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走私货物打人犯法怎样定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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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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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四、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
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第五款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 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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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走私怎么判刑?
儿子要了,想买一套婚房,可是我的钱不够。我听说走私药品利润特别高,就用手头的钱倒腾了一批药品去走私,结果被查住了。请问,药品走私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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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二、应该如何处罚1、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的7年以上、罚金、(情节较轻,3-7年)。2、走私文物、黄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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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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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下列行为认定为洗钱罪的有
A. 乔某在缅甸某地贩毒,赚了50万美元,回到中国后买了两栋楼房和一部车
B. 某银行工作人员鲁某与走私犯梁某勾结,为梁某后来的走私活动提供大量支票
C. 叶某接受某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提供的各种汇款,在中国国内投资办厂
D. 蒋某参与某邪教组织,并将该邪教组织的部分收入存在自己家庭收入的账户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A行为人如果事先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事后又洗钱的,应当只追究行为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共犯的刑事责任,洗钱行为是其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后继行为,为前罪所吸收,不应对其洗钱行为再单独定罪。B《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有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叶某的行为是明知恐怖主义犯罪的收入而掩盖其犯罪性质,因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因此,可成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D邪教组织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单选】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A. 非法经营罪
B. 走私普通货物罪
C. 收购赃物罪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罪包括以下五种方式:瞒关(隐瞒不报)、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闯关、变相走私(即后续走私,刑法第154条)和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间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在犯罪客体上是不同,前者是市场秩序,后者是国家海关管理秩序。王某的行为同时侵犯这两个客体,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关税50万元)的量刑重于非法经营罪,因此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王某收购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也构成收购赃物罪,成立收购赃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王某不存在偷逃关税的直接行为,因此不构成偷税罪。
3.【单选】甲是小乙(5岁)的养父,在小乙母亲死后,对小乙长期虐待致小乙重伤。一日又将其领至野兽经常出没的山林深处,以“方便”为名躲藏后溜走,意图让野兽除去小乙,后小乙幸被一名猎户救回。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A. 虐待罪与遗弃罪数罪并罚
B. 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 故意重伤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将5岁小乙放在野兽经常出没的深山,就相当于剥夺了小乙的生命权,属于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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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南宁海关日晚间通报,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13日联合广州、湛江、黄埔和石家庄海关开展打击汽车走私“11.22”联合行动,打掉汽车走私保货团伙6个,涉案汽车1900余辆,案值约19亿元人民币。该案是南宁海关1999年建立缉私局以来侦办的最大一起汽车走私案。那么,走私汽车应如何定罪处罚?购买走私汽车是否构成犯罪?一、走私汽车应如何定罪处罚走私汽车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定罪处罚:、走私汽车为全新车由于国家并不禁止进口全新汽车,所以,走私全新汽车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走私全新汽车,偷逃应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走私全新汽车,对单位判处罚金,偷逃应缴税款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汽车为旧车(二手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前,走私旧机动车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比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号)第八条,就曾将走私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走私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的,规定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对于走私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不再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是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一百吨以上,或者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走私汽车既有全新车,又有旧车(二手车)的走私汽车中既有全新车,又有旧车的,则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数罪并罚。二、购买走私汽车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55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汽车的,则构成走私罪。具体根据行为人所购买是全新车,还是二手车,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1、走私汽车是否是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的,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不是直接从走私人手中购买的,那么即使购买的汽车是走私车,行为人也不构成走私罪。2、行为人明知是走私汽车而帮助销售的,如果事先没有与走私人通谋,则也不构成走私罪。对于上述两种行为,一般应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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