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未成年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下,离婚时能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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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4大风险,你知道吗?
房价不断上涨,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也开始考虑为其子女买房,甚至将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你真的想好了吗?接下来,和小编一起看看下文吧!
你也许这么想
为子女买房,甚至将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以下或许是你的理由:
1、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
2、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3、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与、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
4、作为孩子的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但你不可忽视
1、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增加买房时的经济负担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没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所以,只能是一次性付清房款。
另外,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者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或其配偶,房产完全登记在孩子名下,往往也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簿公堂。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该房屋暂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想要处理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成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随意进行处置
现在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不能办理出售手续的,按照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是不能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处理行为。
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必须提供全体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证书;其次需要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额消费的证明、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同时,还需要由公证机构对处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事实进行公证。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生意方面遇到资金不足,想要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也是不可以的。
4、父母无法收回房屋,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由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产权作了更明确的保护。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到时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
买房署名字需谨慎,大部分的中国父母都是一辈子在为子女操劳而很少考虑自己。其实,儿孙自有儿孙福,在买房这件事情上,有条件的父母还是应该多多为自己考虑,给自己留一份养老的保障。
[责任编辑: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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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未成年的房屋产权有什么风险
此次北区看房团暂定楼盘有:富丽华庭――碧桂园天誉――
邯郸市中心城区东部新区规划范围东起站前大街,西至经七
说起烂尾楼,相信不少市民和购房者会“恨”的牙痒痒!想
话说小编下午上班时候发现,朋友圈被隆基泰和集团在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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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10:13&&来源: |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方面的因素,会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是否只属于子女一人所有?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根据及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一般原则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登记人就是绝对的权利人,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更正和确权。也就是说,虽然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名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离婚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首先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属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一人,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赠与
  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权在上应以登记为准。既然父母已经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这样登记的房产自然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
  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实际控制人为父母,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为父母
  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名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通常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子女共有财产。
  所以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的,婚姻家庭网提示广大年轻人,为了不伤害婚后夫妻感情,往往没有婚前约定,结果损失自己应有的财产。其实在婚姻中构筑财产&防火墙&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没有任何协定的话,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继承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为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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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有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原告(女方)a。被告(男方)b。a、b于1992年登记,1995年生育一女c。本市华山路房屋系a、b于2000年购买,产权登记人为a、b及c共同共有。该房屋购买时贷款285,000元,主贷人系a,至2012年12月尚有银行按揭贷款14,324.15元。庭审前,根据a的申请,本院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评估报告,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3,320,000元,a认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略微偏高,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各方观点a诉称,a、b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判决解除a、b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之女c归a抚养;分割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一套,具体分割方案为b在该房屋内的产权份额归a,a补偿b折价款1,000,000元。b未到庭答辩,但其于2012年x月x日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参加调解时表示同意,但不同意a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分割方案。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产登记为a、b和c共同共有,因c尚未成年,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b均未提供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故本院确认a、b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在扣除c所有的部分外,应在a、b之间平分。因c在购买房屋及还贷期间,尚未成年,故c的份额应少于a、b各自可分得的份额,具体份额由本院酌情决定。a虽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b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未提出任何意见,系b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亦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双方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具体处理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c随a共同生活,该房屋中又存在c份额的事实,判决b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补偿b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判决。判决结果b在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b上述房屋的折价款1,250,000元。律师点评本案焦点问题:夫妻双方婚后购房,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三人,离婚时如何分割?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问题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解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已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中规定:“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本案系争房屋是a、b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a、b及婚生子女c名下,并约定为a、b、c共同共有。因c未成年,既未履行出资义务,也不承担还贷义务,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利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双重角度来考虑,离婚时对系争房产应予以分割。由于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a、b,就家庭内部关系而言,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应为a、b,鉴于产权登记中有c的名字,物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故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适当调整未成年子女的产权份额,c的份额可适当少于a、b各自可分得的份额,具体份额可由法院酌情确定。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a、b均未提供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故按照一般原则均等分割。系争房屋在保留未成年子女c的份额后,剩余部分在a、b之间平均分配。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本案法院鉴于c随a共同生活,该房屋中又存在c的份额的事实,判决b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补偿b房屋折价款1,250,000元。很多人以为产权证上写上子女的名字并不代表子女享有房屋产权份额,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我国《》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若房屋产权证上将子女登记为产权人的,则其必然享有产权份额,而不论子女是否确有出资,此时房屋产权份额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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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房产在孩子名下 父母离婚时能否分割
11:36:12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我与妻子结婚时居住在我个人购买的一套房屋,婚后多年生下一男孩。后来,我们用婚后收入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在妻子的一再要求下,这套房产登记在7岁的儿子名下。现儿子12岁了。我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协商双方愿意分手,且对共有的其他财产分割均无异议。妻子要求抚养孩子,由我承担抚养费。我要求分割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由她补偿房价一半的钱给我。但她说这房产是孩子的,不同意分割。请问,这套房产是夫妻财产购买的,离婚时不该分割吗?
  读者 毛先生
  首先,这套商品房虽然是用你与妻子婚后所得购买,你在妻子的要求下把房产无条件地登记在你儿子名下,即便没有签订赠与协议,也只能视为你与妻子把该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赠与房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而且你们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你俩与儿子的房产赠与关系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人是你儿子,房子便不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你与妻子离婚,依法不能把这套房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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