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购房资格了,可以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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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后被查出无购房资格 法院判决解除买房合同
吴女士购房时提供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后被建委审查无效,因而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开发商为此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并索赔违约金8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朝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双方只需解除合同,吴女士无需支付违约金。网签后被查出无购房资格日,非京籍的吴女士与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常营的一套价值411万余元的房屋。据通瑞万华公司起诉称,吴女士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工作居住证等文件,以证明其具有购房资格。双方在通过网签后,公司接到建委的通知,吴女士持有的工作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女士说,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为她办理的,当时如果不是销售人员承诺能够办理该证件,她不会购房。该居住证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法颁发的,通过了建委的审核、顺利办理了银行贷款。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庭审中,吴女士还指出,她虽没有北京户口,但是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因销售人员刘某和樊某称可以帮忙办理,她就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去办,并给付刘某11万元。后来发现居住证上的工作单位和地址与她提供的不一致,刘某解释说是为了尽快办下证才这么写的。开发商则称,刘某和樊某均已离职,公司从未要求员工用这种方法售房。吴女士在签署的合同及《购房承诺书》中均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不符合购房条件,吴女士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审理中,法官通过网上登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查询,输入吴女士的居住证信息后,查询结果显示“用户证件无效”。法院还专门致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吴女士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否为该局颁发,根据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所查询的相关信息能否作为确认居住证效力的依据,但该局并未在限定时间作出答复。开发商索违约金未获支持朝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于购房资格有明确的约定,吴女士亦在签订合同之前签署了承诺书,故对于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吴女士承担。吴女士虽辩称具备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难以采信。鉴于吴女士的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故通瑞万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进行了预售登记,吴女士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故法院未支持通瑞万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吴女士明确表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无需在此案中处理,法院对购房款的返还等问题未予处理。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买房签合同 条款须细读据一审承办法官吴岩提醒,购房人面对房屋销售人员的各种承诺,购房人莫轻信而草率作出决定,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特别是其中关于开发商免责和责任承担的条款,如双方确有补充约定,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给付相关款项,还应索要收据。否则,发生纠纷只能吃哑巴亏。 (北京晨报 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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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有效吗,因购房资格发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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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购房者对于限购令不陌生,但是很多买房的朋友却不了解限购令。大多数人即使知道了限购令的内容,也不了解限购令对购房的影响。那么,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有效吗?如果购房过程中正好遇到限购令出台,因购房资格发生纠纷怎么办?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知道了。
一、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有效吗对限购令法律属性的认识,有“政策说”和“行政命令说”。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限购令的制发与执行均属于抽象性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有关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能作为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限购令既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因此违反限购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可能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以所签订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来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合同而言,只要签约主体合法,买卖标的有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就是说,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此次房产调控颁布的文件,充其量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限购令仅仅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一个行政调控措施,属于行政管理手段,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仅仅涉及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定。二、因购房资格发生纠纷怎么办因限购令出台,买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买房人不能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后,所购房的地方政府颁布了限购令,根据政策规定买方因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转移过户,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交款项,卖方要求没收的,因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买方所交款项。买方支付卖方的定金卖方需返还买方,如有预交的购房款卖方也需返还给买方,卖方不能没收定金,更不能没收预交的购房款。以上就是“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有效吗”以及“因购房资格发生纠纷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购房者有用。房屋买卖双方在进行房产交易之前,都应尽量了解有关购房政策,对政策中不甚理解之处应及时咨询一下律师或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求证,以免因限购令的原因买不成房子。如果发生纠纷了,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和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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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买房人迟延办贷款 卖方可解除合同
作者:纪欣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纪欣)案情回放 买方签合同时无购房资格 致办贷款超期  日,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和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先生购买李女士位于海淀区某处的603号房屋,房屋总价260万元,定金5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于缴税前3日支付。公积金贷款160万元,于网签后5日内共同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双方约定9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  刘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房屋核验后,李女士问中介何时办理网签,中介说等通知。一个月过去了,李女士也没等来中介的通知。李女士找中介多次沟通,最终中介才告诉李女士,刘先生是卖小换大,只有卖了现在的小房子,才有买新房子的购房指标。刘先生现在没有购房资格,没有办法办理网签。李女士表示自己也是卖小换大,希望刘先生那边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8月15日,刘先生通过中介通知李女士办理网签,16日共同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因为临时通知,李女士来不及安排,双方于17日共同前往公积金贷款中心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时,需要李女士出具收到首付款的证明,因尚未收到首付款,李女士拒绝在收到首付款的证明上签字,当日公积金贷款没有办理成功。刘先生认为李女士故意违约,李女士表示虽然自己非常着急,但是也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贷款批不下来并不是自己恶意违约,不能签字表示收到首付款。  依照合同的约定,公积金贷不下款后,选择商业贷款。8月19日,刘先生支付李女士首付款后,双方又一起到申请商业贷款。9月16日,刘先生仍未取得批贷函,李女士给刘先生发了解除通知书,表示依照双方合同约定90内完成过户手续,至8月31日即满90日。现刘先生已逾期15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刘先生认为是李女士恶意违约,拖延时间,导致自己公积金贷款没有批下来,最终导致逾期,不同意解除合同。李女士表示,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质,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现刘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手续,超过15日,可以单方解除。  因李女士着急卖房,刘先生不配合李女士撤销网签,李女士找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提醒 卖方李女士不构成违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认为,刘先生和李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解除。  李律师表示,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女士作为卖方应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解压,如果有租客,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退租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刘先生作为买方最重要的义务就是付款。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流程,买方支付首付款后,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批贷函下来后,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后银行放贷给卖方。  结合本案的情况,李女士和刘先生合同约定于9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在90日内刘先生应取得贷款机构的批贷函,才有可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因刘先生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批贷函,导致逾期办理过户,依照合同的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利解除合同。  此外,李松律师认为李女士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合同约定缴税前3日支付首付款,刘先生未支付首付款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李女士未收到首付款,不予出具收到首付款的证明亦不构成违约。只能说双方合同的约定与交易流程有些出入,但双方都不存在违约。  李女士认为合同签订时刘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应为无效。李松律师表示,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文/记者 纪欣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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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还误导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我想申请中止合同,是否需要负违约责任呢?买方
四川-成都&05-17 23:09&&悬赏 0&&发布者:YINGZ2…… & 回答:(3)
老师你好!中介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还把买卖双方约在一起谈房屋交易,在交谈过程中我才知道买家社保还差10个月才有购房资格(成都社保要满1年),中介说先公证,公证后我就不用管了,并且当时买方承诺公证时就付清所有房款,等10个月后尽快过户。我向买家和中介说我卖房是为了换一套大点的并且有电梯的新房(正在关注中)或二手房,现有多层7楼的房子一套(现住),老人身体不好,爬楼很辛苦,如果不能过户,我再买房就是第三套房,这期间会不会受政策影响,中介说不会影响我买房。因此在明知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多处咨询,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未过户)在成都算购第三套房,是禁止贷款的。虽然买方承诺公证时就付清所有房款,等社保到1年就去过户。但我觉得这个期间已经严重影响到我想改善居住条件而购房(需贷款)的打算了。并且我担心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有可能会有变数,到时会更麻烦。因此我想申请中止合同,是否需要负违约责任呢?买方与中介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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