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罚款 强制执行执法部门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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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诉分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计划生育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发布时间: 20:17:34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存在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免于征收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
  基本案情
  万某系分宜三小教师,1983年元月与李某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女儿万骞,2003年6月与李某离婚。2005年元月万某与詹某(生育两孩,已离婚)同居,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詹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妇幼保健院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取名万某某。2008年3月起被告多次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万某计划外生育万某某。经被告调查,万某和詹某共同生活,身边确有一男孩,名叫万某某,詹某承认万某某系亲生,但称万某某的亲生父亲是万某良,万某也否认万某某系亲生,但两人均无法提供万某良的详细情况及居住地址等有效信息。鉴于此,被告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日、10月14日两次会同分宜县教体局向万某送达了《关于要求万某带万某某去做亲子鉴定的通知》,但万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被告根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中对《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解释的规定,认定万某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万某某,并报请了分宜县人民政府批示。2013年元月30日,万某向分宜县教体局出示一份愿意配合计生部门做亲子鉴定的材料,但未实际履行。被告于日向万某送达了《关于万某计划外生育事实的认定告知书》和《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日,被告作出分计生征决字(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万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1686元。万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分计生征决字(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裁判结果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被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原告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万某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征收计划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已超过二年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分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作出的分计生征决字(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原告万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余行终字第4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原告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万某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征收计划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已超过二年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如是则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万某因其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则应当免于处罚。如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一经发现,便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则当免于处罚。结合到本案中,因万某计划外生育的行为在两年内并未被发现,因此应当应当免于处罚,撤销分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征收计划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应当维持分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均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显然是根据法工委复字(96)2号的答复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维持了分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2013)第07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文想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性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性质作延伸讨论。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性质商榷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属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征收。理由如下:
1、根据《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宪法》的框架和原则设定来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只有满足这个两个条件方能采取征收,此外征收并未无偿的,而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看,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未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补偿,比照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宜纳入行政征收。依据法律的层次位阶和效力,宪法是母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均不能与之相抵触,不宜将社会抚养费纳入行政征收,
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最典型的是征收税收,但是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及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税收征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税收法定,因为其涉及到被征收人权益的受损,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规定征收的主体、程序和权限等。比照税收法定原则,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法规,而非严格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与税法等法律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其次,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法工委复字【(96)2号】于96年作出,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在2002年才开始实施,因此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即使我们认同法工委复字【(96)2号】,但其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显然不足,不符合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因此,不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行政征收。
3、在法工委复字(96)2号】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属于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处罚是有争议的,并未达成充分共识。正因为如此,那么很多计划外生育行为因超过2年才发现,如若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则面临无法处罚,无法对被处罚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困境,法工委复字【(96)2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而且该答复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显然作出了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解释,而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有部门立法之嫌,因此,将社会抚养费强行认定为行政征收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4、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公民的生育权当属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生育权作出限制,有违人权保护之嫌,对公民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缺乏法理正当性。
5、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运行实况来看,根据北京《新京报》日的报道,我国征收的200亿元巨额社会抚养费,尚无一个省市公布去向和用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难以让人信服。而且因各地操作标准不一,显然有违征收法定原则,因此不宜将其类同税收等纳入行政征收的范畴。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的性质商榷
  法工委复字【(96)2号】作为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
法律询问答复,是指《立法法》所规定的、全国人 大法工委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后做 出的答复。根据《立法法释义》的表述,法律询问的 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所属机构在执行法律过 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在司法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 构在工作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 等,即是针对 各机关单位和团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 法律问题的询问。从属性上进行判断,对于具体法 律问题的询问,需要对其进行的研究和答复,均涉及到了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而这种理解与解释, 又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所做出的。那么是否代表着这种法律询问答复,是一种立法解释呢?
1、法律询问答复并非立法解释。我们通常所称的立法解释,其只是学理上的一个概念。对具有同一内涵的概念,在我国官方的正 式法律文件中的表述略有区别。例如,在《立法法》 中,其被表述为法律解释,与学理中所称的立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不同;在法律文件中,其是以法律解释与 具体应用解释的表述作为替代的。因此,考察法律 询问答复是否是立法解释,也即是考察其是否属于 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的范畴。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 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与阐 述。”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询问答复虽然符合说 明与阐述的特征,但其在前提条件上存在着先天不 足。法律询问答复的做出机关,并不属于法定的有 权机关。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法 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法 律询问答复的做出机关,只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与正式的立法机关有着本质 的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拥有对于法律进行 解释的权力,在于其自身是法律的制定者,其以立法 者的身份,所制定的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具有和法律 相同的效力。而人大常委会的这种立法权力,也是 人民主权的一种派生,与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机关的 属性息息相关。而人大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机构,其只是一种行政上的服务机构,不具有权 力机关的性质,也不具有立法者这一属性。因此,法 律询问答复的做出机关,并不是法律解释的有权做出机关。 同时,虽然在《立法法》第 55 条的条文的后半 段,存在有关于备案的内容。但此种备案的规定,也 并不能使得法律询问答复成为有权机关做出的法律 解释文件来解决有权主体的问题。
2、法律询问答复也非具体应用解释 。“由于把答复定位为立法解释逻辑上比较牵强, 因此有学者试图将其定位为应用解释。” 〔6〕 以周伟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 年 6 月 10 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 “ 81 决议”)为依托,从中寻找相应条文来证明其将 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作为具体应用解释的观点。 “ 81 决议”中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 门进行解释。论者抓住这一规定,进而认定法律询 问答复是有权的主管部门,即是法工委根据此决议, 对不属于审判、检查工作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做出 的解释。然而笔者以为,法律询问答复也并非具体应用 解释。
3、法律询问答复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询问答复,是“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 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因此,法律询问答复是一种面向具体问题的答复文件,作为规则的“普遍”的要求,似乎很难得到体现。
首先,法工委作为人 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可以以独立名义发布执行 性的文件、指示、命令,它是为职能机构提供服务 的。”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也不可能存 在着领导关系,其所做出的法律询问答复不具有命 令审判、检察机关予以执行的效力;其次,我国《宪 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其所依之法,指的是 法律。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只能依照法律的规 定做出判决,其他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人民 法院并不存在强制的适用要求。这也代表着人民法 院有权依照法律,在法律以及其他不同的法律规范 性文件之间做出合法性的评价与选择。事实上,任 何法官都拥有对不同层级规则进行选择的权力,当 法官对某法律询问答复的理解存在质疑时,他完全有权选择不予适用。同理,我国《宪法》第 131 条也 赋予了检察机关同样的权力。 审判、检察机关有权选择不适用法律询问答复 的理解阐述,那么,这种不适用是否能成为一种不利 后果呢? 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适 用相应规定,能否成为案件上诉甚至申诉的理由呢? 笔者以为,相关机关不适用法律询问答复的行为不 能被称为一种上诉理由,而应当是上诉理由中“适用 法律错误”的一项证据表现。现存却未被采用的法律询问答复可作为有效证据,用以支撑当事人认定 审判、检察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
综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询问答复并非立法解释,也非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宜作为“法律”适用,因而笔者认为宜将社会抚养费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当被认定为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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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和流程图
日 16:27:24
一、部门概况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名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位于景县景安大街446号,是景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规划统计股、宣传教育股、科学技术股。下属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县直流动人口站、药具管理站、计划生育信访督查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二)行政法规
1、《信访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施行时间:);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三)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施行时间:)。
(四)部门规章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行时间:);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行时间:);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行时间:)。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2)根据县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全县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县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
(3)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
(4)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5)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6)编报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7)制定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8)指导全县流动人口和城镇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9)受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调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案件。
(10)承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1)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1、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景县人口计生局依法行政和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景县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拟定全县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受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调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案件。抓好队伍建设等,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规划统计和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执法主体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原则,有关职责分别落实到本局各个业务科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设的各个业务科室均有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责任。具体职责分工为: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做好局机关的党建、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和机关财务的管理;负责检查、督促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划拨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职称、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并做好具体的实施工作;负责做好二胎生育对象指标的审查审批和特批对象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的审查上报等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及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工作;抓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督促、检查、指导镇和街道的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办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三)统计股
承担调查、编制、上报和下达人口计划、规划和人口预测工作,及时检查、考核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报送人口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汇总和人口形势分析报告;指导各镇(街道)搞好计划生育基础统计资料工作,做好基层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微机的使用与管理,指导检查全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管理,逐步推进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做好督查考核的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
(四)宣传股
负责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指导、检查和督促镇、街道抓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宣传骨干的培训;负责抓好镇、街道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业务指导;联系各新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协调工作,并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经常性的思想工作。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
法定行政机关: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衡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事项:再生育审批。实施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
实施程序:1、申请人到乡镇计生委领取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表内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申请再生育理由。2、申请人填表经由村级负责人经调查核实,对该夫妇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签署意见,加盖村级公章及负责人签字。3、村级核实后报乡级计生委,由乡政法股调查询问,查验有关证件,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乡级生育审批专用章,负责人签字。4、县政法股经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夫妇,经县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政法股签署意见,加盖县级生育审批专用章及负责人章,发放生育证。
4、行政许可决定合法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二)行政处罚标准
共涉及12项。
1、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进行胎儿鉴定,出具假证明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2、不按规定进行孕情指导和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3、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处罚。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不按期办理婚育证明或拒不交验证明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2、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处罚。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标准
①:未经立案和主管主任批准,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经主管主任批准,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开具有效票据或者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
③: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超期查封、扣押;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财务,未按规定退还当事人。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
七、执法责任确定
局长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负全责,各位副局长负分管责任。政策法规股、督查队、办公室、技术股、宣传股、财务科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
在行政检查、指导方面,责任科室为:政策法规股、督查队、办公室、技术股、宣传股、财务科。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指导、督促,发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立即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方面,责任科室为政策法规股。
(一)信访工作
办公室责任
1、负责答复人口计生系统有关机构、编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咨询,负责计生干部关于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申诉案件的协调处理;
2、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相关问题的咨询;
督查队责任
1、负责缠访、信访闹事案件的协调处理;
2、负责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3、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结案并归档立卷;
4、定期进行信访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将重大信访案件上报委领导,并提出研究解决的建议;
6、负责做好委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等具体工作;
7、参与对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政策法规股责任
1、负责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问题答复处理工作;
2、负责群众来信登记和来访接待,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3、督促、催办由有关科(室)及各乡镇、开发区承办的信访事项;
4、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疑难问题咨询的解释答复工作;
5、参与处理涉及政策法规的疑难信访案件。
技术股责任
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2、负责对疑难节育手术并发症复查鉴定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3、参与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引发医疗纠纷的处理;
4、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答复。
统计股责任
1、负责答复统计管理的咨询;
2、参与关于统计及省相关调查、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举报案件。
财务科责任
1、负责处理涉及计划生育有关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管理等方面的举报案件;
2、负责特殊来访案件的食宿安排。
(二)分管领导及各科室的责任
1、技术股承办人的责任
⑴根据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需要,做好申请鉴定材料的初审,对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材料,协助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小组做好鉴定工作;
⑵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⑶参与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引发医疗纠纷的处理;
⑷负责对疑难节育手术并发症复查鉴定后说明、解释工作;
⑸依法统计计划生育有关数据。
2、宣传科承办人职责
主要为负责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财务科承办人职责
主要为对免费服务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政策法规股承办人职责
对符合照顾要求再生育一孩材料进行审查
①审查各乡(镇)上报的照顾再生一孩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相关资料;
③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提出承办人意见;
④由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5、督查队承办人责任
(1)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查处:
①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案件及时汇报,经批准立案查处;
②按领导指派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案件;
③依法制作法律文书;
④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2)对违反法定条件生育行为进行查处:
①对委托各乡镇立案调查案件进行预审;
②卷宗材料预审合格后请案件讨论小组讨论;
③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④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承办人员办案必须做到“五清楚、一完整”,即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处罚结果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6、政策法规分管领导责任
⑴召集审批再生一孩小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审批照顾再生一孩;
⑵逐人过堂讨论,充分听取大家意见;
⑶作出批准决定。
7、其他分管负责人
承担所分管范围内的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加强组织协调,设立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具体职责要明确到科(室)、落实到人,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职能科(室)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建立完善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为确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顺利实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等。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形成各科(室)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公正透明、责权一体、便民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坚持绩效评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挂钩、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做到奖优罚劣,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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