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衡量经营风险指标公司经营是否正常的四毛率说法

潍坊“1元菜”回归菜篮子 洋葱四毛一斤_网易新闻
潍坊“1元菜”回归菜篮子 洋葱四毛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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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气温升高,土豆、洋葱、大白菜等能较长时间囤放的时令蔬菜纷纷上市。6月12日,记者来到诸城、安丘等地的田间地头采访了解到,今年的土豆、洋葱等蔬菜的价格都非常低,较往年相比大幅度缩水。菜农地头上的白菜卖得差不多了,价格才刚刚有所回升,刚上市时也很低。采访中,有菜农同时种植了这几种蔬菜,提及价格欲哭无泪。据相关部门分析,这几种夏季时令蔬菜的价格较往年下降都比较明显,这和种植面积、气候等多种因素有关。市场 土豆论袋卖,15斤只卖10元钱6月12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城区部分超市和市场看到,目前已到了土豆大量上市的时节,销售情况还不错,价格较往年却是便宜了不少。在城区孙家大集上,新上市的土豆零售价格多为0.8元一斤,而且,很多摊贩为了方便销售,干脆将土豆装好袋,一袋一袋地卖。一袋土豆15斤,只卖10元钱。摊贩张女士说,她卖的这批土豆是地里刚产出来的,进货价低,卖价也不高。她记得去年土豆最贵的时候每斤卖到了4元钱以上,今年应该不会再出现那种情况。在佳乐家超市新华店,记者看到新鲜土豆的价格为0.69元一斤,个头还都比较大。家住奎文区丹桂里小区的市民刘女士正在买土豆,“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土豆差不多一块多钱一斤,今年便宜了不少,今年买土豆看来能省不少钱”。菜农 因干旱产量低了,价格仍上不去当天,记者来到诸城市石桥子镇王家西院村看到,这里的土豆已进入集中收获期,地里到处都是忙着捡拾土豆的菜农。在田边马路上,不时可以看到拉着一车土豆的三轮车经过,将收获的新土豆直接运到收购市场上销售。村民刘女士正在地里收土豆,提起今年的土豆价格,她连连摇头。刘女士说,他们这里土豆的平均价格在0.35元一斤,而且还都是重量在2两以上的土豆。去年这个时候,一斤能卖到0.6元以上。而且,因为干旱,今年土豆产量还很低,一亩地比去年要少产1千斤。村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现在这个产量和价格,他自己估算了一下,今年土豆基本上挣不着钱,相当于白忙活。市场 四毛钱就买一斤,市民捡大的买6月12日,记者走访了城区南下河市场、孙家大集等市场看到,洋葱成了不少市民必买的蔬菜之一。今年洋葱价格同样非常便宜,很多喜欢吃洋葱的市民,都照着个头大的挑。在孙家大集上,记者看到,洋葱价格一般都在每斤0.4元左右,比去年同期便宜了一半多。摊贩刘女士说,这几天露天洋葱开始大量上市,价格跌幅较大,销量非常不错,“我记得去年这个时候,洋葱价格差不多得1元钱一斤”。在集市上买洋葱的市民张女士专挑一些个头大的放进袋里,她笑着说,这个头的洋葱一顿饭一个就够了,而且洋葱也好保存。“以前洋葱贵的时候,买的时候都挑小的,今年洋葱便宜,咱也敢挑大的买了”。菜农 价低也得赶紧卖掉,不然砸手里当天上午,记者来到诸城市石桥子镇大近戈庄村,看到农田里大片大片地种植着洋葱。现在正是洋葱上市的时候,很多菜农都雇人在地里出洋葱。菜农许先生家的地里正在出洋葱,看着满地的洋葱,他脸上却挤不出一丝笑容。他告诉记者,目前洋葱的地头收购价是0.28元一斤,以前很少这么便宜过,这一亩洋葱根本就卖不了多少钱,弄不好就得赔钱,可把他们愁坏了。据了解,周围村收购价格也都差不多,这个价格已经创下了近五年来最低,洋葱种植户们都欲哭无泪。“洋葱怕晒、怕淋,根本就不敢长时间留在地里,即便价低,也只能赶紧卖掉,否则就可能砸手里。”该镇胡家西院村村民周先生说。市场 每斤只卖四毛钱,前段时间还便宜当天,记者走访城区的孙家大集、南下河市场、君泰农贸市场发现,目前市场上大白菜是最便宜的蔬菜之一。记者在孙家大集上看到,不少商贩都用货车运来了新鲜的大白菜,卖0.4元一斤。商贩孙先生说,他销售的这些大白菜都是从安丘、诸城等地运来的,销量还算不错,一上午这一车差不多就能卖完。前段时间大白菜刚上市时价格更便宜,最近一段时间才逐渐涨上来。“大白菜储存时间较长,我们家人爱吃白菜水饺,因此每隔几天就要买上一棵。”家住江山帝景小区的市民唐女士说。记者了解到,在佳乐家超市新华店,大白菜的价格是0.68元一斤,虽然比市场上要贵一些,但购买的市民同样挺多。菜农 白菜差不多卖完了,价格稍有上涨当天,记者在诸城市石桥子镇大店子村前的公路上看到,时不时就有拉着大白菜的大型车辆经过,地里的大白菜基本上卖得差不多了。村民刘女士家的白菜刚卖完,她正在地里忙着收拾。提到今年的白菜价格,刘女士说,幸亏他们家卖得稍微晚一些,否则就亏大了。前段时间白菜大量上市的时候,收购商给出的价格是一亩地1000元钱。按照亩产一万斤白菜算,一斤白菜的价格也就0.1元左右。最近这几天,地里的白菜卖得差不多了,价格也涨了上来,他们家的白菜一亩地卖了2600元钱。记者了解到,白菜价格依旧还在上涨,有些收购商已经给出了一亩地3000元的价格。分析&种植面积增多,致价格下跌当天,记者在安丘采访了解到,这里不光土豆、洋葱、白菜的价格非常便宜,目前正在上市的大葱价格同样不贵,一斤卖0.37元左右。由于今年天气干旱严重,浇水成本上涨明显,很多种植户都面临着赔本的风险。但多种蔬菜价格下降,无疑有利于市民的菜篮子。山东山河经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刘森说,他们公司经营着土豆、洋葱、白菜等蔬菜的收购。多数农产品的价格都是受种植面积的影响,像今年土豆、洋葱、白菜等蔬菜价格大幅度下跌,主要原因还是今年这几种蔬菜的种植面积增大,而且上市时间比较集中,导致价格下跌明显。以土豆为例,今年虽然因为干旱的原因,导致土豆的质量有所下降,产量减少,但总体而言货源依旧非常充足,收购商不愁收不到土豆,因此价格升不上去。市农业局农技站站长郑以宏表示,其实这几种蔬菜的价格下跌,主要还是跟种植面积有关。以洋葱为例,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今年的洋葱种植面积比去年足足增加了一半,这导致洋葱产量大幅度上涨,而出口量并没有跟上这么大的涨幅,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就不意外了。土豆同样如此,去年土豆的价格还算可以,而由于最近几年粮食价格不高,很多种植户转而种植土豆,产量高,种植相对比较简单,价格也较高,但正因为种植面积大幅度增长,导致今年价格下跌。大葱去年春天的时候卖到了3元多一斤,很多种植户热情高涨,但今年同样因为种植面积大幅增长,导致价格跌得非常严重。郑以宏提醒,现在多数种植户在种植农作物时,依旧选择粗放式跟风种植,风险较大。建议种植户要学会分析和把握市场行情,不要跟风盲目种植,学会规避风险。
本文来源:潍坊晚报
责任编辑:刘龙_l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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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同在一条街 电费相差三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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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费那么贵,天热了连空调都不敢开。”在渭南市高新区恭安小区内开店的王先生谈起电费时心情很是纠结。恭安小区商用电价格为1.5元每度,而小区对面的私人门店的商用电价格多为1.1元或者1.2元每度,同一条街道两旁电费就差了三四毛钱,这让王先生很郁闷。
“电费那么贵,天热了连空调都不敢开。”在渭南市高新区恭安小区内开店的王先生谈起电费时心情很是纠结。恭安小区商用电价格为1.5元每度,而小区对面的私人门店的商用电价格多为1.1元或者1.2元每度,同一条街道两旁电费就差了三四毛钱,这让王先生很郁闷。
5月16日,在恭安小区内,王先生指着一张电费缴纳票据,电费票上收款一栏标着“电100度×1.5”,共收款150元。王先生说,他在恭安小区内开店已两年多,起初,因住户较少。小区物业称变压器、路灯等公用耗电设施电费需公摊,所以电费较贵。现在住户越来越多,公摊费减少,生活用电已由以前的0.8元降到0.65元,可商用电却一直没降。
“天气热起来了,就因电费贵,我连空调都不敢开。”王先生称,他曾找过物业多次,物业答应会处理,可至今未果。王先生因生意需要开一个冰柜,每月都要交100多元电费,所以生活用电都要省着用。
对此,其他商铺店主也表示,每度1.5元的电费大家都很不满,但也没办法。“我也觉得不合理,但不交电费停电就做不成生意。”一店铺老板还算了一笔账:“我们这用电量大,每月都得用三四百度电。每度电比人家高3毛钱,我们每年就得多交1000多元的电费。”
据负责该小区物业的“广天物业公司”一工作人员介绍,1.5元的电费里含电费及变压器、路灯等公用设施电费的公摊费,这是据供电局的定价并参照其他小区制定的。这条街对面的商户因为没有公摊费,所以电价相对要便宜一些。
渭南市物价局价管科工作人员介绍,按国家标准,一般商业用电每度的价格为0.8731元,住宅小区内因有变压器、路灯等公用耗电设施,这部分电费由业主公摊。该工作人员称,物业公司须将公摊部分向业主公示。若业主认为公摊部分费用不合理,可选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可以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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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高校推出“一元套餐” 卖一份商家净赔三四毛
在27号窗口,1.2元就能吃顿饱饭河南商报记者 杨东华/摄
2010年11月的中国,一元钱能买什么?
在长春,三根香菜;在重庆,四根蒜苗;即便在新乡街头,也只能买一碗稀饭。
然而,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餐厅,只要花上1.2元,你就能买到一份套餐:一个二两馒头和一碗菜,外加一碗粥(或汤)。
怎么会这么便宜?商家还能保证利润吗?
带着这些问题,近日,河南商报记者走进这家餐厅,一探究竟。
河南商报记者 杨慧俊
这里吃顿饭只要1.2元
&呀,今天不用排队。师傅,给我来一份套餐。&昨日中午,新乡医学院大二学生李艳丽像往常一样赶到第一餐厅吃饭。她的目标很直接:第27号窗口。
她是这里的老顾客了。
&去年11月,这个窗口刚推出一元套餐,我们寝室几个人就过来吃了。&李艳丽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当时商家在餐厅外边的电子屏幕上打出广告,她得知消息后,当天晚上就赶来尝尝鲜。
昨日中午的菜品相当丰盛,四个菜,三素一荤,马艳丽选好素菜后,师傅照例在碗里加一块红烧鱼。
&实际上是每份一块二,但我们都叫它一元套餐。&正在吃饭的蒲亚陆介绍,套餐包括一个二两馒头、一碗素菜、一碗汤或粥。去年12月15日起,商家又增加了一样荤菜,学生选好素菜后,打菜师傅会添一块鸡或鱼。
据蒲亚陆观察,同样的菜,只要摆到27号窗口,就便宜些。&整个第一餐厅都是由一家来自广东的公司经营,窗口之间经常调菜,哪个窗口缺菜,就会从其他窗口调一些。&
&馒头比校外的大一倍&
1.2元的套餐,能吃饱吗?
&女生肯定能吃饱,你看看这馒头,一个顶外面两个。&护理学院2008级的张剑晃了晃手中的馒头说,外面的馒头一般0.2元一个,但个头小,学校的馒头0.25元一个,个头大许多。
&菜够吃,馒头一个不够。&蒲亚陆说,这是他第3次吃一元套餐,每次都是买过套餐后再去其他窗口买一个馒头。
&和外面相比,这里确实便宜,校外的粥一碗最少要一块钱呢。一份盖(浇)饭最少4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元套餐只是面向贫困学生,实际情况怎样呢?
&我只认餐卡。&负责27号窗口打饭的师傅告诉记者,只要学生持有饭卡前来消费,她都会卖。
简耀辉表示,他们推出这个窗口的初衷是服务贫困学生,当初的确想过将窗口标为贫困生窗口,后来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叫1.2元套餐,供应对象也暂定为全校学生。
物价那么高,他们能赢利吗?
这么低的价格,商家能赢利吗?他们靠什么生存下去呢?
&别说挣钱,卖一份我净赔三四毛。&餐厅负责人简耀辉透露,加上人工等各种费用,一元套餐的成本每份在1.55元~1.6元之间,目前每天卖出去600份左右。算下来,27号窗口一个月要赔个六七千块钱。
虽然赔钱,但简耀辉&乐意这么做&,他有一套自己的生意经:他们公司是新到的&外来户&,经营学校餐厅最重要的是取得学生认同,&如果学生不认同,还怎么做生意?&
当时学校一再强调要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简耀辉顺势推出一元套餐,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让贫困学生也能吃到菜和汤。如果连贫困生都很满意,餐厅的口碑自然会很好。&另外,我们也有3元以上的套餐,供那些有经济能力的学生来选择。&
事实证明了简耀辉的远见。推出一元套餐后,餐厅的营业额显著提升,2010年10月是40多万元,12月猛增到50多万元。
有了较高的营业额作支撑,再加上学校后勤集团相应的补助,&几千元的亏损很容易就消化了。&
&希望他们能长期坚持下去&
&来这个窗口打饭的主要还是贫困生。&该校后勤集团餐饮部经理王庆运告诉记者,虽然窗口面向全校学生,但经过实践发现,吃一元套餐的学生&很少&。
该校学生处的资料显示,2010年新乡医学院共有3400多名贫困生,其中特困生占5%。来自周口的李艳丽就是其中一位。
一元套餐推出之前,李艳丽一天吃一次菜或不吃菜,如果吃菜就不喝汤,喝汤就不吃菜,就这下来,一个月开销也要150元左右。一元套餐推出后,李艳丽&能经常性地吃到菜了&,每月开销也下降一二十元,&我真的很满意,希望他们能长期坚持下去。&
相对李艳丽而言,许多学生并不刻意去吃一元套餐,&赶上了就吃。&蒲亚陆说,他也属于贫困生,但考虑到正在长身体的阶段,为了增加营养,&常常去其他窗口打饭。&蒲亚陆感觉&学校的饭价整体还能承受&。
一位宋姓同学则说,他是北方人,中午习惯吃面食,而27号窗口&从不提供面食&,学校的捞面便宜的一份只要2.5元,&并不太贵。&
&这也许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但确实很实惠。&宋同学说,他在中秋节曾吃过这家餐厅提供的免费月饼,当时是只要到餐厅消费,就能领到一个免费月饼。他觉得&这家餐厅非常注重细节,有人情味儿&。
至少会坚持到下学期结束
&今年物价涨得厉害,但学校餐厅顶住了成本压力。&在该校后勤集团,王庆运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清单,上面显示,2010年8月,14种主要原料的采购价平均比2009年涨了105%,大蒜涨得最多,每斤从1元涨到7.5元,上涨650%。
物价涨得这么厉害,学校餐厅靠什么生存呢?
&省里有补助,学校也有补助。&新乡医学院后勤集团总经理李国安介绍,省里在去年12月对学校餐厅有个短期补贴,后勤集团也有相应补贴,特别是针对一元套餐,集团每月补助餐厅两三千元,余下的亏损由餐厅自己想法消化。
此外,学校餐厅是免税的,后勤集团还对餐厅的水电费减免1/2到2/3。所有这一切,都给了简耀辉坚持下去的信心。对于一元套餐,简耀辉表示,至少会坚持到下学期结束,&如果物价不发生剧烈波动,我们会长期坚持。&除了一元套餐,简耀辉还透露,他们正在考虑与学校有关方面结合,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向特困生发放饭票。
能否复制到其他高校?
一元套餐的模式能不能复制呢?
&当然可以,不过郑州的高校补贴估计要高一些,一元套餐才有生存空间。&李国安介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学校餐厅一般都是交给个人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他们第一餐厅是整体交给广东一家公司经营管理,即便个别窗口稍赔一些,餐厅也能承受。如果餐厅由一家一家的小商户经营,实施的可能性就不太大。&毕竟商户也要生存,赔钱的事儿他们不会干。&据了解,在菜价涨得厉害的时候,有些高校的小商户甚至直接关窗口走人。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能简化为菜价上涨的改革,如果学生饿着肚子学习,那怎么得了。&1982年就从事高校食堂工作的王庆运认为,在学校食堂做饭,第一是做政治,第二才是做经济。&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吃得上饭,吃得起饭。&
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公司路经理表示,该公司暂时没有推行一元套餐的计划,因为现在物价涨得厉害,并且&各学校的情况不同&。但郑大餐厅推出的温馨窗口,中午和晚上有三到五个便宜菜,目的是保证贫困生能吃饱。&但温馨窗口的菜不是太受欢迎,经常卖不完。&
不过,一元套餐还是引发了许多郑州大学生的关注,&如果学校餐厅能推行一元套餐,肯定是受欢迎的,毕竟多了一种选择嘛。&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名郑州高校学生,多数人表示,&对一元套餐充满期待。&
(应其本人要求,文中李艳丽为化名)(文中所引述长春、重庆的菜价分别根据日《重庆晨报》、日《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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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慧俊
编辑:叶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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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万象VIP《经济法》第五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习题 三亿文库
《经济法》第五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习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章
劳动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
) A.《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苏俄劳动法典》 C.《劳动法大纲》 D.《暂行工厂规则》 2.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买卖关系 B.某公司与股东就股利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C.某国家机关与公务员就职称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某职工与厂方就工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 A. 甲通过国家介绍就业机构寻找工作,与这些机构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 甲在学校勤工俭学过程中与学校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C. 甲与社会保障机构间的社会保险关系。 D. 甲参加工会,与工会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4.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A.某学校招用勤杂工
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娱乐场所招用服务员
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5.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由(
A.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B.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D.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7.某公司欲与王某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 A.1个月
D.6个月 8.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是(
) A.签订书面协议
B.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C.劳动者申请调离单位
D.企业转产 9.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采用(
)方式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A.与王某经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B.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C.无需提前通知王某,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劳动合同 10.某酒楼聘请了大毛、二毛、三毛、四毛四位职工,在下列情形中,酒楼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有(
A.大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二毛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酒楼另行安排的工作
C.三毛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却不被酒楼经理重用,虽然还在试用期内但还是决定跳槽,主动提出与酒楼解除劳动合同
D.四毛因盗窃酒楼营业款被判刑 1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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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日 12.某单位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则该劳动者(
) A.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工资问题
2 C.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A.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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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该女职工
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5.关于集体协商代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 B.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劳动者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劳动者同意。 C.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D.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劳动者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16.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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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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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2,3,30
B.1,5,36
C.1,3,36
D.2,3,36 19.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属于工资范围的是(
A.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B.奖金、津贴和补贴
C.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D.稿费 2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是(
) A.以货币或有价证券支付
B.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C.以货币或企业债券支付
D.以法定货币支付 2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B.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C.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但可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劳动 22.下列关于未成年工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用人单位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B.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C.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所需费用由未成年工自己承担 D.未成年工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2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一个月内
B.三个月内
C.六个月内
4 D.一年内 24.发生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什么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和解 2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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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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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2.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包括() A.国家安置就业
B.自愿组织就业 C.职业机构介绍就业 D.自谋职业 3.以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为标准对劳动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可分为()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聘用合同 4.下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终止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 5
联系客服:cand57</以案说法_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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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时间: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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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李丙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10月21日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李丙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李丙龙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丙龙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指导意义】&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行为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认定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用户数,可以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使用特点,结合网站注册用户、浏览用户等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4号)&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删改购物评价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骏杰,男,1985年7月生,原系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榕,男,1975年1月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黄福权,男,1987年9月生,务工。
  被告人董伟,男,1983年5月生,无业。
  被告人王凤昭,女,1988年11月生,务工。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胡榕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福权、董伟、王凤昭。
  日,被告人李骏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胡榕、黄福权、董伟、王凤昭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李骏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榕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福权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榕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福权、董伟、王凤昭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伟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要旨】&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指导意义】&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营销活动报名资格、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用户体验对所购商品分别给出好评、中评、差评三种不同评价。所有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买家评价系统之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入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为人因删除、修改某购物网站中差评数据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5号)&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智能手机终端 远程锁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兴亮,男,1997年8月生,农民。
  被告人王玉生,男,1992年2月生,农民。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兴亮与王玉生结伙或者单独使用聊天社交软件,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的苹果手机因故障无法登录“iCloud”(云存储),请被害人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先注销其苹果手机上原有的ID,再使用被告人提供的ID及密码登录。随后,曾、王二人立即在电脑上使用新的ID及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将被害人的手机设置修改,并使用“密码保护问题”修改该ID的密码,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曾、王二人再在其个人电脑上,用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采用这种方式,曾兴亮单独或合伙作案共21起,涉及苹果手机22部,锁定苹果手机2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7290元;王玉生参与作案12起,涉及苹果手机12部,锁定苹果手机1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4750元。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指导意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智能手机和计算机一样,使用独立的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等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实现无线网络接入,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人通过修改被害人手机的登录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智能手机设备,使之成为无法开机的“僵尸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的行为。造成10台以上智能手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后果严重”的情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这类犯罪案件中,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敲诈勒索罪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应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36号)&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超出授权范围登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梦龙,男,1987年10月生,原系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龚旭,女,1983年9月生,原系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员工。
  被告人薛东东,男,1989年12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卫梦龙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被告人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旭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指导意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被告人龚旭将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Token令牌等交由卫梦龙登录该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不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Token令牌登录系统,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侵入并下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犯罪,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张四毛盗窃案&
(检例第37号)&
  【关键词】&
  盗窃 网络域名 财产属性 域名价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四毛,男,1989年7月生,无业。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四毛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日,张四毛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四毛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四毛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张四毛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指导意义】&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检例第38号)&
  【关键词】&
  诈骗 自我交易 打车软件 骗取补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亮,男,1981年9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谈申贤,男,1984年7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高炯,男,1974年12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宋瑞华,女,1977年4月生,原系上海杨浦火车站员工。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董亮获取40664.94元,谈申贤获取14211.99元,高炯获取38943.01元,宋瑞华获取6627.43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董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指导意义】&
  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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