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要确权了,房子会被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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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复后不建房子会不会被回收?
提问者:项米琪|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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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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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94500
| 被采纳数:77
会的,宅基地空闲的,没有时间长短,可以由村集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回后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组织复垦后用于农业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分配给农村公民建设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
回答数:2868
| 被采纳数:0
我记得是二年内不会过期,超过二年就得重新批了。另一说法是做好地基后停工就不会过期。所以建议你最好批好之后就立即动工,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哦~
回答数:22075
| 被采纳数:6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是没有年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但是农村建房不仅涉及到宅基地还有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分别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据我了解,后两证都是有具体的有效期的,同时也分别可以申请延期。超出有效期后,再建房时需要重新审批,如规划与原先审批的宅基地不同,就存在原先的宅基地审批也要重新进行。
同时在未建房期间,发生土地征收、规划调整、农田整治等情况下,宅基地审批不能作为单独物权享受补偿等权利。农村空闲宅基地可能收回么,有什么规定--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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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闲宅基地可能收回么,有什么规定
我们家在农村有自己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农村空闲宅基地可能收回么,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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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规范确认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以上是农村空闲宅基地可能收回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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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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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以上是农村空闲宅基地可能收回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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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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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会被收回的有哪些情况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即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国内宅基地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用以明晰宅基地产权。但是,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原因不予确权。那么,未获确权的宅基地是否会被无偿收回?没有确权登记是否就意味着没有使用权了呢?一、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你家宅基地未被确权,就意味着国家不给你这个宅基地以认可和保护,它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不合法的。这也意味着你这个宅基地可以继续按一定的原则分配给集体其他成员。二、但在现实层面,农村土地的确权又是以尊重历史和尊重农民的意愿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农村土地确权不给你家宅基地确权,您也不用太担心,因为要进行重新分配并没有那么容易。所以即使集体要收回去,也是要得到“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也就是你的同意。而且如果真的收回,一般也会给予合适的补偿。三、农村宅基地会被收回的几类情况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会给予一定补偿。2、因乡村公共建设需要而重新分配宅基地。3、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4、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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