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企业退休农村生产队也做了农村失地保险险现在村里停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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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路在何方---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
稿件来源:江西省南康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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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筒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时间过去了一年又半载,效果如何是否该做个调查,下个结论呢?既然是试点指导意见,我想很有必要。笔者乃基层社保工作者,今天斗胆做个浅析,希望我的井底之见能给政策制定层有所启示。
应该说,江西省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十分重视,不但2008年下发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项目之一的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而且2010年还将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列为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内容之一,由省纠风办常年督促检查。可谓力度相当之大,可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并不理想,基本是小县快,大县慢,被征地农民少的地方快,被征地农民多的地方慢,何故?诚然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
原因一:第一轮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参保范围意见大。江西省的工业化、城镇化起步于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发展于2000年以后,也就是说,近二十年各地每年或多或少都有被征地农民。农民第一轮土地承包到1998年底结束,1999年1月农业部门下发了新一轮土地承包证。站在中央、省(市)高层,从承包发证的角度看,第一轮被征地农民的耕地在第二轮发包时己做了调整,问题己解决,所以被征地农民从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开始算起。但实际上承包土地有很多具体情况,征用土地也有很多复杂情况。因为农村土地基本上是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后来改称组)为单位承包给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最多只能在组内户与户平衡,不可能跨组跨村调整,有的征地补偿款被征地户独吞未给全组人均摊,组内都不可能调整。所以第一轮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不是以户为单位减少,就是以组为单减少,第二轮承包时基本上补不回来。所以他们也是地地道道实实在在的被征农民,而且被征地时间更早。征地迟的纳入参保,征地早的却拒之门外,他们怎么也想不通。
原因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参保范围意见大。《指导意见》只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而事实上城市规划区外还有大批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国道、高速、铁路、机场、工业园区等重点工程多的县(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较多。以江西省南康市为例,两条国道、两条铁路、两条高速穿市而过,工业园区、重点工程遍地开花,全市被征地农民一半在城市规划区外。而且,往往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款比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高,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赚钱比城市规划区外的相对更容易。目前的政策注重锦上添花,而忽视雪中送碳,最缺保障的不给保障或少给保障。这是否还在人为扩大城乡差别,强化“二元结构”呢?
原因三:被征地农民身分认定难。《指导意见》把被征地面标准定为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表面看起来给了基层自由发挥的空间,实际却出了一个难题。被征地农民少的县还好办,就规定为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数也不多,被征地农民多的县(市、区)就相当头痛,规定为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吧,对象太多、情况太复杂,规定为完全失地吧,周边县政策又放得更宽,被征地农民会攀比。就是放宽到人均耕地低于0.3亩,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也还有很多复杂的实际问题。
一是面积难确定。理论上好象很简单,只要用其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面积除以家庭人口数即可。可实际上可能承包耕地面积和被征地面积都不准。耕地承包都是以组为单位自行组织,承包方式,面积确定各地各办,有的以历史传承的多少担谷田为准,有的以生产队留存面积底册为准,有的虽然以实际丈量为准但丈量也不很准确。而被征地面积往往比实际面积更大,因为征地工作很难做,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只好放松尺度,甚致遇上有纠纷的地块,实行一地多量重复计算,个别胆子大的可能还收受贿赂故意多量给农户。有的农户可能被征耕地面积大于承包耕地面积,家里还有耕地,这就给认定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一公示征地面积可能还会引发许多矛盾,带出很多问题。只要能过得去,谁会去捅这个蚂蜂窝,做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二是人数难确定。如果千辛万苦确定了家庭耕地面就以为大功告成,我告诉你为时尚早。因家庭人口数也是个让你头痛的问题。你说以承包耕地时的人口为准,那现在人口变化大了,年老的可能仙逝了,女儿可能外嫁了,儿子可能娶媳妇了,有的添子添孙了,有的到外地工作了等等。你说以现在户口为准,户口人数与实际人数多数不一致,有的嫁出户口未迁走,有的娶回户口未迁来,有计划外出生未上户,外出工作的也有的迁户口、有的不迁户口等等。你说以现在承包耕地的人数为准,那农民肯定不答应,人数增加的会说,难道娶回来的、新出生的,没有耕地本身就吃了亏,如今还不能算人口享受社保政策;人数减少的会说,只要他的户口未迁就应享受社保政策。啊呀!真是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
原因四:缺乏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8%的费用作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文件2007年才下发到县(市、区),大部县(市、区)从2008年才开始提取这块资金。也就是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障资金需要地方财政另找来源。按今年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200元的12%补贴,一年要给每位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1728元,如果一个县(市、区)有2万被征地农民,则一年需补贴345.6万元,加上需补2008年以前的历史旧账,即使分年到位,一年资金也得千万元以上。各地的国有土出让金都是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过去的收入都过去用掉了,将来的收入没有预期,补贴一但开始就不能停止。会算账的领导都会想,与其上去了走不动,还不如不上。由此可见,缺乏资金也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难于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因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冲突。农民之所以为农民,就是有赖于生存的土地,以耕地种田为生;居民之所以为居民,特指我国城镇定居没有土地、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以经商或做手工业为生的国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江西省今年已明确将二者合并实施。如果被征地农民按《指导意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而城镇居民按《社会保险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这样历来完全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参加“农保”,被征土地得了补偿的农民参加“城保”。无须深究,就从字面理解都能感觉此政策有点乱—农民参加“城保”,居民参加“农保”。 熟悉社会保险政策的人都知道,“城保”待遇水平比“农保”高十倍左右,如果二者一比较待遇,城镇居民不骂娘才怪。
矛盾那么多,阻力那么大,是否政府就可弃之不管呢?当然不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提出的明确要求,广大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换社保,解除后顾之忧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寻找能平衡各种关系的出路,积极稳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现状,“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足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保”合并实施。既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都和“农保”合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更应和“农保”合并实施。不把城市规划区的第二轮被征地农民单列出来享受补贴参加“城保”,这样什么第一轮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的问题、被征地农民认定身份难的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冲突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什么缺乏补贴资金的问题、会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等等都可大大予以缓解。
二、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与未征地农民身份都是农民,只是前者被征地,后者未征地,区别只在于是否征地。所以,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则重在征地方面,而不应该在政策层面予以区分身份。而且从各地征地引发的事件案例看,主要矛盾不在其养老保险的参保类别上,而是由于土地升值很快,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很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又偏低,这搁谁心里都不平衡。要化解目前的征地矛盾,主要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让农民相信政府既保障他们的当前利益,又会解决他们将来的养老保障。如果舍近求远,农民自然会想,眼前的保障你都不给足,还能指望你将来会给我保障。这是现实问题,必须首先解决。
三、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保”。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许多农民已洗脚上岸进城务工,被征地农民因土地减少,更会自觉不自觉地到城镇另谋生路,有的会开店经商,有的会办厂创业,有的会入企做工,有的会灵活就业。只要政策宽松,人身自由,农民也不会囿于这一亩三分地,也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所以,只要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自愿缴费,政府要敞开“城保”大门,鼓励他们参加“城保”,以提高其退休后的保障水平,而且要畅通“农保”和“城保”的转换渠道,做到“两保”无缝对接随时转换。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只要坚持公平、公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等原则,办法可以灵活,方式可以多样,不要人为制定那么多条条框框,不要人为把筒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许视野宽广一点,思路开阔一点,困忧各级政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反而能“山丛水重疑无路,柳岸花明又一村”。(江西南康市社保局:邓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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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中,城镇的加速扩张导致了可耕土地的逐年减少,进而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本文阐述了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明确了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出现根源的研究,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6588410.htm  关键字:城镇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是指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的扩张而失去土地或耕地的农民。这些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方面在农村没有经济来源,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无法在城市谋生,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1]现阶段有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问题关系着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庞大而且呈不断扩大趋势。随着城市化的高速运行,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导致失地农民群体的急剧增加。关于失地农民数量的说法不一,据2005年的统计,2005年左右,我国一共征地4074万至4420万亩,按照人均占有土地0.8亩计算,我国的失地农民数应该在5093万到5525万人,如果再加上农村因超生等没有分到土地的人口算,失地农民大概在6000万左右。而且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2]如此庞大数量规模的人口如果处于不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内,可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完善失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失地农民未来的生存就业状况不容乐观。由于我国现有土地政策的限制,失去土地的农民很难再留守农村,加上农村提供的就业机会极其有限,失地农民的唯一出路就是进入城市寻找新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但是失地农民在城市的生存和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主要是:首先,我国长期存在的户籍限制和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人口务工受到歧视或者处于不利地位,即使找到工作,大部分工作都是低级的、没有退休保障的体力工作。其次,很多失地农民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短缺,在人才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一直都是较为薄弱,覆盖面低、参保率低、保险金少,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功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自2009年开始,我国实行新型农村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扶持,这显然不可能给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保障。   (四)失地农民无法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的户籍限制和城乡二元结构,使得进城的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同城镇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障。只能以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计,这使得他们未来的养老保障没有着落。虽然现阶段中央和地方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实际效果很有限,而且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差距还很大。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这种模式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安置费用较低,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就业问题,由于以后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问题,尤其是当这些失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失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较高。2009年我国正式开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新农保存在着缴费偏高的问题,政府补贴60%,个人缴费40%,个人最低的也要负担20%的比例,失地农民没有土地,收入急速下降,只有固定的土地补偿款,还要支付他们日常的开销用度、养老、医疗。所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缴费相对与他们来说偏高,政府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优惠政策,很容易造成失地农民不缴费。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能力差。现阶段普惠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刚刚开始,农村参保人数多,政府多方支持。但参保资金缺乏可靠投资渠道,导致资金缺口大。同时政府管理不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善,养老保险金时常出现非法挪用现象。整体来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保值增值困难。   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统筹。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维持,由此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所以我们在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留出各制度间的接口。同时随着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应该努力使其养老保险也应向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转轨,实现城乡统筹,这也为实现社会公平向前迈了一大步。   (二)结合实际,确定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障水平。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本着按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对应缴费率做出科学测定,使养老保险金缴费金额既能满足养老金的发放,又在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也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对养老保障水平进行合理的测定,使其既在政府支付的范围之内,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失地农民的需求。   (三) 加大养老保险制度在失地农民的宣传普及力度   在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中的宣传教育对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尤为重要。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加大对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失地农民了解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益处,并努力转变其依靠只子女养老的思想观念。其次,教育鼓励失地农民参与到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上来,对养老保险的运作进行监管,鼓励失地农民对现行养老保险的不足之处献计献策。   总之,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循序渐进、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这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高金阳,现为河北大学社会保障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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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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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你知道多少?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你知道多少?古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农民群体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群体,农民工更是我国建设发展功不可没的一个基层支撑群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养老也是农民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你知道吗?第一步:分清概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出台的养老政策以失地保障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第二步:分清对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国家征地,剩余土地不足于满足生活需要,由政府、村集体、村民个人共同缴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业户口、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保费标准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由个人选择,60岁以下居民需缴费满15年,参保时距60岁不足15年的,可向前补缴足15年,60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第三步:分清养老金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一般是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再加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139个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退休后的养老金多少还取决于:1、政府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省的补助标准不一样。2、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标准。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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