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建行单笔限额怎么改交易多少才会被银监会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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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在搜银监办发[2014]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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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5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5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杜:
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为规避借贷风险,利用银行在个人存款开户、网银业务以及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重影响了银行及个人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管理
(一)商业银行(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二)对代理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现行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四)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开通具有大额资金转账功能的网银业务,应与客户面签开通协议,提示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商业银行应将须交付的网银安全工具当场交给客户本人,并提醒客户核对网银安全工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一致性。
(五)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合理约定网银单笔和单日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当严格落实网银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对大额网上支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金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方式及时提示。
(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黄金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大对无正常原因的个人客户或代理人频繁开户和销户、同一额度或者大额频繁转账、网银签约后迅速转帐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力度。
(八)对于因老弱病残、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商业银行可研究开发离行式识别验证方式,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
二、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本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商业银行可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对本行员工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对于存在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深入了解交易背景。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银行员工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营业网点办公和营业场所的管理,通过布设电子监控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防止员工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妥善处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应急预案。在发现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后,要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解释沟通,切实降低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力。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或适当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占比,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培育全员合规风险&零容忍&思想。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引导其合规拓展和办理业务,加大对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摒弃以放松管理、牺牲安全性为代价谋求发展的思想。
(二)各银监局要注意收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总结教训,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机构要开展现场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机构认真贯彻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加强辖区银行员工流动管理,建立流动信息共享体系,防止银行员工&带病&流动。要深入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贷款人应关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Z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Z。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0日,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人士认为,《办法》明显扩大了?流动资金贷款?概念,监管部门欲将?受托支付?的支付管理模式扩大到各类贷款,以防范信贷挪用风险。
支付新规全覆盖
一般而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但在《办法》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且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存在事业单位借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如学校、医院,乃至铁道部门等,加入事业法人可谓合乎国情,但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则明显有扩大概念之嫌,?加上周一公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所有机构类贷款都将纳入支付新规的管理范围。?
《办法》还规定,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分析人士表示,这表明其它融资手段也将纳入支付新规管理范畴。?加之随后将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受托支付’为特征的支付管理模式可谓将各类贷款‘一网打尽’。?
据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介绍,上述文件标准只是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银行可以自行掌握上浮尺度,可能出现更高标准。
?受托支付?有效防范风险
无论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将要公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受托支付?成为其中最大变化。?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意味着银行会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从而有效控制信贷资金流向,遏制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已公布的文件贯彻了贷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受托支付?使得贷款不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在第一站有效防止了贷款挪用。?对于如何防范此后贷款流向问题,连平解释,信贷资金进入最终收款人账户后其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最终收款出售产品后的收入,应当视作其自有资金,而非银行的信贷资金了。从银行角度看,控制向其借款人的风险,保证借款人还款能力已经足以。
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贷款新规只是对支付环节进行了一些调整,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新规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将从根本上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该负责人强调,银监会近期发布的系列办法,从2007年就已开始研究起草,是对以往和现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是一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有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对风险和贷款使用效率做出评估,对信贷扩张的交易进行调查和研究,以致在风险快速积聚时通过修订监管政策防范风险,是监管部门职责所在。
《办法》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办法》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专家认为,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不会对下半年信贷增速构成直接影响,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仍将维持流动性总体充裕的局面。同时,在?适度宽松?的基调下,下半年央行或动用多种货币工具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其中以数量型工具优先。
信贷或适度回落
对于新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申银万国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认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贷规模,而是为了使信贷资金更有效地进入实体经济,减少违规信贷。
同时他谈到,下半年流动性情况一方面要看信贷增速;另一方面更要看到经济复苏的背景下,货币乘数和外汇占款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后两者如果回升意味着我国流动性依然宽裕,其增长模式将由信贷渠道转向内生式创造。
国海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下半年整体市场流动性仍将处于宽裕的局面,但宽松程度将低于上半年,预计7月新增信贷将降至3000亿元左右。兴业银行(601166行情,爱股,资金)则预计,7月份信贷规模为亿元。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则指出,7月份新增贷款将出现季节性回落,但不代表未来信贷将大幅压缩。众多刚刚开工的大型基建项目在未来两年仍需要融资,可能导致明年的货币政策仍相对宽松。
哈继铭进一步表示,信贷增长的惯性可能导致货币供应在未来几年都处于较高水平。如1993年我国M2和新增贷款分别增长37%和28%,随后尽管央行猛烈回收流动性,但1994年-1996年我国M2年均增长30%,贷款增长23%,直到1997年货币供应才回到正常水平。
政策基调不改
国海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谈到,与2003年央行收紧流动性时相比,尽管今年同样面临信贷和货币增速过快的现象,但宏观经济和CPI好转的迹象都不明确,因此目前货币政策转向的可能性很小,预计全年信贷增速将超过10万亿元。
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在政策基调不会改变的前提下,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可以进行结构性微调。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高级分析师林朝晖认为,为加强调控针对性和灵活性,下半年央行最可能的仍然是动用数量型工具,如发行定向央票等公开市场操作。年内加息可能性可以排除,预计全年信贷增速将回落至30%以下。如果信贷增速持续处于高位,不完全排除年末上调准备金率的可能。
李慧勇认为,如果未来流动性过于宽松,下半年货币政策调控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继续使用公开市场操作手段,引导市场利率,避免过于宽松,如必要可恢复3年期票据发行;进一步加强贷款结构调整;如果年底时出口有所恢复,可以继续启动人民币升值之路。
短期影响不改股市大势
券商人士表示,银监会30日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短期来看对市场会有影响,但信贷政策没有发生方向性改变。下半年随着热钱逐步流入以及银行储蓄搬家,这部分资金将?对冲?银行信贷严控带来的影响,不会改变股市大势。
短期入市资金减少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出台早在市场预料之中,包括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也是旨在强化贷款流向管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我认为这一文件是固定资产贷款相关规定的配套,是原来政策的延续?。东兴证券研究所所长银国宏表示,该政策的核心是流动资金在业务规模上要匹配,限制受托支付的条件,避免借款人随意支付。上述多个文件相继发布是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外市场的一个保障措施,将使得流动性供应链条受到影响,短期看进入股市的资金会受到阻碍并减少,会对市场带来一定冲击。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宵判断,流动性政策的大环境没有变化。该政策旨在使实体经济复苏更扎实,降低银行风险,?信贷资金不能流向股市这一说法以前一直就有,并不是新的东西,信贷政策没有发生方向性的改变?。
但这一政策对市场带来的短期影响依然存在。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证券策略研究员刘继伟认为,A股市场对流动性的变化高度敏感,此消息可能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不管是定向发行央票、还是工行和建行提前锁定全年的信贷规模以及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都表明流动性的最高点已经过去,接下来流动性会有一个正常的回落过程,在CPI仍为负值和外需没有真正恢复的背景下,回落的流动性必然会对高度敏感的市场产生影响,市场的震荡在情理之中。其次,在坚持政策主基调不变的前提下,管理层对于经济复苏中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微调措施,将对市场预期和投资者情绪产生重要影响。
流动性依然充裕
银国宏认为,虽然银行资金将流向实体经济真实的贷款需求,但只要企业能贷款并有富余资金,就可能进行资金管理――使用银行资金维持主业,富余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这意味着银监会的规定不能完全打破流动性的供应链。
此外,银国宏表示,目前外汇占款增长迅速,意味着热钱正在逐步进入,并?对冲?严控信贷资金对股市的影响。
李大霄认为,目前储蓄资金搬家的过程才刚刚开始,热钱和储蓄搬家会使得流动性下半年维持充裕的现状。目前,股指前期上涨幅度较大,估值水平逐渐变得不便宜,市场在这个点位震荡的可能性加剧。但流动性充裕格局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业绩也在逐步好转,资产注入也使得估值水平慢慢下降,这些因素都会让部分股票有?脱胎换骨?的改变。所以,目前风险只是在慢慢增加,不能说市场大势已经完全改变。(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连续推出的专门贷款管理办法,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银行的贷款行为,稳定市场资金面;另一方面,对于拉动民间投资,稳固银行整体业绩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落实,中小银行更能从中受益。
提高贷款议价能力
在《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于30日对外公布。业内人士认为,这三项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善,对于整个银行业的资金业务规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银行也会根据相关的规范办法,结合市场实际,适时有度地调整自身贷款议价能力。
标准普尔中国区银行业分析师廖强认为,银监会近日连续出台几项贷款管理办法更多地是指导银行防范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从这些贷款管理办法的细则看,更多地是指向资金的拨付、使用、操作流程等,通过规范可以更好地降低人为操作的风险,避免给银行经营造成大的问题。他认为,通过相关的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需要的部门,从而增强贷款资金对经济向好的拉动作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过贷款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提升银行的贷款议价能力,从而为银行业绩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伴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银行业整体的净息差水平也逐渐走出低谷,目前正在稳固调整。银监会通过贷款管理办法使得各家银行在资金管理上能进一步降低成本,同时在与相关企业的议价过程中争取更为主动的地位。在经历了一二季度息差连续收窄的不利影响下,银行业可以通过提升议价能力,提升价格保障经营利润,因此全年银行业的净利润增长有望超出15%的水平。
中小银行利好明显
由于银行规模及贷款业务的不同,短期内各家银行受到政策的影响也各异。廖强认为,由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只是意见稿,待具体执行还有一些时间,因此给一些银行做相应的调整留有一定余地。
东兴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保伦认为,中小银行的受益要远远大于国有大行。在上半年国有大行贷款经历了井喷式增长后,今年下半年各家银行对贷款规模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约束,下半年适度收紧将成为一个主要特征。同大银行比,众多中小银行的贷款增量还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下半年贷款的整体增长更多的要靠中小银行来拉动。同时,从中小银行贷款业务的结构看,大多数都偏重中小企业,而这部分企业行业又是对流动资金需求最为旺盛的行业,因此通过出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小银行能更好地提升这部分业务能力并从中受益。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像北京银行(601169行情,爱股,资金)、宁波银行(002142行情,爱股,资金)之类的城商行而言,由于贷款客户和行业的集中度及地域性较为明显,地方经济及特殊行业的景气变化会对银行的资金放贷行为产生最直接的影响,随着银行贷款行业结构的调整和业务的迅速扩张,小银行?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将会得到进一步体现。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受理与调查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风险评价与审批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Z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Z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95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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