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总包交了员工工伤意外保险险,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建筑工地出现工伤,单位未给农民工买保险,如何所要赔偿问题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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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出现工伤,单位未给农民工买保险,如何所要赔偿问题
我爸跟村里的人一块去了天津北辰区的一个建筑工地,建筑工地属于中冶天工集团的。现在我爸干活的地方应该已经转了好几个包工头,现在我爸在工地上干活时摔下来,脚踝骨头碎掉了,做了手术在医院已经住了半个多月了。医生说快要出院了,但是跟包工头协赔偿问题...
建筑工地出现工伤,单位未给农民工买保险 ,则相关责任风险由该单位承担。买了保险的话只是将责任风险由包工头转给保险公司而已。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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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先到仲裁院进行仲裁,必须有足够的人证物证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防对方抵赖。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再到法院起诉。如果伤情较重,你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只能祝你好运,通过法律手段可能不会赢他们,可以由对方给你承担费用。像你父亲这样的情况现在经常见,因为不知道对方的底细,还有相关的补偿、营养费等,如果评上等级,都有相关的待遇。在协商的过程中你可以自己到社保中心进行工伤申报,对方就必须承担所有费用以及工资和后期的治疗费。如果协商好了。相关的待遇主要有:全额医疗费、受伤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后期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如果认定为工伤,被评为1-10级后,但是后期的治疗费和受伤期间的工资他也得承担,包工头到处都有关系首先是双方协商,最好先别把事情闹大,因为工地上的事大家是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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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由于工程反复承包 没有人负责这个事情 所以不好解决第二 可以找直接承包人 和转承包商解决第三 就是找你所在的公司总部领导 协调解决第四 现在工人有集体保险 如果没有属于非法用工 可以追求其行政附带民事责任。第五 你医药费不要用太多 否则不好报销 建议保全证据和相关说明来往记录 找天津律师代理下 专门有这样的律师 和不错的法官愿意帮助农民工讨公道。第六 建议走司法程序 这样稳妥。第七 在现代化中国居然还有这样混蛋事情发生 可见普遍素质多差。 没有道德就没有人性。 希望所有人引以为戒。第八 好人一生平安
早日康复 坚强 自立 祝 家庭幸福 生活安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他们应该赔偿的,可先去找到总包项目领导,若解决不理想再去劳动部门投诉。
这种事情在工地上挺普通的
把病先治好了 要想要赔偿很难,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总承包单位那闹,看有没有反应 如果他们不怕 那基本就没戏了
最简单的,直接找中冶天工集团索赔,因为他是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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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导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相同点一:都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相同点之二: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相同点之三:赔偿责任相同。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死亡给付与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相同点之四:作用相似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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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几点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从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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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
-----从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起
【内容提要】工程领域中工伤保险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谈几点关于工程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希望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施工企业 工伤 工程 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日下午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们认为,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人为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是工伤风险比较高的行业,建筑施工的一线员工大部分是农民工,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发生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解决好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对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们建议,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要用“按项目投保、造价提取、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全员覆盖”的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大幅度提高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委员会们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比较切实可行,建议继续修改完善,尽快出台。同时,要深入研究劳务公司在施工分包过程中如何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条款,依法规范建筑业市场管理,明确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责任。要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落实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葛洲坝某公司作为承包方,承接了业主为广州某公司14合同段高速工路工程项目。葛洲坝某公司下属项目部于2013年10月将14合同段部分工序分包给了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进行施工。项目部和分包商之间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
日,分包商工地一工人在工作时受伤,经过住院治疗及伤残鉴定,工伤为九级。在向法院起诉前,伤者曾寻求行政部门工伤处理,但是县人社局“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伤者的工伤申请,由于县人社局拒绝受理伤者的工伤认定,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由于伤者要价过高和(或)分包商出价太低,三方(含包工头)达不成协议。或许也有伤者受他人鼓动的原因,伤者将李四(包工头)、分包商、葛洲坝某公司告上县法院,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本案。葛洲坝某公司于日收到法院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分包商、葛洲坝某公司诉讼文书。日在当地法院第一次开庭。
笔者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配合公司参与处理了这起工伤纠纷案件。
各方观点交锋
一、原告张三观点。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在广东省某县境内葛洲坝某公司承建14合同段做现场施工工作,由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由李四计算和发放工资。日被高空坠物砸断右手臂。7月伤情稳定后伤残鉴定为九级。由于分包商和李四躲避不理,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分包商、葛洲坝某公司等三被告连带承担1815447元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赔偿金及连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201547元。日开庭时原告称,葛洲坝某公司是承包人,享有工程带来的利益,理应承担施工工程中的所有风险。
二、被告李四观点。从法律上谈不来,但是法院如何判就如何。
三、被告分包商观点。原告的诉请应该被法律否定。首先,由于县人社局不认定原告的工伤,法院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本案,而原告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残疾程度鉴定的,应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计算残疾赔偿的计算标准;其次,由于县人社局不认定原告的工伤,原告诉请按照工伤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分包商是个合法的公司,在承包14合同段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安全生产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安全责任措施,分包商无过错,原告在作业中有过错,原告应该对事故负责。第四,分包商提出对原告重新做伤残鉴定。
四、被告葛洲坝某公司观点。葛洲坝某公司同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劳务法律关系。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葛洲坝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葛洲坝某公司不是本次事故责任人,也不是赔偿义务人。葛洲坝某公司同本次诉讼无关,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葛洲坝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1、本案实质是工伤赔偿纠纷,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葛洲坝某公司对原告属于工伤无异议。其次,工伤赔偿主体是用工单位。虽然原告由李四招雇,但是由于李四不是合法用工主体,无论李四同分包商是何法律关系,分包商作为劳务使用者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同时,根据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县人社局“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原告工伤错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妥。第四,最高法在发布该司法解释的同时发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张X兵诉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这个案例价值就在于它回答用工单位转包或者是多次转包,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以后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问题。对比这个典型案例,现在案子如何处理十分明了。
2、法院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受理本案,则应由李四(雇主)和分包商(劳务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在葛洲坝某公司承建的14合同段做现场施工工作,由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由李四计算和发放工资。从本案证明的事实可以得出结论:李四(俗称包工头)是原告雇主,分包商是用人单位。其次,李四、分包商在原告受伤过程中有过错。葛洲坝某公司提交的事故报告证明分包商现场管理混乱,分包商也没有证明履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义务,李四、分包商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受伤是事实,但是原告受伤同葛洲坝某公司无法律关系。虽然原告有权将葛洲坝某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本案中,葛洲坝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葛洲坝某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人,根据本案事实,法院应该驳回原告要求葛洲坝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3、葛洲坝某公司在安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葛洲坝某公司下属项目部于2013年10月将14合同段部分工序分包给被告分包商,项目部对分包商资格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开庭提交的分包商主体资格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分包商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用工主体。其次,葛洲坝某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法》要求履行了承包商安全主体责任:项目部在现场设有专门安全部门配置多名专职安全员。项目部对工序分包商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原告日进场,22日项目部就安排原告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订了安全责任书。第三,原告也有一定过错。事故发生后,分包商隐瞒事故没有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当项目部知道事故后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日安全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责任安全事故。分包商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监控不力,对现场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予及时制止,负有管理责任。相关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原告人身事故,原告本身也有一定过错。第四,原告要求葛洲坝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中国法律法规建立强制性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程领域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论。社会保险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必须参加的。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各种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中央政府于日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工伤保险条例》,鉴于《社会保险法》颁布,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论。工伤保险应该是全覆盖,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覆盖所有劳动者。
3、《建筑法》第48条的修改。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建筑法》第48条进行修改,并日起施行。对比《建筑法》修改前后的规定,工伤保险分为了法律规定的社会工伤保险和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修改前)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2011年修订后)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对比《建筑法》修改前后的规定,工伤保险分为了法律规定的社会工伤保险和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修改前的第48条来自业内著名的FIDIC合同文本。总共5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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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通报,5月11日11时许,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大厦对面地铁3号线延长线工地局部坍塌。据了解,地铁上方一泥头车作业时发生地面坍塌,称有3名工人被困。目前,深圳市消防部门正在现场组织施救,并调派增援力量赶赴现场。
截至11日晚20:02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绒花路的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内土方坍塌现场已挖出2具尸体,第3个人存活。
大家知道现在施工队一定得保证质量,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那么就一定会造成各种各样的伤害,最近一个深圳市的地铁工地上发生了坍塌事故,现在已经两人死亡,而且还有人陆续的被发现,这场事故确实是很可怕的,目前正在紧急寻找当中。
事故发生后,深圳立即启动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成立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深圳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深圳市应急办、福田区政府、公安消防局和地铁集团参与的抢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小组,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抽调5名岩土专家确定抢险方案,调集长臂挖掘机、中型挖掘机、小型挖掘机,以及液压抓斗机、汽车吊、门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参与救援。
根据专家初步判断断,事故原因是由于近期降雨偏多,基坑上部填土泡水软化,下部淤泥稳定性差导致基坑开挖面失稳滑动,具体原因正在深入调查中。
据悉,该工程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监理单位为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人员伤亡工伤保险如何理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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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希望能得到彻底落实。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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