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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相关法律知识丨华劳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相关法律知识丨华劳雇主责任险
1、案例介绍刘某是某公司工段长,在分货时与员工陈某之间发生摩擦产生口角。两天后某晚,刘某在公司加班时,陈某持刀砍伤刘某,造成刘某受伤住院。该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三种意见解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拒赔。但拒赔理由不一。拒赔理由一:雇主责任险承保的员工在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尤其是工伤,此案刘某被打的伤害性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意外事故;拒赔理由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刘某是因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而被打伤,即非因工受伤。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工友争执而受伤并不在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里,因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看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归属与划分。具体可以根据雇主的有无过失或过失程度来决定赔偿金额。第三种意见认为,员工的斗殴,应该是先向侵害者索赔。如侵害者无赔偿能力,雇主应承担责任。员工之间的斗殴,雇主有责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不作为”,那么雇主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同时侵害者也需要承担责任。3、最后分析看似一起简单的案例,处理起来却不是那么简单。实际上,在处理雇主责任险案子时,一方面要看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既要考虑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对雇主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责任险条款对保险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构成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必须是被保险人的雇员;2、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必须在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4、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条件的分析,此案中,刘某属投保时记名的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内,事故也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符合上述前两个条件。那么,刘某在上班时被砍致伤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呢?虽然员工之间打架斗殴的伤害性是可以预见的,但对于刘某来说,被砍事件属于“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是否构成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点。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又是怎样的呢?广义的雇佣关系,即我们在实际承保中的雇主责任险的范畴,应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三种情况。而雇佣合同关系仅指狭义的雇佣关系。对于不同的合同关系采用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也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明确了雇主责任为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对于雇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遭受伤害,不管雇主是否有过失,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因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意味着的凡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主要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即对工伤事故的保障。对于工伤的认定,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案中,如果刘某和被保险人属于雇佣关系,由于司法解释对于雇主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刘某和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可认为为工伤的情形,刘某被砍属于私人恩怨,显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4、每一个老板都应该知道保险的那些事儿!4、我们的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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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因伤致病”的工伤认定丨华劳集团
  随着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政策的普及和工伤保险实践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大众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度得以大幅提高。而这种关注,更多的聚焦在待遇的享受。立法上对工伤职工待遇的保障力度,是其他部门法律所不能企及的。工伤待遇实现的重要法定条件就是被认定为工伤。法律的意义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社会大众的关注,直观的体现就是对具体个案有不同的理解、对具体个案结果有不同的意见。现阶段这种“不同”分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因伤致病”工伤认定。通过探讨,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就该聚焦点形成统一意见,意义重大。
某报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报社编辑史某,于日下午16点左右,在该报社办公室审稿(审大样),当翻阅了一部分时,发现有的地方需要改动,就去拿笔,由于笔筒在桌子右上角,伸手没够着,这时挪了一下屁股又去够,笔拿到手下坐时坐偏了,椅子(折叠椅)倒了,史某摔倒在地上,后脑勺碰到了右后面的桌子上,顿时头晕,同事拨打120救护车,把史某送到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史某家属拨打120呼救(非其同事),救护车到达救治现场时,史某神志清楚、血压为BP203/134mmHg,未诉有摔伤过程;医院《抢救室急诊记录》载明“患者近日来劳累后于入抢救室前17小时开始出现头痛,伴有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家属呼救救护车送至我院急诊神经科,当时测血压203/134mmhg,查头颅CT示:提示脑干出血约3ml。体格检查:患者神志清楚,语言不利,查体合作。皮肤、粘膜检查无皮疹,无出血,无黄染。CT片显示头颅形状、大小未见异常,颅骨结构完整”;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各方观点:
各方观点存在分歧的焦点是:“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是否由摔伤导致
职工家属及单位认为:史某系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理由是:医院《抢救室急诊记录》中的原始记载是史某家属主诉的,是史某家属不了解情况时说的;史某当时未自诉自己的情况,治疗一段时间后,史某回忆起是在单位办公室伸手拿笔时不慎摔倒的;史某同事称,其在接受行政部门调查时说的是“其用史某的手机通知史某家属后呼救120的”,是自己记错了;史某家属称,其向专家咨询过,说是可以由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
行政部门认为:史某家属及单位没有提交史某“伤”的诊断,史某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工伤情形或视同情形。理由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史某家属及单位未提供“摔伤导致‘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诊断证明;经行政部门到相关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史某的诊断就是“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不涉及伤;急救抢救记录、《抢救室急诊记录》真实有效,没有伤的记载或相关诊断。
“因伤致病”工伤认定的逻辑点
1---《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
疾病不是工伤类法律政策的一般保障范围,而是例外型保障,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中看出这一点。该条例开篇名义,在总则章节以第一条形式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工伤认定章节,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患职业病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形。除上述两项之外,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不涉及疾病的描述。
2---“因伤致病”应纳入工伤保障
实践中,存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疾病的情况。比如,职工因工作腰部遭受伤害,腰部软组织挫伤并导致腰椎某间盘突出;职工因工作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导致创伤性关节炎,等等。这些出于工作因伤导致的疾病,应该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这一点上,各方认识没有分歧。
3---“因伤致病”判定逻辑
“因伤致病”逻辑关系,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伤害和疾病,因果关系明确,前为因、后为果。也可以这么理解,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伤害对疾病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或重要的作用。这里有三个要素点:伤、疾病和作用力。要进行“因伤致病”的逻辑判定,“伤”“病”这两个要素就必须明确,缺一不可。有“伤”没“病”进行该判定无必要,有“病”无“伤”进行该判断也不可行。
谁来判定?伤、疾病和作用力,这三个要素谁来明确?从社会分工和能力要求上看,是医疗机构;从实践中看,也应该是医疗机构。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既无该方面的机构职能、也无该方面的职业能力。
怎么判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遵循医学知识、临床实践及其认为合理的判定准则等,明确三要素、进行“因伤致病”逻辑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中的“因伤致病”逻辑判定,是对具体个案、具体情形的判定,有很强的针对性,不是泛泛的类型性的概率统计分析。判定的过程可能要考虑各种原因力,但判定的结果必须明确。
判定形式?诊断,是医疗机构判定结果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医疗机构多数在诊断结论上注明“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有关诊断的文书材料,只要有医疗机构签章,均为出具诊断的有效形式。但不论怎样的有效判定形式,若判定为“因伤致病”的,内容上都必须是“伤导致疾病”。这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谁来提交?职工提交相关“因伤致病”诊断是法定的,也是合理的。诊断类材料由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因伤致病”诊断由职工提交,是条例和北京市政府规章明确的。实践中,职工到医疗机构就诊,形成医患关系,患者有权利索取诊断、医疗机构有义务出具,且二者在诊治过程中已经沟通、相对熟知,具备了后续沟通的基础,也易于“因伤致病”诊断的出具。而工伤行政机关到医疗机构调查核实时,除了不予配合、无人接待,医疗机构对个案的“伤”“病”因果关系不予判断、大多只谈类型性的医学知识,意义上大多只是程序上的尽职调查。
工伤行政部门在进行“因伤致病”工伤认定中,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提交“因伤致病”诊断,工伤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中予以确认;申请人未提供的,工伤行政部门到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医疗机构确认没有其他诊断或者没有新的诊断的,工伤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因伤致病”主张。
在心脑血管等疾病高发的时下,“因伤致病”工伤认定,既关乎职工利益、用人单位权益,也关乎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同一把“尺子”进行裁量,不因单位而异、不以职工不同,保障到位、但不越位,通过扎实的法律实践维护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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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可以认定工伤?丨华劳集团工伤伞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乙销售公司工作的促销员。日晚23时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头部受伤。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处理,因事发现场无视频监控,且经现场勘查以及车辆痕迹鉴定等无法查明事发原因,亦无法认定陈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
日,陈某某家属向市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16日,市人保局予以受理。次日,因交通事故处理尚未结束,市人保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7月16日,市人保局恢复认定程序,并向乙销售公司发送提供证据通知书。
市人保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陈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于日作出(2016)75号工伤认定,认定陈某某于日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不视同工伤。陈某某遂诉至原审法院,日,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同年8月27日,市人保局向陈某某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市人保局经调查核实,认为陈某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于同年11月1日作出(号工伤认定,认定陈某某于日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乙销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被诉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乙销售公司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保局作出的(号工伤认定决定。
【问题的提出及法院裁判】
陈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不明,其受伤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乙销售公司认为:陈某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的第六项内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本案中,交警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无法认定谁负何种程度的责任,只是做出了一个事故证明书,陈某某的责任无法认定,故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陈某某认为:其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考虑,应认定其伤为工伤。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销售公司系陈某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市人社局作为乙销售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陈某某提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市人社局依法受理陈某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执法程序合法。
本案中,交警部门对陈某某的交通事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责任认定。仅在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记载陈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车身四周有剐蹭痕迹,无法认定是否为与其他车辆相碰刮的新鲜痕迹”,该鉴定结果并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的起因,无法据此确认陈某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根据市人社局的调查取证,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亦不能排除陈某某不负责任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可能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乙销售公司作为陈某某的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某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市人社局据此认定陈某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乙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乙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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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华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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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劳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成立,坐落于中国太阳谷——山东省德州市。华劳从成立之初的简陋门面房到自有物业超1000平方超5A级整层办公环境;从单一劳务输出服务到本地最大的涵盖人力资源产业,健康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和食品产业的综合型商业服务集团,超过1000家以上的服务客户见证了华劳这一伟大的成长历程。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母体公司;服务项目包括:求职招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工伤风险防控外包服务等,致力于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整体解决方案。山东华劳以持续不断为客户提供最具价值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使命,以完善自我,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馈社会为公司的经营理念,时刻关注客户需求不断创新产品研发,给客户提供了卓有成效的人力资源服务。尤其由我公司创新研发的工伤伞产品和工伤外包产品将为企业带来成本降低和风险的有效转移;实现员工利益保障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得到了客户一致好评和普遍赞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旺盛的客户需求让华劳坚定了“立足本地,放眼全国”的发展信念,截至目前:山东华劳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天津、山东、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等的11个省市设立了分、子公司。各地公司的成立为华劳服务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华劳这艘人力资源航母正以锐意进取,创新发展的姿态,向着基业长青永续经营的发展目标,劈波斩棘驶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华劳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德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499人
经验:不限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参与制定销售策略和销售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2.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3.指导、监督、检查销售人员的各项工作,定期听取直接下属工作汇报,并做出工作指导
4.负责营销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公司产品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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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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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
2、根据市场营销计划,完成部门销售指标;
3、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产品销售范围;
4、负责辖区市场信息的收集及竞争对手的分析;
5、负责销售区域内销售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完成销售任务;
6、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战略合作计划。
任职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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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1.负责 美工出图 2.负责网站公众号的编辑 3.其他市场信息事物
任职要求:
1.熟悉网站后台操作 2.熟练ps/Ai等设计软件 3.有基于文字编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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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3-5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招聘工作流程,协调、办理员工的招聘、入职、离职、调任、升职手续
4.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业务培训、,执行培训计划
5.帮助建立员工关系,协调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组织员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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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负责德州地区润滑油销售
任职要求:25-36,要求有驾照,有销售经验优先,月公休两天,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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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负责本公司外包项目的招聘工作
任职要求:沟通能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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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喷漆、组装工。有无经验均可。 任职资格: 焊工要求不戴眼镜,男性
组装工要求35周岁以下 工作时间: 每天8-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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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网站前端设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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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Html+css+js 2.thinkPHP 优先 3.面试请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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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工作,执行并完成公司年度销售计划
2.根据公司市场营销战略,提升销售价值,控制成本,扩大产品所在负责区域的销售,积极完成销售量指标,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3.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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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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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单与理赔材料的整理,解答客户疑问
按公司相关客服流程提交相关报告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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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学历
有保险、银行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工作认真、敬业无私,能吃苦耐劳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介绍:雇主责任保险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
  第十八条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涉外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l)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l.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投保指南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按以下几步走:
  1.明确转移何种风险。投保前首先应明确其业务性质、产品、需要购买何种保险及需要购买多大的保险保障。
  2.与保险公司联系。到本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拨打95518(PICC保险咨询电话)与业务人员取得联系。
  3.阅读条款,填投保单。投保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并认真、正确填写投保单。其中要确定每次限额,累计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地域范围,司法管辖权和扩展条款的选择。
  4.资料要真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同时对于与风险有关的重大事件和特殊的保险需求要告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指南
  被保险员工发生事故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应明确以下几点:
  1.施救要尽力,报案要及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积极施救,并立即以传真、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如果被保险人遇到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诉讼案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3.不随意承诺:
  (1)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4.单证要齐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时,请您准备索赔所需的各种单证,如保单正本,事故证明,索赔单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治疗单据,死亡证明等,法院的诉讼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其它赔偿文件。
  5.打PICC保险咨询电话。您就索赔方面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咨询电话: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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