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没有签86以后合同制工人退休受伤后劳动部门不受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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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争取自己的权益。前提是你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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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逼受伤女工辞职后“睁眼说瞎话”
原标题: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逼受伤女工辞职后“睁眼说瞎话”
  晚报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夏芸 报道 漫画崔泓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用工单位心存侥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签合同,导致发生工伤后难以认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屡有发生。据青浦区法院统计,近来工伤保险类案件有多发趋势。 2012年,青浦区法院共审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43件,相比2011年的15件,同比增长186.67%。对此法院建议,用工方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工伤高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1 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伤案件频发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67.5%,这部分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主要集中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刘某为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青浦一包装材料公司工作,双方于日订立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8日傍晚,刘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模切机加工纸张,当刘某调试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右中环指离断,右食小指挫裂伤。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10级。刘某受伤后休息到同年8月回包装材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也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2012年2月底,双方达成一份 《自愿协议书》协定,就刘某手指伤残一事,双方都自愿同意,公司付给刘某25000元。 3月25日,刘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公司为刘某出具一份离职证明。可是直到刘某离职也没有拿到协议书约定的25000元。于是, 5月29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院裁决包装材料公司应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93元、 2011年 10月 21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59.10元,为刘某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包装材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包装材料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由该公司向刘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刘某为因工致残程度10级,故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被告负伤前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个月,应为27272元。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已经约定由公司向刘某支付25000元,故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000元。由于此份协议书是在刘某离职前签订,而且从内容来看仅就刘某手指伤残一事,从时间上及内容上均没有涉及到离职后才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该协议书的赔偿内容应认定为只是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依法还应向刘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93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因刘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故公司依法应在1个月内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包装材料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故应支付刘某日至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87.66元。2 存侥幸心理不缴纳社保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4.42%。2010年3月,王某从老家来到青浦一食用菌合作社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立即送往医院医治。而合作社也为其前后支付了医药费75000元。 日,青浦区人保局认定王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并确认需配备大腿离断假肢。因为受伤,王某整整一年没有上班,合作社也不愿意再支付工资费、医疗费等费用。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合作社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并为王某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合作社表示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合作社工作时受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合作社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合作社应向王某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王某工伤后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事故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王某出院后虽未再开具病假单,但根据王某的伤情,法院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至日止。故法院判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3 劳动关系不明确致工伤难认定青浦法院2012年审结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19件,均系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而引起,其中89.47%为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的陈小姐经邻居杨先生介绍进入青浦一机械公司担任作业员,从事装配工作。但是陈小姐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小姐缴纳社保。每月15日,公司会以现金形式发放陈小姐上月工资1280元。就在陈小姐工作了三个多月后的一天,她与工友在车间维修真空磁控镀膜机靶材时不慎受伤。经治疗,陈小姐前后共花费医药费500多元。陈小姐受伤在家休养了两个月,之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并通过人事部员工报销了医药费500多元。可是就在陈小姐上班不到一个月时间,公司要求陈小姐写辞职报告,否则就不发放工资,于是陈小姐只能递交辞职报告。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受伤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双方有不同的观点。于是陈小姐在仲裁未予支持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期间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庭上,机械公司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确实在门卫处设置监控设施,但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小姐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如下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招聘员工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详细细节上的一致,可以认定陈小姐所描述的工作环境就是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故法院认为陈小姐在机械公司工作可能性较大。而该公司仍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姐的诉求。4 已经领取保险仍要求赔偿在去年青浦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案件中,还出现了新类型案件。赵某来自安徽,此前在青浦一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一次在装卸货物时,赵某不慎从卡车上掉落致使受伤。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受伤出院后,赵某领取了综合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虽然赵某住院后一直没有上班,但是装卸公司仍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两年的工资共计22320元。可是谁知道,赵某出院后申请仲裁,要求对方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本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多项费用。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装卸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608元,并表述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故对赵某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赵某对该裁决不服,将装卸公司告上法院。经庭审确认事实,法院认为:装卸公司确认赵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两年,故装卸公司应按照赵某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3237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22320元,还应支付10056元。赵某要求装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赵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且已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赵某上述四项请求不予支持。赵某在停工留薪期未实际提供劳动,装卸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赵某主张装卸公司支付拖欠支付工资的50%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请求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而赵某主张后期医疗费,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赵某在工伤之后未到装卸公司上班且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装卸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和赵某的劳动关系。5 法院建议:用工方和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归纳上述案例,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生产加工型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大多招工门槛较低,对工人的文化、技能要求亦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故此类型企业大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健康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重视程度不够,而员工本身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造成生产加工型企业成为工伤事故的 “重灾区”。二是部分企业及员工存在侥幸心理,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往往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旦受到工伤,维权难度更大,获赔时间更长。且此类案件中劳动关系往往不明确,易与加工承揽、承包分包混同,难以认定。四是本劳、外劳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较大,且日之后认定工伤的外劳开始参照本劳标准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新旧法规交替的阶段,产生了新类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针对上述情形,青浦区法院建议强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工伤高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深刻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以便工伤人员可通过保险基金及时获赔。此外,还应规范用工关系,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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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来源:无讼阅读&&&作者:杨勇 朱凤婷
核心提示:从未为劳动者购买过工伤保险,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签就开始用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唯恐避之不及,巨额的医疗费用、劳动能力的丧失却是劳动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本文针对未签劳动合同而受伤的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二建议。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遇不良侵害而受伤或是职业病伤害。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无良单位,从未为劳动者购买过工伤保险,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签就开始用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唯恐避之不及,巨额的医疗费用、劳动能力的丧失却是劳动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本文针对未签劳动合同而受伤的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二建议。
一、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员工能否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了确认争议双方具备劳动法意义下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身份,最重要的是考量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至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注意保管单位为自己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备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使用。
具体到实践中即注意留存盖有单位印章的工资条、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等工资发放记录并注意拍照或复印;保管好单位发放的门禁卡、出入证、健康证、资质证、上岗证、胸卡、名片等能够证明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件;注意复印或用拍照方式保留入职时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证明招聘记录;搜集劳动者代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等文件;用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合法手段获取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协商工伤赔偿或认定劳动关系等相关信息并注意备份保存。根据证据规则,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签订劳动合同而单方面持有,使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采取合法的方式,尽量多的收集上述证明力稍弱的间接证据也不失为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好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伤索赔都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绝对前提,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承包其工程或经营权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对其违法转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其经营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以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虽然与劳动者未发生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基于保护弱者等目的,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劳动者若因此发生工伤,前述仲裁程序将不再是前置程序。
二、通过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领取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后,要及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申请材料,到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与用人单位申请起始日相区别,个人或工会组织务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工伤医疗有关的病历、医疗记录等资料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只有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才能参照法律,更加准确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最低限额的赔偿金额,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残疾在工伤中称之为劳动功能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现行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待遇、双倍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治疗工伤符合政策的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和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
(五)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支付;
(六)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623900元。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补发的最多11个月的工资。
然而,无论受伤职工是通过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待遇、补发工资,还是通过行政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任何一个程序均面临用人单位恶意向法院起诉甚至申请上诉或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等拖延时间、损害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若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合理解决的,受伤职工除了积极配合医疗,争取早日康复以外,还需要做好旷日持久维权的心理准备,并保管好之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注意收集后续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事宜交涉的证据,以及医疗费用、开支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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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了再审人民法院不采信控诉证据、并改判无罪的基础。本案成功于办案细致发挥到极致及相关专业技术的恰到好处运用。
在现实中,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保险法的不完善,把按揭申请方办理保险作为申办按揭的前提条件,在办理保险时又故意以银行作为受益工人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因工受伤,医药费、工资等都已支付,还需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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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因工受伤,医药费、工资等都已支付,还需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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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你好,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就你描述的问题,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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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如果工人提出辞工,需要支付: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
需要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可以赔偿11个月。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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