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不开票找什么部门投诉

精彩推荐:&&&&&&&&&&&&&&&&&&
查看: 5800|回复: 24
今天来郑州住院,打农合办电话办转诊,因为是多次住院,不需要再开转诊证明,农合办要求病人回淮阳开电子转诊证明,否则降低20%报销比例,郑州医院农合办的工作人员和淮阳农合办的工作人员电话商量能不能病人出院再补办一下转诊证明,病人生大病本来就很困难,再降低报销比例对病人经济负担太大了,通融通融,死活商量不通,最后把电话挂了,郑州医院里农合办的工作人员非常气愤的说:回去告你们淮阳农合办,全河南省将近100个区县,就你们农合办事情最多,手续最复杂,你们病人去市里去告,去省里告,找媒体曝光一下他们就不再刁难你们病人了。。无奈。。。
首先感谢淮阳县农合办的领导能回复我的抱怨帖,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河南省其他区县都可以打电话办转诊正常报销住院费用,为什么就我们淮阳县打电话办理转诊要降低20%报销比例,周口市其他县的电话转诊都是正常报销,这是为什么?就打的这个电话
本帖最后由 updream 于
10:23 编辑
网友“ansen”您好!
& && &关于您所反映的到郑州看病办理转诊证明有关问题,现给您回复如下:
& && &按照上级要求,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有关政策及规定截止至日已经废止。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规定。
& && &按照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周人社医疗[2017]3号),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 && & 同一疾病过程多次转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该医疗机构住院。
& && & 若您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医院第二次就诊前,应该到县农合办登记备案后(无需再提供转诊证明)再直接到医院就诊。
&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利民惠民工程,我们将以热情诚恳的工作态度服务于全县城乡居民。再次对广大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
& && & 咨询电话: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淮阳县农合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找记者曝光!
淮阳农合办的作风该好好改进了。
它的上级是卫计委!
看到这样的帖子我就气不打一处来,本人也是给家人去郑州看病,也是因为转诊证明及电子转诊的事情,我亲自领教过淮阳农合办的工作人员的作风,工作不作为的行为,真的令人发指。这样帖子应该顶上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中国有这样的一个另类的‘’淮阳&农合办。身为淮阳人为此耻辱,为这样的农合办感到悲哀!
淮阳农合办领导不作为,农村慢性病本子从年前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让老头老太太跑来跑去的折腾,最后报销的钱都落入他们的口袋,不作为啊
我们大淮阳奇葩事多
农民看病难,转诊更难,他们的不作为,导至病人家属多跑好多路,本来很简单的事情,他们想把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至,有的还想劳点好处。
这就是农合办的一贯作风。
这样的一个另类的‘’淮阳&农合办。身为淮阳人为此耻辱,为这样的农合办感到悲哀!
精彩推荐:&&&&&&&&&&&&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下次自动登录
用其他账号登录:本站联系QQ=&编辑: 业务1: 业务2: 网站合作:
Copyright & 2008-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
农村土地网 版权所有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不合理到县级政府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土地的不同情况。(三)申请信息公开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不要武力对抗,这样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一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其他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注意:对于拆迁补偿不满足的话需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方式来解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构成犯罪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具体实践步骤。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协议订立后、搬迁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刑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高速公路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公司销售商品给零售商,不需要开票怎么做账啊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公司销售商品给零售商,不需要开票怎么做账啊
不开发票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税务方面,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交增值税,不开发票就不用交税,库存商品上只要正常结转就可以
采纳率:62%
在一个区内的总、分机构可以合并纳税。你把分机构的收入交给总公司,只要总公司合并纳税了,帐务上体现出了分支机构的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你就不会有麻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零售商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林地合同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林地合同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发生了林地合同纠纷后,首先应去当地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机关申请调查处理,其次是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法律行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林地也是农村承包土地,所以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寻求解决途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收款人与开票人不一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