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是不是公司欠税法人怎么处理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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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企业破产了,法人代表(老板)会不会吃官司
自己的个人财产会不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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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礼拜就有一则报道,母亲用女儿的名字注册,任法人代表,才19岁好像,后来倒闭要吃官司,然后母亲求情,争取还钱,才免遭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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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企业的性质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法人把公司败了,无需吃官司,且也不影响家庭自有财产,若是无限责任公司,则个人及其家庭财产也需要予以还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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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注册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亏完了就没了,法人的个人资产不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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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看股份呢。破产情况也有很多种。如果是诈骗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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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要的。不过现在很多老板要求破产,但是政府不同意,自己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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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顾名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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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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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一个人,富裕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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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少做代表,呵呵有限公司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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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账还欠税?就算是“有限公司”破产了,股东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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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们成立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看重其“有限责任”这一条: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什么在很多案例中,明明是公司欠税了,法院后却判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上述公司一定破产清算了。
可是公司在注销之前,不一直是合法存续的主体嘛,公司所欠的税怎么可以随便转移给股东个人呢?
一定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账本。
账本和连带责任有几毛钱关系?
公司破产,欠税未缴,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账本,就无法追查和清算,更无法证明股东没有滥用权力而转移公司财产。
试想,如果你有完整的账本,证明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当而破产的,那么按照“有限责任”的约束力,税务局这个讨债的也不能拿你怎么样;可是如果无法证明,人家就会“合理怀疑”你公、私账不分,把公司故意做破产了,自己却全身而退。
刺破公司面纱,打破股东有限责任
敢这么“信口雌黄”,一定是有依据的:
“刺破公司面纱”又叫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段法律条文有点绕口?
换个容易理解的,大家都知道“一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股东,我自己说的算,很容易就公私不分,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一般的有限公司,虽然有两个或多个股东,也有可能把收入放在私人账户,把公司做破产,且逃避税责…有的还在几个兄弟公司之间来回倒账,实际案件中,法院就会以“刺破公司面纱”之法,要求股东或关联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这种概率应该很小吧?
随着商事制度的改革,成立公司越来越容易,出问题的也就越来越多:注册资本只需认缴不用实缴,夸大、随便写的大有人在;大量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很多没有准入资格的浑水摸鱼进来了;在深圳,又走全流程网上注册,不查验地址…结果就是很多公司经营不善就被置之不理,实地检查也下落不明…
于是,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以“刺破公司面纱”来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加。
另一方面,股东的“有限责任”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准则,如果随随便便就能打破,谁还敢创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启用“刺破公司面纱”,需要同时满足:第一,主体上有滥用的股东;第二,客观上有滥用的行为;第三,后果上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税务机关爱用此招?
你想不到,常用这个“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竟然是税务机关…
因为偷税漏税的公司不计其数,有些欠税数额之大,却已“破产”为由不了了之…此情此景,我们的税务机关怎么受得了?
那么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刺破公司面纱”吗?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够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而不能排除的是,税务机关会滥用此权力,在对股东征税而非法人征税的情形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为了课税而课税…
股东如何避免连带责任?
想要避免股东后以连带责任论处,首先要在经营过程中留下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把公司财务和个人财务混为一谈。
首先,对公账户你得有吧!公账、私账分明,每一笔收入、支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发票都存留好。
其次,账本要清晰、准确、详实。以防后清算时,一问三不知,被法院以“无法清算”而判股东“连带责任”。
后,按规定注销公司。万一出现了经营风险,不得已要终止经营活动,也要按照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的原则,完结公司的法人义务。
不要逼得税务机关后使出“刺破公司面纱”这一杀手锏,若真如此,那就不是上个征信黑名单那么简单了,是真的债务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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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欠税8万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要怎么办呢?是必须缴纳还是可以申请破产
江苏-无锡&11-15 21:0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我公司欠税8万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要怎么办呢?是必须缴纳还是可以申请破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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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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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 && && && && && 我们都知道,税收贯穿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企业在运营过程当中,一样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那么如果企业倒闭,欠缴的税收是不是可以不再缴纳,我国的税务机构对于此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接下来365小编就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向您进行详细介绍。一、企业倒闭中的所得税处理根据《》的相关规定,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二、破产企业欠税申报和清偿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三、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涉及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四、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或等其他经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综上所述,大家可以了解到倒闭企业欠税而形成的债权并不能随着企业倒闭而消失,我国法律针对企业倒闭现象制定了相关救济措施,税务机构可以在企业破产期间进行债权申报,并且企业破产所欠税款相对于普通债权享有优先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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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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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公职律师 徐战成
编者按 当前,一些不法者以偷逃骗税为目的注册公司,得逞后即注销走人;以股东“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企业税收债务……面对这些情况,机关该如何追缴欠税?11月22日本版刊文提出了引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思路,这期本版瞄准破产企业,围绕该制度的运用,结合他国做法,展开进一步研讨。
●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作为具体执行者,扮演着实际债权人的角色。“刺破公司面纱”不失为保护税收债权的妥当方式。
●鉴于税务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的优越地位,正常情况下足以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应当限于企业破产但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况。
近来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一些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欠税问题,且在办理破产的过程中,股东不配合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企业财产最终无法被清算,法院只能终结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税务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缴欠税。
这种主张站得住脚吗?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从理论到实践展开分析,找寻答案。
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须满足三个要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基于法人人格及其财产权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应当坚守的底线,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设立门槛低,尤其是实行资本认缴制之后,大大增加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该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在运用时必须慎之又慎。司法实践中,启动该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体上有滥用的股东;第二,客观上有滥用的行为;第三,后果上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中任一条件缺失,都不能启动该制度。
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欠税有法理基础吗
在欠税企业破产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要求股东对企业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自十九世纪以来,尽管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公司法仍被视为典型的私法。“刺破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制度,按理应限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那么,带有公法属性的税收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如果可以,税务机关该如何运用?
有关这些问题,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在法人正常存续期间,不允许也不必要“刺破公司面纱”。一是因为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性质不同,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适用该私法制度;二是因为税务机关容易滥用这种权力,极易侵蚀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三是因为在对股东征税而非法人征税的场合里,更多的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与“刺破公司面纱”无关。肯定者则认为,股东行为如果同时满足启动该制度的三个条件,造成了税收债权利益受损、纳税人税负不公,偏离了法人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国家当然有权否认法人人格。
笔者认为,在税收领域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有法理基础,可以有条件地适用。
我们知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如果企业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国家债权将难以实现。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作为具体执行者,扮演着实际债权人的角色。“刺破公司面纱”不失为保护税收债权的妥当方式。如果没有例外规定,税务机关应可以适用法律对于债权人的概括性授权,但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通过法院裁判得以适用。此外,鉴于税务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的优越地位,正常情况下足以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应当限于企业破产但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况。这样,既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又限制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恣意,风险小且可控。
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
事实上,税务机关适用和准用民事法律规则,情形正日益普遍。政府采购、劳务派遣等民事活动,是较为常见的场合。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方面,税收征管法明确引用了民事法律规则。企业破产法明确承认了税务机关的债权人身份且没有将其排除在申请主体之外,所以在、、等地,都出现过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对欠税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的司法实践结果不一
因“刺破公司面纱”穿透了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可能直接危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的态度还存在很大差异。
经过梳理,笔者发现,仅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近几年就提起了多宗“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但不同法院的裁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不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而驳回起诉,比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第二,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且承认税收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的优先权,比如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第三,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但不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后的优先权,比如温州市鹿城区、平阳县人民法院。具体参见下面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鹿城地税诉镪国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font color="#13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爱民和王晓侠。日,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元,要求优先受偿,管理人予以确认。同年7月1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并认定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该公司股东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查清该公司财产进而无法清算造成的,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该公司的两个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遂向上述两名股东的归属地法院——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这两人连带清偿原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元,并判令原告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所有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埇桥区法院认为,征收税款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鹿城地税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日,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鹿城地税的起诉。
案例二:鹿城地税诉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font color="#13年7月3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王勤丰和王小青。日,法院裁定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享有税收债权37084.95元,普通债权6364.72元。同日,法院以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鹿城税务分局遂向上述两名自然的归属地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43449.67元,并判令原告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日,龙湾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鹿城地税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三:鹿城地税诉豪辉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font color="#15年4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吴雪辉与钟大顺。日,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元并得到确认。同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认定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清算,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要求相关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雪辉与钟大顺对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确认原告的税收债权在两被告所有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日,平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雪辉、钟大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连带清偿税费元,但不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享有优先权。
“刺破公司面纱”追欠税 如何实现?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翠华
●美国税务局追索税款的主要法律武器是联邦税收留置权(federal tax lien)。
如果公司组建的目的是欺诈他人,美国税务局会依据“第二个我”(alter ego doctrine)的普通法规则,也即我们所称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安排,直接向公司的“第二个我”,即公司股东追索税收债务。
●运用刺破公司面纱的条款,需要审慎对待。美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由普通法规则保障和实现,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笔者最近注意到,我国一些税务机关尝试以“刺破公司面纱”的方式向破产企业追索欠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那么,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逃避税收债务时,税务机关到底能否作为债权人依据“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通过法院向公司股东追索税款?下面结合我国法院的裁定和美国的做法,为相关问题探寻答案。
现状:以“刺破公司面纱”方式追欠税存在争议
根据百度词条解释,“刺破公司面纱”,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公司法中对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可通过法院向公司股东追索债务。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类似规定。那么,当税务机关发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税收债务,能否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追索税款?
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进行了多次探索和司法实践。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公职律师徐战成的梳理,在判决有关案例时,不同法院所持态度不一:有的不承认税务机关的适格身份并驳回起诉;有的不但承认税务机关的适格身份和刺破面纱请求,还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的优先权;也有的承认税务机关的适格身份和刺破面纱请求,但不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的优先权。
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主张,税法中应直接设置刺破公司面纱条款,这样税务机关追索税款时会更方便。这种观点已体现在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该意见稿第82条规定,公司解散未清缴税款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欠缴税款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可以两种方式向公司股东追索欠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税务机关揭开公司面纱,借以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索税款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依据公司法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就有关公司尚未付清税款,诉请法院向公司股东追索税款。二是在税法中单独设置刺破公司面纱条款,税务机关可以据之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索公司的欠税。
在第一种方式下,税务机关要想揭开公司面纱,需走司法程序,行使这项权利时要受制于法院。从整体上看,目前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还不能与法官比肩,让法官掌握何种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会比让税官掌握更妥当。在第二种方式下,税务机关无须借助法院即可揭开公司面纱,便于提高执法效率,但可能会因缺少法官对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条件的把关,易导致公司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受到征税权的侵蚀。
观览:美国设定“第二个我”规则追索税款
是否有必要在税法中设置刺破公司面纱的条款,需要审慎对待。原因是,我国在公司法、税法领域的实践尚浅,而这个问题涉及繁杂,设计难度相当大,且事关众多纳税人的利益,不能仓促行事。国外税制发达国家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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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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