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功能领域能成为一方净土吗

两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年限可以累加吗
发布日期: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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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当前位置:首页&>>&咨询答疑&>>&回信摘登信息用户提问信息信件编号:191810提问人:海风提问时间:&11:57:12标题:两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年限可以累加吗内容:在北京够买了5年的养老保险,回柳州又购买了一年的养老,请问北京的养老年限和柳州的可以累加吗,是自动累加还是需要办什么手续?管理员回答答复时间:&17:56:37浏览次数:0答复内容:你好,需要把北京的社保关系转回柳州,然后才能将两地的社保年限累计起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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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警务室昨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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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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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44-0126  代号:45-47  中山日报社出版  第8355期
斩断保险欺诈“黑手”
我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警务室昨挂牌成立
  本报讯 11月30日,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设立的中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驻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警务室正式挂牌,共同签订了《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保险行业协会预防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这在全省尚属首例,标志着中山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全新阶段。  据介绍,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形形色色的保险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截至2017年11月,我市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累计拒赔件数达1200件,拒赔金额近3000万元。此外,从市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侦破的案件看,保险诈骗案件呈现作案人员专业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活动有组织化、涉案金额巨大、跨区域犯罪等特点,这给蓬勃发展的中山保险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山保协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山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警务室的挂牌设立,是中山保险业与中山市公安机关完善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将有力震慑各类保险诈骗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保险欺诈案件频发势头,还保险理赔业一方净土,维护中山保险领域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柯颂 通讯员简颖珊 字数: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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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当前我国保险行业风险剖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到了一个空前突出的位置,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金融的一个重要领域,保险业也面临着风险防范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与此同时,还有不少老问题亟待解决。古人说:闻过而终礼,知耻而后勇。作为解决行业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行业需要深入和系统的剖析与反思。
  对“社会性”的偏离是行业问题的“根”
  “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是典型的“群众事业”,保险的社会性是与生俱来和天经地义的。但如果深入剖析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就不难发现: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更多是强调了市场性,有时甚至陷入一种绝对和片面的思维。殊不知,“市场出清”是需要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往往是由被保险人,乃至社会“买单”的。正是这种对社会性的偏离,导致了行业与自己的“初心”渐行渐远,问题和风险的产生就是必然。
  首先,保险与其他行业不同,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救人于水火”和“让人托付终身”的行业,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保险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与众不同”,要求行业要有更高的标准、要求和觉悟,不能简单地“在商言商”,更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其次,保险是建立在“前信任”基础之上,即以人“无条件”地缴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这是社会对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射悻合同”的特征,使得被保险人对合同履行有着更高的期待,因此,行业要形成集体共识并觉悟:以诚相待是行业的基本语境,失信是行业最大的风险。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公众公司”,因为,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均属于对被保险人的“长期负债”,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经营管理者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
  强调保险的社会性,并不是要否定保险的市场性,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强调保险的社会性,也不是要否定保险的盈利性,作为保险企业,盈利本无可厚非,这也是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强调保险的社会性,关键是解决好行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作为社会长期公共利益的管理者,行业最重要的是培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与操守,同时,“成人达己”既是行业存在的逻辑,也是对社会性的最好诠释。此外,行业要觉悟并实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行业均不能忘记:社会性是行业的根本属性,是存在的基础逻辑,行业不能“忘本”。
  “让‘陌生人’走开”是解决行业风险的当务之急
  就保险业的风险而言,“人”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是“懂保险”与“不懂保险”的问题,但从本质上看“做保险”与“不做保险”的问题。从近年来行业暴露的一些风险看,始作俑者往往是一些压根就不想做保险的人,他们看中的只是保险牌照,并将其作为圈钱的工具,完成其“借腹生子”目的。
  那些“不做保险”的“陌生人”,简单粗暴地经营,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不惜大幅提高投资回报率,引发了行业的“追高”心态,不仅破坏的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更积累了大量的“利差损”风险,导致了行业的“资产荒”。同时,这种“发展模式”导致了行业的“虚胖”和“大起大落”,给行业的科学和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极大伤害。
  古人说:道不同不相为谋。保险的社会性决定了不是什么人都能从事这个行业的,“心有旁骛”和心存杂念的人是做不了保险的。保险是一个高尚的事业,良知应当成为行业的“标配”,同时,保险的长期性决定了需要有耐心和定力,自私自利和急功近利的人是做不好保险的。此外,社会性决定了行业应当有更高的理性和道德水准,保险应当成就“一方净土”,而不应沦为“一片丛林”。
  行业要清醒地认识到:“懂不懂”和“会不会”是一个能力问题,是需要通过行业的发展去解决和提高的问题,而“是不是”和“做不做”则是一个立场问题,原则问题。保险业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行业使命,不能让“几粒老鼠屎”,破坏了整个行业形象。保险业,应强调“志同道合”,保险业,必须让“陌生人”走开!
  人心,是风险防范的“压舱石”
  在行业发展,特别是在风险防范过程中,人心,既是风险最大的“祸根”,也是风险最根本的约束。在解决行业风险的过程中,应当将“人心解决”作为重中之重。人心问题的根本是回答:“为什么”和“怎么”做保险。许多风险的“根”是人的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甚至是贪婪。让心静下来,静下心来做保险,真正做保险,做真正的保险,问题的解决才有基础和前提。因此,人心是行业风险防范的“压舱石”。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各行各业均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保险也不例外。但坦率地讲,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与的整体情况相比,保险业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行业始终有一种“地位卑微”纠结,就难免有一种“规模冲动”心态,希望尽快地“做大”。这种心情不难理解,但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为什么”和“如何”做大,更重要的是“做大”的,还是保险自己吗?如果不是,那么,“做大”的意义何在!
  如果仅仅是为自己(公司、投资者和行业)做保险,是不可能真正做好保险的,做大做强更无从谈起。因为,保险的基本逻辑是“成人达己”,它的“出发”应当是“成人”,而“达己”是结果。因此,保障(保额)比规模(保费)更重要,企业需要关注的是“做大”的可持续性,平衡好客户、员工、股东和社会的利益,特别是要解决好商业模式和能力问题。
  敬畏心是人心的重要内涵。要建立对行业存在逻辑的敬畏,客户的信任和选择是成就行业的基础,对此应当心存感恩。同时,保险要有一种“渡人与渡己”的智慧,只有把“别人”渡过去了,自己才可能,也一定会在“彼岸”。如果只想渡自己,是永远到不了“彼岸”的。近年来,为了让行业“回家”,监管部门进行了评价指标的引导,如“新单价值”等,但殊不知,最根本的指标是“人心”,如果心不在,再科学的指标也是枉然!
  敬畏心是行业长治久安的基础,是保险经营管理的精髓,特别是对规律和时间的敬畏。要明白“罗马不是一天建成”,做保险就要“耐得住寂寞”。保险,不仅需要精耕细作,日积月累,更需要天长地久,久久为功。从某种意义上讲,大,不是“做”成的,而是“养”成的。
  既不能“谈险色变”,更不能“铤而走险”
  作为社会化的“风险管理人”,保险,对于风险应当具有更专业的认知和态度,其核心是风险的“两分法”。在保险的眼中,风险可以分为:好风险与坏风险。“好风险”,即不确定性,包括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也包括了出险的不确定性。“坏风险”,即绝对风险,绝对损失,如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经营管理的“零容忍”风险。保险业要树立科学的风险文化,特别是要高度关注自身的“坏风险”管理问题。
  从“好风险”的视角看,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面对、接受和处理风险是保险的本职工作,因此,保险不能,更没有理由简单地排斥、回避,甚至是拒绝风险,更不能“谈险色变”。只有保险业的风险承接,才有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们的安居乐业。社会不可能没有风险,但正是因为有了保险的存在,才能使社会和家庭更安全、稳定、和谐和安宁。
  从“坏风险”的视角看,保险的立业之本是“安全信誉”,投保人正是因为担心风险才买保险,如果保险人也“铤而走险”,那么,投保人又“何必当初”,又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是让人“托付终身”的行业,是不能“重来”的,因此,绝对和长期信任至关重要,这种信任是行业的“命根子”,这种信任培育难,毁掉却很容易。
  保险的本质是提供保障,是处理风险,而不是转移
  保险的本质是损失补偿,是提供保障。保险的功能是基于本质的作用发挥,但不是本质。这一点,必须清晰、明确并肯定。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喧宾夺主,舍本逐末,本末倒置。这是“保险业姓保”的逻辑所在,是保险经营的真谛,是保险创新的约束,更是“干好自己该干的事”,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的思想基础。
  保险属于金融产品,又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就风险而言,保险的经营逻辑不是简单的风险承接与转移,而是专业的风险处理与化解。从“转移”的逻辑看,更多地关注转移的可能与价差,因此,不关心,或可以不关心风险本身。从“处理”的逻辑看,则必须关注风险本身,因此,需要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科学和专业地“处理”风险,是保险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重要特征,也是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险,即便是再保险,也不能玩“击鼓传花”的游戏,否则,就可能异化为风险的制造者。
  承保与投资,无疑是保险经营的两个重要领域,是两个“轮子”。从经营的结果看,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从经营的出发看,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跑道”,并在各自的“跑道”上实现价值的回归,所以,不要有意无意地将它们放到同一跑道上,否则,迟早会出问题的!就而言,投资回报是经营(定价)的重要因素,但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简单地倒逼,否则,不匹配的不仅是资产负债,更有人心!“资产荒”的本质是“心荒”!
  求真务实是防范风险的基石
  “不实事求是”是经营管理的最大风险,也是行业许多问题的“根”。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公司不顾发展规律和自身实际,一味地追求规模扩张,总希望尽快做大,并坚信只要考核激励到位,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殊不知,基层是“最实事求是”的,因为“民以食为天”。压力过大,就容易动作变形,“政策”之下必有“对策”,结果不仅是自欺欺人,事与愿违,还容易积累风险,引发危机。
  都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但在市场和经营管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重赏”的结果更多是铤而走险,是违规操作,道德沦丧,甚至是违法犯罪。几年前,“泛鑫事件”给了行业发人深省的教训,在整个案件中,固然有少数高管个人的因素,但行业的销售佣金“惯例”,不能不说是扮演了“始作俑者”的角色。这种“逆跨期”的制度安排,与保险的基本逻辑是格格不入,且背道而驰,成为了“销售误导”背后的推手,值得行业深刻反省。
  求真务实,无疑是防范风险的基石。求真务实的根本是回答好:靠什么发展?凭什么盈利?
如果回答不好,结果必然是以牺牲合规和效益(长期)为代价,得不偿失,因此,风险治理的关键是求真务实,同时,理顺关系,疏堵结合,解决好“官逼民反”是防止“趁火打劫”的前提。行业要认识到:每一分保费都有风险,不仅有赔付风险,更有管理风险。
  能力缺乏是最大的风险
  从我国保险业现阶段的风险情况看,合规风险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许多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基本能力的匮乏。例如,销售能力不足,势必导致对外部渠道的过分依赖,加上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不规范,相关行业利用市场势力和渠道优势,漫天要价,保险行业不得不“受制于人”,不仅成为了这些不道德商业模式的“帮凶”,更使行业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难以自拔,且愈演愈烈。因此,解决能力是解决风险的基础!
  就目前而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经营能力,特别是销售和服务能力严重滞后,更可怕的是在错误的经营理念,乃至是理论的误导下,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就简单地提出“两头在外”的“轻结构”经营模式,结果导致了行业的“有保费没客户”和“有赔款没服务”等问题。这种简单依赖外部的“寄生”经营模式大行其道,掩盖、纵容和加剧了能力短板,“被违规”就成为必然。
  行业的总体能力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推动行业能力的提升,中国从偿付能力管理入手,推出了“偿二代”制度。从表面上看,制度是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但从本质上看,更多的是“寓教于管”,引导并推动能力提升。“偿二代”就像一个复习考试大纲,目的不仅是希望做好“考卷”,更要理解为什么“这么考”,理解考题设计的“良苦用心”,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因此,关键是知行合一,通过不断的“考试”,发现问题,理解根本,持续改进,形成闭环。通过不断的教化,不仅解决技术和能力问题,更解决认识和自觉问题,并为防范风险奠定基础。
  集体共识是改善行业风险的前提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市场不规范,一方面给行业的经营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给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的破坏,其中的业务和寿险的银保业务无疑是“重灾区”,最为典型的是车险手续费“点数”的相互竞价,居高不下;银保业务各种“小账”的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这一切,均给行业的经营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是经营业绩,更有经营理念。
  行业也意识到这种“赔钱赚吆喝”的买卖是难以为继的,不少学者也质疑行业这种“倒挂”的成本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于是,行业也开展了一些规范市场行为的尝试,希望通过行业自律,改善行业经营与形象,但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陷入“劣币逐良币”的怪圈,甚至出现“谁先规范谁先死”的尴尬。这种现象在车险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一些公司长期陷入承保亏损的泥潭,难以自拔,也给行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近年来,监管部门为了解决行业恶性竞争问题,也采取了许多治理举措,不乏重拳出击,强化行为监管,加大问责力度。就规范市场,防范风险而言,监管固然重要,但要知道“医生治病不治命”,“克己复礼”是王道。如果行业自己不觉悟,最终还是会容易陷入一种“猫鼠游戏”的监管博弈,风险积累并爆发就难以避免。
  保险的社会性要求行业应具有更强的“集体主义”精神,更强的行业理性与合作。理性是建立在“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集体共识之上,合作是共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的集体诉求。因为,信誉是行业的命根子,而企业信誉很难“独善其身”,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信誉。因此,行业要少一点博弈,多一点合作,少一点“针锋相对”的狭隘,多一点“荣辱与共”的智慧。合作,就应当真诚,不应貌合神离,不能总惦记着自己的“小九九”,而要打行业的“大算盘”。因此,集体共识是行业改善风险的前提、基础和保证。
  作者简介:王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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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也在暗暗发力。尤其是在过去的14、15年,互联网从业机构数量和保费收入水平都取得了快速的进展。然而,互联网保险的着力点还是主要集中在保险的网络销售、利用互联网及互联网产生的大数据创新保险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两个方面。市场上还没有大范围的出现像信贷市场一样与银行“争夺”业务的“P2P保险”。“相互保险”或“互助保险”或许将打破这一局面。
相互保险市场及监管新规
互助保险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欧美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2013年全球互助保险收入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在美国和日本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更是高达35%和40%。在我国由于法律和监管缺位等原因,一直没有全面发展“相互保险”这一市场,暂时没有一般性相互保险公司,唯有201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2013年成立的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两个试点组织。由于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这两个保险组织基本和互联网没有什么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业界和监管当局都意识到互相保险所面临的全新发展机遇。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保险”,2015年1月,保监会又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社会各界发展相互保险有矩可循。社会各界都在酝酿新的互联网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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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被股份制保险公司垄断,相互保险公司是完全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营目标和出资性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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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性质的差异,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法严禁出资人抽逃资本金,出资人根据出资份额享有公司的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而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则为做保费(负债)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发起人同时具有保险消费者和公司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当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如消费者患病,获得相应保险赔偿后,保险消费者和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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