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咨询下小产权房子纠纷应该咋处理
输入手机号码,报价结果将发送到您手机
装修顾问-馨馨
4年行业经验,24h可咨询
10秒闪电通过好友
报价短信已发送到您的手机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稍候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您的装修预算约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装修顾问 -馨馨
(四年装修行业经验)
微信扫一扫
3.&您家小区名称 :&&
请选择您家的装修时间
咨询下小产权房子纠纷应该咋处理
提问者:霍格菲| 地点:
| 浏览次数:
我来帮他解答
还可以输入1500字
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2
| 被采纳数:0
如果房子遇到了拆迁或者其他纠纷时,应到到法院起诉,要求退回房款以及利息。小产权也就是集体产权,是不受法律保护
回答数:29
| 被采纳数:1
(一)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二)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五)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产纠纷哪些可以诉讼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到底哪些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呢
回答数:31
| 被采纳数:1
小产权房拆迁纠纷的处理方法;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案例?想了解下。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案例?想了解下。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广西-崇左市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589 次
点赞人数:19 人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1:  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解析: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集体成员。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2:  因为开发商承诺某小产权房项目很快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小李考虑到价格便宜便签下内部协议。孰料相关手续办理一拖再拖、办证时间遥遥无期,办不了按揭的小李只有借钱交了房款。另外小李的妻子已怀孕,由于落不了户,孩子将来的上学问题等等均受到影响。  解析:小产权房面临的政策风险很大,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禁令不断,而南京亦早在2003年8月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清理处置小产权房的专项行动,目前办证的两个重要环节,即政府批复和开发商缴齐土地出让金,符合这两个条件者少之又少,开发商的宣传不能轻信。同时购买小产权房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获得银行按揭,且小产权房无法落户,这些风险购房者必须清楚认识。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3: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解析: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4: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常平小产权房出售详情有哪些?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
地区:广西-崇左市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504 次
点赞人数:0 人
最近3年内建成的小产权房价格多在3500元/平方米左右,...??深圳小产权房专业出售深圳市地区小产权房(包括:深圳市罗湖小产权房,南山小产权房,福田小产权房
南京有哪些小产权房?国家是否允许小产权房买卖呢?
地区:广西-崇左市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471 次
点赞人数:90 人
海南三亚小产权房最新政策:1:,针对小产权房的清理,国土部已和地方政府达成初步意见,决定在今年对小产权房加大查处力度,对新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坚决制止。2:此外,有关部门目前也在协商、研究相应的小产权房政策,这些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考虑对已形成的小产权房项目,进行细致调研、区分类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针对解决农民自身住房问题的项目和针对外售非农民居住需求问题的项目区别对待。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小产权房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官为您详解!(附裁判案例)
我的图书馆
小产权房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官为您详解!(附裁判案例)
提升法律人人生境界,提高法律人业务水平。本订阅号运营人李耀辉律师,又缘于康德气势磅礴的名言,璀璨星穹之于夜空,犹如崇高的道德法则之于世俗,格外耀眼辉煌。于是乎,就有了“法耀星空”的横空出世。转自:公正烟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徐怀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将房屋让渡给其儿子居住使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三人与房屋购买人之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购买者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应如何处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敏、王某凤裁判摘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其儿子,第三人基于与使用权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占有该房屋,第三人虽非集体组织成员,但购房者无权直接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房屋。简要案情安某敏与王某凤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2月5日,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一套房屋,该房屋土地系集体土地,安某敏与王某凤非该集体组织成员。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安某敏与王某凤的儿子安某林居住使用,2011年4月1日,安某林及其妻曲某经中间人崔某玲介绍与唐某艳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唐某艳以22万元购买该房屋,唐某艳付清了房款并于2011年4月搬入该房屋居住。后安某敏与王某凤以安某林将房屋卖给唐某艳不知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以安某林对房屋没有合法处分权,唐某艳不属于董家疃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了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安某敏与王某凤起诉本案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唐某艳返还房屋。审判情况一审法院以安某敏与王某凤虽购买房屋属实,但不属于董家疃村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二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未予支持。以唐某艳与安某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房屋系安某敏与王某凤出资购买,虽不享所有权,但享有居住权益,唐某艳现居住在该房屋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唐某艳返还房屋。唐某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安某敏与王某凤不是董家疃村集体组织成员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二人购买房屋后没有在此居住,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其儿子安某林,安某林长期在该房屋居住占有,唐某艳基于实际占有人安某林的处分行为并支付合理价款对涉案房屋取得了占有权。安某敏与王某凤要求唐某艳返还房屋于法无据,驳回了安某敏与王某凤的诉讼请求。案件评析1、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立法模式,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的法律和政策调整主要通过对土地的调整体现。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销售给城镇居民,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给了城镇居民。虽然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完全产权,但是出卖房屋就变相处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权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05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分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城镇居民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虽买卖主体不同,但合同法律效力并无差异。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因此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无效。对于城镇居民买卖建立于集体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裁判。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11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上述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因此,应当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一是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该宅基地因征收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也转为城镇居民的,则宅基地性质已发生变化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有效。二是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所买的房屋已近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变更作出行政许可,亦应认定合同有效。三是买受人虽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但其配偶或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也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买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四是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及1999年1月4日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需要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办理。该条虽被此后修订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删除。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农村村民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五是对同一房屋经多次买卖、转让的效力,可以依据最后一手的身份和交易情况,结合前述原则进行判断认定。如果最后一手的买卖人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为宅基地并未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违反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自建而成,尚未改变土地用途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或尚未改变土地性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目前小产权房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进行新农村建设、征地等原因重新安置村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原本用来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却被售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成员,称为“农民安置房”。对于“农民安置房”的买卖,原则上认定无效,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有效:一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此情形因不会改变宅基地性质,还有利于发挥物的最大效应,只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明知买卖行为而未提出异议,以及诉讼终结前补齐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二是未取得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的出嫁女、入赘男购买小产权一定条件下认定有效。这种情况关键看是否在购房地有固定地生产、生活,并依赖配偶一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条件。三是租种土地的外村村民购买小产权房可以认定为有效。此情形要以租种该村的土地务农为主要的、固定的生活来源,外村村民在原籍已经丧失了宅基地及其上的住房,则其与迁入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间的小产权房交易有效。第二类是在集体土地上成片开发的小产权房屋,称为“商业小产权房”。“商业小产权房”的买卖一律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民的宅基地、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用地等情形外,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除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外,国家还出台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于2007年12月30日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但买卖商业小产权房的除非买卖的小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地和出让、规划、施工和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续,可认定合同有效。3、合同无效后的房屋返还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应当返还。首先,合同无效后所有物的返还属于物权的一种保护方式,其范围应为受领给付时的价值额,因为合同无效致使双方取得权利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其次,返还财产的目的是将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第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返还不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造成资源浪费,不适宜采取折价赔偿的方式替代返还房屋。再次,若房屋出卖方利用现行规范对合同的否定评价达到其恶意反悔逐利的目的,可在无效的过错责任分配的裁量上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取向,以矫正确认合同无效判决返还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4、合同无效后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房屋买受人对其购买的房屋即其院落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建建筑物,相应会增加房屋的价值。返还房屋时添附物无法分离、搬迁,即使能分离、拆除其价值也必然贬损,因此买受人应将添附物随原物一起返还给出卖人,出卖人将添附物的价值补偿给买受人。添附物价值的确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5、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及过错责任的分配。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和出卖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为限制流通物,故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此类案件成诉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在合同无效的原因过错认定方面,可认定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出卖人主张买受人购买居住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的,应与买受人银行利息损失相抵进行处理,不应单独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两项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是买受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买受人无法获得因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增值利益。这种增值利益是将发生纠纷时房屋的市场价与双方买卖时的房价相抵减后的差额作为房屋增值利益。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如果买受人已进住,还应赔偿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过错责任的分配,在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视买卖具体情况适用不同责任比例。要参考时间因素,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后城镇居民仍然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应在50%以下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比例,同时订立合同时间越长,越能体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当出卖人为获利而违约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更多;参考购房目的,买受人购买房屋是自住,还是投资,自住较投资所承担责任小;参考政策因素,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前提下,有时会适当放开部分农村房屋买卖,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应在50%以上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比例。 6、本案诉争房屋系董家疃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安某敏与王某凤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虽出资从董家疃村委购买诉争房屋,但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而无效。唐某艳虽从合法占有人安某林处购买诉争房屋,但因唐某艳也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安某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诉争房屋两次买卖均不存在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在安某敏、王某凤及唐某艳均不是诉争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唐某艳合法占有使用该诉争房屋,安某敏、王某凤无权要求唐某艳返还诉争房屋。安某敏、王某凤购买诉争房屋后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其儿子安某林,二人可向其儿子主张权利。在安某林向唐某艳主张返还诉争房屋时,唐某艳可同时要求安某林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应损失。本案的处理,实际上考虑了唐某艳在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虽然是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而设置的,但其在适用范围上应不限于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可扩张适用于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对待给付债务之间的履行。合同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如果存在相互返还的情形,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但相互返还的义务构成具有紧密牵连关系的两个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的处理实际上类推适用了《合同法》第66条规定。
馆藏&19114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要如何解决?别人不认账是不是很危险的
浏览次数:0
小产权房是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早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城市面积的迅速扩展,小产权房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当时其与正规开发的商品房的价格差别不大,所以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商品房价格节节升高,大多数城市工薪无力承担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房价,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但是,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对外销售。所以,在对待如何解决目前大量存在...
小产权房是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早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城市面积的迅速扩展,小产权房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当时其与正规开发的商品房的价格差别不大,所以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商品房价格节节升高,大多数城市工薪无力承担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房价,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但是,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对外销售。所以,在对待如何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上分歧很大。从长远来看,政府让利于民,让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将小产权房权属合法化,是一件利民又利国的事情。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本文所讨论的“小产权房”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有该土地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由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权属证书的房屋。与“大产权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现行法律不允许其对外销售,转让时易引起权属纠纷。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原因。某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导致房价攀升是小产权房在其城郊大量出现的社会经济原因。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相关税费已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伴随着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城市房价水涨船高。国家对房价调控失职是造成小产权房大量出现的背后原因。这些年来,由于政府在如何处理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关系上存在误区,手段当成了目的,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房价不断走高的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给城镇居民带来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可能,农民也享受到了土地带来的利益。小产权房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利益是其迅猛发展的直接诱因。解决现有的小产权房权属问题必须寻求其合法化的途径。检讨我国当前的征地补偿制度,让农村集体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借鉴及地方政府解决小产权房权属问题的做法与经验,建议通过立法将小产权房的权属合法化。重新审视我国的城乡二元土地流转机制,反思现行法律限制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借鉴一些地方政府土地改革的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权属问题。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小产权房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不受法律保护,存在很大风险。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很多购买者动心于小产权房的优惠价格,又因为对方的口头说明与保证而付诸行动,把它当成一场赌博。其实小产权房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不受法律保护,已经产生了很多纠纷。
小产权房买卖有何风险 常见纠纷有哪些?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2,asku:11,askr:72,askz:28,askd:14,RedisW:3askR:44,askD:133 mz:nohit,askU:0,askT:0askA:178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