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名字离婚怎么分

婚后房子加名字,离婚后房产能平分吗?作者:邵闻莉来源:链家网原创文章摘要: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房产分割要视情况而定。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涉及到房产加名后离婚事件,更容易出现纠纷。如果离婚分子该怎么分,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婚后加名,离婚后房产能分给加名一方吗?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那么该房产依法应属于出资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则应视为房屋所有人对其配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婚后加名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二、婚后加名,离婚后财产该怎么分?
离婚后,该财产并非要对半分割。房产的分割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可根据房屋的来源、双方出资、对房屋贡献的大小等因素,酌情商定的归属及拆价补偿问题。
三、案例分析
2012年,市民A先生用自己的存款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在2014年12月,办理了房产证。2015年A先生与B女士结婚,婚后主动在房产证上加上了B女士名字。两人就此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一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加名手续。2016年A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合提出离婚,离婚后,B女士要求对财产进行平分,遭拒。
1、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赠与方未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那么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名字,房屋就应该视为赠与方对其配偶的赠与,也就是说,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2、如何分割财产?
离婚后,房产是否能够平分,要看双方之前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要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可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房屋归属及拆价补偿。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由整理。
3人赞过婚前个人财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一系列问题的书面协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房屋买卖当中,税费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不同的房产所要缴纳的税费是不一样的。近年来,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不断发生,而大多数物业拒绝为业主索赔。相关问题最新百科前天看了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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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加了名字 为什么离婚时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姑娘冯英和小伙王林,都是80后,2009年5月两人在网上聊天认识,热恋,如胶似漆,同居两个月,冯英意外怀孕,两人决定生下孩子,马上结了婚。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够,无论是性格还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林抚养。在分开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将造成影响,商议决定复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这次复婚,冯英有了新想法:复婚前提是王林必须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英的名字,并要求王林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反,须赔偿冯英50万元。冯英认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障。王林虽然感觉别扭,但还是同意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王林将冯英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11月,双方如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英多次要求王林加名字,但王林一直不肯,为此,今年2月冯英起诉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分割该房产。法庭上,王林说,离婚可以,孩子也同意归冯英抚养,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英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现在,他不同意加冯英的名字。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冯英抚养,但关于房屋还是归王林个人。●法官说法 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名字” 的协议,为什么女方没能分到房子?余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房产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第186条,即赠与必须要以房产登记为准。本案中,王林签下婚前协议,就是作出了赠予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前,他仍然有权处置这个赠予权,也就是说,王林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冯英名字,但实质性的房产变更并没有完成,所以王林完全可以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冯英的诉请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无理”,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冯英的该项诉请。余杭法院一位专门办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余杭法院2011年受理的婚姻类案件工作997件,2012年增加到1172件,同比增加17.6%。根据他多年办理的离婚案件情况分析,结婚3至7年是离婚的高发时期,这段时期年轻夫妻的感情相对不太稳定,离婚率较高。而引发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缺乏家庭责任感,未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2、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脆弱。3、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婚姻破裂。4、与一方家长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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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算自愿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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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广东梅州市中院最近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阿珍与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记者董柳 通讯员黄义涛)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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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才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2011年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两个月后,才先生经人介绍与孙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彼此感觉很好。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孙女士的母亲提出,如果两个人结婚,自己可以不要任何彩礼,但才先生的房子产权证下来时,一定要加上女儿的名字。才先生同意了,于是,两人在日国庆节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1年年底,开发商通知才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才先生按照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孙女士的名字。  随着孩子的出生,夫妻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才先生生气时就会动手砸家里的物品,弄得家里一片狼藉。孙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下去,打算和才先生离婚。但是关于他们现在的住房,她是否有权分割?孙女士心里没有底。于是,她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孙女士,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论典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是才先生于婚前贷款购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才先生一个人名字的,即使该房屋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才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后,也不能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房屋产权归才先生所有。而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案涉房屋在办理产权证书时登记了才先生和孙女士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孙女士在婚后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之一。在离婚时,其有权主张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论典律师提醒:  夫妻任何一方基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房屋共同共有权,在离婚时,均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予以平均分割。 (供稿律师张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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