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认购书有法律效用的特征有如下几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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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闫顺强&&发布时间: 15:40:55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0000元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60000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争议】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认购协议》是否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本案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因而该《认购协议》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的30%即60000元作为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故该《认购协议》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则认为,《认购协议》仅仅为购房意向书,不能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书,且被告认为《认购协议》上确定的房屋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更不能成为购房合同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
  关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收受了购房者交付的部分房款,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具有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开发商收取了购房款,则更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他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该条司法解释实际是将认购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为了促成交易的顺利实现,达到预约固定交易机会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将预约直接赋予本约的效力,从而该预约获得了强制实际履行的效力,违反该预约的行为视为违反本约。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上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所必须满足的预售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规定可知,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起诉前仍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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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些问题不了解,请问房产认购书有法律效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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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订立认购书时,所订楼宇的开发商没有取得该楼宇的预售许可证,认购书属于无效协议,客户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及其相应利息。如若认购楼宇时,开发商已经领取了该楼宇的预售许可证且认购书条款中对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即认购书已经对买楼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了约定,该认购书属有效协议。客户为履行协议所付的定金属担保条款。在此情况下,客户退房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订立认购书时,所订楼宇的开发商没有取得该楼宇的预售许可证,认购书属于无效协议,客户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及其相应利息。如若认购楼宇时,开发商已经领取了该楼宇的预售许可证且认购书条款中对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即认购书已经对买楼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了约定,该认购书属有效协议。客户为履行协议所付的定金属担保条款。在此情况下,客户退房就属于违约行为,不能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如果认购书内容没有约定房号、面积、价格等买楼的主要条款,只有定金条款,即使开发商有楼宇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也属于意向书性质。由于主合同没有订立,从属的担保定金条款也就不能生效。在此情况下,客户收回购房意向,可以要求返还定金.之 签订了认购书,就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要求退房,定金要回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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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经常会制作精美的宣传彩页、楼书广告和好看的沙盘,有时也会准备精心装修的样板间展示,这些无疑是吸引购房者眼球的绝佳手段。但这些宣传手段中的内容是否可以视为要约,从而对开发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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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购房者来说,一经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依约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须依约全面适当的履行。从商品房认购书来看,作为商品房认购书预订方的购房者主要有在特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正因为购房者负有如此的合同义务,所以购房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进行约束。如果购房者在签定商品...
你好,对于购房者来说,一经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依约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须依约全面适当的履行。从商品房认购书来看,作为商品房认购书预订方的购房者主要有在特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正因为购房者负有如此的合同义务,所以购房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进行约束。如果购房者在签定商品房认购书后反悔,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为能全面履行商品房认购书还要准备好购房款,如因无法交纳首期购房款而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照样构成商品房认购书的违约,如因无法交纳首期购房款而导致已经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实际履行,虽不会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却会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导致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在认购书中规定的内容有多寡之别,印刷质量有优劣之分,对于一些印制简单的认购书,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者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对此,希望购房人能充分重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在认购书中规定的内容有多寡之别,印刷质量有优劣之分,对于一些印制简单的认购书,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者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对此,希望购房人能充分重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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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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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
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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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开发商为了尽快收集资金,显示自己房屋售出成绩,常用的办法就是与潜在的购房者签订认购书的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那么,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认购书有怎样的效力呢?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是的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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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购房认购书认购书发生在购房合同签定之前,仅对即将签定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基本内容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为房屋的坐落位置、单价和总价等。通过认购书的签署,购房者认可房屋位置及价格并承诺于限定期限内购买,而开发商则保证为购房者保留特定的房屋。从认购书内容和功能上看,认购书符合民法理论中预约合同的特征,本质上仍为一种合同。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分预约和本约。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因认购书具体内容不同应作出不同定性:1、认购书约定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则应将其定性为意向书,违反意向书商定事宜应承担缔约责任;2、认购书对即将签定购房合同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应视为购房合同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约定者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3、认购书就购房事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约定,则应认定为购房合同草签形式,其实质为购房合同。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无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意向书或者是购房合同,均应具有法律效力,买房流程攻略指南选房资料 购买资格 签订合同 贷款流程 验收过户 违反认购书约定内容都有可能产生相应民事责任。当然,认购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强行法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尽管未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书的签署也是一种预售行为,签署认购书时也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认购书无效;如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认购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更多资讯请关注【腾讯房产襄阳站】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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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房产认购书具有法律效用。现认购书一般均有开发商提供,应注意违约责任,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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