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时摔伤 雇主责任险赔偿协议能不能赔

临时雇员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发布时间: 14:09:22【】【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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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河南频道讯
临时雇员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身亡,面对赔偿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临时雇员是否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双方说法不一,争执不下无奈对簿公堂,日前,西峡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
  2012年4月,某旅游集团与以李珊为代表的几名演员签订演出合同,演出时间至2012年10月。合同期内,景区按月支付每名演员演出费2800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造册工资,集团公司财务发放;旅游集团提供演出场地、设备及食宿场所,演员须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旗下多处景区进行演出。日,演员罗红在景区演出返回住地途中意外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与死者家属协商,旅游集团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200元。随后,旅游集团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对方以罗红非其雇员为由拒绝,为此该旅游集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雇主责任保险金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旅游集团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交纳保费42000元。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一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30000元,出险时投保人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的雇员在雇用期间发生伤残、死亡,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李珊、罗红等人签订的是演出合同,但是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演出的场地设备、演员的住宿场所均由原告提供,罗红服从原告的管理和指示参加考勤、提供为游客演出的劳务,原告则按出勤天数给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劳动关系,与纯粹的演出合同关系不同。因此可以证明罗红是原告的雇员。而罗红是在参加完原告景区的演出任务返回住地途中摔伤致死,属于在雇用期间死亡,属于雇主责任赔偿范围。原告既已向雇员家属赔付后要求被告支付雇主责任保险金50000元,在赔偿限额范围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西峡法院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员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特别约定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西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该旅游集团支付保险金50000元。
  (杨东风 通讯员 王晶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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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  金融借款纠纷频发成农村平安隐患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的放开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采访时了解到,2011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12件,标的额达
1.7亿元,涉及被告2300余人,且案件数、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集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涉案金额
1683万余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1.1%和219.4%。
  这些数据值得警醒:当前农村信贷业务仍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如果不予以重视,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贷款利率的放开无疑将进一步放大农村信贷风险,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势必会冲击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亲朋好友担保贷款 逃避推诿无法执行
  几年前,陈建设(化名)为了获取贷款找了8位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小林也是其中之一。后来陈建设因生意经营不当无力还款,加上欠了巨额的高利贷,干脆一走了之,杳无音信。
  不久前,集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王峰带着书记员又一次来到了小林家送达。在&玩&了四次&躲猫猫&后,这一次小林终于不小心被&逮&个正着。面对法官,小林觉得自己很委屈,&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钱还&&&
  这起案件中,8个担保人中有2人外出打工联系不到,剩余的担保人要么对法官避而不见,要么则互相推诿,明确表示不愿还钱。该案仅送达应诉材料就跑了不下数十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最后还不得不对部分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案件审理前后近9个月,判后无一被告愿意履行判决,只能强制执行。
  王峰表示,&由于多数农民缺乏可以有效用于抵押的财产,如商品房、汽车等,农村金融借款基本上采取保证担保形式,每笔借款都有一定数量的担保人,因此被告数量较多。&
  2011年以来,集美区法院审理的85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及被告376人,平均每件4.4人,部分案件担保人达7至8人。数量较多的被告给法院的送达和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部分案件因借款人或个别担保人逃避债务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拖延了案件审理进度。而这些案件事实普遍较为清楚,当事人对债务普遍没有异议,只是由于被告缺席审理现象较多,很多案件只能判决结案、公告或留置送达。
  这类案件即使判决结案,被告自动履行的也非常少,被告故意逃避债务使案件审判效果难以实现。在厦门法院已审结的495件案件中,92件案件借款人或担保人故意逃避债务导致需公告送达,109件案件被告不到庭,判决后实际执行到位及自动履行仅89件942万余元。
  客户资信审查不严 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金融借款为农民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是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把关不严,也埋下了一定隐患。
  农民黄有福没有固定工作,妻子在村里的一家私营鞋厂打工,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2011年,为了建新房,黄有福向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并找来自己的两个哥哥和两个妻舅作担保。
  在接到黄有福的贷款申请后,信贷员小孙简单地询问了一下黄有福自身及担保人的情况,对黄有福的家庭收入状况并没认真核查。他认为黄有福的哥哥黄有贵做包工头,收入可观,还款应该不成问题,于是在缺乏细致的贷款风险评估的情况下,银行予以放贷。
  2012年,贷款到期,黄有福无力还贷。而担保人黄有贵为承接工程自身有180万元贷款,其他担保人亦无力还款。银行催讨贷款多次无果,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
  这样的案件并非个案。在其他案件中,有些借款人资信欠佳,有些借款人收入不稳定,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但贷款数额却较大,还款能力与贷款金额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也有个别信贷人员为了自身业绩或碍于情面,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结果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保证担保随意运用 保证人被忽悠签字
  尽管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农村金融借款中普遍运用的&保证担保&形式却加大了履行的难度。
  部分信贷人员对担保人存在风险提示不足,甚至存在代为操办等情况,导致担保人没有全面了解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内容,对担保责任缺乏了解;个别案件担保人还反映信贷人员存在以不放贷给担保人为要挟强迫其为他人的借款作担保的情况。
  在某金融机构诉王某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名担保人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和庭审时一直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其中两名担保人称根本不知道&担保&是什么,是信贷员让他们签字,并称只是签个字,不会有什么问题。而另一名担保人则称信贷员让他为该笔贷款作担保,如果他不答应就不批准他自己的贷款申请。
  但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法院最后判决三名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送达判决书时,声称被逼迫作担保的那位担保人怒不可遏,扬言要&砍死&那位信贷员,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该担保人才冷静下来,并最终接受了判决结果。
  根据统计,集美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中,担保不规范的现象约占到全部农村金融借款纠纷的90%,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导致纠纷处理过程中担保人情绪较大、互相推诿。
  从实践看,金融机构部分信贷人员对担保人的审查比较随意,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只要有担保人就可以放贷,担保人越多越好,但对于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却疏于审查。而实际情况是,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特别是联保的贷款合同,担保人本身也有借款,所担保的债务加上自身债务远远超过了其偿债能力,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担保人大多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金融机构随意运用担保也易导致亲朋反目、好友绝交,给农村的和谐关系带来不良影响。
  资金用途掌控不严 信贷风险持续增加
  从借款合同看,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为生产经营借款,涵盖近海养殖、农林种植、生猪养殖、食品加工、服装加工、石材加工、工程机械、设备制造、金属材料等行业,这类案件占集美区法院借款纠纷案件的84%,涉及中小微企业100余家。但实践中,农村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甚至放贷、赌博,而部分信贷员放贷后对借款人用款情况较少跟踪调查,使得信贷风险增加。
  在农商行某支行诉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申请贷款的用途是自建住房,但由于沉迷六合彩,其拿到贷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六合彩,最后欠下巨额高利贷后&跑路&。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为孙某,但实际上孙某和信贷员及其他担保人都称实际的用款人是孙某的朋友廖某,廖某因债务较多无法贷款,在信贷员建议下就找了孙某并以孙某的名义贷款,后来廖某&跑路&,孙某拒不还款,信用社只好起诉孙某。
  由于合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金融机构只能起诉那些名义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导致名义贷款人在诉讼中情绪较大,此类案件约占10%。
  ■采访手记
  好政策还需好管理
  好的政策只有辅以好的管理、好的制度配套、好的落实行动,方能发挥政策的优势功能,释放政策的最大活力,实现管理者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目的,这已被无数实践所证明。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国家放开农村金融贷款利率的上限,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为&三农&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缓解农村金融的&贫血&局面,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行性,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优化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不加强信贷业务规范,降低信贷风险,则再好的金融政策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当前形势下,相关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配套管理,加强对农村金融借款情况的摸排调研,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规范农村信贷业务,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开展针对性的农村金融借款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诚信借贷氛围,增强农民借款及担保风险意识。只有加强贷款风险防控,保证小额贷款回收和再循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为农村的发展不断&输血&,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记者观察
  农村金融市场亟待&破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渐渐被催生。尤其是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城镇化带来巨大融资需求,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扩大生产、改善生活、创业开公司&&当城市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等等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不断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农村仍面临着贷款难的尴尬境地。实践中,当农民出现资金短缺时,首选的仍是向亲戚朋友借款,这种窘境客观上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而贷款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这就加剧了农村市场对金融的迫切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供应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与城市不同,农村金融面临的是分散的小农户,城市使用的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在农村严重缺乏,同时农业经营也面临着很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在追逐利润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往往对农村的小额贷款缺乏热情。再加上繁琐的审核程序与严格的金额控制,使得农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者难以获得自己所需资金数额的贷款。
  目前通过发放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政府试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且也确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农村金融仍存在供给与需求失衡的问题,供给不足仍然是困扰&三农&发展的重要问题。现有条件下,农村金融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近日,央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利率放开被许多人解读为金融改革破冰之旅已经启动。希望看到的是,金融改革也能破开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与供应间失衡的&坚冰&,这样才能为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注入一股源源不断的动力。
  ■法官建言
  多管齐下 疏堵结合
  记者在采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时,他强调,审理好农村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于规范金融秩序,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加强平安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刘新平给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监管,规范农村信贷业务,在加大农村实体经济贷款扶持政策的同时,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规范贷款担保活动,强化贷款担保风险提示。要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
  二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与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发放与回笼。有条件的农商银行应设立专业法律事务部门,加强贷款法律风险审核和诉讼业务指导,规范案件诉讼行为,提高不良债务追讨效率。
  三是加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借款纠纷调研,构建覆盖农村的个人资信网络,加大对违约责任和恶意骗贷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加大贷款人的诚信调查力度,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加强与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的联动,通过他们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系管理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农村金融贷款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诚信借贷氛围,提高群众借款及担保风险意识。由于贷款的主体多为农村的农户,然而这类农户对金融借贷的性质又认识不够,导致对还款的确实履行大打折扣。为此,要加大对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与教育,进而促使借款人能自愿地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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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网调查:保姆疏忽致雇主受伤 成都家政市场现“雇主责任险”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21日讯(记者 张异同)近日,成都某小区保姆因疏忽导致雇主小孩坠楼,这不仅给孩子的父母带来了丧子之痛,也给保姆留下了无尽的赔偿难题。日前,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西安家政无忧保险”,囊括了对行业内家政人员的各项保障,包括对雇主意外伤害身故的后续处理。那么,成都的家政行业是否有购买这类型的险种呢?今(2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深入成都家政公司进行调查。
  记者调查:家政行业意外不少
  对于家政公司来说,最头疼的问题就是雇主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就员工自身来说,出了交通意外、服务工伤、对雇主的意外伤害、雇主的家庭财产损失等情况,赔偿费用可能会是一笔天价。但是,这样的意外总是时有发生。
  成都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小兵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在成都,入会的家政企业(以家庭服务为主)大概有60到70家,协会今年上半年接到的员工意外情况大约只有10起左右。“但是难免很多意外伤害,企业能够自己解决的,就不会告诉协会。”
  家住成都神仙树大院的刘女士说,“家里请的家政换了好几个,什么状况都遇到过,有打坏东西的,有打扫卫生碰伤家里老人的,有突然生病不来的……”这些意外总让她非常无奈。“我也晓得搞家政的不容易,喊她们赔钱也有点不忍心,但是总不可能我自己垫付嘛。”
  雇主对赔付有疑问,家政人员也很委屈。
  四川新闻网记者在走访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王勇刚介绍,家政人员分两种:一种是中介制员工,一种是员工制员工。对于中介制员工,公司只起到确定该员工身份和充当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制员工与雇主发生经济或安全纠纷,公司是不管的,因为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正式人员。”王勇刚说。对于这类型的家政人员,出了问题,当然只能自掏腰包。
  如何解决?成都26家家政企业为员工购买责任险
  中介制员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那么员工制员工呢?王小兵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自去年年底,行业入会家政企业中,已有大约26家企业为正式员工购买了责任险,包括: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三种。
  “雇主责任险是对后两种险种的补充,三个保险基本涵盖了对家政人员本身以及本人导致的雇主安全、财产损失的赔偿。”王小兵说,“购买的金额不同,赔付上限就不同,协会还在鼓励各剩余家政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
  随后,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某保险公司获悉,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包括了购买保险的家政人员工作中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李娟(化名),迄今在从事家政保洁工作快5年了。据介绍,2012年9月,她在为雇主擦阳台玻璃时,不幸从2楼跌下,颈椎骨折,被送到成都解放军416医院住了4个多月才痊愈,医疗费达10多万。最后,李娟拿着医院开的发票在保险公司报销了9万多,“不过,我当时是找社保报销的,现在好像是按‘家政服务员职业意外险’报销。”
  据王勇刚介绍,“家政服务员职业意外险”的保险金是包括在雇主支付的服务费中的。“若雇主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也可以由公司为员工代买。”
  责任保险并不完善 需政府牵头协会规范
  虽然家政员工责任险覆盖面广,不过,王勇刚称,这类型的保险其实并不完善。“总会出现赔付不及时和赔付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他说,“最好是由政府牵头,专门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由协会统一管理。”
  王勇刚认为,就责任险方面,成都家政服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更进一步发展。
[编辑:袁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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