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有权分享男方的才产吗,因房屋是男方父亲稀产给男方的,女方有权分享房屋才产吗

假如女方出轨男方要求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还有女方到处损害男方声誉!请求帮助!
全部答案(共10个回答)
或者起诉的方式
树洞朋友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方无回答什么叫什么是婚姻过错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这里分别简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婚姻法》相关规定无任何意义。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达不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种协议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主观过错
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 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最终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对方侵犯你的相关权益名誉权,你可以报警,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造成你相应的损失的,你可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树洞朋友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方无回答什么叫什么是婚姻过错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这里分别简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婚姻法》相关规定无任何意义。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达不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种协议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主观过错
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 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最终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对方侵犯你的相关权益名誉权,你可以报警,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造成你相应的损失的,你可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在离婚时提出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房子均分。抚养费要看当地情况,由法官决断。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
在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说法。其实质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如果女方不同意,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一方“净身出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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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共同还贷 离婚时女方分多少?
作者:费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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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出炉后,不少离婚纠纷案件因为房子问题变得争议重重。按照中国的传统,新婚夫妻首付多为男方支付,婚后还贷则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离婚时,女方往往无法获得房屋产权。然而,没有房屋产权并非意味着“净身出户”,离婚时女方还可能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案例一:屋主是男方离婚后女方获得补偿25万  以下是发生在广州的真实案例。2008年1月,市民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2012年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先生认为房子从首付到按揭都是由他独立承担,因此房屋产权和增值部分都属于自己。而孙小姐认为,婚后赵先生的收入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每月偿还贷款的支出是两个人的共同承担,房屋增值也有自己的权益。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并非凭空取得,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律师评析:通行补偿计算方法说明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首付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产,因其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对于如何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房产增值,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计算方式不一致,目前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是: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x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例如,上述房屋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1万元×29个月=29万元;实际总房款150万元+4000元×29个月=161.6万元。本案中双方应共同分割的夫妻共同部分=29万元/161.6万元×250万元=约45万元,即女方可分得约22.5万元。最后,法院从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角度出发,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案例二:屋主是夫妻离婚后女方获房屋净值20%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80后”青年,热恋时购置了200多万元的一套房产,男女方均列名产权证。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贷款150万元。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28万元。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分歧巨大。  双方确认离婚时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价值440万元,张先生认为婚前女方未出资,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还款来源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李女士无权分割房产。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应当根据同等比例分割。  经过审理吗,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确认男女双方虽然均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考虑张先生、李女士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评析:最后判决要综合多方因素  本案所列案件纠纷较为常见,本案中女方表示曾经出资购房,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男方较完整地提供了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因此法院确认是由男方个人财产完成了首付,鉴于双方婚姻时间较短,女方仅凭产权登记就要求对半分割,有失公允,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出资、婚前还贷、婚后还贷、还贷来源、结婚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而作出了判决,对现实生活处理类似纠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随着房价的疯涨,房产已成为夫妻离婚时的主要财产,矛盾焦点自然增多。律师建议如要避免离婚时的争议,最好在购买房产时就将购房款来源、还贷方式、产权债务归属等约定清楚,以减少双方不必要的争端甚至还可以维护婚姻。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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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作为房屋主贷人,离婚时能否多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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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条: |离婚时女方一直没有为家庭出过什么资金
房产也是男方的名字
可以要求分一半财产吗?
08-11-07 &
上述这些财产与债务首先完全看一样事情。那就是这些财产和债务的取得是在你哥哥和嫂子结婚之前还是之后。(以结婚证日期为准)。之前的属于双方婚前财产,归谁所有那就要自己举证了。如果是结婚之后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基本上是一人一半的。法院在审理时还会看离婚各方是否有过错等来决定财产的分配,但如果是双方调节解决的那就按调节协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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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婚前财产公正,和双放收入证明,她什么也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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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婚前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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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财产,是不能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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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房产是婚后还是婚前的财产了,如果是婚后的,女方可以要求分一半财产的,这类官司很麻烦的,建议还是找个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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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财产与债务首先完全看一样事情。那就是这些财产和债务的取得是在你哥哥和嫂子结婚之前还是之后。(以结婚证日期为准)。之前的属于双方婚前财产,归谁所有那就要自己举证了。如果是结婚之后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基本上是一人一半的。法院在审理时还会看离婚各方是否有过错等来决定财产的分配,但如果是双方调节解决的那就按调节协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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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反正是一人一半,婚前的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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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要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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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前的属于婚前财产,归谁所有要自己举证。结婚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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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要求结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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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屋不可以分,婚后购买时可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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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房产,除非约定婚后个人财产所有,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 如果是婚前房产,除非约定婚前财产夫妻共有,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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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结婚证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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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所有钱属于婚前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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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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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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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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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的,好像结婚七年后,婚前财产已经成为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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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楼主所述内容中的房产(即婚后所购之房)属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另楼主所称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属个人财产,依法当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不知楼主所称“证据”为何证据,一般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所形成的对各自取得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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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卖了婚前的房产
然后以个人名义买了房产,关键是你怎么证明这个房子是你自己买的,拿出你所谓的资料证明,如果想打官司,最好还是在你们当地找个好一点的律师,毕竟法院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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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此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女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如果是婚后财产,不因女方是否有收入,是否出资购房都是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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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谁所有那就要自己举证了。如果是结婚之后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基本上是一人一半的。法院在审理时还会看离婚各方是否有过错等来决定财产的分配,但如果是双方调节解决的那就按调节协议分。看你的房产是婚后还是婚前的财产了,如果是婚后的,女方可以要求分一半财产的,这类官司很麻烦的,建议还是找个律师帮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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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房产,除非约定婚后个人财产所有,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如果是婚前房产,除非约定婚前财产夫妻共有,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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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用什么钱买的。但是你可以主张该钱是你婚前财产,可以在分割时候扣除。
问答专家:因为诚信,所以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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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有证据是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是不可以分割的。 女方抚养女儿男方有付抚养费的责任。离婚时,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以分割。或者是男方婚前购买房产贷款的,女方婚后分担了贷款,也可以分割。 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没有公证,就是共同拥有,其实是不正确的,婚姻法里已改掉了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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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把钱存在我女儿的银行帐户(20岁),那离婚的时候还要把这些钱也夫妻平分吗? 如果你们双方都认为这是赠与女儿的,那就属于女儿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如果仅仅是你个人暂放在女儿那的,要分割。2.我自己建了一栋房子,但没有房产证的(本来双方就没有的),那房子也要平分吗?既然一栋房子没有房产证,既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那么法院将不予处理,等你们将来办好了房产证,确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3.另外,我自己的持有的股份也要平分吗?股份是我自己的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要分割。如果你婚前就持有,那么增值的部分要分割。4、问题是我老公完全没有给过家用什么的,对于我们家庭一分钱都没有付出过。法律不管这个的。可以给你提供法条,确认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问题补充:1、你好,我想请问一下那法庭会把儿女自己储存的财产也分割吗?例如分红. 或者是女儿自己存的钱.那我把我储存的钱存在女儿的户口下算是她自己存的钱不可以吗? 如果这样的话,应当认定为是你女儿的财产,法庭仅分割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子女的。2、由我提出离婚会不会对我不利?我是女方(确实是因为他不负责任还把房门都锁住不让我进出)离婚诉讼是谁先提出离婚都是一样的,不会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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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补充#2也太牛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当然就不存在分的问题了,那本来就是个人单独所有的,配偶要求分,于法无据。当然了,如果配偶生活困难或者有其它的法律认可的原因,也是可以分点的,但那不是因为共有而分,而是法律为了照顾弱势一方。至于是在婚后卖了婚前房产再以个人名义买的,个人认为,如果不能提出其它能有力证明是个人财产的证据,诉讼过程中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好好的个人财产,又不想跟配偶分,为啥要卖了再买呢?奇怪。另外,法律是不承认买房子一方没出钱另一方就说是个人财产的,有句歌词用在这里很贴切:“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一方在外赚钱,另一方在家里做家务、照顾孩子,那也是为家庭做出了贡献的,所以一方赚的钱,另一方就自然地共同共有了。老婆为了支持你工作,不出去工作在家里做家务、照顾孩子,你还说她“没有为家庭出过什么资金”,这种话,法律是不认可的,这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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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上来讲,在离婚时你母亲是有权利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即 他们共建的房子的。但是在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到 农村的具体风俗 即 女方离婚时一般不得从男方分得房产。所以你妈妈的房产份额未必能要回,另外你弟本身已经超过18岁成年,已经不能再要求父亲承担抚养的义务。所以你弟弟的问题也很棘手,你最好到你们的基层法院申请一下 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只需要几个申请表。详细的东西 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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