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专利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前专利,所生产产品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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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三星专利战背后:“用战争制造和平”
  飞象网讯(高靖宇/文)华为与三星的专利官司终于有了结果,8000万元!这是三星对华为专利侵权所需要赔偿的费用。
  在智能手机领域,专利纠纷不断,几乎稍有头脸的手机厂商都被卷入其中,而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未来“专利战”必定会成为手机市场的一大焦点。
  华为向三星发起专利战
  当华为向全球智能手机“一哥”三星发起专利战,在手机领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2016年5月,华为宣布要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称,2010年初,该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4月6日,泉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共计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2款Galaxy系列手机,同时,三星公司赔偿华为终端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至此,这场始于2016年6月的专利侵权纠纷,历时10个月后,华为终端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对于三星来说,这样的判罚并不是很大的打击。2016 年第4季的财报显示,三星单季斩获79亿美元的净利润。
  而对于华为来说,这只是双方专利和商业竞争上的一个小点,远说不上对三星的胜利,但在技术与专利壁垒方面,这场胜利意味着华为在专利储备上已经有了足够的底气。
  华为2016年年报显示,华为去年在研发上投入达到764亿元人民币(美元约110亿),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大关,占销售收入14.6%,近十年累计研发投入3130亿元。目前,华为累计获得专利授权超过6万件,90%以上为发明专利。从研发投入金额上来看,华为已经跻身世界前列。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高科技企业中,研发投入超过100亿美元的仅有6家,分别是,三星、、、、华为和。
  任正非在华为内部多次强调不需提“赶超苹果、三星”,他预言“未来5至8年,会爆发一场‘专利世界大战’,华为必须对此有清醒的战略研判和战略设计。”
  专利成手机厂商重要竞争武器
  在手机市场,各品牌除了营销和产品方面的竞争之外,专利官司也已经成为手机厂商压制竞争对手的致命武器,苹果、三星、、HTC、摩托罗拉都曾因手机专利权打成一团。而国内手机厂商也时常会因为手机专利而被推上被告席。
  日,将小米告上法庭,称其在印度侵犯其ARM,EDGE,3G等8项技术专利,同时申请“临时禁令”禁止小米在印度销售侵权产品。
  2015年12月,HTC被德国全面禁售,此项禁令始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专利授权公司Acacia Research Group于同年11月27日在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赢得的一项诉讼,这对HTC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去年11月,OPPO和vivo被音频技术企业公司高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缴纳音频技术相关的专利许可费。
  同年,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针对该公司的专利封锁,主要针对魅族手机侵权的一些技术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和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技术。最终魅族与高通达成和解,双方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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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凡是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是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都是专利侵权行为。那么,遭遇专利侵权怎么赔偿?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金过高怎么办呢?
1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并且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法定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2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生产销售商此前因侵犯专利已为生效判决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基于生产销售商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生产规模较大、主观上具有故意等因素,法院对生产销售商的重复侵权行为应加重惩罚。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制作×××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采用风淬热处理。2009年9月,福建某公司发现某石料公司使用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临沂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遂以临沂市某公司、某石料公司共同侵犯其发明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对某石料公司和临沂市某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院另查明,2007年7月,福建某公司以临沂市某公司等共同侵犯了讼争专利为由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泉州市中院认定临沂市某公司的生产方法与讼争专利工艺流程基本一致,其行为构成对讼争专利的侵犯,遂3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日以前,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越过50万元。
2009年,福建某公司发现福州某经营部和江西某公司存在侵犯其2006年授权的“××混合杀虫剂”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首先,福建某公司于3月份从福州某经营部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江西××钾维氟”,福州某经营部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然后,福建某公司于6月份对江西某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公证书介绍,江西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总占地面积6××00平方米,拥有乳油等四个系列的全自动生产、包装线,具备年产5000吨制剂生产能力,现有杀虫剂等四大系列,3×个农药登记证等。 该网页宣传的产品中包括了其生产的甲维氟100等农药。网页上该农药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显示“江西××,剂型:乳油,江西某公司生产”,并标明了农药成分。4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日以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江某享有脱水桶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江某发现福州某百货公司出售涉嫌侵权产品,遂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查明,涉嫌侵权品为北京某公司生产,福州某百货公销售,泉州某公司向福州某百货公供货。泉州某公司开具的《销售单》证明单批次供货数量为12个,但供货的总数量为12个仅有两被告的陈述,考虑到两被告同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陈述虽然相互一致,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涉案产品的具体生产、销售数量在本案中无法查实。 法院经比对,被控侵权品落入讼争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额。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福州某百货公司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北京某公司赔偿江某经济5 被诉侵权人不知道其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人一审不能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被诉侵权人提交以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新证据能否被二审法院采纳?能否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享有混合阀瓷芯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崔某委托吕某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之后,崔某以郑某的销售行为以及涂某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查明,郑某擅自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崔某专利权,鉴于郑某能够证明其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涂某开办温州某陶瓷阀芯厂,应当知道其加工、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不能适用法律对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郑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涂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涂某应赔偿崔某8万元。 涂某不服向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有新的证据以证明其用于生产40#180°阀芯中的涉案瓷芯确有合法来源。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以下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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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形认定 应该由施工的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是按合同内容办事的 可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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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可以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但可能被要求支付费用- 刘小灿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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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可以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但可能被要求支付费用
发布日期:&&& 作者: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曼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2009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授权的发明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专利权人为斯瑞曼公司。该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0月20日,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坑梓自来水公司)与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坑梓自来水公司向康泰蓝公司购买康泰蓝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价款26万元。康泰蓝公司已于2008年12月30日就上述产品销售款要求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在上述《购销合同》中,约定坑梓自来水公司分期向康泰蓝公司支付设备款项,康泰蓝公司为坑梓自来水公司提供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2009年3月16日,斯瑞曼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拥有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康泰蓝公司生产、销售和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在本案中,斯瑞曼公司没有提出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已作释明的情况下,斯瑞曼公司仍坚持原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康泰蓝公司停止侵权,康泰蓝公司和坑梓自来水公司连带赔偿斯瑞曼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康泰蓝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坑梓自来水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斯瑞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斯瑞曼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出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坑梓自来水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使用其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向康泰蓝公司购买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为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时间,本案应当适用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综合考虑上述规定,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认定在发明专利授权后针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以公开换保护”,且是在授权之后才能请求予以保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在公开日之前实施相关发明,不构成侵权,在公开日后也应当允许此前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实施行为;在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为发明专利申请提供的是临时保护,在此期间实施相关发明,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同样也应当允许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在此期间之后的后续实施行为,但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发明专利授权前的实施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的后续实施也不构成侵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为尚未公开或者授权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保护。另一方面,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虽然仅规定了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不视为侵权,没有规定制造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制造的产品的后续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但是不能因为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就认定上述后续实施行为构成侵权,否则,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没有任何意义。
&&&&本案中,康泰蓝公司销售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后续的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当得到允许。因此,坑梓自来水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同理,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为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也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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