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痴呆去世,母父亲去世房子过户母亲前将房产过户给甲方,乙方还能追究法定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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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了,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想过户给母亲,需要怎样办理呢?爷爷奶奶多年前已去世
北京&11-01 14:0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5)
我父亲去世了,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想过户给母亲,需要怎样办理呢?爷爷奶奶多年前已去世。有叔叔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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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您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他继承人同意吗?可以详细电话沟通
是我父母的财产,不是爷爷奶奶留的
就是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更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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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继承公证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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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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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您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他继承人同意吗?可以详细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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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爷奶先于你父亲去世的,你父亲名下房产继承无须你叔姑参与。
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可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处、法院办理,有争议的,得通过法院办理。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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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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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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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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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起诉法院继承确权,如需帮助预约面谈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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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继承人同意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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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叔姑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可过户给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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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咨询处理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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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可来电咨询,结合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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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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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3、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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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92402房屋买卖却遭遇法定继承,交易能否继续进行?
房屋买卖却遭遇法定继承,交易能否继续进行?
【案例回顾】吴跃民诉王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0452号上诉人吴跃民、吴建民、吴伟民因与被上诉人王请、罗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跃民、吴建民、吴伟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自日起取得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物权,三上诉人已于日向被上诉人发出通知,告知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基于吴某的死亡自日起终止;二、《继承法》第33条规定中的“债务”是指金钱债务,而不是指合同项下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查明:吴某是系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于日死亡。吴跃民、吴建民、吴伟民系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系争房屋除有法院因本案所做的查封之外无其他抵押登记等权利限制情形。一审另查明,日,王请、罗燕(买受人、乙方)与吴某(卖售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645247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1、由王请、罗燕向吴某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206.73平方米,总价款为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甲方于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2、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3、双方确认于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系争房屋权利转移日期以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4、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该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该第(三)款内容为: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补充条款(一)约定,甲方承诺该房屋无设定抵押。双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易过户前30天,按照松江区交易中心要求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在乙方办妥贷款审批手续且甲方双方到交易中心办妥审税及乙方购房资格申报审核完毕后7工作日内,双方共同至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补充条款(一)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该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甲方应按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之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之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附件三对付款协议的约定为:乙方于签订该合同当日向甲方现金支付房款30万元,乙方于日前向甲方现金支付房款10万元,乙方于日前向甲方现金支付房款11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从此笔房款中留2万元作交房尾款暂存中介方,待交房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当日由中介方将交房尾款直接转交甲方),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他项权利证明后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150万元给甲方,此款由银行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号内。该合同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王请、罗燕(乙方)与吴某(甲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自愿购买系争房屋成交价为300万元,另加装修补偿款90万元。两项总计390万元为甲方净到手。2、乙方承诺于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装修补偿款90万元。3、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则参照买卖合同违约条款处理。一审再查明,日,王请、罗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支付房款30万元。吴某于日死亡,王请、罗燕向吴某的继承人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遭到上诉人方的拒绝,王请、罗燕因此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房款也未获实际交付系争房屋。一审审理中,王请、罗燕表示其同意按照补充条款确定的交易总价格390万元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房屋价款300万元,90万元系专门用于支付系争房屋装修价款而非避税。王请、罗燕同时自述知道上海市的限购政策,王请、罗燕具有在上海市购房资格。王请、罗燕为证明自己的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能力,于日向法院缴付360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为,王请、罗燕与吴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请、罗燕和吴某均应恪守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吴某过世,该事实不导致吴某与王请、罗燕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然终止。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吴某生前的债务,该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王请、罗燕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三上诉人向其交付系争房屋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王请、罗燕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合同是否终止以及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首先,关于合同是否终止问题。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与吴某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虽然吴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但,一者,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二者,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三者,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自然终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旧有效存续。其次,关于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三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三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吴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上诉人对此理解明显有误,对其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判由三上诉人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和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亦是对死者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律师意见】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突然遭遇不幸,在等待继承人继承房产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推进,且当继承人之间对于是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买受人与出卖人继承人之间就产生了纠纷。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买受人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另外,《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系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因此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而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从签订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若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给付尾款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结合《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法院通常持第二种观点,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均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享有合同权利,应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不幸去世,该事实不导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然终止。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对超出遗产中财产权利的债务有权拒绝偿还。但被继承人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其他项合同之债,例如履行相应的交付货物、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等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非金钱债务的合同义务。第二种观点既尊重法律,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但在这样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中,往往对买受人的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是买受人无法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法院也有可能判决解除合同。对此,为了减小二手房买卖的风险,应尽可能缩短交易时间,一方面是鉴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不断上涨的趋势,另一方面缩短交易过程也可以防止出现对方反悔、发生意外事件等不利于交易稳定性的情况。【法条链接】1.《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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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的;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发证”窗口办理《》更名手续。 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书; (4)证明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费用: 证明财产为继承、赠与的,接受益人按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希望对你帮助,记得给分。谢谢
cwzone2006
这个是你们的家事旁人不好说的还是你们自己解决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直接起诉要求继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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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好死亡证明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办理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的;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发证”窗口办理《》更名手续。 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书; (4)证明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费用: 证明财产为继承、赠与的,接受益人按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希望对你帮助,记得给分。谢谢
你们家一家三口,父亲刚刚去世,你们应该办理公证,将房产更改为你的或者是你母亲的名字,有手续费,没有时间限制,你父亲去世后,你和你母亲以及其他合法的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如果写你的名字,你母亲即其他继承人就要放弃继承。 继承房屋,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各地收费不同)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和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价0.05%的。希望能够帮到你!户证通团队!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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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把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怎么办了,其中有又两个子女不同意怎么办理。
父亲去世母亲把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怎么办了,其中有又两个子女不同意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区
正常情况下,母亲无权这么做。因为父亲未留遗嘱,对于父亲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分配。
属于父亲部分的一半房产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您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您好,如果母亲没有遗嘱,则子女对母亲的份额都有继承权
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
[VIP+版主]
你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父亲的部分各子女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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