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能证明产权吗签完发现少了20年产权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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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置业顾问忽悠了!购房合同签订及陷阱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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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时候需要注意避免以下九个陷阱,其中包括在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以及后果;合同主体认定不明;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等陷阱。具体内容由吉屋小编为您一一介绍。签购房合同时应该避免哪些陷阱?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对策:建议买家较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对策:在签约前您较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较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陷阱四:“最短时间”与“较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上,选择较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较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契约中承诺接受,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较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陷阱八:以偏盖全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材方面的知识。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较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或)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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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这10大事项要约定好 别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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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签订非常重要。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一旦发生买房纠纷需要维权,购房合同就是维权的法律依据。很多时候购房者在买房时,由于不懂法律且缺乏买房经验,非常容易吃亏,造成自己维权困难、有苦说不出的局面。所以,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到,考虑全面。将很多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考虑到,就可能的风险与约定好处理的方式,并将相关的约定写进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这10大事项要约定好: 一、 贷款不成的约定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如果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等原因,导致银行不予放贷,则购房者的合同履约能力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事先妥善约定,则购房者要承担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应当争取约定,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买卖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购房者可免责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所交款项。 二、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达不到却强行交房;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将的情况;办理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相对来讲,购房者违约的情形和可能性比较小,基本就是拖延房款而已,但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却各式各样,从到质量问题、变更规划到办证遇阻等等,违约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约定时,需要注意: 1、在合同里应当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在形式上对等的前提下实质上对购房者是有利的。除非购房者对自己的付款预期实在没有把握,可以将延期付款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为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以上(一般开发商会约定为万分之三)。 2、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时将同时返还同期银行改为,存款和的差别非常大。 3、在履约延迟的情况下,务必按日累积计算违约金而不是约定一次性定额违约金,要给开发商持续增加的压力才对。 4、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开发商的各种违约情形列举出来并分别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没有按期交房、没有按期办理产证、没有使用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未通知、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等等,分别约定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如果只是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有等于无。约定得越详细越好,才能使违约条款落到实处。 三、 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 很多购房者买房,往往都是被开发商所宣传的广告吸引。如果让购房者真正决定购买的是广告或楼书中的绿地、水景、会所或即将实施的市政规划的话,则较好将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使其真正成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承诺。并约定如果届时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如何计算。 四、面积差异咋处理 交房时,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面积缩水。应在合同中约定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一般误差超过3%,可要求退房。 五、明确计价方式与价款 很多人买房都有这样的遭遇,签订了购房合同,你再去交首付的时候,开发商告诉你说,我们的房子涨价了,要么按照涨价后的价格来执行,要么退房。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明确房屋的计价方式和房屋的总价。并明确万一涨价了,仍然按照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来执行。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八、明确费用由谁出 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除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物业费之外,其余配套类费用均属于不合理收费。 九、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 买房时,承诺1:1的停车位,小区有超市、娱乐设施等各种公共配套,但这些有可能在交房时,并不能兑现。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特别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的空行中,写明购房人是否可以选择退房。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十、明确基础设施的使用时间 基础设施包括:与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 供水:购房人购房前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是属国家自来水管网供水,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水供水。属于前者,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国家自来水管网;属于后者,购房人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地下水的使用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能出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报告。 供电: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双路供电的,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 供暖:购房人购房前也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冬天供暖方式。市政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网;自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 供气:供气是最复杂的问题,入住后“没气”,意味着吃饭、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都不能满足。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气、天然气公司要求购房人入住基本达到70%、并且购房人装修后经他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气为借口,仅承诺入住达到70%后通气,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购房人至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网连通,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应,并约定在通气前,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措施(例如:提供煤气罐及更换服务),解决购房人入住后因“没气”而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 通讯、电视: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对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的,购房人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一入住就能直接使用。 其它:还有一些项目,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如房地产商承诺自行配备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站点。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社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都应在合同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人们在买房遇到纠纷后能否把握主动权的关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上事项。如果对买房的细节不是很清楚或者不能理解合同的条款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或者由律师陪同购房。一来可以审查合同,另一方面也可以震慑开发商,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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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最后一步需谨慎 几招教你识破购房合同陷阱
[摘要]我们购房者不得不擦亮自己的眼睛,认真研究好购房合同上每一条条款,保证好自己的利益。腾讯大申房产讯 (编辑 婷婷)近日,中央一台《今日说法》节目讲述了方子哥老师买房被骗,393万元的购房款,最终只得到120万元的赔偿款的案例,看得小编冷汗直冒。270万元的损失,对于我们大部分工薪阶级来说,就意味着至少近2、30年的努力就白白浪费了。面对现如今鱼龙混杂的房产开发商和中介公司,我们购房者不得不擦亮自己的眼睛,认真研究好购房合同上每一条条款,保证好自己的利益。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一些合同中隐藏的陷阱。 签署购房合同需注意的要点及案例来源:新华网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选择营业执照齐全的中介公司来签署购房合同。那么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中又有哪些事项需要格外注意呢?新华房产特邀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列举多个典型案例并加以解析。第一: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防止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出现。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但又无法找到当时的签约人。因此,业内人士建议,购置二手房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只有合法房主才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典型案例“一房二卖”被判赔违约金14万日,陈某与莫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莫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某小区的房产作价140万元出售给陈某,并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同于楼价10%的违约金。莫某在该合同卖方一栏书写了“莫某、李某”的签名。同日,陈某向莫某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3万元。同年11月1日,莫某、李某共同决定将案涉房产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并于11月12日申请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11月13日,陈某向莫某发函敦促其履行协助办理涉案房产按揭手续义务时遭到莫某拒绝。据了解,莫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某某在房地产中介公司放盘,此后接受多家中介企业介绍的买受人看房协商。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陈某与莫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陈某、莫某、李某均有约束力。莫、李两人在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理由充分。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陈某要求莫、李返还定金3万元、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律师说法莫某夫妇以140万元的价格在房产中介处放盘卖房,与陈某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黄某,莫某夫妇以为可以多赚5万元,没想到违约后被陈某告上法庭,被判赔违约金14万元,此举行为实属不该。但作为有意购买二手房的当事人可以以此案例作为前车之鉴,此案中体现出三个问题值得深思。一,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防止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出现。本案的黄某购买的便是“一房多卖”的房屋,不过幸事是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这点,提醒广大的二手房购买者,交付价款后理应及时过户,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相对的受害人陈某的角度来说,其在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房产时是否对房主身份进行了核实,这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焦点,涉案房屋实为莫某和李某共有,而在签字时莫某也是签了两个人的名字,这点应足以引起陈某的重视。假使此案并没有后文的一房二卖的情形,而是在其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李某站出来主张权利,那此房是否还能归到陈某名下便不得而知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避免得不偿失。二,写明违约责任。本案中作为陈某不幸中的万幸就是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同于楼价10%的违约金”,正是因为此条款,才使得其能获得返还的定金外得到14万元违约金,因此,此行为提醒二手房的购买者,在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要在购房时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三,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也需准备一些证明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点: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提前备好以上材料,有助于减少购房环节中的麻烦,以及避免后续的一些问题。第二: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张玉称,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典型案例阁楼面积未登记,责任双方来承担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5.25平方米。原告交清房款取得房屋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82.94平方米。究其原因,因为房屋结构为屋顶设计有坡度的顶层阁楼,房屋登记时根据规定层高低于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登记,所以造成面积“缩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出现误差部分购房款。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房屋2.2米以下部分价款的支付,签订合同时未根据房屋特殊设计作出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该部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被告支付了相应建筑成本。按照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价款。考虑到这部分面积与正常房屋毕竟有别,原告按正常房屋价格交纳房款有失公平,被告应适当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的购房款。律师说法合同上理应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不得马虎。另外还需注明,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需注意的是,这些应该以书面形式留存,以免后期发生争议难以确定。除此之外,作为买主的购房者,也应当注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在购买时认真核实以上基本信息,以免像案例中的王某一样,无故多交了20多平米的购房款。第三: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典型案例王女士201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和原房主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2011年开始,王女士每年都按时缴纳供热费,但2014年供暖期开始前,供热公司却告诉王女士,2011年之前原房主拖欠了3000多元供热费,如果不补交就要停止供热。王女士认为,2011年之前的热费是原房主拖欠的,不应由她来补交。而供热公司则认为,房子交易时双方没有到供热公司办理供热合同变更,原有欠费没有结算,不论谁是房主都要偿还这些欠费。此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律师说法此案虽最终没有成诉,但其所反映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购买房屋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二手房是处于使用中的,因此会产生各种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的结算方式不同交付方式也不同,故对于此类费用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以免购得房屋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于此案件中的类似纠纷,只能提醒有意购买二手房的买主,在购买二手房屋过户前,一定要到供热公司、物业公司、水、电、煤等相关部门去查清原房主是否有欠费,并办理相应的合同过户、变更手续。第四: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典型案例日,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出售房屋一套,价格为96.8万元,原告付定金5万元,其余房款于2011年 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当天,张某给付定金5万元。之前,王某为支付该房购房款,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该房屋抵押,该笔贷款尚未还清。日,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告知出售的房屋负抵押权,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及赔偿损失。日,中国工商银行在被告出售抵押房屋申请中,批示同意在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办理王某出售房屋的撤销抵押手续。该案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就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讼争房屋虽设有抵押权,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所有权人对设有抵押权的抵押物进行转让,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有关该房屋真实情况的情形。故该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均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其行为无效。”该条款确立了抵押物转让债权人同意制度和未经同意转让无效制度。1995年生效的担保法对此做出了一定的改变,其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条款实际确立了转让通知、告知制度,未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转让无效制度。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法实际确立了4项具体制度: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制度、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制度、转让价款提前清偿与提存制度以及替代清偿制度。在上述案件中,“中国工商银行在被告出售抵押房屋申请中,批示同意在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办理王某出售房屋的撤销抵押手续。”可视为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原告的诉请才没被支持,但在此案中显示,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以及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以免买房行为无效。第五: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典型案例小曾去年在父亲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三房的二手房。在谈价钱的时候,卖方说家具家电要搬走太麻烦了,愿意留下来赠给小曾。小曾对于卖方留下的电视机和几部空调都很喜欢,因为这样,小曾还妥协少砍价5000元。于是就签了合同,付了首付,并逐一办理过户手续。不过等到卖家交付房子时,小曾一开门才傻了眼。他发现,所有的家具家电都被搬走了,甚至连水龙头都被带走了,屋内只剩一片狼藉。小曾打电话给卖方理论,卖方则表示当时只是说可以赠送而已,但是现在其老家的弟弟刚好需要一批家电家具,所以就全部搬回去了。此案件最终并未成诉,以调解结案。律师说法经了解,在签署合同时,小曾与卖方并没有就赠送家具家电等事宜进行约定,赠予的事情只是卖方口头承诺而已,所以吃亏之后,小曾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曾经承诺过。不过,如果卖方是在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之后再次进入房屋搬走家具家电的话,买方则可通过追究卖方的侵权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房子已经交付了,房子包括室内的一切东西都应该属于买方,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并搬走东西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但究其根结,还是在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子的现状须在合同上加以注明,合同上必须写清该房屋的装修及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等基本设施,以防后期争议。与此同时,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应注意如下几点一、购买二手房时,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二、购买二手房,房子的现状须在合同上加以注明。房屋应是现状销售,以看房的情况为准,合同上必须写清该房屋的装修及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等基本设施。大多数购房者都是在房屋使用中的时候去看的房,在这过程中误以为自己看到的就是房子的现状,包括屋内的家电家具,合同中双方约定好是否留存家具家电,必须有所注明。以免引起纠纷。二手房购房,因为房源相对来说比较单一,所以必须针对房屋本身的特点进行合同撰写,尽量将买卖双方需要保护的权益都写入合同,这样才能比较可靠的保障购房的利益,减少买卖过程中的变数和麻烦。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往往藏陷阱 效力大于合同条款来源:重庆晚报消费者购房所签合同,开发商往往在补充协议里暗藏陷阱,这是市工商部门日前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发现的情况。市工商局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新增的补充协议,根本未到工商部门备案。其中,多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内容,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猫腻: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相关阅读:子女买房家长如何帮忙还贷 有三种途径可以申请】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最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签购房合同要当心五大陷阱来源:百度经验陷阱一:手续不全 以小利引诱购买一些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所谓的内部认购。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买房人很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自认为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这种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了问题,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因此,购房者在决定签约之前,应在售楼部认真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目前,在建期房的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等信息都可以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网站上查询得知。陷阱二:补充合同上 开发商暗做手脚目前的购房合同,基本上都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虽然如此,购房者切莫掉以轻心,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及补充件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文本及补充件上,事先已填写好内容,这里面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比如说,开发商违约应付的利息是总价款的月万分之三,而购房者违约要付的利息却变成了日万分之三。因此,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日后的麻烦。陷阱三:合同空白条款藏玄机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约定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陷阱四:签合同前 要你先交定金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诚意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开发商责任方面,举证困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陷阱五: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特别推荐:头条:独家:独家: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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