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业主大会如何选聘物业更换物业,是所有业主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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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如何组织召开年度业主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才算合法有效
业主委员会如何组织召开年度业主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才算合法有效?
提问人:edu2007
受理单位:市人大办
状态:已回复
浏览:2526
提问时间: 07:01
业主委员会如何组织召开年度业主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才算合法有效?&1、依《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我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前15天,已将召开的通知张贴在公告栏;所要表决的内容《选聘物业方案》同步公告在小区公告栏(此前已征集了意见)。&2、开大会前,向社区,街道办,房产局发出书面邀请,请求到会场监督、指导,附上所要表决的内容。(社区,街委接通知时说会到场的,但接到通知过两天,住房局物业科召集两部门领导去开会后,太度发生180度转变,本来良好的地方关系,就此被官商作梗了)&3、所邀请的部门不肯到场监督指导;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业主大会时依《物业条例》第十八条制订并在住房局备了案)召开了8天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于10天内),经半数业主实名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在小区公告了表决结果。&4、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把参会表决人数,所做出的表决结果、决议,书面告知社区,街委。&5、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公司。&6、招标期间,房产局,街委通过社区出面,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开了沟通会议。结论是:要么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要么找财政局目录下的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标工作。&7、业主委员会暂停招标工作,召开委员会议,大家认为找代理公司尽管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无法保障业主权益,但还是“尊重”官方意见,一半委员同意代理招标。就派人办理招标委托手续。&8、当招标代理公司在贵港日报、网络发布物业公司招标公告后两天,社区就书面发函说2015年业主大会不合法。住房局物业科领导也引用地方部门结论,说没召开业主大会。&9、政府部门,请细看我们的流程并指教。召开业主大会和做出决议按法规做好之外,是不是还要经某部门或某领导说有效才效,说无效就无效?&10、业主大会的召开是汇集了广大热心业主的辛勤汗水。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开一次会很不容易,找几十业主做工,很费力。但结果被有关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来伤害业主和人民群众。&11、江南商贸城业主委员会可以提供关键图片。请中央巡视组,各级领导调查。谢谢。
市人大办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 17:01
亲爱的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我们正在受理,请耐心等待!
市人大办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 09:02
网友:&&&&&& 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您所提的问题已转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办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日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0
反四风和反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工作任重道远啊……希望纪检部门跟上,打掉这些让人恶心的苍蝇。
难啊难,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要业主必须团结,其次必须友人愿意出头干活
业主要当家做主,不能总让物业公司欺压推进业主自治|如何履行“指导”之责?
  周玉忠
  据《新快报》报道,海珠区瑞宝街中顺华苑的业主们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事宜,多次邀请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派人见证唱票过程未果,最后不得不由业主代表见证、全程录像自行进行了点票、唱票。
北京联盟总结本文关键词语:北京联盟总结本文关键词语:
  其实,业主大会会议只要依法进行即为有效,但有关部门不尽指导职责涉嫌渎职,这是由业主自治的性质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所决定的。
  业主自治的目的在于维护共有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具有非营利性和互益性。业主自治这一私法自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小区共有物业事项如选举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必须也应当通过自治方式来解决。但是事实上,业主自治的启动与运行并不能完全自发完成,政府部门的保障与促进必不可少。
  为此,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更有明确的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管分局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从上可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区级房管部门负有指导、协助业主自治的法定职责。
  有关工作人员以物权法没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一定要管理部门到场以及未书面申请为由拒不现场指导,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负有选举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等等重要职能,即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重大利益,往往争议巨大影响深远。同时,业主大会的法定决策模式即为业主大会会议,不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方式或现场方式召开,为了保障表决结果能够如实全面体现业主意志,中立第三方的监督非常必要,这也是法规规定小区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知居委会的原因所在。业主大会现场召开的,现场指导理所当然。选票点算及统计是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核心环节,对此进行监督对于保证会议结果真实性至关重要。正是因为对投票过程及结果的不信任,不少小区曾因此陷入物管危机而不能自拔。因此,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是法定“指导与协助”职责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放弃了这一法定职责,可以看成是物业行政管理失职。
  (作者系知名律师)
【推进业主自治|如何履行“指导”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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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要更换物业公司,请问这种投票方式适用于选举法吗?
我是物业工作人员,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要更换物业公司,请问这种投票方式适用于选举法吗?因为有的业主来不了,一个人受了多次委托投票。谢谢
消费者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没有关于人数、次数的限制。如果全体业主想更换现有的物业公司,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的投票表决决定(且建筑面积也要超过半数)。
回复时间: 16:36
4条律师回答
你好,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16:11
可以申请是什么意思?一个业主受委托次数有限制吗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建议申请
回复时间: 16:21
是申请适用选举法吗,一个业主最多能受几次委托,有规定吗
找法网认证律师
业主有权委托其他业主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所以该投票是合法的
回复时间: 18:44
您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一半以上通过才可以的!
回复时间: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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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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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余姚一住宅小区要召开新一届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该小区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征求(表决)意见单由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但签字确认期间,业主张先生正在外地出差,等他出差回家后,得知小区业主大会已经结束。据张先生了解,小区有些业主和他一样,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甚至有些业主还未入住小区,这样召开业主大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业主大会可以作出什么决定?作出的决定,是否对未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有约束力?
  答:1、业主大会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业主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业主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五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案例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后的业主大会有关决定,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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