。  拒不交待资金流向  案发后,邯郸钢铁集团进出口公司称,作为集团负责进口铁矿石和进口设备的单位,他们从2009年至今,与王红新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一位邯钢负责人表示,王红新在2008年以前曾作为该公司一个备件供应商,但每年的供应量大概在100万元左右,2008年销户后就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与浙江著名的吴英案相比,王红新集资诈骗案的最大不同是,其所骗资金最终走向不明。王红新表示,其所借款项均用于合法经营,没有诈骗的故意。但办案机关指出,王红新虚构和邯钢做生意的事实而大量集资后,既不如实供述资金去向,又拒不交代用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具体线索,以图逃避返还赃款,是非法占有行为,足以认定其诈骗故意。  一位曾参加过庭审的不具名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向王红新发问“你骗的十几亿元去向哪里?”时,王红新回应说,“现在不说!”而审判长也问,这十多亿的用处,王红新仅答是“合法生意”,而被害人代理人追问是什么生意时,王红新硬硬地说,“不告诉你。”  庭审现场非常激烈。有多位受害者出庭,他们最为关心的是被骗资金的流向,若不能查明则意味着血本无归。一位受害者称,据称王红新此前将大量资金转移,案发后王托家人到处找关系,使本来有迹可循的资金流向至今没有被查清。  记者在一份公安机关的讯问卷宗中看到,面对警方有关资金的用途和流向的讯问,王红新说:“我在外面做生意,具体什么生意我不能说,我把钱都投到生意上去了,我现在外欠的8亿元我是有能力还上的。”  不过,警方在王红新的银行账户上看到有多个由王红新向其亲属账户转移巨额资金的记录。如王向其子刘炎涛汇款547万元,向其兄王子辰、其弟王志新、其姐王立新的账户分别汇款2732万、43.5万、99.3万元等。对此,王红新表示,给儿子的汇款是自己多年做生意赚的钱,而给其兄、其弟、其姐汇款是因为后者从朋友那借过钱给她。  新闻细节  高超的“双簧”  在王红新集资诈骗案厚厚的卷宗中,她与邯郸钢铁集团(后改制,现为上市公司河北钢铁的第一大股东)财务部驻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郑某建、河北钢铁集团国际贸易公司邯郸分公司经理助理牛某中合伙演“双簧”欺骗放贷人的情节,被很多受害者指称非常恶劣。  根据郑某建、牛某中和王红新在警方讯问笔录里的陈述,大体可以还原放贷人质疑,王红新设局,郑、牛当演员,放贷人被忽悠的全过程。  2012年12月,最大的债主王某河开始向王红新催还借款,王红新心生一计,她找到牛某中,希望帮她在王某河面前编造她与邯钢有矿石业务的谎言,以货款还未到账为由,让债主缓催。  牛某中称,当天王某河和儿子跟随王红新来到牛位于邯钢的办公室。王红新当着债主的面询问:“我在邯钢做的矿石款什么时间能到?”牛回答说:“年底就能到位,邯钢这么大的公司,还能欠你们这点钱?”说了一会话,债主及王红新走了。  牛某中说,作为公司领导,他确实知道王红新当时与邯钢没有矿石业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与王红新是朋友。他也知道,自己这样说只是让债主推迟催债,而自己的身份让债主相信了王红新的谎言。  而作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则在王红新通过假的承兑汇票欺骗债主时,用自己的身份提供了“担保”,导致受害者不仅没有拿到此前的借款,反而陷入更深的黑洞。  因为不愿偿还受害人借款,王红新以1张伪造的金额为2亿元的承兑汇票为幌子,希望债主延迟讨债。这张承兑汇票盖有河北钢铁邯郸外经公司的财务章,为了让债主相信此票为真,王红新让其外甥先把此汇票送到身份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办公室。大约20分钟后,王红新带着债主的儿子来找郑某建,当着债主儿子的面,这张承兑汇票从郑某建手中转到王红新手上,其后二人简单寒暄几句便离开。  王红新在警方讯问时承认,她之所以找郑、牛二人帮助欺骗债主,是因为邯钢是国企,通过国企工作人员的口说出来她与邯钢有业务和货款,债主都会相信。  王红新供述,她导演了多起类似情景剧,包括在邯钢财务大厅服务窗口,她和债主从邯钢财务工作人员手中拿出承兑汇票,而这张令债主完全相信的票据,事实上是王红新提前准备好的伪造票据。  更令人吃惊的是,王红新供述,伪造有关假合同、假票据时都要使用假章,而这些假章都是找人买的,邯钢集团和邯钢外经处的大章每枚花了50元,而小手章一般不要钱。她拿到这些章在假资料上盖完后,一般就扔在垃圾桶里。“我用章只用一次从来不保留。”王红新说。(来源:华夏时报) 温州时隔30年再现民间融资地震:洞头6亿标会崩盘  在畅销书《激荡三十年》中,曾有篇幅描写过温州的“标会”,书中统计,从1985年到1987年初,温州九县两区有30万人卷入,涉及资金12亿。  1986年春夏,资金链断裂后,整个温州地区陷入空前混乱,有讨债者拿着炸药包堵会头家里逼迫还钱,还有会脚抓住会头酷刑折磨致死……根据书中的统计,当年温州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但在轻而易举就可获得财富的效应下,以史为鉴变得无足轻重。温州洞头县的民众现今仍处于急躁和焦虑之中,这一切依然和“标会”有关。  2014年底,温州洞头的“标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因错综复杂的融资借贷关系,混乱的账目尚未全部厘清,但已有多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抓,酿成至今未息的风波。  《华夏时报》记者从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处置办”)获悉,“标会”事件涉及的人数目前已有上万人次,明确出现风险的有上千人,按已厘清的账目计算涉及的资金近6亿。这是时隔近30年,温州民间爆发的又一次大规模“标会”风波。  疯狂的金钱游戏  “标会”又被称为互助会、抬会、打会、楼梯会等,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信用融资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主要存在于广东及福建、台湾、温州等闽南语系地区。最初是经济困难时,民众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由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起来的资源互助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后来演变为民间融资借贷行为。  “标会”的运作,有其独特的模式。  发起人称为“会主”或“会头”,可以单独成立一个会,也可以几个人联合,另外参与进来的会员称为“会脚”。约定的标会本金规模可以是百元会、千元会、万元会。百元会就是每个会脚每次缴纳的本金是100元,后面依此类推。最初收益方式参照民间利息。  缴钱后“标会”定期竞标。以10人参加的百元会为例,第一次开标时,10个会脚分别缴纳100元由会头保管,每个会脚私下在纸上写一个利息标准,由会头当众打开。假如10人中出利息30元者为最高,那么他就成功中标,可以当场把总共1000元会费拿走。这相当于中标者用100元的小钱“博”来了1000元的大钱。但本次中标者从下一次开始,就要每月缴纳130元,相当于归还其他会脚100元本金 30元利息。所有的会脚都轮到一遍后,这个“标会”才算结束。  会头在“标会”里负责全体会脚会费的筹集、追缴和竞标等工作,作为回报,会头不需竞标,可以从所有会脚在第一次集会上一次性缴纳的两次会费中领取其中一次的总会费进行支配,结束时不用付利息把本金归还给大家。  当地人告诉本报记者,原本是为婚丧嫁娶等临时应急,但实际中“标会”却开始变味。不少会脚拿到钱后买房买车高消费,再自己组织一个会,用筹集到的钱还前一个会的本金和利息;而会头在筹集完会费后,也会消费一把,再去别的会当会脚,利用高利息“博”到会费后,用来归还原先的会的费用。还有的人绕开会脚,直接以高息借贷会头手上的会费,这被称为“买会”。  渐渐地,“标会”被当作一项生意来做,很多人“会头”、“会脚”身份互相穿插,再加上“买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关系,利息越叫越高,整个资金池也雪球般越滚越大。  甘英(化名),一位普通妇女,她一个人就运行了12个会,从日至日,光其中一个会向一位会脚叶林(化名)筹到的本金就有119900元,利息4160元。而会脚叶林,手上又有近80个会在运作,捧出的借据厚厚一叠,涉及到的资金超过200万。还有一名叶姓男子,常年在欧洲做生意,却把数百万元放在“标会”里面,平时几乎不过问。  “我们接触到有很多都是老太太,运作好几个会自己当会头,又去其他会当会脚。”洞头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继海告诉记者,数百万的资金在手上滚,很多人却连字都不识一个,资金进出完全靠记忆,会脚也完全不管会头的个人情况,只管把钱交出去,疯狂得无所顾忌。  避走覆辙  “不参加标会不叫洞头人。”当地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洞头几乎到了“全民皆会”的状态。而在2014年底,这个不断翻滚的泡沫,终于不堪重负地破了。  当时洞头传言几个最大的“标会”的会头,把会费拿去福建投资房地产以及山西投资煤矿,最后血本无归,亏了6亿。一时间消息迅速蔓延,在当地闹得人心惶惶,“倒会”传言开始甚嚣尘上(会员中标后不再缴纳会费的行为称为“倒会”)。结果传言的真伪没有得到证实,“倒会”行为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至此温州洞头的“标会”彻底失控崩盘。  “我们这里的经济和消费就是靠会支撑的,你看现在晚上县城里冷冷清清的,会倒了,大家都没心情也没钱消费了。”一位当地人对记者表示,现在洞头大街小巷到处都是讨债的,人人都在议论“标会”的事情。  按照当地人的说法,这次风波90%的民众都有参与,而洞头常住人口也只有8万多;涉及的资金超过20亿,而2014年洞头GDP是54.56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4亿。忧心忡忡的民众数次在县政府门前聚集,要求政府拿出解决措施。甚至还有传言已经有5人自杀。  历史是否会重演?记者从官方获悉,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办今年1月4日就开始运作,抽调100多名公务员专项处置此次事件。  洞头县金融办主任、处置办组长吕建伟表示,此次涉及的并非整个县,主要是北岙、东屏两个街道,从人数到金额都没有外面传得这么严重。处置办现在最主要的工作是清理账目,因为会头、会脚间互相交织的借贷关系,要按照法律程序走,所以至今还没有完成全部工作。“我们已经冻结房产66处,拍卖了十余处,还有2辆车,偿还了部分债务。”吕建伟说。  当地警方也刑拘了一批恶意躲避清账、逃跑、暴力讨债、故意转移财产、非法拘禁的人员,以起到震慑作用。  老传统何去  除了温州上世纪80年代的“标会”事件,年央视“经济半小时”以及2011年《经济参考报》也专门报道过福建当地多起“标会”事件,但一次又一次的前车之鉴依然没有阻挡住洞头此次风波的出现。  “我爷爷的爷爷那辈已经有会了。”当地人告诉本报记者,老传统要彻底取消不可能。记者问一些人如果风波平息,是否还会再参加“标会”?不少人语焉不详,表示到时候看情况,甚至已闹得满城风雨的当口,还有人在自己做会,可见“标会”的存在根深蒂固。  当地官员分析,击鼓传花和侥幸心理使得变味的“标会”依然有其生存空间。  “根据我们调查,这次风波亏空掉的钱,要么是买房买车、旅游、整容给挥霍掉了,要么是房价下跌蒸发掉了,或者是补高额利息亏空了。”陈继海说,案件调查中他发现,很多人完全沉迷到“标会”中无法自拔,他也问过一些人这样干就不怕钱出问题?“结果他们回答说知道的,但总侥幸认为出事的会是别人,不会恰巧在自己手上问题暴露。”  对于如何处置好以及以后该如何管理“标会”,成为横亘在洞头县政府面前的主要难题。3月12日、16日、30日,洞头官方连续发布《洞头县民间金融自行清算指导意见》以及解读,期望民众自行处理好各方债务,却又引来一波不满情绪,认为政府当甩手掌柜。当地官员表示,“标会”本身是民间行为,债务上政府无法过多介入,也不可能拿财政补贴,主要给民众指导,建议走法律程序。  早在日,中国首部民间借贷地方性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就已颁布实施。对于民间融资、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监督管理和当事人要负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  财经作家吴晓波向记者表示,虽然是民间传统,但对于新形势下的“标会”,关键还是在于管控,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比如现在关于温州民间融资的行为,已经出台不少管理措施。(来源:华夏时报)[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王红新后向警方交待,她在2007年后就没有与邯钢有业务,更没有所谓的外矿生意,编造这些谎言都是为了骗别人。而参与其中的邯钢工作人员,因为与她认识,所以给她帮忙。
000709没被骗1分钱!
大利好,k头们想利用这个当利空殊不知这个对k头是一大打击,证明这次给 纪委 王 一个很好的理由 收拾投降 叛变主义者。多名河北钢铁和银行员工涉嫌参与 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被判~刑
好几年前的拿出来干什么,你和河刚有仇啊
公司没有损失,个人承担。认法办。
王红新交待十亿资金在做合法生意?做生意钱用哪里不说?到时一定会还、唯一的可能巨资入股市挨套啦?2007年买了河北钢铁?
天空飘来五个字---哪都不是事hoho。。。好!很好!非常好!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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