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个投资人出资时间给我出资500万,他可以占公司多少股权

10被浏览1788分享邀请回答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投资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有问题,创始人该怎么办?
老板A:公司两名股东各持 50% 的股权,并由其中一人任法定代表人,对彼此及公司有何影响?蔡达标:如何将两个最铁的朋友变成仇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合伙开公司,并且各占50%股份。 以我之所见,股权平分,从来没有哪个合伙公司最后能有一个好的结果,不信,等你们变仇人那天再来看这个答案.基于多年的投资经验,和过往的失败案例,他们知道,这样架构的公司,最终几乎都会以失败而告终.之所以不好,是因为这样的架构,极易(概率在99%以上)使企业陷入公司僵局。那什么叫公司僵局呢?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但大部分企业在创立伊始,是没有这种意识的,在股权结构上往往埋下隐患。当隐患暴露出来成为问题时,解决起来往往很难(比如雷士照明)。但只要能解决,还是不错的。更多的是解决不了,陷入公司僵局,直至企业倒闭.所以,对于股权结构有隐患的企业,最好能在隐患成为问题之前,就把它解决掉。这往往比较容易,成本也相对较低.
一、雷士照明、真功夫,股权分配搞残的那些牛逼公司当我们对自己有了清楚认知之后,就可以按照以下几点原则去找到能够和你“相爱”的合伙人啦:①价值观一致和事业方向认同;②能力资源互补;③不可替代性;④尽量找熟悉的人。我们经常见到很多创业型的公司,股权结构是这样的:三个股东,每个人占股1/3,两个人创业,每个人占股1/2,或者是四个人,每人占股25%,这种平分股权结构的公司,创业元老一旦有分歧,就很难形成统一意见。雷士照明、真功夫给我们上了宝贵的一课。【案例】日,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事件的原因还得从他与小舅子潘宇海说起。原本姐夫与小舅子关系的蔡达标和潘宇海,为什么会走到水火不容,对薄公堂的地步,核心仍然在于真功夫内部不合理的股权结构。1994年,潘宇海与姐姐潘敏峰、姐夫蔡达标合伙创立“168蒸品餐厅”,后更名为“双种子”,潘宇海占股50%,蔡达标和潘敏峰各占股25%,双种子也寓意潘家和蔡家两大股东就像是两颗种子,同舟同济,共同奋斗。2003年,潘宇海同意了蔡达标出任公司总裁的职务,此后,蔡达标开始掌握公司实权,并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2004年,为了更好的开拓全国市场,在品牌大使叶茂中的策划下,双种子更名为真功夫。2006年,蔡达标夫妇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潘敏峰将自己在真功夫的25%的股权让渡给了蔡达标,以换取子女的抚养权。此后,潘宇海和蔡达标两人各占股50%。2007年,真功夫成功引进两家风投“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各1.5亿元,各占3%的股份。2008年,蔡达标五年一届的总裁任期已到,按照当初约定,理应由潘宇海出任总裁一职,但是蔡达标食言了,此后,潘宇海与蔡达标为争夺企业控制权,展开了一系列的活动,彼此斗的你死我活,蔡达标制定了一系列的脱壳计划,企图架空潘宇海。最终,因为一系列的不法行为,蔡达标被警方批捕,也就是我们前文说讲到的。真功夫内部两大股东之间的斗争不仅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因此而导致上市计划被搁浅。50.50
33都是作死。真功夫的案例不是个案,不少创业型企业都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杜绝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防范于未然。 二、两个50%或者三个1/3怎么调整? 我们可以参考学习海底捞创始人张勇和施永宏如何处理平分股权后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标签:海底捞股权结构脱壳计划【案例】1994年,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共4人合伙创立一家只有4张桌子的火锅店,这就是海底捞的前身。2004年,张勇劝说自己的太太最先企业,同时收回她手中的股权,同时,张勇也让施永宏的太太也离开企业,此后,张勇和施永宏各占股50%。2007年,施永宏离开海底捞,张勇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手中够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的绝对控股股东,占股68%。海底捞的股权结构逐步走向合理,充分体现了张勇超强的领导力和施永宏的阔达,海底捞在后期的发展中势如破竹,这与张勇的管理能力以及施永宏的功成身退密不可分,与真功夫的结局相比,他们才算是人生的真正赢家。好了,真的出现两个50%或者三个1/3,该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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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朋友共同出资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他出100万但想占公司50%股份
公司股权问题:
我和我朋友共同出资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他出100万但想占公司50%股份,我出400万占50%股份,请问各位朋友可以这样吗,就是股份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定,另外公司章程上怎么写,工商那边怎么登记出资比例?
518e35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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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现场首发】张明若:股权激励及投融资法务秘籍--上海频道--人民网
【现场首发】张明若:股权激励及投融资法务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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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雷军和徐小平的个人投资律师,今天张明若老师带来的股权激励及投融资法务秘籍的演讲你没有去听,那可真的是亏大了!哪家企业不想越做越好?但这其中涉及到的融资法务技巧你真的学会了吗?现在小编把这些秘籍放在这里分享给大家,给那些没能挤进会场的同学们补课,供有幸现场聆听的同学们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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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三个部门,一个是资本部,负责融资激励股权,第二个是公司部,做一些企业的法律顾问,第三个是知识产权部,做企业知识产权的顾问。这三个基本上涵盖了创业企业绝大部分的法律需求,当初创立这个事务所也都是以创业群体为主要服务目标,接下来开始正式的内容。
今天我准备了两个题目,但是时间不知道能不能把两个题目讲完,我也不知道在座各位对这些题目的熟悉情况,如果不熟悉,讲得太快,信息轰炸也不太好。我还是希望今天上午的交流,能够在知识层面有所收获。第二,我希望在我的讲课里面,大家互动,这样效果才能好,我希望大家在我讲到某一个点上,如果有问题随时举手,我们的会场不大,我们可以随时聊,一聊,也能把我忘的事情想起来,欢迎举手。
我今天的第一个题目是关于创业融资这种模式,这里面主要的一些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款,对应的会涵盖一些谈判技巧。讲这个话题我想问大家一下,在座的接触过创业投资,有过融资经历,被迫签署过创业投资法律文件的请举一下手,没有一个人吗?我不信,有没有人拿过投资人的Term,看到里面的条款,觉得好像都是欺负自己的,然后被迫签了,没有这样的人吗?还是你们全部是欺负别人的?立场很重要,我做一件事,我要有一个明确的立场,我原以为在座的都是创始人,我的立场是做创始人的律师,我要对我的立场产生怀疑了,你们是不是都是投资人?
当你们第一次拿到一个投资人给你们发的Term文件,你们会惊讶地发现,全都是欺负创始人的,都是约束你们不能干这个,不能干那个。我投资人可以干这个,可以干那个,都是这样的。我今天首先说的是这种文件是一百多年来美国欧洲创业投资模式慢慢形成的一些文件,它有一些道理,第二个我教大家一些技巧,里面很多条款有办法化解它,这是我的第一个题目。
先说说这个原理,我再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投资当股东,通常都依据什么?我们现在想拿一个公司的股权,我问大家,我们通常都是用什么东西来获得这个股权?钱是吧?通常我们都是拿钱买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我们拿钱来买,一股多少钱。当你是公司创始人的时候,你手里握着公司大把的股权,是不是拿钱买的?不是吧,有的人说:“我也出资了。”举个例子,这个项目创始人出了500万,我在A轮找了一个投资人出资1000万,占20%,创始人说:“我也花钱了。”你出500万占80%,人家出1000万占20%,不合适,对吧?我教大家一个方法,你出资了,你把你的出资剥离开,1000万占20%,同样的估值,你500万占10%,你就当1000万的20%是投资人的优先股,你的500万对应着10%的优先股,剩下的70%是你的普通股。
那么这70%和10%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花钱买了那个物力资本,就是正常的传统意义上,我们拿钱或者钱等价物所换来的这种股权,我们叫物力资本出资,那么我们那个没拿钱换来的股权有一个概念叫做人力资本出资,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中国的公司法并不承认人力出资,中国的公司法对我们创业投资模式是不支持的。我们内部讨论叫“万恶的公司法”,但是没办法,会改的,习大大鼓励创业,立法会改的,但是慢一点。不管法律承认不承认,但是投资人承认的,那么人力出资和物力出资有什么不同呢?物力出资什么时候给付,我签了字,付了款就付了。那人力出资什么时候付?你是通过漫长的后期努力来付,你人力出资的内容是什么?我保证把公司做大,做成腾讯,你这个保证不了。但是我可以保证我努力做,你保证努力是你的义务之一。那么努力有一个前提,你不可以在我投资之后下个月就离职吧,所以我们有个条款叫做成熟就是合理的,因为你的那部分普通股是人力资本出资,你得通过长时间的工作来换得,你没工作你就离职了,你就违约了,违约了就得把股权吐回来。
两类股东,一类股东是创始人,创始人主要靠人力资本出资,自己也出了钱,可能是小钱。创始人的特点是什么呢?第一,我要是这个企业的主人,家是我的,你们是来作客的。我是主人就意味着我有管理权和管理义务,作为投资人这个客人,我轻松了,我跟着坐车就行了。负面来说,我控制不了这个家,这个企业是你组建的,团队都是你带出来的,你如果不批准,没准我连门都进不去,保安不让我进。它又隐含了下一个需要在法律上占优势的地方,就是小股东保护,他是小股东。所以,创业投资的条款大多数都是约束创始人的,保护投资人的,基于两个原因:第一,这种模式的特殊性,投资人的义务先置,创始人的义务后置。第二,在谈判这个环节,投资人有那么一点优势,钱还没给你,一旦谈判时间过去,投资人再也没有优势了,钱我给你了,我还是小股东,公司握在你手里,所以就靠着那么点优势,形成创业投资里面保护他,有利于他的条款。这种优势在中国的创业领域不断丧失,有更多的好项目被很多投资人追,导致投资人纷纷让价,说不签合同了,你只要同意我把钱打给你,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了,所以现在的投资条款已经逐渐向创始人方面倾斜,这是我的感受。真格(音)出了一页纸的Term文件,我说这是对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不尊重,既然我们想把规则制定得完善一些,详细一些,一页纸有损于我的职业尊严,但是他们也发了,徐小平在很多会场上也说,我不是说这么做是对的,是因为我不得不向项目、向创始人做让步,我觉得这是肺腑之言。
创业投资的条款分两大类:一类是描述交易的,我们管它叫SPA,就是说你花多少钱买我多少股,你什么时候付我款,我什么时候给你办过户,你向我承诺公司办成什么样子。第二个条款,是我们股东权利约定。第一个条款管的是一个时段,第二个条款是我成了股东之后长久的权利分配,我今天讲的全是第二类条款,这个条款相对重要一些,SPA不是那么重要,到时候找律师帮你解决就行了。常用的条款二三十条,我今天讲不了那么多,大概抽出其中的八九条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分了几类:第一类是调整收益,第二类是对创始人的限制,第三类是促使投资人能够变现的一个条款,第四类是投资人的管理和了解公司。
我们直接就进条款吧,能有意思一点,我也希望有经验的朋友们及时分享,举手讨论。清算优先权,在座朋友们接触过,了解这个条款的请举一下手,大多数人都没接触过。我先扣除一个条款,然后再个例子,让大家知道这个条款什么意思,当公司发生清算事件的时候,投资人可以先在清算所得的财产里面分回我投资的款,加上一定的收益率,剩余的部分再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分配。举个例子,这个项目投资人投了一千万,占20%,我们约定清算优先权的收益率是150%,现在这个项目一个亿卖掉了,怎么分这一个亿?首先在这一个亿里面,先拿出1500万给我投资人,拿出我投资款的150%,还剩下8500万,由所有股东,包括我在内,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我再分8500万里的20%,问问大家觉得这个条款合不合理?
我昨天晚上8点半的飞机来的,因为我昨天下午参加了一个活动,恰好是给投资人开的,是中关村的天使投资人集训,有四五十个投资人,我给他们也是讲这个,当时我问这个合理不合理,所有人都说合理。不同人的角度不一样,我今天有一个角度,我是创始人的律师。我们怎么看它的合理性,我举个例子,我出钱买了一条船,交给了一个兄弟,带着他的团队去打鱼,你们出的力多,打鱼是一件有风险的事,二八分,你拿八,三个月以后我们觉得没意思,不玩儿了,这三个月打上来的鱼二八分了。我的问题是,你是不是要把我这个船也二八分了,合适吗?应该是2009年我帮徐小平做的第一个案子就碰到这个问题,“欺负我吗?凭什么你多分?”搞得创始人很生气。其实是他俩对这个条款不理解,我进屋就跟那个人说,这个项目投500万,占20%,你没有出一分钱,如果这个项目我们2000万卖了,也算赚了,你占80%,你分钱怎么分?你分2000万的80%,你分1600万,我投资人分2000万的20%,我分400万,你还赚了,你一共带这个项目赚了1500万,你分了1600万,还把我的投资款带走了100万。所以清算优先权的建立基础是在于出资的不对等,按照公司法同股同权,这个船咱俩二八买的,你占80%你就得出80%的钱,回头船和鱼都二八分,关键创业投资的船不是你买的,是我买的。
下面讲一下技巧,这个时候我变脸了,我完全跟公益没关系了,我是维护我自己委托人利益的黑心律师,我的委托人是我们在座的创始人。首先,不管他有没有道理,可以考虑先把他谈掉,我就是不接受。我们做过统计,在硅谷,这个条款被谈掉的概率是85%,就是很多项目可以把它谈掉,但是很不幸的是在我们中国很难谈掉,就是我代表投资人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接受谈掉这个条款,代表创始人也难,但是可以谈一谈。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可以去尝试着删除这个条款,因为毕竟这个条款完全是对我们创始人不利的,就尝试着删除,如果投资人很开心,没写,那很好,大家谁也不要提。如果写了,有几个点是很重要的,必须要认真谈的。
第一点,利率。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我刚开始做这种项目不长时间,雷军跟我说:“你接了一个主流的Term以后,你要是看不懂,教你一招,所有用汉字写的东西都不要看,看也没用,你就看所有用阿拉伯数字写的东西,你见到数字就可以看,除了页码不用谈,其它的都可以谈。我的律师百分之多少,那么这个利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刚才我说的,按照固定利率150%、180%、200%,120%甚至0;第二种是按照年复利算,每一年按照12%、15%的利率乘以年来计算收益率,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很简单,你要是比较早地清算了,是前一种方法投资人拿回去多,如果比较长以后清算了,就是后一种方法比较多。我建议,我们争取用前一种方法,因为前一种方法毕竟收益率是一个有限度的收益率,如果我们公司运行很多年,十年、八年甚至更长,那么按原来的本金和复利计算,会是一个特别庞大的数据,会使我们越时间长越不敢计算,因为清算的成本太高,创始人拿不到手,这是一个建议。
通常会有一个习惯,就是后轮的投资会看前轮投资的约定情况,比如说你前一轮的约定,我收益率是150%,后一轮投资就会想,我不能低于150%,我要在150%往上加,这也是我自己经历的故事,我印象特别深,应该是2010年左右,那时候雷军有一个项目,是天使投资人投的。这个项目拿到雷军投资很开心,他主动跟我说,我给你150%的收益率,我说挺好,我没有必要替我的委托人放弃利益,他给我,我就要,150%就签了。三个月,汉斯同意了,就给我打电话,说明若,你这么干不行,天使人你就给他150%的收益率,我A轮怎么办?我只能在150%往上加,B轮还得加,C轮还得加,融个几轮,它这个收益率就会变得承受不起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创始人不敢清算了,因为清算全给投资人收益率了。我那个时候自己得出一个经验和教训,我现在在天使轮做这个教训,A轮的时候,我建议可以放在120%,最多不要超过150%,我自己再把自己的天使投资人做这个项目,我说你0收益率,打一个基础,不要给企业太大的负担,如果自己去创业的话,你们在这个点上要注意,一定要往下压。
再讲讲清算优先的法律方面,清算的范围大于公司法里面的清算,公司法里面也有清算的概念,我觉得有时候思考问题要有两个思路,一个思路是商务层面的思路,一个是法律执行层面的思路。商务思路就是我们这伙人不做这个项目了,就是清算,那么不做这个项目的处理方法有这么几个,比如说我把这个项目卖了,股权卖了,我把这个项目的资产卖了,好多种。公司的法律清算仅仅指破产注销了,我们这个清算大于法律上的清算,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上的清算,中国物资法对这一条有个障碍,这一条不是法律规定,恰恰法律规定不能运作,这是我们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商务设计。就是公司法在企业清算的时候,没有给大家约定余地,必须得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来分配剩余财产,这是公司法的规定。
怎么办呢?我们就想了一些解决办法,这一块不延展,我觉得律师的工作不是去解释法律,律师的工作是对法律进行一些设计,然后实现我们委托人的商务目的。当然,这种设计不能违法,我现在基本上用的方式就是先分红,通过先分红的方式来实现清算。不多讲了,我希望大家随时提问,这样效果会更好一点。
成熟条款,了解、接触过这个条款的朋友请举手。这么少人吗?什么是成熟条款?首先Vesting翻译成汉语有很多种方法,兑现等等都不是很贴切,相对我比较喜欢用成熟这个词。我再说一个词,投资人签合同之日起,分四年成熟,每年25%,四年之内,创始人如果离开公司的,你没成熟的股权要无偿地转给投资人或投资人指定的主体。成熟是什么意思?说这个东西现在名义上是给了你,不是完整是你的,你要想让它完整的是你的,你要有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你要在公司工作满四年,达不到这个条件,是不是你的还不一定。我问一下各位,这一条你们觉得合理吗?太好了,谢谢理解,其实还是有很多创始人不理解的。
我再讲一个例子,那个兄弟是搞体育的,搞体育的人蛮感性,他是主创始人,谈到Vesting条款时这哥们的眼泪就在眼眶里转,很激动,至今一摁桌子,“张律师,我要是死了怎么办?我死了股权没收吗?”结果我也蛮激动的,我就说:“你要是我们投资之后过了一年,你死了,公司还没有出创业期的,你再把股权带走,你死了把公司一起都带死了。相反,过了一年,你死了,你拿回三分之二,拿回三分之一,拿回来三分之二,我们再找一个能力跟你相当的人,还得把公司带起来,你公司又活了,你的三分之一才有意义。”我不知道大家理不理解,创业投资给你人力资本,是因为他需要人力资本,他在创业期过去之前需要这么一个创业者,创业者和职业经理人是不一样的,为啥职业经理人不一样呢?职业经理人完成自己的职责就OK了,结果好与坏不是他的责任。
而创始人和职业经理人是捆在一起的,我再努力工作,再加班加点,企业失败也是我的失败,没有一个人去同情一个创业者的敬业。我们公司是事务所,我是我们事务所的CEO,这个人加班,那个人加班,我也加班,但是没有人同情我,谁叫你是创业者呢?创业企业必须要有这样一个人,真正到了有法律风险的时候,没有人来承担。职业经理人闲的吗?创业者在企业创业期是必不可少的这么一个当家人,如果这个时候他走了,不拿出相当的股权来给另一个顶替他的人,这个企业没希望了。
Vesting最重要的职能不在这儿,如果各位要创业的话,最主要的职能是主创始人对联合创始人的控制。我的团队一年二三百个项目,我很少看到主创始人离开过,不是一个没有,就是这几年下来我就碰到两个主创始人离开,因为通常主创始人离开企业就完了,伴随着企业自身的消亡,但是联合创始人在一两年之内出问题的,离开的,甚至纠纷的有多少?我没统计过,我觉得可能接近50%,因为联合创始人跟主创始人绑在一起做事,叫什么饭勺碰锅沿,尤其是一起做事,一年半到两年这个期间。
再举一个案子,三个小伙子创业,南方小伙子,个子不高,关系非常好,同学,当初谈这个条款的时候,主创始人非常强势,说坚决不行,我就不接受,我就跟他讲,我说:“你得帮助、保护你的联合创始人。”他说:“没问题,都是兄弟。”我感觉我是敌人,别人都是兄弟,OK,徐老师软,徐老师可以让。徐老师跟我说:“你去谈,如果有什么不同意,你就出去转一圈,回来就说徐老师同意了。”没办法接受了,他这个项目没加Vesting,结果一年半,他的项目A轮有一个联合创始人,开始是小摩擦,产生了积怨,后来慢慢的半公开不合作,后来大家就认为做不到一起了,后来那哥们说我不做了,按照A轮回购股权,那哥们吃10%,他要求按照A轮价格回购我10%的股权,主创始人要疯掉了,“我们几个人创业,我主创,你们两个联合创始人一人拿10%,你干了一年半就走了,我再给你按10%的价格回购你,我怎么对另一个兄弟交代,严重不公平。”四年,你就干了一年半,我要你成熟25%,谈下来了。后来这几个哥们又找我,我给他想了一个很损的办法,我说:“我给你去谈判,你找一个跟你们都很熟的人,你说正在成立一个新公司,那10%不要了,烂在里面吧。”这个话传过去以后,不到一个星期合同就签了,这么做有违契约精神,只能作为威慑手段,核武器一样。
这是我说到的Vesting的第二个作用,对联合创始人的作用。Vesting还有第三个作用,我在上海前两天有两个投资人问我问题,他们是四个人创业,各自能够在一个方面很牛,组在一起项目就完整了,缺点是这四个人实力能力差不多,谁也不服谁,股权怎么分呢?谁当老大呢?就是有一个人烧钱,股权就有这样的问题,我说我看你们这个项目这样下去做不好。一个完整的企业是什么?最顶层的一个机构是经理层,经理层带着职能部门,再往上是董事会,再往上股东会,你们现在只有四个职能部门,假如一个生产车间的话,你们只有四个生产车间,你没有领导班子,我觉得四个生产车间不是一个完整的企业,你必须得有一个领导班子。这个领导班子是干什么的呢?实际上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机构,老大负责,公司法规定企业是这么几层管理机构,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会、我个人的建议,我们要是初创企业,这三层可以一步一步地去实现,而不用一下子都有。首先在头两年的创业期,我都建议你们虚化董事会和股东会,只有经理层,为什么呢?因为经理层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机构,老大说了算,初创期主要讲究的是效率,你犯不了大事,强调的是执行力强,敢决策。所以在初创期,虚化董事会、股东会,直接经理层,经理层必须强大。什么时候开始把董事会建起来呢?就是我们的企业已经有一定规模了,上一定轨道了,董事会的主要作用是降低决策风险,集体决策,很多很有经验的人在一起,大家讨论。
董事会的结构一定是相对低效的,但是它会防止你犯大错,所以一定规模是合适的。再一定规模,我们的资本足够分散,有很多的股东,那时候才需要把股东会实体化,我现在就四个股东,全是董事,无所谓,开董事会是一回事的。这四个人我就给他们一个建议,你们觉得四个人差不多,现在你们四个人一人25%的股权,我建议这样,你们一人减去5%,凑在一起,又凑成20%的股权,给谁呢?给老大,找个老大,大家认为谁当老大可以,找这个人,把这20%的股权给他,他40%,你们其他人都20%,这叫责权利里面的利有了,第二步得有权。既然他是老大,说清楚他在老大期间有决策权,你再有什么意见以他为主,责权利“责”这个字比较重要。你当老大,你要给我结果,我可以随便说,拍板的人是你,你可以要求我完成我分内的工作,但是你要对整个团队负责,我们可以给你设定目标,比如说第一年是什么目标,第二年、第三年是什么,你要达到它,你要达不到,我就返回来说你这个老大当的合不合格,我们就要说你这20%是不是要吐出来,甚至换个老大。你们这四个人不能是一盘散沙,一定是一个有组织,有老大的机构。那么这个老大拿了利,拿了权,他的责要给大家承诺,做不到就是他的事。怎么惩罚呢?他那20%设定Vesting,就是跟业绩挂钩的Vesting,比如说达不到这个业绩,全部退回来,或者按照比例退回来,这是我说Vesting的几种用法。
最后再说成熟这个条款,成熟条款也不是每个项目都要用的,什么项目可以不用呢?就是我们的企业已经不是创业初期了,已经走到了创业的中后期,我觉得Vesting可以谈掉,至少不要把你百分之百的股权全部Vesting,比如说我这个项目刚设立,我企业本身还没做任何事,这个时候你的百分之百股权合理,因为你没做出事来,比如说这个企业我做了三年,这三年我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企业已经存在一些价值了,这个时候你要是再把我百分之百的股权都Vesting了,刚前轮投资我就Over了,我前几年不就白干了?所以走到中后期,三年以上的项目,不要接受百分之百的Vesting,不合理,顶多接受一部分。比如说我自己持有的股份当中,我拿出50%或者拿出75%,或者25%来参与Vesting的设计。Vesting的时间通常四年、五年,四年的比较多,这个话题我就说到这儿。
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我看看对大家有没有收获,前天有一个人来咨询我,主创始人说他看上了一个联合创始人,准备让他做CTO,给这个人15%的股权,我就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我的建议,他这15%的股权分两期给,第一期给9%,第二期给6%,两期间隔多长时间呢?间隔三年,现在我就给你9%,过户到你名下,但是我告诉你,我给你的不是9%,我给你的是15%,但是这15%不会一次性给你的,我给你是一辈子的,一下子全部给你不合适,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第二点,我给你的9%和6%都是设成熟期的,都一样的成熟期,头两年不成熟,满两年成熟当期的50%,满三年成熟75%,满四年20%,我先说那个9%,你今天给了他,从今天开始起满两年,他才能第一次拿到。股票都过到他名下了,但是不成熟,他拿到之后满两年才能第一次成熟一半股票,成熟9%的一半。那么在两年之内,分红可以给,你给他的是受限股,可以解读为受条件的强制转让权,就是给你了,你是股东了,持有9%,你就拥有9%的全部权利了,只不过你给我一个条件,如果条件成立的话,我可以强势地要求你把你的没成熟股权转给我指定的主体,它实际上是在一个已经属于他的股权之上设定了一个负条件的转让权,不影响他的其它权利。
没有成熟期,如果中间有一个阶段需要融资,股权怎么稀释?
成熟和稀释是完全并列的事情,我把这个故事讲完,然后我再讲关于稀释的问题。首先,我给了联合创始人15%,先给了9%,从他来讲是满意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他头两年是一分没成熟的,通常一个创业者的创业伙伴,你发觉他行不行,我自己的规律,一年半,他不行,一年半之内你就看出来了,很少说干了五六年才知道。如果说他不适合你,一年半之内你就有感觉了,你还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想办法给他接触这些关系,如果是那样的话,你是一分钱没付,如果过了两年,你还跟他合作,那说明他就可以,这么长时间你还跟他合作是不是可以?所以两年成长了4.5%,那么四年,他成熟的只是那9%,因为那个6%到第三年才发给他,也是两年成熟第一个50%,整个的15%成熟完是7年,那么你对一个联合创始人的要求,七八年合理了。就是你不可能给他更长的时间了。
这是我刚才的例子要说明的问题,就是成熟方法的运用,我再跟你说这个比例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太好说,但实际上是一个数学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说一个公司的股权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我占多少多少比,一种说法是我持有多少多少股,它是一个数学公式,就是分子分母,分母是股权总额,分子是你自己持有的部分,比如说这个公司,目前的股票组合是一个亿,我持有一百万,我是1%,那么会发生什么事呢?分母会经常变,融一次资变一次,现在分母是一亿股本,他投资了1000万股,就是我向他增发了1000万股,我的分母变成1.1亿了,我想扩大我的期权值,再增发1000万期权值,分母变成1.2亿了,分子不太常变,发给你100万就是100万了,这就造成了比例老变。
反过来说,对于一个持有期权的员工,或者持有少量股权的联合创始人而言,你看这个比例意义不大,什么有意义呢?我持有100万股,目前的每股单价是5毛钱,两年后第二次融资,每股单价是5块钱,我一算100万股乘以5块钱是500万,这个对他来说意义大了。我们再给联合创始人以下员工的股权时,我们尽量让他记住数额和单价这个概念,不要让他记住比例,因为比例老变,每次变都得给他解释,而且每次解释不清还误会,而且这个比例很小,还不好看。让他记住单价就好看了,我是100万股,数额很大的,现在每股一块钱就价值100万了,小米的股权我看着它从每股1毛钱、5毛钱,现在到100块钱的过程。
这里面有一个小小的技术问题,很多早期企业是属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承认等额股份,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搭建海外结构的离岸公司,离岸公司也好,股份有限公司也好,涉及等额股份都是没有问题的,唯一不支持的是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我们恰恰在中早期的时候还只是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搞的我们必须写比例,不写比例你无效。这个时候我建议我的客户,也要让他们记数额不记比例,我引用一个概念叫虚拟股权,我们总共的比例是百分之百,我就把百分之百分成一亿股,这是一种计算方式,有问题吗?没问题吧。我分你1%,就分你一百万股,有问题吗?唯一的问题是我将来把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我就按照我承诺的虚拟股权,一模一样搬过去就行了。比如说我发了一亿股,是我们内部的一个非正式文件,当我们转成海外结构了,我们就按照内部的说法,一模一样转过去就好了。
建议大家在刚开始设的时候,就设成一亿股左右,有一些项目开始估值比较低,一千万、几千万,我就设个几千万股,我觉得不好,为什么不好呢?首先你很快项目做大了,你就得扩股了,这个没必要。第二,现在你做一亿,哪怕你估值只有一千万,无非就是每股单价低一点,我现在每股单价是一毛钱,你在早期的时候,每股单价做低一点不是坏事,它有更好的成长性,它可能使你的创业投资人觉得它有更大的成长空间。我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分享一下,小米刚设立不长时间,他说:“我小米的股价现在是几毛钱,我现在给我的前台发了一万股的期权,我要创造百万美金前台。”“什么意思?”“我要使我的每股单价变成100美金,这样我的前台拿的就是百万美金。”
这一条我就过去,咱往下接着聊。股权锁定条款(Lock-up),从我投资人这个项目交割之日起,直至IPO,创始人如果想要转让自己的股权,必须得投资人书面签字方可转让,合理吗?你是人力资本,按照公司法,任何股东可以随时转让自己的股权,但是你是人力资本承诺来的,所以人家捆你是合适的,有的项目写的温和一点,说从签字之日起,四年内你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投资人书面同意,超过四年不管。我有一次看到这个项目,我跟雷军讲:“你看这挺好,四年之后就没事了。”雷军说:“如果这个项目不太差的话,一定有新投资,有新投资人,来一个重新捆一次。”创业就是一个不停的加速跑,不是在跑步当中冲过IPO的红线,就是在跑步当中被勒死,所以各位现在如果没创业的话可以想一想,这个事不一定是好玩的。
刚才你提到一个比较好的建议,建议很多创业的项目一开始把股本做得大一点,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公司在刚开始创业两年,可能处在亏损,或者毛利润比较低,这样的话,按照它的净资产收益率,算下来非常小,因为注册资本很大,这样会不会反过来让投资人感觉到你这个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非常低?反过来就觉得不太好?因为很多的创业项目刚开始都是亏损的。
首先我们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评估,我觉得根据这个行业和企业的不同阶段,差异蛮大的,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我们看它的收益率、它的数字、净利率、市盈率,首先我觉得是一种相对于已经成熟的企业,就是我的市场占有率已经成熟了,满足我的要求了。还有就是TMT以外的传统企业,这些企业是看一个财务数据,主要是以盈利为主要指标的财务数据,以净盈利为主要指标的财务数据,对于中早期的项目,尤其是TMT的项目,盈利不是他们的一个主要指标了,主要指标是市场占有率、访问量,类似于这样的指标。我自己感受到这不是问题,就是说这个指标不会仅仅用收益指标来衡量,另外从整个资本市场来看,当IPO上市,只有中国把这个盈利作为一个基本上唯一的衡量指标了。那么在美国、在香港都不是了,很多公司上市的时候还没盈利了,所以指标的变化,就是说针对于盈利作为指标,现在已经不重要了。
第二,有三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一个概念叫注册资金,第二个概念叫企业净资产,第三个概念是企业估值,这三个概念混在一起有的时候会模糊,估值和注册资金这两个概念我给你们比较一下,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一块钱,我今天买了一股,现在的股价是十块钱,那么估值一块钱对应的就是注册资金。上市公司的面值一块钱,很可能十块钱。那么十块钱的现值就是它的估值。你想想,一个上市公司,我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就是股票的面值都是一块钱,股价肯定不是一块钱了,高低都有,股价实际上就是估值,面值对应的就是注册资金,那么中间还有一个净资产,就是它的净资产跟注册资金往往不一样,亏损了就少一点,盈利了就多一点。
接着说锁定,锁定有一个很重要的技巧分享给各位创业者。可以通过谈判,要求保留主创始人手里面小比例股权不受锁定,原理是因为创业马拉松走得挺好的,就是不上市,我总要给创始人一个变相改善生活,实现财务自由的机会。有的项目做得很好,就是IPO艰难,但是IPO这个坎过不去,主创始人的财富完完全全是纸面财富,看上去挺有钱的,实际上家里拿不出钱来,转不了。那么这个时候你在谈判的时候就说,你可以锁定我的大部分,我保留我自己持有股权的5%或者10%,这部分你不要锁我,一般都谈下来了,因为投资人锁你是为了你跑,你稍微慢一点没关系。
优先增资权,我描述一个条款,感觉一下行不行,说如果再有后续的融资,就是说再有后续公司准备增发股权的情况,我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融资,就很简单的这样一个条款。问问各位合不合理,合理吗?我觉得有的时候这里面隐含着的东西可以被称之为法律陷阱,我讲个故事,真正发生的故事,而且是在上海发生的,我不说是谁了。那个哥们儿的A轮投资,投资人持了比较大的比例,占40%,投资之后市场也变化得很好,项目起得很快,这个项目里面就有这个条款,就是说新增投资我要是愿意投,我有优先权,项目发展得很快需要钱,投资人也看好了,那么缺我给你,两年又增了三次资,三次之后他们公司的股权比例就是创始人40%,投资人60%,然后创始人后来就被公司开除了,小股东了。百分之百的优先增资权是很可怕的,首先必定有钱的是投资人,他可能是个大集团,是个基金,有无穷无尽的增资能力。
第三,不考虑我刚才说的极端例子,如果说我有一个优先百分之百的投资权,那么对于别的投资人来说,如果我不投,就是我选剩下的,我有权优先看一遍,如果我不投,那我选剩下的,对于别人进这个企业的积极性有影响。我认为比较公允的优先投资权是这样的,下一轮融资,投资人可以优先认购,按照我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对应的部分,比如说我持有20%的股份,下一轮公司准备融资一千万股,我对其中的200万股有优先认购权,这合理,为什么合理呢?我这200万股是保证我不稀释的方法,因为我占20%,你一融资整个都摊薄了,尤其这个200万股我又回到了20%,这是合理的,而且也不会说发生我刚才说的故事,因为这20%没那么严重。休息一下。
这个条款我相信大家没创过业也见过,竞业禁止,如果各位现在创业了,你更多的考虑的是我如何防范我的联合创始人不出去跟我竞争,如果各位刚刚离开以前的老板,也会站在另一个角度。我简单说一下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就是当创始人离开公司,在公司期间已经离开公司多少年之内不能从事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听起来挺简单,但里面有好几个点很重要,很有意思。首先,我举几个例句,大家听一听竞业禁止的范围,首先竞业禁止有一个范围,就是禁止不能干什么事,第一个,说不能从事互联网产品及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第二个,不能从事互联网在线教育类及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第三个,不能从事互联网外语教育类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第四个,不能从事互联网成人外语培训类,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销售。第五个,不能从事互联网成人日语培训类相关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差异大不大?自己摆位置,如果你是投资人,越快越好,离开你他啥也干不了,除了扫地没别的办法,如果你只是你自己,你就找得小一点,我别啥都干不了,我不干日语了,我干德语还可以。我不干在线教育了,搞一个游戏还是可以的,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技巧。
第二件事,约束范围。我再举两个例子大家听一听,看看哪个合理。
A.自在公司工作期间及不在公司工作之日起的两年之内。
B.自在公司持股期间及不在公司持股之日起两年之内。
两个哪个合理?不在公司持股合理?如果是按照B,就是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及不在公司持股之日起,我觉得这哥们儿这辈子也不用再干这个事了。我离职了,我还是个联合创始人,最怕的是我被锁定,我离职了也被锁定了。如果这个公司没死,以我的经验,作为一个联合创始人,除非他走的时候全额回购,没有被全额回购的话,基本上手里都会非常长时间内持有股权,他总是有的。那如果在持有股权期间,已经在不持有股权两年之内,终身这件事就不要做了。我觉得按照在公司劳动,形成劳动关系是比较公允的,因为我这个时候是公司的核心人员,我掌握公司的计划、模式、商业资源、核心技术,我要是走了,而且马上干一个竞业的事,对公司不公允。但是你掌握这些东西,你的保鲜期是多长时间?两年顶多了,你的商业网络空两年还能用吗?你所掌握的公司规划,两年之后那还是规划吗?早就新的东西替代了,你所掌握的核心产品技术,两年之后早就被覆盖了。
所以说你不在公司,离开公司之后,两年的保鲜期是合理的,要持股,这个事情就没头没脑了。接下来我再说一说时间,刚才提到两年。两年是比较长的时间了,我曾经在香港,跟香港律师合作办过一个这样的案子。香港对于竞业禁止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条款,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这个人的劳动权,我就会干这个,你不让我干,剥夺了劳动权。香港对剥夺劳动权特别重视,一旦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被整条裁定无效。那么,时间的长度两年,对于香港的法律是一个极限,超过两年是铁定被裁定无效的,合理的时间是一年半,就是半年到一年半,我觉得是合理的。你想想这东西在他手里的保鲜期吧,半年到一年半可以了,你企业老原地不懂,老靠着那些东西来什么。
而且保护竞业禁止,不仅仅是竞业禁止一条,还有什么呢?就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了竞业禁止以外,还有商业秘密本身,还有保密条款,还有知识产权归属,我们签一个协议,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意见为了实现公司给你的任务,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给公司,然后你要有保密责任,你侵犯商业秘密要负法律责任。
竞业禁止的执行问题,有人说竞业禁止我签了白签,他照走、照干。这里面我要说,法律和执行的关系,法律是创设权利,就是我创立一个权利,如果我有创立权利这件事了,我就有追究他责任的可能性,你要不创设权利,你追的机会都没有。你不能说我创设权利,我就保证能追到,这是两回事。结婚不保生孩子,但是结婚是生孩子的前提。第二,有一些设计需要考虑,什么设计呢?比如说增加它违反这一条所受到的惩罚力度,我前两天看了一个合同,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它这个是基于劳动的竞业禁止,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你要返回三倍补偿金,我说这样的约定对于一个小创业者来说形同虚设,因为你补偿金给得不多,一般来说是公司的30%,三倍的补偿金就是90%,意味着抓不到我就见不着,抓着我就赔你一些钱吧,这对小额创业的人来说实在是不多,所以说惩罚的力度不高。
我建议什么样的惩罚力度呢?如果你违反了这一条,违约了,那么你因此所获得的全部收益都作为我的违约金给我。你创业的股权归我,要加大惩罚力度。第三点,我加大了惩罚力度就保证我能实施吗?我就能保证他不干这个事吗?我反过来问你一句,你能保证我干不成吗?你能保证我就抓不着你吗?我们把时间放在哪一点呢?放在这哥们儿犹豫、考虑要不要出去干一摊事,放到这个时点上,那么我的这个条款的设计会在这个时点上给他一个压力,会让他觉得我要是出去干,我得考虑这个事行不行,他不能保证我能抓住他创业的证据,他也不能保证我抓不住他创业的证据。所以说法律权利的设立,首先是威慑作用,它可能就威慑住了100%里面95%的人不干了,剩下的5%还有50%的可能性能够惩罚他,那是执行层面另一个事情了。
包括对竞业禁止,包括对其它我们感觉上执行很难的条款,设立这个条款没有问题,任何一个条款的执行都有难度,杀了人一定会抓到吗?也不一定,谁敢因此就随便杀人呢?不敢吧。所以不是代表着法律上说杀人应该偿命是白设定的。竞业禁止的最后一个点,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补偿金,竞业禁止要不要给补偿金?要给补偿金是吧?不一定,分两种情况,就是因为什么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我们现在有两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劳动,我是基于劳动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只要你是我的员工,我就可以跟你签竞业禁止的补偿金,而且我付了补偿金,你就有竞业禁止义务,我不付,你的竞业禁止义务就没了。劳动的话,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签。我们讲的创业投资是基于另外一项制度了,是基于创始人拿了大笔的普通股,你已经把人力资本卖给我这个项目了,你就不能把你的人力资本拿出去做一个跟我相竞争的项目。
基于投资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首先不用给对价,你拿的普通股就是对价。第二,只能约束在投资协议里签字的创始人,约束不了创始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以你们看,有的人说联合创始人,说我签了好几份协议,投资签一个,基于劳动签一个。
请您花一点时间讲讲股权激励。
下面这个条款我就不深挖了,就是禁止劝诱,跟竞业禁止是捆在一起的,很多条件都一致,它是不能挖墙脚的意思,你不能从事竞争业务,同时也不能到我这儿挖人,我不展开了。
稍微展开一下,强制随售(Drag-along)有多少位接触过?只有一位。这个条款我简单说两下,投资人如果有一个第三方想要收购,就是全面地收购公司的股权,我投资人同意的,我就有权要求其它的股东,包括创始人强制的,不管你们同意不同意,都跟我一起把这股权卖给第三方,就是拖拽,我拖着你卖。合理吗?企业是创始人的家,我的家干得好好的,别别人卖了,孩子养着养着被别人领走了。但这一条是创业投资业,尤其是从投资方的角度非常重视的条款,就是我曾经跟一个做投资的朋友聊,我说这些条款当中如果你留两条,你留哪一条?他就说留这一条,还有下一条,下一条跟这一条差不多。后来我了解,在座的也有投资人,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做投资是为了变现,不考虑战略投资的话。而股权的变现是极难,IPO就行了,但是有几家能IPO呢?我不能撤股,我投进去是自由的,回来不是自由的,我卖出去得有人买,找不着买家怎么卖呢?
(未完待续)
(责编:周茹芸、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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