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共享和申请专利费用矛盾不

在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困惑
在当今这个开放的年代,大家资源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不仅因为它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更因为它可以通过优势互补达到各取所需、取长补短的双赢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尊重知识、保护知识的必然要求。国家出台《专利法》就是为了保护到自主创新知识的价值。那当然,毕竟是耗费了很多的精力和心血才能创造出来的,价值量自然就大了。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能有利于调动大家创作的积极性,能够体现到劳动得价值!
然而,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者矛盾吗?
去年教高三得时候,因为深知自己没有经验,所以通过同学,四处跟别的学校打听资料,很乐意拿自己的学校的卷子跟别人“等价交换”。其实,所谓的“等价交换”,很可能是我自己觉得等价而已,但是别人未必觉得你的资料有价值的。所以,这样的交换也持续不了多少次。听说华附的卷子含金量很高,每次想跟它们资源共享,但是显然人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甚至听说,华附最后一个月是把学生困起来做卷的,所有卷子是评讲完之后马上收回来的——为的是不让学生泄漏题目出去。而且,华附的学生也很有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铁关系的同学是绝对不会借试题给他复印的,相信这也是华附“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氛围”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吧。当时,我心想,有乜甘巴闭啊!又不是高考试题!
今年再次教高三,对教材的把握比上年要进步了一点点,对于课本你的复习有了自己的思路和方法,似乎也可以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思路~而且因为同一个备课组内有两位在市里面赫赫有名的名师,试题资料上自然含金量比较高。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的思想也开始慢慢转变了,也学起“知识产权保护”来(尽管我的东西仍没够资格上升到知识产权的高度)~~告诉学生,这些资料不能外泄给别的学校,因为这样会为别人增加了竞争的砝码,于你不利~
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这样转变?是因为我很用心用力用时用脑地、几乎呕心沥血地才弄了这份劳动成果出来吗?使因为我害怕我学生得成绩会因此而被别人超越了吗?还是因为我已经变得自私?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开始反思自己是否有点自私心理?以前我是从来不会用“自私”来形容自己的~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也变得介意~介意别人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我辛勤劳动得成果;介意自己没有从中得到什么有价值得东西?
究竟在这个资源共享得年代,是否真得可以做到毫无保留?如果毫无保留被赞誉为伟大、无私,那么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被贬为自私呢?我真的充满了困惑~
细想一下,或者我这种心理是每个人的正常心理,特别是我们做老师这一行。因为教师这一行不同于别的职业,别的职业是基本上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做出成绩,就可以得到肯定的;然而老师的价值只有通过学生的成绩才能得到体现——至少在当今这个教育评价体系中是这样的!在我的“宝贵”资源没有在学生身上体现到它的价值所在的之前,也就没有能够体现出我的成果的价值,也因此没有人肯定我的努力。所以,面对这样的情景,人就会有种保护意识了~人就不能那么豁达地实现资源共享了。这会否归因于教师这个职业的错?
或者,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是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的~这个平衡点,可能是建立在你的宝贵资源已经得到专利保护、你的成果已经得到充分肯定的时候,你想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资源共享”吧~
只是,这个平衡点我仍没找到~~所以,我仍很困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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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1991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111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了影响深远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定。该协定的签署,表明了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框架的形成。
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迈开了巨大的步伐。自1983年起,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
传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等法规,积极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巴黎公约》,缔结《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及<尼伯
尔公约》,并于1992年1月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
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与美国达成了《有效保护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
3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3.1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l生的矛盾
知识产权法属于国内法,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随着信息化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也变得日
益模糊。一方面是信息的公共性与著作权地域性存在矛盾。
信息化、网络化使作品的传播、复制速度加快,人们很难
将它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这无疑给
信息化条件下侵权行为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著作权的侵权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信息的无国界性与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地域上存在矛盾。信息传播没有国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的专利或商标即构成侵权,这也为发达国家实施信息霸权铺平了道路,为垄断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公共获取的途径而寻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3.2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排他性”。而
信息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排
他性就表现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因此,共享性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信息化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空间逐步增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传播的速度在不断加快,
这给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带来很大困难。信息
共享是信息化和网络化带来的时代福音。有了网络,信息能在全球迅速传播,信息能跨越洲际为世界各国所共享。
这在一定意义上实践了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没有国界的真
谛,信息化实现的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必将促进世界的繁
荣与进步。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对信息的垄断为
信息的共享设置了一道道障碍。信息产品具有全人类共同需求的属性,因而其市场也就是全球化的市场,信息共享也是全球信息化发展的目标。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也就成为全球性的市场特权,这就限制了信息资源的传播。为了获取自由信息或廉价信息,由此各式侵权现象在全球滋生
方数据2006年5月第5期
May.2006
3.3信息的快速传递、更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
效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主要是指法定时间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丧失专有权,进入公有领域。法律之所
以对知识产权采用这种时间限制,是出于对权利人拥有智
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会公众利益二者的平衡来确定
的。一方面它尽可能合理地让权利人收回在智力成果的完
成中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的投入,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鼓励人们创新获得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它又不让权利人享有绝对的垄断权,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利用过了保护期限但仍存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以便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文学艺术的繁荣。当前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的产生、扩散、转移速度急剧加速,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
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大加剧,更新换代的时间也越来
越短。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会被淘汰,
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刚刚开始,如果等到其知识产
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则原有的信息可能早已失去了价值。
4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协调4.1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信息网络时代,资源共享给人们以巨大的享受和诱
惑。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常常在不经意中发生。这与
人们长期受传统思想影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联。有些人信奉“拿来主义”;有些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可能的侵害毫无防范,其结果势必造成对信息资源的无序利用,损害产权所有人应有的权益。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使人们能合理、合法地利用
信息资源,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要提
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保护知识产权的道德观、价值观成为主导意识形态。这样人们就会自觉维护产权人利益,会拒买盗版等,人们就会形成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情
习惯和规则感。同时,人们自觉地维护产权人的利益,使纵产权人收回自己的成本是可期的,且期限也会大大缩短,撰
相应地知识产品的价格将会大幅降低,人们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这对矛盾也就在无形中得到了解决。
4.2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要为信息共享保留一定的公有领域、公共秩序空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与范围要给出一定灵活性,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信息超速扩散、知识加速创新的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重新审视。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利益、实际利益随着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而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知识投入在信息化背景下很可能收益倍增。弱化知识产权“专有性”乃是基于信息共享呼声越来越高以及信息本身的共享性、难控制性等技术因素的影响。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激励知识创新、推进信息共享和追求利益平衡本质所在。另一方面,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之“地域性”也将逐步淡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可期权益显著增加的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广地域性和侵权手段的高技术性特点,使得(下转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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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共享充电宝“专利之争”的背后玄机如何?
就在摩拜与ofo在共享单车领域厮杀正酣之时,近日,来电科技和街电科技又在专利问题中起了新的争端,共享充电宝领域的竞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共享充电宝领域的专利之争聚美优品的创始人陈欧投资的街电科技与其主要的竞争对手来电科技正陷入一场专利之争。此前,陈欧在多个公开场合表示:专利将是街电的“核武器”,将会利用这项武器,让后来者无法入场。由此可见,专利竞争已经成为共享充电宝下一阶段竞争的重要一环。近一年来,关于共享充电宝的专利纠纷已经引发45次诉讼案件。而对于这场“专利之争”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但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专利技术是未来共享充电宝的一个基础门槛,同时专利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谁拥有更多更全面的专利,就意味着谁拥有更强大的竞争力,就能在未来的共享充电宝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对于科技领域的创业者而言,由于TMT领域产品迭代快和市场格局决定快等特征,仅仅依靠专利,阻挡竞争对手就可能存在被竞争对手拖延时间的风险。但是,单靠专利很难直接打败竞争对手,在重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的同时,更应该根据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共享经济为何如此火热?为何备受资本和创业者的追棒?专利之争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玄机呢?风口下的资本较量在媒体炒作、资本追捧和众多创业者的跟风后,目前各类“共享”概念项目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内遍地开花。在共享单车领域,我们已经看到了以摩拜,ofo为首的“军备竞赛式”的竞争,而在其激烈竞争的背后也不难发现资本的身影,他们身后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除了给钱,也参与到这场战斗的方方面面。而在共享充电宝领域,其实也是资本方在背后运作,出谋划策。专利之争实质上是背后资本的较量。专利之争实则是市场先机之争近一年来,关于共享充电宝的专利纠纷已经引发45次诉讼案件。2017年3月起,来电科技就有关6项专利技术对街电发起了累计24件诉讼,涉及赔偿金额6600万元。而后,街电宣布以1亿元的价格购买了有关共享充电宝的3项专利,并在2017年7月,对来电提起了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赔偿金额300万元。街电为何宁愿花费1亿购买专利来与来电“互怂”呢?专利技术是未来共享充电宝领域的核心竞争力,谁拥有更多的专利,谁就能抢占市场先机,共享经济领域之所以矛盾不断、冲突不断,实则是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以便在未来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专利之争背后的商业模式思考在谈及专利之争背后商业模式之前,先来说说共享充电宝领域的技术门槛。实际上,无论是共享充电宝还是共享单车,都属于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技术门槛不高,而共享经济又处于风口浪尖,这种商业模式就自然而然地不断被复制。对着这种吸引风投的商业模式,自然是被大众所追捧,即使有一批的先行者死掉,也会有一大批的追随者慕名而来。在各路资本蜂拥,行业必然会加速洗牌。而当一种商业模式被不但复制时,如何才能最终在残酷的战场厮杀中生存下来呢?没错,就是差异化竞争。通过差异化的竞争来确立自身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共享经济虽然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在市场领域一片火热,但其实还不够成熟,体系也不够健全。而对于不断涌现的共享经济项目应当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监控,否则很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有悖于共享经济的理念。至于共享经济的未来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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