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厚也极致算违反广告法吗?

最近论坛里大家因为一篇叫《被敲诈,新广告法怎么处理》的文章炸开了锅,里面的主要内容是——某个商家的店铺里有位客户,付款之后过了一会儿又申请退款,备注的原因竟然是:“违反了新广告法、需要罚款”!!!新广告法规则是去年出来的事情了,可是现在还陆陆续续听到违反广告法的一些案例。其实很多都是可以避免的,在规则下面最大化的获益才是我们该做的。以下收集了一些关于新广告法所禁止使用的词语和解释,以及淘宝现在对于新广告法的处理方式,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些内容: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三、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四、关于遭到新广告法投诉的解决方法  (一)赔钱了事  一般情况下,遭到新广告法的投诉,都是一些不良的人操作,这些人也就是想要赚个几百块钱,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用钱打发一下,避免麻烦,也不用去跟他斗争,打电话联系一下进行协商,大概就是3百元~5百元就了事了。  (二)走工商司法程序  1、运气不好的遇到了职业打假举报,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会惊动到工商那边的人,他们就一定会进行取证,如果你无法证明你自己这边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很大可能上20万就真的没了。  2、就好比你是天猫店的话,你的产品信息那里写着质量第一,那么工商取证的人肯定会去找天猫取证,证明你的产品质量怎么就是第一了,天猫的人就会找你,那你这个时候最好是马上给天猫那边写一份免责函,也就是告诉他们这件事的全责都在你这边,跟他们那边没关系,那么天猫那边的人就不会怎么管工商的人了,工商的人就只有直接过来找你了。  3、工商那边的人过来找你,无非也就是为了找齐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该举报是否属实,这个资料肯定是不能给的,能拖多久就拖多久,因为这种情况都是一个催一个的,只要你这边压着不给就行了,运气好的话遇到的有些职业打假人就会放弃的,运气不好的话当然也会遇到哪些始终不放弃的职业打假人,这个时候他们等着没办法了,就只有去投诉工商的人了。  4、工商那边的人被投诉的话一定会进行强制性的处理了,一般情况下会给你一个特定的期限必须要交出证据,交不出来就会强制性的罚款了,给你开罚单。因为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信息没有问题,你就只能认了,但是千万不要老老实实的认罚,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去要求复议,一般情况下是1~3个月内去要求,你就只管一直拖到复议开始的那天,工商那边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事的了,你就只好继续去搪塞说准备资料什么的,反正就是一个劲的拖它几个月。运气好的话有些职业打假人就会放弃的,运气不好的话遇到那些还不放弃的,你就只能再次认命了,这时候就可以开始准备诉讼了。  5、要求诉讼的时候,工商是已经免责了的,打假人也就拿工商那边没有办法了的,而你照样是可以拖1~3个月的,反正就是不要把资料给出去,就一直拖到诉讼开始的那天,等诉讼开始了就一定会取证的,取证的话又是可以拖上几个月的,这种类型的诉讼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主张的,所以就压着案子不会理你的,很大可能上就会完事了,就算不完事最后开庭了,找个好一点律师又拖上它几个月还是可以的。反正开庭了你是肯定输的,输了就花几千元要求2审,你又可以去搪塞取证拖着时间,这样的话几个月又过去了,因为这种诉讼是一定会输的事,工商那边是不会怎么管你的,主要目的还是拖着职业打假人那边,反正一般人是不会一直有这么多的精力和你耗得,你就只管一直拖到到它们放弃或者忘记为止,这时候一两年都过去了,即使你认了法院和工商那边的处罚公示,但是打假人肯定把你忘了,就算没忘也没精力再和你折腾了。
网聚宝学院5被浏览6591分享邀请回答3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一、“今日特价”也违法双十一终于盼到,阿里和京东一边用市场战、公关战、法律战撕在一起,一边却是两边广告狗哭得抱成一团。发改委新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禁止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这些词不但是商家大爱而且是双十一圈眼球的大杀器,发改委一直禁令简直就是给以低价做底牌的双十一当头喝棒。发改委新规直接把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和“明天涨价”视为不实和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是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今日特价之类的表述从来就不限于电商,而是早在有互联网之前就在实体零售中普遍使用。限时特价作为普遍且合理的促销手段并无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没有理由被直接推定为欺骗语言。这不是广告狗们第一次感到委屈,9月1日生效的新广告法第9条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已经让一大群广告狗和商家吐槽不已。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正是广告法对广告采取的过敏态度,把整个广告监管风向引导向对广告的抵触和严防死守,发改委下意识的把今日特价这种正当商业模式默认为欺诈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好到违反广告法也是违法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没有躲过段子手的法眼,一大批以好到违反广告法,好到不敢说为标榜的优秀段子跃然而出。在段子铺天盖地嘲讽下监管部门终于坐不住了,上海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在9月2日挺身指出“好到违反广告法”也是违法的,不过该人士并没有指出好到违反广告法到底违反什么法。上海市工商局在9月5日接着在官方号发布声明,指出“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上海市工商局认为,新《广告法》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例如“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上海市工商局声明还表示将在近期举办“广告公开课”,解答新《广告法》相关问题。 不过解答广告法的难度看来要比想象更大,广大企业热盼的广告公开课至今没有兑现。也不怪上海市工商局,谁又能解释在党中央国务院殷切期盼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和世界巨头竞争的时候广告法却连国家级都禁止使用呢?官方解读广告法要冒很大风险,还因为广告法的规定本来就自相矛盾。广告法明确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而在语法和逻辑上都无法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两份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过,“顶级”和“极品”属于广告不能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极限用语,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在2010年还以此为据处罚龙凤极品水饺广告。广告法禁止的“国家级”和“最高级”涵盖范围极广,这类极限用语从语法和语意上不仅覆盖顶级和极品,等同范围更包括最系列的最大、最好、最快、最新、最受欢迎、(价格)最低,以及第一、极致、首选、顶尖、终极、王牌、冠军、超级等等。广告法禁止范围过大且边界不清的另一个灾难性后果是,第三方平台无法正确掌握立法本意,更无法预估全国各地工商的执法尺度,只能以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原则审核平台店家,把所有风险不区分的划出红线以外。尤其在新广告法刚生效,天猫、京东和当当都把最高直接列为违禁词全面封杀,以致天猫搜索结果显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显示”最高”的相关商品”,最高法院的书在当当显示为**法院。其实对最高级的使用是一项基础需求,尽管每个平台都严格限制第三方的使用,但自己却几乎不可能免俗。三、广告法的严苛和语言的贫困广告法专家很容易找到反驳对广告法的批评的理由。好的广告根本就不必要用最高级哇!没水平的广告才要自己夸自己哇!那么,难道说这是广告狗没水平才没活路?来看几个经典的广告,广告人的永远传奇大卫·奥格威在广告圣经和史上最畅销广告教科书(嗯,违法也要说)《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写到,自己最得意的一句广告是“在60英里的时速下,这辆最新的劳斯莱斯车内最大的噪音来自于电子钟”。电子钟是没有噪音的,在工商局看来这句广告显然违反广告法第4条禁止“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宝马汽车的广告语“The Ultimate Driving Machine/终极驾座”,雀巢咖啡的广告语“味道好极了”,很可能都违反了禁止极限性绝对用语的规定;丰田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是虚假宣传;李宁的“Nothing is impossible/一切皆有可能”和白丽香皂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明显是误导消费者;人头马XO的广告语“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更加滑稽,喝一瓶再去买彩票如果还没有中奖,能不能去法院告欺诈?广告法第4条和第28条都没有在虚假广告定义中增加合理夸张的例外规则。另一位广告传奇李奥贝纳是这样评价创意对广告的重要性:“如果你并不拥有十足的创造力,丰富的想像力,对万事万物也没有太多的好奇和疑问,我劝你最好离广告这行远一点”。如果以上这些经典创意的广告都有违法嫌疑,不知道李奥贝纳会有什么样的感想。如一位读者所说,能想到的合法广告大概也就当年曾挑战人类底线的无限循环广告“恒源祥,羊羊羊” ,“恒源祥,牛牛牛”。无创意,无节操,然而无风险。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但按第9条规定即使产品真是最好的也不能说,真实倒可能违法了。其实广告监管部门和企业一样发现了广告法的自相矛盾,新法生效第2天一家手机生产商就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小米在宣传中使用的“最新”、“最低”等违反广告法,但海淀分局立案调查后表示“小米产品宣传合乎规范,不构成针对新《广告法》的违法事实”。尽管举报人继续在走举报程序,但海淀分局第一次调查结果足以说明执法人员意识到广告法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作为大师的奥格威当然不屑于哗众取宠和误导读者。奥格威在《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总结的广告写作原则就包括要求广告人用直截了当地用准确的语言来写作,不要用最高级的形容词、一般化字眼和陈词滥调,要讲事实且把事实讲得引人人胜。但即使如此奥格威仍然总结在广告上会产生良好效果的字眼包括“最新到货、重大发展、改进、惊人、轰动一时、了不起、划时代、令人叹为观止、奇迹、魔力、奉献、快捷、简易、需求、挑战、奉劝、实情、比较、廉价、从速、最后机会等等”。瑞夫斯在对广告写作有深远影响的经典理论USP理论(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 独特销售主张)中认为广告核心内容包括广告必须向消费者明确主张购买产品的具体获益,这个主张必须是竞争对手无法满足从而在品牌和诉求方面是独一无二。USP理论的基本理念是广告要围绕和表达产品特有优点,这就必然使广告突出产品特性中最高级的一面并使之与同类竞品直接或间接比较。然而不论奥格威总结的广告词还是USP理论的基本要求,在广告法和发改委看来都是被禁止的。广告是一门说服的艺术,语言是广告艺术最重要的元素。生动、善意的夸张和对产品属性客观描述并非不可兼容,限制广告创作的应有元素会使广告表达发生语障,五音不全和枯燥无趣。广告法的过度严苛束缚了创意的空间,限制了表达的必要自由。广告语言的贫困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批枯燥而且口舌不清的广告。当广告人不敢说自己价格最低就只能价格低到不让说,不敢说自己销量第一就只能说销量全面超过第二,或者像某款手机“单品销量比亚军高”这样饶舌。四、为何总有满满恶意广告法对广告预设的敌意不止于特定条款,而是在广告法中几乎随处可见。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24条又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既禁止为未使用过的服务代言,又禁止受益者和专业人士推荐,那么蓝翔技校的厨师和推土机招生广告大概只能去找喜洋洋和灰太狼。第24条禁止“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绝对性规定更值得质疑,这条规定实际断绝了广告设计在教育广告的存在可能。广告法的严苛当然也造就了一批受益者,包括同行竞争者和职业打假人。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小米手机虚假宣传的是另一家毫无知名度的青葱手机制造商,正是这家制造商的Boss在2013年因通过微博诋毁和谩骂小米与雷军,而被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分局认定为编造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声誉,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和罚款15万元。青葱手机Boss时隔2年再度举报小米显然是挟私报复和炒作,而前面提到举报龙凤极品水饺的则是职业打假人。广告法对广告不切实际的严苛规范从根本上源自立法者对广告的态度。对早已成为经济和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广告,也不是所有人都报以赞成态度。当今世界至少还有一个政权禁止广告——朝鲜。奥格威在《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也专门讨论了“广告是否应予废止”的问题。巨著《历史研究》作者汤因比认为广告总是邪恶的,经济学大师加尔布雷斯认为广告引诱人把本应用于公共事业的钱浪费在购买不必要的东西上。其实尤其在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中,很多人都对广告抱有成见。但古典经济学家是在市场经济远不如今天发达的背景下,戴着学院派的有色眼镜以纯粹理论角度来理解广告。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制造和传播都呈现爆炸状态,各种来源信息的及时获取对用户的意义变得更大,而饱经信息轰炸的消费者对广告的自主识别能力也大幅提高。在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着社会观念、文化意识以致社会关系都发生根本变化的大时代格局下,广告法的立法者以抱残守缺的心态坚持对广告严防死守的敌意,以阉割广告创意甚至真实表达为代价,去追求实际并不存在的静态和绝对的消费者安全,这种立法的返祖必然遭到时代的抵抗和嘲弄。最后引用罗斯福总统的名言:如果我能重新生活,任我挑选职业,我想我会进入广告界。若不是有广告传播高水平的知识,过去半个世纪各阶层人民现代水平的普遍提高是不可能的。这句话的另一个简短版本应该更为大家所熟知,不做总统就做广告人。违反广告法案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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