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合同违约金过高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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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有支付定金,可请求依法参照定金调低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有支付定金,可请求依法参照定金调低。
&&&& 梅鑫华律师
原告:温某
被告:易某
第三人:深圳某中介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05万元,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逾期义务超过7天,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
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
3、被告返回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包制。
经查,定金人民币3万元托管在第三人处。
&[被告意见]:
我代理被告辩称:
一、编号NO.805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产是被告与丈夫甘灌祥婚后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事前未经甘灌祥同意且事后又未未经甘灌祥追认的情况下,被告私自转让房产,应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退一步说,即便合同有效,由于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支付过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故原告没有履行支付购房定金的义务,原告自己违约。
三、被告既没有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也没有指定中介公司监管定金,更没有指定监管帐号。原告如有证据证明其将款项存入他人帐号,原告可另行向他人追回,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定金人民币3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如果法庭认定被告违约,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明显偏高,请求法庭调低违约金。
[法院认为]:
编号NO.805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20%,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且原告没有提交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依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合同解除,定金人民币3万元应当由第三人直接返还原告。
[案件结果]:
(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04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
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3、第三人返还原告托管定金人民币3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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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杭州方中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若约定的;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杭州方中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邮箱:)。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就自己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日,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嗣后,因设计费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970006元及利息154925元、逾期违约金227901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方中设计公司要求被告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多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湖新城公司未能按约于日前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172000美元,亦未能按约于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剩余设计费美元,构成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西湖新城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给方中设计公司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西湖新城公司请求予以减少,依据充分,应酌情予以调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按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标准予以调整较为合理,故违约金应调整为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一审期间,西湖新城公司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予以核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并无不当。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合民一初字第9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1号
三、基本案情
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方中设计公司需在合同签订45个工作日向西湖新城公司交付总体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文件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出图)捌份;收费标准为1.5美元/平方米,暂按景观设计面积平方米计算,合同设计费预估为573500美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72000美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方案成果设计文件之时,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401500美元(按提交设计文件的设计面积核算确认设计费),按照国家同期汇率结算成人民币支付;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设计人责任、保密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日,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同年9月30日,西湖新城公司向方中设计公司出具《关于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工作量及设计面积确认函》一份,载明:根据贵方和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于2008年12月出具的《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业已于日召开的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审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设计面积为平方米(结算面积)。以上工作量内容均已完成,我公司复核确认认可。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对该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服务回访于贵业主单位。西湖新城公司在该征询函上作出优秀的评价,并提出建议提供相关CAD的意见。
西湖新城公司分别于日、日、日、日、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共295万元。嗣后,因设计费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970006元及利息154925元(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日)、逾期违约金2279012元(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日),并由西湖新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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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应理解为法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然而,A 公司提出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拒绝了 B 业主的要求, 仅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上述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请求法院予以...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B.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D.拒绝支付违约金_答案解析_2016年_一模/...  ?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  已经支付给柳某货款 419000 元,柳某请求 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适当减少。...《民法通则》第 11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数额是否又限制?过高如何处理?相应法律法规又那些规定?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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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数额是否又限制?过高如何处理?相应法律法规又那些规定?
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高级总监理工程师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过高可以要求法院减轻,过低也可以要求相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合同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金额作相关限制。但是规定了违约金数额和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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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华律网&&&发布时间: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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