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经营范围合营公司怎样在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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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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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非常合理: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5承诺期限(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构
云浮市商务局
行使层级
许可事项编码
00
通用事项名称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主体性质
非垂直系统
支持网上办理
云浮市商务局关于***的批复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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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窗口办理信息
云浮市商务局窗口
办理地点: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8819305
交通指引: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没有损害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公平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没有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没有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符合申请文件的要求(申请文件要求详见申请材料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年修正)&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条款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二、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五、除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行政法规办理。
六、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备案。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融资租赁、商业、直销等专项规定的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十、此前商务部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加强对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遵守行政法规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执行中有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全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二十)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条款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步伐
  ●珠江三角洲要重点引进资金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服务业项目和龙头项目,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
  ●中心城市要大力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山区和东西两翼要积极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投向石化、造纸、医药、电子、环保、旅游、“三高”农业、海洋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海洋经济以及资源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
  ●鼓励珠三角与山区及东西两翼联合开发土地资源,由珠三角在山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园区,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发山区现有工业园区。
  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一是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二是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规范电价、路桥通行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四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五是建立收费投诉监察机制,加大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对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实行此办法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目录由省外经贸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企业用地申请,凡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等用地,要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积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
  ●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劳动力招聘工作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地方涉外经贸法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功能,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咨询和投诉,大力开展“在线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外经贸政策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范本表格
空白表格
原件
复印件
1
企业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纸质版
/
电子版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纸质版
/
电子版
行政机关
(工商管理部门)
纸质版
/
电子版
4
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
纸质版
/
电子版
5
企业历次批复(复印件)
纸质版
/
电子版
行政机关
(商务主管部门)
6
批准证书原件
纸质版
/
电子版
行政机关
(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以纸质材料为准,申请材料采用A4纸。广东省商务厅外商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210.76.69.83/app/entp/table)有合同、章程等文本模板下载,供参考。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申请人首次申请需先注册账号。
2. 在线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寄送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或到窗口递交材料
3.受理: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理,进入审批审查环节;若不受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出具《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项目初审意见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4. 获取办理结果:经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作出批复决定后,外资科窗口工作人员将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获取批复与批准证书。
(自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商务局外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理,进入审批审查环节;若不受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出具《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项目初审意见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获取办理结果:经云浮市商务局外资科作出批复决定后,外资科窗口工作人员将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获取批复与批准证书。
(自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行政复议
部门
云浮市法制局
云浮市云城区行政中心南楼
网址
http://fz./website/newdeptemps/v6/index.jsp?topid=
行政诉讼
部门
云城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云浮市云城区天平路8号
网址
http://fy./website/newdeptemps/v13/index.jsp?topid=
1.权责划分(市)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终止进行受理、审核,并转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常见问题请查看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网址是:http://wsbs./servicehall/
主办单位: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设单位:云浮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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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第&2526357&位访客XNSSW16-0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及备案
XNSSW16-0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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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SSW16-02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及备案
西宁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4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采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报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如有不作为、乱作为,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他人利益的,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联系人:张晓琴 联系电话:关于合资公司与合营企业的区别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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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是否只指中外合资?我公司在当地与当地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我公司出资比例51%,对方公司出资41%,合作协议上约定了财务总监等职位由我公司任命,总经理由董事会选定。那么对于这类公司到底是合营企业还是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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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一)、主要的相同之处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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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异之处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会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5、企业性质不同: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6、清算方式的不同。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既是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7、出资额转让不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出资额的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再次,转让出资额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企业因为并非双方都有实际出资,因此我认为也就不存在出资额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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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里面是有外国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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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的是合资企业是不是只有中外合资叫合资企业,国内企业之间的合资能不能称为合资企业?如果国内企业之间的合资也叫合资公司,那么合资公司与合营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溪边的_Amily&于&Sat Sep 26 11:25:44 CST 2015&回复:
应该是一个东东,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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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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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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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市、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申请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审查同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及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应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委派书及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七)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及房地产证件;(八)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物料清单;(九)其他必要附件。对以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同时提交依法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第九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报送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调整经营范围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等变更合同、章程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清算和注销登记等手续。有清算所得的,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其他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未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证书;(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证书或涂改、转让批准证书的,提请原批准机关依法收缴批准证书。)
许可范围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拟留)。 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7.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处置领取通知书及归档信息表(原件一份拟留)。 二、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变更备案表》(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4.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的应填写《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原件一份拟留)。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拟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7.企业章程变更内容涉及合资、合作《合同》的约定内容变化的,应修改后合同(原件一份拟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四、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6.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7.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五、企业的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 6.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拟留)。 7.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六、企业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7.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七、企业外资转内资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拟留)。 4.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复印件一份拟留)。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6.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拟留)。 八、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拟留)。 6.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7.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九、企业股东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拟留)。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一份拟留)。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9.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10.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11.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拟留)。 13.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拟留)。 十、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6.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拟留)。 7.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9.与增加的经营范围相关的说明文件或者经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拟留)。 十一、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拟留)。 7.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5.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 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7.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处置领取通知书及归档信息表(原件一份拟留)。 十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公司权力机构就变更、登记的事项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一份拟留)。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一份拟留)。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复印件一份拟留)。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适用于减资)(复印件一份拟留)。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复印件一份拟留)。 8.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9.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10.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11.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的说明文件和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合资企业9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45个工作日,外资企业9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同意XX公司 XX变更的批复
事项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或听证)→决定→送达。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类审批科
联系方式:027-; 办公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电子邮箱: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昌市民热线:027-; 3、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武昌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27-,投诉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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