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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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被征收户限购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16:23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房屋被征收户在产权调换或用货币补偿款再次购房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我局不再进行限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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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日&&&
集美区财政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我区土地房屋征收面积不断扩大,相应土地房屋征收资金规模日益加大。近年来,市、区政府不断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但仍缺乏全面系统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做强征收资金保障,提高征收资金使用效益,我局采取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个别访问等方式对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进行调查了解,完成了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课题调研报告。
一、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分类及管理主要模式
土地房屋征收资金主要分类:按征收资金承担主体可分为市级财政资金、区级财政资金、镇(街)财政资金及非财政性资金;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土地出让金、公共预算资金、融资资金、社会资金等;按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按标准补偿费、安置房购置费、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及征地工作经费、拆迁业务费、测量费等其他二类费用;按项目性质可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资金、土地收储项目征收资金、边角地(预收储)征收资金等。
无论市、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涉及环节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确定(主要是依据立项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及依据(主要是根据勘界技术报告、用地批复、征地通(预)告、拆迁通告等);征收资金来源确定(主要是依据立项文件)、征收资金审核、征收资金拨付、征收资金支付、征收资金会计核算、征收结算及征收资金审计监督等。因各环节运作方式不同,形成不同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模式。区分市、区项目,我区征收资金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
1.区项目主要管理模式:(1)2007年以前,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结合当时区对镇(街)财政体制,明确开发建设投入由镇(街)负担,土地出让金收入返还镇(街),土地房屋征收由镇(街)依托镇(街)属企业实施,相应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收支管理主要是由镇(街)负责,主要有灌口镇灌南工业区、后溪镇野生动物世界和仑上工业园、集美街道东海商住区、侨英街道汽车精品市场等项目。该管理模式优点是镇(街)积极性较高,开发建设进度较快,存在主要问题是开发建设资金在镇(街)范围内平衡,或者镇(街)开发建设收支较难平衡,通常需要向区财政借款,或者资金结余较大,区财政较难统筹,因此主要适用于较早期范围相对较小的开发建设项目;二是区级成立管理机构,土地房屋征收实施依托区属国有企业,主要有集美北部工业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主要是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该管理模式的优点是有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也较有利开发建设资金筹集,较适用于相对集中成片开发项目,存在主要问题是在全区大面积开发建设情况下,征收工作力度不够;三是区级成立管理机构,土地房屋征收由镇(街)实施,主要是文教区项目、机械工业集中区后溪工业组团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分别由文教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该管理模式优点是镇(街)对辖区情况熟,有利开发建设项目推进,较适用于成片开发项目,存在主要问题是在管理机构管委会人员或机构变动较大情况下,与区财政往来资金结算难度较大;(2)2007年-2012年之间,其主要背景一是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土地出让金支出要求也更规范,二是考虑到镇(街)开发建设收支通常较难平衡,且镇(街)融资又受到较大限制,区财政调整对镇(街)财政体制,开发建设支出上收区级;三是随着我区开发建设推进,项目多而且大范围全面推进。在此背景下,我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模式调整为区财政通过与下级往来方式直接预拨镇(街),土地房屋征收由镇(街)实施,该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能较好地保障镇(街)征收资金需求,存在主要问题是预拨征收资金有结余或进度较慢情况下,预拨资金沉淀镇(街)难以统筹调剂使用,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再是预拨资金难以及时结算,造成财政往来资金挂帐金额较大;(3)2013年以后,区财政对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实行授权支付办法,同时强调镇(街)支付征收补偿等费用时必须已经相关审核部门审核,该管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资金沉淀镇(街)及往来资金挂帐问题,而且能更好地保障镇(街)征收资金需求。
2.市项目主要管理模式:(1)2003年以前,我区市项目较少,主要有高速公路项目,通常由项目所在镇(街)实施,市项目业主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拨付相关镇(街);(2)年,市实施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战略,同时明确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区政府负责制,落户我区市项目大量增加,按市项目征收资金拨付流程管理模式有:一是征收资金市业主或代业主直接拨付至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或区属国企业模式,主要有灌口镇汽车城项目、杏滨街道办马銮湿地公园项目早期拨付资金、厦安高速项目,集美建发公司集美大桥项目,其优点是征收实施单位直接对市业主负责,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征收实施单位向市业主申请资金力度较大,较适用征收工作涉及镇(街)单一情况;二是征收资金先拨付至区相关部门单位或区成立临时机构,其后再拨付至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模式,主要有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扩建、LNG、成品油管道等项目,其优点是区有专门单位负责向市业主申请资金及进行沟通协调。以上&一、二&两种管理模式均存在不足在市资金未到位时,区财政代垫资金,在项目结算滞后情况下,区财政督促结算时情况不清楚;三是征收资金先拨付至区财政,其后再拨付至区相应管理部门,最后拨付至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模式,主要有原文教区项目;四是征收资金先拨付至区财政,其后再拨付至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模式,市项目大多是采用该种模式。以上&三、四&两种管理模式存在共同优点是区财政对项目收支情况相对清楚,存在不足是区财政对市征收资金仍是&过路&拨付,对项目情况缺乏深入了解;(3)2012年以后,区财政较深入介入市项目征收资金申请、拨付工作,2013年起,对市项目资金也实行授权支付办法。该管理模式优点是区财政能较全面了解市项目资金拨付过程和情况,也能较好地与市财政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包干政策较好地衔接,存在不足是我区项目繁多,而区、镇(街)财政人员力量有限,财政压力增大。
二、当前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1.缺乏完整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市目前更多是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但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相对较少。实践主要做法:一是按照项目工程投资组成部分按照工程资金管理;二是通过土地房屋征收委托协议明确资金拨付、资金审核和结算办法;三是按照习惯性(没有相应文件依据)做法管理;四是对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部分内容部分环节进行明确(市、区涉及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主要文件详见附件),但缺乏完整管理办法。实践中存在主要问题:一是管理模式多样,各环节权责难分或者权责划分不规范不合理,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二是让相关人员特别是新接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难于把握,感觉无从下手。
2.项目征收资金结算工作滞后。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级领导、部门都比较重视,强调资金必须保障到位,但在项目交地后,后续的结算工作则相对薄弱。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项目时间跨期长,原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变动大,部分项目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结算资料收集整理不及时不齐全;二是无论市、区项目,结算工作都要求较高,要求提供较完整资料,正确全面归集项目征收资金收支情况,但在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为及时交地,存在征收补偿协议未及时审核、部分补偿佐证材料不齐全等各种问题,在项目交地后又缺乏及时协调解决机制,个别项目结算即使存在问题较小也难以及时协调解决导致结算工作一拖再拖;三是部分项目征收资金结算按照一贯结算方式结算存在较大困难,如部分市项目从我区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项目中切割部分地块,部分项目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原已实施土地征收或土地预征收项目等。项目征收资金结算工作滞后导致难以正确核算项目成本,代垫上级资金难以及时申请到位,区级预拨资金结余资金沉淀镇(街),区财政往来资金挂账余额较大,也难以及时纠正征收补偿中不合理情况。
3.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使用公允合理难以把握。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情况,统一征收补偿政策标准难以也不可能涵盖征收补偿各种情况,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对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问题,加快征收工作起到非常重要作用,但在不可预见费的使用上,规定较含糊,市、区主要强调总额控制(市40%、区25%),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上主要依靠镇(街)把握。各类补偿对象需用不可预见费补偿情况各种各样,在确定不可预见费具体补偿金额时,通常依靠项目经办人员洽谈协商,各镇(街)、镇(街)项目负责人在补偿对象价值判断及不可预见费标准把握上难免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预见费是否公允合理难以准确衡量。也存在因对征收政策、不可预见费使用范围、财政财务知识理解不一,部分应该从正常标准内支付或其他资金渠道支付的补偿资金却从不可预见费渠道支付,导致项目结算特别是市项目结算时,结算数据不精确或不可预见费不足。
4.审核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市项目在房屋征收资金包干机制之前审核机制是区审核后市财审进行决算审核,房屋征收包干后房屋征收资金市财审进行事前审核,但土地征收还是决算审核;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由区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土地征收补偿由区土房分局负责,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由区拆迁办审核,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房屋拆除费(视同工程)由区财审负责,其他相关费用如拆迁业务费、测量费、评估费等则由区财政直接把关。市审核机制存在主要问题: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根据区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情况实施征收补偿,结算又以市审核部门审核补偿为依据,存在前后审核不一致情况,不但影响补偿是否正确评价,也影响项目结算进度。区审核机制机制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审核部门分散,一个项目征收实施部门需分别报送多个部门审核,与多个部门沟通,不利提升办事效率及加快审核进度;二是部分费用如拆迁业务费、评估费等其他二类费用,依靠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事后把关,而此类费用金额较大,计费也相对复杂;三是在市项目房屋征收实行事前包干审核情况下,不利于加快房屋包干费用事前测算审核;四是预征收边角地(预收储地)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反映存在审核依据不足情况,因此在审核过程中通常以确认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形式进行审核。
5.土地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办法需统一。在镇(街)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镇(街)在部分环节的具体操作存在做法不一。主要有:一是在新项目土地征收涉及旧项目已征收土地或已预征收土地情况下,有的镇(街)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会在协议中明确已征收或预征收补偿情况,并在协议中抵扣已支付征收补偿资金,从而新项目整个征收补偿情况清楚,有的镇(街)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则不再提及,优点是可减少征收工作量,但也存在不利正确结算新旧项目征收费用甚至重复结算或支付征收资金情况;二是在支付征收补偿资金时,区通常是要求镇(街)补偿金额已通过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后支付,有的镇(街)按此要求支付,有的镇(街)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补偿资金,在事先与审核部门沟通不充分情况下,存在事后审核较难通过,但已支付补偿资金又难以收回情况。
三、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主要对策和建议
1.市牵头制定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市结合当前各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实践,制定一个涵盖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全过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收项目确定依据、征收范围确定依据、征收资金来源确定依据、征收工作委托、征收资金审核、征收资金拨付办法及流程、征收资金支付时点和依据、征收资金结算、征收资金审计监督、征收资金管理各环节部门职责等。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必须有利保障征收资金及时到位角度出发,适当弱化资金拨付审核,加强支付环节审核和监督。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必须明确征收各环节需完善的手续和材料,征收补偿协议审核时必须具备的佐证材料,项目结算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制定征收资金管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在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及银行清算日益快捷情况下,市项目可通过区实行授权支付,既减少资金沉淀又可加强实时监控包括进度监控。当然,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必然会有跟区、具体实施单位镇(街)当前的实际做法不一致的规定,这也需要区、镇(街)给予配合,区、镇(街)该作适应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2.合理定位市、区财政及所属审核部门在征收资金管理中职责。在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模式下,征收资金属于大都属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在征收资金管理中应承担主要管理职责,但目前财政部门特别是市财政部门在征收资金管理中扮演角色更多是&审核&,在当前大开发大建设及征收工作任务艰巨情况下,定位不甚合理。从市项目情况当前实际情况看,决算审核不但所起作用不大,有不可预见费、市标、区标等变通措施,区级征收资金支付后也不可能因市审核没通过而收回,而且因市审核导致市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而引起市区矛盾,更糟糕的是无论区级征收补偿情况如何实际最终都必须市财政支付。市项目应充分发挥上下级财政职能,市财政在征收资金管理、上下级结算、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甚至征收标准等方面发挥更多更大作用,不应在项目决算审核方面投入太大精力,区财政在征收资金使用审核、按市规范要求支付资金、整理结算材料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市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包干政策。市出台的房屋征收包干政策规定包括包干内容、包干费用、资金拨付、协调机制、审核操作规程等,规定也相对合理,包干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测量费、公证费、拆除费、办理权证税费、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按期交地奖励金等,可确保涵盖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土地征收包干政策方面,一是标准不尽合理,且没有不可预见费等其他政策配合为包干兜底,如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包干补偿标准为3万元/亩,但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3万元/亩难以包住,实际操作中个别项目以按实清点补偿同时扣除3万元/亩进行补偿;二是所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其他费用没有涵盖,如测量费、迁坟费、杆线迁移费等;三是市资金审核拨付办法没有明确,实际操作办法无论进度款拨付还是结算审核都没有真正体现包干精神。应完善土地征收包干政策,包干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同时考虑到净地交付要求,清表费应视同土地征收费用纳入一并包干,同时按土地征收费用的一定比例(10%)作为其他费用包干,实现土地征收彻底包干,减少后续结算审核工作量。
4.完善土地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的使用。由于土地房屋征收标的在区位、历史、用途、结构等各方面性质上不同,征收补偿对象支持配合征收工作情况不同等原因,土地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政策一定要有,实践已证明能较好地解决征收过程中实际问题,加快推进征收工作,但在如何规范、公平、合理使用,避免征收成本攀升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补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不可预见费使用;二是采取专业审核部门意见和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指挥部、镇(街)决定相结合办法,即对征收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单位先提出意见,统一报送市审核部门(或区审核部门),审核部门结合相关标准及全市(区)实际情况提出专业性书面意见作参考,不可预见费具体补偿金额最终由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单位决定。
5.区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审核机制,充实征收审核人员、财政工作人员力量。市实行征收资金包干政策后,区一是要加强征收资金事前测算工作,确保包干政策包干费用不重复不遗漏,如杆线迁移费用、&产权置换&安置房逾期过渡费和办理安置房权证税费等不能遗漏;二是区要加强决算审核,实行包干政策后,征收决算审核及补偿决定的作出均需区负责;三是要加强征收资金申请拨付,包干政策规定:征收资金申请材料需要区财政局审核,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进度和征收资金使用监督,区对征收资金无论市、区项目均实行授权支付办法,可很好地与市实行包干政策要求做好衔接。区对征收资金实行授权支付办法,也规定征收资金支付时必须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强化事后监督,这也要求相关审核部门必须加快审核进度,确保征收实施单位及时支付资金,保障征收进度。我区征收项目繁多,资金来源各异,部分土地已预收储,项目交叉情况较普遍,项目结算情况复杂。总而言之、市包干政策和区授权支付办法、征收项目实际均对征收审核部门、财政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任务更加繁重,急需要完善审核机制,审核机构相对统一,审核内容包含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急需要配齐配好审核及财政工作人员,加大相关业务内容培训,特别是目前很多工作依靠基层财政人员,基层财政人员力量更应加强。
6.加快已完成项目结算。历史旧项目时间拖得越长越难结算,而且部分项目征收资金还是作为股权投资,结算是否正确直接影响股权投资比例,集中力量加快历史旧项目结算。一是镇(街)全面摸清历年来市、区项目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整理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等结算材料;二是区分项目情况,部分项目简化结算程序,主要有文教区、园博园项目,同集滨海小区(集美段)项目、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集美分院项目等;三是强化结算主体责任,市项目业主应积极主动承担包括协调审核、市区对接、相关项目资料提供、对帐等责任;四是无论市、区项目,在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问题,部分问题虽小但相关审核部门难以解决,需要统一协调结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因此市、区均应成立征迁资金结算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结算过程中遇到问题。
六、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模式创新。一是加强市项目开发建设机制投入体制创新。目前市项目开发建设投入负担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城市道路模式,土地房屋征收费用由区级负担,建安工程投资市负担,二是片区开发项目均由市负担,片区内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均属市所有。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可共同投入,土地征收费用由区负担,建安工程投入由市负担,采取经营性用地划出部分地块出让收入归属区或者分成的方法平衡区投入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二是加强对按项目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模式创新。按项目实施土地房屋征收主要是当前各级无论是征收资金来源、用地审批等各环节等都必须按具体项目落实,但严格按项目实施土地房屋征收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是:增加镇(街)征收工作量及难度,会导致紧相邻地块或房屋因征收时间不同而补偿标准不一致;项目繁多时,项目用地交叉情况多,项目资金结算复杂;按项目征地造成预征边角地、收储地分布零散,预征边角地、收储地管理难度大。目前在集美区开发建设已到一定程度、辖区无论哪里的地块都已具备较高价值情况下,更应加快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一是市集中各种资源包括招商、用地指标、资金等等加快集美区开发建设,确保更多更好的项目落户集美,整合项目集中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这不仅有利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而且能让岛外新城建设尽快出形象;二是尽可能生成如厦门新站片区起步区之类的大片区项目,按大片区项目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三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生成项目时尽可能把村庄周边的土地及零星房屋一并纳入征收,尽可能避开房屋征收,对确实难以避免房屋征收且征收量较大项目,则尽可能按片区或整村征收,并按具体项目制定具体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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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口】& & <span style="color:#、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土地征收是指将政府将集体土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收为。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
& & <span style="color:#、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span style="color:#、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法律依据不同;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不同;执行程序不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 & 4、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决定、评估、补偿决定等主要程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遵守批准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等主要程序。
& & 5、房屋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房屋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反悔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 & 6、政府公告和政府公文中常见的&征地&和收回国有使用权有无区别?
& & 征地,严格意义上,是指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是一种土地征收行为。征地不同于收回国有的行为。征地的结果是土地的发生变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的变更,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 & 7、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 &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附的土地不仅享有使用权,也享有某些所有权的权能。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没有年限的限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 & 8、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 & 这个说法不准确,也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常有相反的案例发生。
& &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不低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案例也不鲜见。
& & 1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时除了获取房屋补偿是否还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 &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获取房屋补偿的同时,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限制被征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权利。
& & 11、房屋征收涉及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
& & 房屋被征收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得剩余年限的,同时可以依法要求按照收回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 & 12、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补偿争议如何解决?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或者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可申请行政协调,对协调不服的可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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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问题
老婆家据说要征收了,我们本想生个孩子能多点征收款的,可是来不及了,有啥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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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好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您了解遗产税吗?遗产税其实是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它和其他税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征收标准等。房屋遗产税是多少?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房屋遗产税是多少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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