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品混凝土公司资质(商砼)的车不进农村浇筑

现浇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的区别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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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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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只不过现浇混凝土一般指的是现场搅拌,而商品混凝土一般是在专门的商砼公司搅拌好之后用商砼车运到现场。ps:现浇混凝土:一般指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同预拌混凝土。也指的是购买的成品混凝土。
塌落度)更好控制一些,现场搅拌的话是有砂、石、水泥分别送去试验室做试验,现在则大多都是现浇,商品砼也是现场现浇啊,如果说现场搅拌砼,而商品砼则少了这些过程,则与商品砼有所区别,则与商品砼是两个概念,以前大多是预制砼构件,根据试验得出含水率等相关数据,试验合格了则根据设计砼标号,得出试验配合比,现场再根据现场实测的砂、石的含水率进行配比调整,得出施工配合比,经现场搅拌得到现场搅拌砼,直接将设计砼标号通知商砼厂家,由商砼厂直接用罐车将所用砼运至工地,再行浇筑是不是说现场搅拌砼?如果说现浇砼,一方面商品砼比现场搅拌更环保一些,另一方面商品砼的质量(配合比&#92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混凝土的强度也无法保证按照你的意思,现浇混凝土就说错了,这样机动性比较强,但是,他们就要负责全部责任,这样也督促商用混凝土能提供合格的产品,由于“人工”太多,配合比不能保证,因此!商用混凝土则没有这个弊端,因为他们是专业做混凝土的,即使做“试块”,大多的施工现场也会拿出“特意制作”的试块来做试验,得到一份没有意义的证明而已,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因此无法保障,如果工程一旦因为混凝土的强度达不到标准而出现的事故,应该是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主要是小规模施工
都很有道理
这下难为人了。现场搅拌砼现在还是很少
尤其在大城市为了保证质量 一般大城市还是选择商品的至于现搅得施工方可以自己控制成本 有些大工程 商品的是比较麻烦 因为要考虑初凝的时间但是 不仅因为机械化程度相对高很多 大工程还是得选商品的 现搅是肯定不可行的
现浇为现场搅拌现场浇注 商品为用罐车买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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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6民初46号原告。住所地:咸丰县丁寨乡春沟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蕻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震,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余,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平安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275F。法定代表人周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凡伦,男,生于日,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兴民,男,生于日,土家族。原告(以下简称弘丰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黔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桥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磊,人民陪审员刘建军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震,被告委托代理人凡伦、黄兴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弘丰公司诉称:日,弘丰公司与黔程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弘丰公司向黔程公司承建的湖北咸丰楚天华庭房屋建设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同时对商砼标号、运到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完工后经结算,黔程公司共计使用混凝土折合价款8477980元,已付5350000元,至今尚欠3127980元,此款经弘丰公司多次催收,黔程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请求法院判令黔程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127980元及利息(利息以312798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黔程公司抗辩称:1、弘丰公司违反《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混凝土销售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本工程预拌砼计量方法,按甲方运输小票计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乙方可随时对甲方的砼运输车实际装载量过磅抽检,但过磅时,必须是甲乙双方人员在场,双方签字有效,若抽检中发现实际供应量与运输小票不符,误差超过国家计量允许范围(按GB/标准为正负2%),则按GB/相关规定扣除,但取样车除外。依据该约定,若经抽检,每辆商砼运输车的每次装载量误差超过-2%的,超过部分应当由弘丰公司补足差量或减少差量价款,或者是误差超过+2%的,应当由黔程公司承担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日,弘丰公司向黔程公司运输的其中两车砼经过双方工作人员过磅抽检,一车差量0.74立方米,另一车差量1.7625立方米。因此,依据合同及国家计量允许范围正负2%,即减去抽检车0.24立方米,差量仍为1.5225立方米。双方在结算价款时,应当每车相应扣除1.5立方米的价款,即在本案中扣除1025025元。2、弘丰公司诉请黔程公司按照月息2%的标准承担未支付款项的资金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弘丰公司提供的商砼误差大,已构成严重违约,在双方未就弘丰公司供货差量达成一致意见时,黔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弘丰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弘丰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黔程公司质证:无异议。2、《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拟证明: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由杨永知变更为杨蕻锟。黔程公司质证:无异议。3、《混凝土销售合同》、《销售协议》。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工程地点为咸丰楚天华庭在建工程;对各型号单价分别约定;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前一次性付清所欠砼款;黔程公司未按时付款按月息5%承担资金利息支付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黔程公司有权利对供货数量抽检,但是取样车不应计入数量的计算标准。黔程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混凝土断断续续交付,耽误了工期和进度,是弘丰公司违约在前。4、《楚天华庭项目部商品混凝土结算清单》11张(原件7份,复印件4份)。拟证明:黔程公司使用混凝土的数量折合总价款8477980元,经过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9月已支付5350000元。黔程公司质证:对第一至第十张单据没有异议,都是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日-日期间的最后一张结算清单有异议,没有黔程公司签字确认,因为抽检日所送17车中的两辆车,其中一车出入1.5方,所以弘丰公司提供的所有混凝土每车都要扣除1.5方。黔程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咸丰楚天华庭项目根据抽样车应扣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方量清单》。拟证明:弘丰公司供货的总车数1635车,每车按照12方计算,每车应当扣减1.5方,总共应当扣除1025025元,黔程公司实际应向弘丰公司付款7175175元。弘丰公司质证:对9个品种混凝土所供的车数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明目的有异议,日,取样车所谓差量1.5方的事实不成立,因该车之前已经打出了1方多的混凝土,该混凝土有点干,在双方协商下,弘丰公司将该车开回公司进行调和,再返回黔程公司处;黔程公司要求每车按1.5方扣除是实行推定原则,日取样之前,双方每月已进行了结算,对数量和货款也进行了确认,黔程公司要求每车扣1.5方没有依据,其理由不成立。2、《过磅单》2张。证拟明:弘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经过抽样,方量不足。弘丰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车号为07358的混凝土净重是28.060吨,该重量是在允许的正负2%的范围内,不存在差方量;07138的混凝土净重显示的24.57吨,拖运该车混凝土之前的车辆是07166号车,是因为该车的混凝土拉到现场后,混凝土太干了打不动,此时已经打出了1方多,所以07166号就返回弘丰公司,添加进行调和处理再转卸到07138号车辆中,所以过磅的时候车辆就换了。而且这是取样车,黔程公司不能用两次取样过磅的事实,推定之前的车也差方量,黔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车差方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如下:黔程公司对弘丰公司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黔程公司对弘丰公司提供证据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该证据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黔程公司对弘丰公司提供证据4中的前10份单据无异议,且双方已经对账确认,对该10份单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11份单据,因双方未进行对账确认,应当以实际方量及金额进行结算。弘丰公司对黔程公司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证明双方之间供货的每一车均应当扣除1.5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采纳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日,出卖方重庆弘杨建材集团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甲方)与买受方黔程公司(乙方)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湖北咸丰楚天华庭工程提供混凝土。供应时间为日至工程竣工结束。五、工程预拌砼计量及结算付款方法:1、本工程预拌砼计量方法,按甲方运输小票计量(即按甲方“送货单”计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乙方可随时对甲方的砼运输车实际装载量过磅抽检,但过磅时,必须是甲乙双方人员在场,双方签字有效,若抽检中发现实际供应量与运输小票不符,误差超过国家计量允许范围(按GB/标准为正负2%),则按GB/相关规定扣除,但取样车除外。2、本工程预拌砼结算付款方式:每单栋楼房从开始供应混凝土的第二月开始计算,每月壹日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同时付清所用商砼数量总额的80%砼款,在浇筑本栋主体天面梁板之前,付清原欠甲方所有的余款后(包括最后一层梁、板、面),甲方方能为乙方供货封顶。八、争议、违约与索赔。2、违约与索赔。(1)乙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如到期未付款,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乙方若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停止砼供应,乙方按未付工程款月息5%承担资金利息。(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供应预拌砼,或因其他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九、特别约定:1、如乙方安排的方量每车不足12立方时,需按12立方补足罐车的运输费用。2、乙方每次浇筑方量少于50立方,应补足泵车出厂费用900-2000元,根据路程远近双方协商而定。”日,双方签订《销售协议》,主要约定:“一、出于乙方基桩地形特殊,基坑渗水严重,渗水速度快,甲方所供混凝土不能保证在水中快速凝固,桩柱的质量由乙方自行负责。二、甲方所售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但乙方抽样方式只能在搅拌罐车中正常卸料1/3后取样,按国家标准对所抽样品进行检测,甲方保证混凝土强度等级达C40。……”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后,弘丰公司开始依照合同约定向黔程公司湖北咸丰楚天华庭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货后,双方签字确认形成《楚天华庭项目部商品混凝土结算清单》十份,尾部均加盖“湖北咸丰楚天华庭开发项目项目部”印章,其中分别载明:1、“截止日,重庆黔程建设集团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弘杨建材集团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各种混凝土标号如下:C30:44方×370元/方=16280元C35:1500方×390元/方=585000元砂浆:15方×380元/方=5700元补方运费:28方×25元/方=700元合计金额:607680元。”2、“从日至日重庆黔程建设集团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30:36m3×345元/m3(自卸)=12420元C50:515m3×460元/m3=236900元C30:204m3×370元/m3=75480元C50P6:0元/m3=1280240元C50P6:22m3×495元/m3(自卸)=10890元C35P6:396m3×450元/m3=178200元C40:140m3×415元/m3=58100元砂浆:15m3×380元/m3=5700元补方运费:41m3×25元/m3=1025元合计总金额:1858955元。”3、“从日至日重庆黔程建设集团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50:0=519800元C30:444m3×370=164280元C50:12m3×435=5220元(自卸)砂浆:16m3×380=6080元补方运费:10m3×25=250元合计总金额695630元”。4、“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50:0元=690460元砂浆:4m3×380=1520元补方运费:11m3×25=275元台班:900元合计总金额693155元备注:扣除原付的超时费200元,备注:按合同规定80%付款,692955元×80%=554364元。”5、“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50:686m3×460元=315560元C30:320m3×370元=118400元C30:27m3×345元=9315元C25:34m3×335元=11390元C50P6:2m3×495元=990元砂浆:13m3×380=4940元补方运费:47m3×25=1175元合计总金额:461770元。”6、“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50:120m3×460元/m3=55200元C45:0元/m3=531050元C30:0元/m3=446590元C40:480m3×415元/m3=199200元C30(自卸):47m3×345元/m3=16215元C20(自卸):12m3×325元/m3=3900元砂浆:36m3×380元/m3=13680元补方运费:115m3×25元/m3=2875元合计总金额:1268710元。”7、“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40:480m3×415元/m3=199200元C30:303m3×370元/m3=112110元砂浆:8m3×380元/m3=3040元补方运费:21m3×25元/m3=525元合计总金额:314875元。”8、“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40:372m3×415元/m3=154380元C35:478m3×390元/m3=186420元C30:543m3×370元/m3=200910元C30:10m3×345元/m3=3450元砂浆:14m3×380元/m3=5320元补方运费:35m3×25元/m3=875元合计总金额:551355元。”9、“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35:720m3×390元/m3=280800元C30:0元/m3=452510元C25(自卸):12m3×335元/m3=4020元C30(自卸):2m3×345元/m3=690元C20(自卸):60m3×325元/m3=19500元砂浆:24m3×380元/m3=9120元补方运费:34m3×25元/m3=850元合计总金额767490元。”10、“从日至日咸丰楚天华庭商住楼1#、2#楼项目经理部使用各商品混凝土清单如下:C30:0元/m3=844380元砂浆:31m3×380元/m3=11780元补方运费:32m3×25元/m3=800元合计总金额816960元。”上述十份结算清单,双方确认的应付款总额为8036380元。日至日期间的供货情况如下:(1)日,C30:192m3(16车)×370元/m3=71040元,补方10m3(1车)×370元/m3=3700元。(2)日,C30:204m3(17车)×370元/m3=75480元,补方5m3(1车)×370元/m3=1850元。(3)日,C30:192m3(16车)×370元/m3=71040元,补方7m3(1车)×370元/m3=2590元。(4)日,C30:216m3(18车)×370元/m3=79920元,补方5m3(1车)×370元/m3=1850元。(5)日,C30:216m3(18车)×370元/m3=79920元,补方5m3(1车)×370元/m3=1850元。(6)日,补方10m3(1车、自卸)×345元/m3=3450元。(7)日,12m3(1车、自卸)×345元/m3=4140元。(8)日,12m3(1车、自卸)×345元/m3=4140元,补方6m3(1车、自卸)×345元/m3=2070元。(9)日,12m3(1车、自卸)×345元/m3=4140元,补方6m3(1车、自卸)×345元/m3=2070元。(10)日,补方6m3(2车、自卸)×345元/m3=2070元。(11)日,24m3(2车、自卸)×345元/m3=8280元,补方5m3(1车、自卸)×345元/m3=1725元。(12)日,补方6m3(2车、自卸)×345元/m3=2070元。(13)日,24m3(2车、自卸)×345元/m3=8280元,补方5m3(1车、自卸)×345元/m3=1725元。砂浆:15m3×380元/m3=5700元,补方运费:92m3×25元/m3=2300元。弘丰公司供货后,黔程公司共计向弘丰公司支付货款5350000元。黔程公司承建的湖北咸丰楚天华庭工程于日封顶。日,黔程公司对弘丰公司所供商砼抽取其中两辆运输车对装载量进行过磅抽检,车号为07358号车过磅单记载净重为28060kg,车号为07138号车过磅单记载净重为24570kg。根据双方提供的每一车商砼重量计算方式,每一车按标准12m3计算,1m3=2.35吨,每车重量为28.2吨(12m3×2.35吨)。就双方争议的车号为07138号车过磅单记载净重为24570kg,其装载量是否超过正负2%的问题,本院认为,相差重量:标准重量28.2吨-实际重量24.57吨=3.63吨,换算成相差方量:3.63吨÷2.35吨=1.54m3,双方合同约定允许误差2%为:12m3×0.02=0.24m3,因此抽检的该车已超过双方约定误差1.3m3(1.54m3-0.24m3)。另查明:日,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抗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两点:一、弘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哪些应当扣除方量,应当按什么标准扣除。二、黔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弘丰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哪些应当扣除方量,应当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根据《混凝土销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黔程公司有权随时对弘丰公司砼运输车实际装载量过磅抽检,若抽检中发现实际供应量与运输小票不符,误差超过正负2%,则按GB/相关规定扣除,但取样车除外。GB/属于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其中并没有对预拌混凝土相差方量怎样扣除的规定。对于怎样扣除双方未形成补充意见,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对弘丰公司提供的货物,黔程公司负有检验货物数量、质量的义务。双方之间约定的系分期分批供货,各批次货物之间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对双方之间交付已经完成并签字确认形成10份结算单据的混凝土,黔程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对数量提出异议,并已实际使用,且双方对价款已进行了确认,就该10份结算单据中的货物,黔程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单据中的总金额8036380元向弘丰公司支付货款。日,黔程公司对弘丰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检,其抽检的07138号车已超过双方约定误差1.3m3,因此,按照交易习惯,对弘丰公司当天的供货应当按照每车扣除1.3m3后确定供货数量。因双方约定取样车不扣方量,补方1车(5m3)不扣方量,结合日的供货情况,应当实际扣除的方量及价款为:8177元(1.3m3×17车×370元/m3)。就日至日期间的供货,虽然双方未形成结算单据,但每天所供各批次货物之间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接受货物后对货物数量黔程公司应当进行检验,对于未进行检验并已使用的各批次货物,应当认定买受人对货物数量无异议,依法应按照约定的数量及价款进行结算。所以,日至日期间黔程公司应付弘丰公司的货款为433223元(441400元-8177元)。综上,黔程公司应付弘丰公司货款为8469603元(8036380元+433223元),减去黔程公司已经支付的5350000元,尚欠货款3119603元,对于货款3119603元黔程公司应当向弘丰公司支付。二、关于黔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未对何时支付货款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于双方之间已形成结算单据的货款8036380元,本应在收到标的物时支付货款,黔程公司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黔程公司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弘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且《混凝土销售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1)项约定买受人未及时支付款项,按未付款项月息5%承担资金利息,弘丰公司主张从日起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计算的基数应当是双方已确认的未付货款2686380元(0000元)。对于日至日期间的供货,因双方对供货数量及价款未予以确认,弘丰公司不应当承担未支付该部分货款433223元的违约责任。黔程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19603元,并以未支付货款人民币268638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2686380元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应当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24元,由原告负担1824元,由被告负担3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商品混凝土(商砼) 商品混凝土(商砼)使用说明书
商品砼(商品混凝土)分为泵送和非泵送两大类。 其属于半成品, 它是要通过泵送、 浇筑、 振捣、 养护等系列规范的施工工艺才能形成结构和最终的产品质量。 所以用户在使用前应仔 细阅读本说明书,正确使用并认真把好每一道质量关,与我们一起配合,生产出业主满意的 砼结构产品。 一、使用前须知 1、商品混凝土送达到工地,需方应按合同要求及国家规范 GB/T1 的规定,检验 砼的坍落度,当其符合要求时方可泵送或卸料。当砼拌合物坍落度不符合要求时: 1) 拌合物太稀,出现严重离析泌水时,应与供方联系退货。 2) 拌合物由于等待时间长等原因变稠难以泵送,应通知供方,由供方技术人员现场处理解 决,需方不得向砼内加水、加料。 2、商品混凝土到达工地,需方应保证及时泵送或卸料,其等待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2h。当砼 拌合物接近初凝时,不得再用。 二、商品砼泵松、浇筑、振捣 1、同一施工段的砼应连续泵送、浇筑,其间隔时间不宜大于 1h,应在底层砼初凝之前,浇 筑完上层砼。当底层砼初凝后,应按对施工缝要求处理后再浇筑上层砼。 2、在浇筑基础底板、楼板等大面积砼结构时,不得采用振动方式驱摊堆积的砼。 3、在浇筑柱、剪力墙等竖向砼结构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每层高度不宜超过 800mm。 4、采用振捣棒施工时,应快插慢拔,不应漏振和过振。 5、润管砂浆只起润湿管壁的作用,不得浇入同结构,当使用同配比砂浆(指去除粗骨料, 而其它比例不变)应分摊浇筑, 任意局部厚度不得超过 50mm。 三、砼养护 1、砼浇筑后,应及时覆盖(宜用塑料膜),并应覆盖严密。 2、浇水养护时,应能使砼处于湿润状态,其养护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3、对不便覆盖和浇水养护的结构,宜涂刷养护液。 4、当砼表面发现塑性裂缝,应在砼初凝前及时二次抹压并搓毛处理。 5、砼硬化前,不得在其上面践踏,不能放施工荷载,并不得拆除侧模板以免粘连。
图1四、其它 1、需方(现场)应具备砼试件标养条件,试件制作人员具备上岗证和专业技术培训。试件 制作及养护应按规范进行,由于泵送粗骨料粒径较小,宜采用边长 100mm 试模。当需方难以 解决标养条件时,供方可以提供试件标养服务。 2、供货量以运输车发货总体积(m3)计。施工中,需方应动态掌握工程砼浇筑量,特别是 接近尾部(约 5%)时,要准确计算数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浪费。 3、砼结构施工时,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 求。 4、砼冬期施工应有必要的冬施方案,并应符合国家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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