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我有什么冒充他人签名法律责任任 要是和他签上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措施有哪些
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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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三)明确借款用途。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在实践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及支付补偿金,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至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关于加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借款人提前还本时,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应是一个总体原则,但可根据具体项目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免。银行借款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还款并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约束借款人、贷款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将借款合同中(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为例)借款人违约情形中的第八点“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权”删除,我认为这一点不宜删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已属于《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债务,已经严重影响银行对其信誉的评价,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贷款行的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在实行一个统一法人制,如果将这一点删除,银行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无法进行违约救济措施,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增大,所以这一点不能删除。另外,这一项中的第十条约定“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点是对借款人违约情形作的一个补充性约定,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有其他借款人违约情形的出现,所以约定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达到一个严谨、完善的效果,同时也表现出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负责态度。3、其它约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二、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措施有哪些1、加大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管理力度。应加强金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和道德品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依法经营,减少产生不良贷款的人为因素。对贷款及担保严格审查,实行贷款责任制度,做到谁放贷、谁负责、谁收回,严格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杜绝“领导贷款”和“关系贷款”。2、依法清收拖欠贷款。银信部门要克服打官司难、执行难的为难情绪。经过多次催收城郊,危及银信贷款安全,而自己难以收回的贷款,就应积极地诸诉法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破产,以防止其逃避银行债务,侵吞借贷资金。3、各级地方部门、主管部门领导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银信部门的经营自主权,杜绝强迫性贷款。工商部门、审讯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查,不给一些“皮包公司”以可乘之机。4、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协助银行收回贷款本息。为防止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财产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金融债权的实现。在审理中,发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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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债务人及其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关于复利的约定、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约定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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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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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我卖二手房,已签了买卖合同。买方是贷款的,中介说买方先交总房价的25%,就让我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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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该人还能从银行贷款么?”:不好说。(1)如果他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解决了身份证的问题,应当是可以贷款;(2)如果解决不了:贷不了。(3)但这事总会有一个解决办法的,他不可能让自己一辈子成为黑人。2、“1.日签定该合同,该购买人在多久之内不能履行合同,合同就自动失效了?该合同会不会5年10年都有效?”:(1)对方的付款期限、合同失效期和失效条件:应由你们在合同中约定。(2)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合同永远有效。(3)鉴于出现了当初无法预料的事,你可以找对方协商约定一个合同失效的期限和条件:约定条件实现、期限到达时,可以让合同失效不再履行。3、“2.卖房合同里没有对银行不能批贷情况进行约定,由我先提出不卖房是不是会构成违约?要负什么样法律责任?”:(1)你无权提出不卖房:因为他贷不了款并不等于他就无法支付房款:也许他可以筹款或是借款来支付房款呢?也许他能在一定期限内办好身份证、办好贷款呢?这种情况下你不卖房:就是你违约,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你需要赔偿对方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赔偿对方因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4、“从法律意义上讲,如果解除合同?我该退给该购买人多少首付款?是全款么?对方应该承担多大比例违约责任?中介承担多大违约责任?”:(1)如果约定的是“首付款”、而不是“定金”:你解除合同需要退还首付款。如果约定的是定金:你需要双倍返还(如果是通过中介的,很可能约定的是定金)。(2)不是全款,因为你也没有收到全款。(3)中介一般在介绍你们签定合同后不再负什么责任:除非你们与中介的合同中另有约定。5、“在这个过程中,我能否把这个房再次出卖?”:你卖也不是不可以,只是需要向原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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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买方是贷款买房,已经跟我签了买卖合同,但还没付首付,我想问如果他的贷款没办下来,我能跟他终止合同并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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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没办下来需要看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买方不,恶意终止合同违约,可以依情况对其提起诉讼。如果买方积极,但是因其个人原因,比如征信不合格造成的违约,是不够成恶意终止合同的。再一个如果双方签署的合同有明确条例显示终止合同相关责任,则上述两种情况均须承担合同标注相关责任。谢谢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年轻人买房很难一次性付款,基本需要贷款。你清楚这之中的流程吗?下面通过分解一步步过程,让你清清楚楚,顺顺利利贷款买房。
贷款买房流程详解 让你安心签合同
贷款没办下来需要看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买方不,恶意终止合同违约,可以依情况对其提起诉讼。如果买方积极,但是因其个人原因,比如征信不合格造成的违约,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不可以,,从人道上说,你不应该
你好,如果在买方贷款未批下来前您终止合同,那是您违约,您需要负法律责任;若因买方原因导致不能贷款或其他,您随时可以终止合同并索要相应损失。
您好,可以的,如果因为买方个人问题导致贷款未能审批下来,责任在买方,您可以终止合同,并让买方赔偿相应事宜。
签订合同前是要查询购房人贷款资格的,所以一般来说这个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您好,如果您们签订了买卖合同,上面有没有标注多长期限不给首付属于违约?如果没有而您要求终止合同是属于您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买方」是不用给违约金的!如果合同标注有交首付的迟期限他没交,延期了是可以要求违约金的,您要看下合同的违约条款有没有这一项,谢谢!希望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如果他可以借钱一次性付你呢,如果借钱借不到贷款也不行,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违约金是不会赔的
首先你要看合同的首付款时间是多久?如果买房已经严重超出了合约时间,可以解约。其次到银行了解买房的贷款问题,是个人原因还是银行原因,如果是个人原因,可以解约
现在沈阳的过户流程,过户之前要先贷款审批,如果买方没有拿到贷款审批涵,说明是买方的原因,合同上如果写明首付多少贷款金额多少,如果买方不能一次性支付房款,可以从买方要违约金的。
第1-10条,共1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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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签完贷款合同是不是银行就必须贷款给我们了?
二手房,是不是签完就代表银行必须贷款给我们,不贷款给我他们就违约了,银行通知几天后去签贷款合同和抵押的一些东西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1、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应当按约定提供贷款。  2、银行未按约定提供贷款的,即为违约。借款人可以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提供贷款),也可以不要求继续提供贷款,而要求银行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院工作人员
不是。签的贷款合同只是证明了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存在,银行要审批所有证件真伪,然后审批买方的贷款资格及购房资格,一般一周左右会出一个审批结果。审批通过之后买卖双方就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之后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放款给卖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那只是一个贷款合同。要到评估公司的评估。还需要报到所在地区的分行审批。通过后会把钱打到卖方不是
不是,一般来说银行需要审你的资质,如果资质合格将会放款,如果不合格就不会放款的。
您的意思是现在您已经知道了银行的批贷金额了,并且原业主的全部房款你还没付。就等你的新房本区作抵押。如果这样 算你的违约,一般银行算利息是从批贷开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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