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帮助法对以后工作有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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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活动的影响是什么???
1、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价格体系的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商业将会从网络销售的强大价格优势中感受到威胁。这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尽可能多地将各方购物要求汇集起来,以大批量订货取得采购价的最大优惠。而且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与生产商联系并借助生产的供货渠道和库存网建立起自己的超级连锁销售集团。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运作成本使其能以低价位向传统零售商挑战;第二,传统商业的创建一般需要实物基础设施的支撑,如仓库、店铺、办公楼、商品展厅等。而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减轻企业对这些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网络商店可以不受货架的大小多少以及地点的限制,面向全球销售任意数量的商品,这种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价格可以很低;第三,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透明的特征,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在网上商店比较商品价格,甚至有的网站和软件自动帮助消费者进行比较,商家再也不能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而获取高额利润了。    2、电子商务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业营销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实施的一种双向沟通,企业在掌握消费者需求之后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市场从规模性营销过渡到细化营销的过程,规模不再是企业的唯一优势,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也能与大公司共同受众以及网络等各种资源,而且具有个性化的、快速的营销优势。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传统商业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应当进一步掌握消费者的时实际需求,充分结合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销售服务,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络与老客户进行联系,发展更多潜在的新客户。通过收集、整理网络信息,并进行总结、归类、分析,使营销活动更加个性化,进一步提升营销效率。    3、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拓展了销售渠道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时代的营销中,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直到消费者获得,这个过程与环节得到了简化,这为商家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从而为提升产品质量以及服务品质提供了成本空间。此外,商家利用互联网以发布、筛选以及获得各种资讯的成本非常低,并可让广大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信息。电子商务使顾客购买行为日趋个性化,生产者对市场机会的反应更加敏捷,生产者与顾客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中介商的作用被削弱。同时,顾客在交易中的主导权会更加突出,而生产者的市场营销战略会强调如何更方便、及时地满足顾客的特定购买欲望。它最大特点是避开传统销售渠道中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生产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起无中介的销售渠道,使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就变得很容易,客户随时与厂商联络、订货,然后让厂商送货上门,使生产商不通过零售商而最终完成商品流通过程,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又加快了信息流动速度。   
4、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加快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    电子商务会导致传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使企业的中层管理层变得多余。企业中间管理层将从层次型的(金字塔)结构转向基于信息的扁平结构,为企业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人员编制等级多,针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迟钝,当市场行情出现变化之后,第一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层层上报,而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误报或遗报等问题,然而有关决策人员却不知道这些情况,等到决策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商讨然后做出决策之后,再逐层向下传达,所以信息传递太慢并且不全面,使得企业对市场出现的变化的反应迟钝甚至误导,这对传统商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是一种趋于扁平化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以及边缘工作人员相对要少很多。因为信息传递层级比较少,信息遗漏也就少了很多,从而可以确保信息传递的真实、可靠、全面以及有效性,同时还能使其对市场出现的变化及时反应。此外,电子网络手段将取代传统的采购、信息收集、传递、寻盘、购盘、还盘、磋商、谈判等,使从事这部分职能的组织结构将不复存在。反之,电子货币及网上结算的逐步实现和物流运输的迅速、准确,将使商务过程更简便、更快速地完成,并可跨越时空的限制。    5、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法律法规的挑战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覆盖比较广泛,许多传统商业也在创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像银泰百货、中友百货、新世界百货等商家,不仅在自有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发布相关产品及优惠消息,而且大力发展网上购物,为企业开辟新的营销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部分相关商务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商业所制定的,是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是针对所购买产品的实物性、可见性而言的。而电子商务主要倚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事物,所以目前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善地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任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息真伪问题、功能等效问题以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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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等方面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企业销售带来的影响
在传统模式下。传统模式下,而电子商务模式下大大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成本,使得企业可以更好更低成本与客户沟通,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因此,企业必须利用外部资源尤其要发挥好网络的作用,通过互联网使自己与合作伙伴、供应商互通互连,做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只需要客户输入自己的电话号码,然后点击通话即可进行免费的电话咨询。由于传统模式下的客户服务成本相对较高,而市场的需求变化非常快,企业的销售主要是通过分销商,而且得到了优化,客户可以使用网站的免费电话功能,也可以发邮件或者在企业网站的在线表单或论坛上留言询问,还可以直接点击网站上的即时通讯聊天工具询问网站客服,除此之外,几乎可以展示数以万计的商品,降低采购成本。
电子商务对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带来的影响
在传统的生产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繁多,批量变化较大,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站的FAQ常见问题或网站帮助等栏目找到自己问题的解决方法、常见问题回答、在线表单、全面化的服务。当客户遇到问题时,而在网络店铺上、论坛等多种形式对客户进行立体化,为了及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就必须采用各种方法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企业带来的影响正变的巨大而深刻,在网络店铺中展示商品的数量几乎是海量的,对企业的生产运作方式、生产周期、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因此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无法销售出去的问题。同时,电子商务模式下还引入了新的渠道,就是通过网络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
电子商务对企业客户服务的影响
做好客户服务是企业增加销售、物力、财力,一旦库存降低,就重新订货,以保证不间断地生产。这种方法在企业生产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常常造成库存占用过高、供需见面会等为采购原材料的主要方法。早期一般采用监视库存的方法。电子商务模式下,客户服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形式。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客户服务能力。麻烦采纳,主要影响以下:
电子商务对企业采购带来的影响
国内大部分在传统传统企业模式下,企业的采购仍以订货会,最大限度地提高运作效率。传统的服装门店一般最多也只能摆放几百件服装样式,这就突破了传统销售渠道的瓶颈。因为网络销售的成本非常低廉,只需要将商品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就可以销售。并且、批发商或零售商等传统渠道销售产品,或者通过开设直销店或者加盟店的方式销售产品,也有些企业采用直销业务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进行推销的方式。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的销售渠道不仅被保留下来,并且不必担心店面太小等问题,资金利用率较低、物力,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从最初的寻找供应商到最终的进货入库整个过程都可以高效的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成为减少企业采购成本支出的一种有效途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再取决于企业所实际占有的资源多少,而取决于企业可控制运用的资源多寡,因此由此而耗花费大量的人力。因为一切信息都是以数字形式存放在网店所在的服务器上。传统模式下的企业生产,常常与市场脱节。生产出的产品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够进入市场,创建品牌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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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或者有境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第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家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第六条&& 国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律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完善和创新电子商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第九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第十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交换共享,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销售或者提供。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公示。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行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应当提前九十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显著方式持续显示,从技术上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修改交易规则,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按照修改前的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第一节&& 电子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形式的要约或者承诺能够由收件人检索识别的时间视为该要约或者承诺到达的时间。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动交易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电子合同使用自动交易系统的,在人机互动中用户发生输入错误,而该系统未提供更正错误的方式,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户有权撤回输入错误的部分:(一)该用户在发生错误后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有输入错误发生;(二)该用户没有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实质性的利益或者价值。第二节&& 电子支付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通过电子形式的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开立账户的,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三十三条&& 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按照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约定,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支付服务费用,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其他未授权交易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第三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信息。电子支付指令未能成功执行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第三十五条&& 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对所发出的支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过错造成的,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挪用备付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可以按照约定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将其备付金划转至本人结算账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本法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办理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节&& 快递物流与交付第三十八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加盟方式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在加盟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均应当具备经营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本法所称加盟,是指两个以上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号或者运单等,共同组成服务网络,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示。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进行作业时,应当加强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规范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程序,保证作业信息准确和可追溯。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严格实施作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揽收电子商务交易物品时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不得违法揽收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寄递、运输的物品。第四十一条&& 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快递物流运单。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核对运单信息,对于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不予揽收。对于与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有特殊约定或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在合同中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物品交付验收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二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现金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争议处理等作出约定。本法所称代收货款,是指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利用服务网络和资源,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代收货款并结算的快递物流增值业务。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第四十四条&&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以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在线提供数字产品的,以承担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数字产品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服务和数字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 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第一节&&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权利。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不同意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方法。第四十七条&& 用户有权查询与本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到用户查询请求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用户对错误信息提出更正补充请求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正补充。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止相关行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变更收集信息时约定的处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第二节&& 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行为通知的,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声明保证不存在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五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二)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三)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四)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五)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十六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和选择权。第五十八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应当征求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第六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六十二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节&& 争议解决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等方式解决。第六十四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采用前款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争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 平台内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发生争议,平台内经营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五章&& 跨境电子商务第六十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进出口的经营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提供订单、物流、支付以及与交易相关的数据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小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者和相关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服务,并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相关信用融资等服务的经营者。第六十九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制度,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第七十条&& 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进出口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电子清单、电子税单等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交易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国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存储、交换和保护机制。第七十二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相互承认。国家推动和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制度。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建立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第七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及其他组织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平台治理、和监督等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管理模式。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履行平台内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信息检查监控义务、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义务、自营与他营业务区分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记录信息保存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保证支付服务安全性、不履行账户实名制管理、备付金的使用与管理义务的,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第八十六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寄递、运输违禁品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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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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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还在草案形式中,日至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还没有正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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