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公章样式外借他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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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借公章登记表(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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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立峰&李建涛  案情  私用公章借款引纠纷  日,被告强正公司向原告贺云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2万元,日合同到期。合同成立后,原告如约履行,但被告却无故违约,拒不偿本付息,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6083元,共计516083元。  被告强正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原告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秦风出具的先盖章后填写的“借据”起诉被告,故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其曾陈述,其在借款时亲自看过秦风持有被告的代理证书,而该代理证书明确显示了秦风已无代理权,秦风在空白信纸上加盖合同章借取原告款项是在被告对秦风解聘之后近4个月,即日,现秦风涉嫌诈骗,报纸也刊登了与原告类似的被骗案例。从日到日,被告在接到A法院传票之前,原告从未到被告处领取过所谓的利息,更没有向被告要过本金,且借据上的出借人是贺云,故被告认为,原告是否真实借给秦风30万元,只有秦风被抓捕后当庭质证才能证实借据的真伪。原告在2001年12月的庭审中曾陈述“钱是送给秦风后签字盖章”,但此时秦风已被解聘,章在被告处,且鉴定机构鉴定借据是先盖章后填写而成,故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从未授权秦风向他人借款,且秦风借款前已被被告解聘。因此,应驳回原告贺云的诉讼请求。  庭审  七年七次审理未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曾受聘于强正公司的秦风用盖有强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纸向贺云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贺云现金叁拾万元整,日至7月26日归还,每月利息1.2万元,利息每月26日来取,到期归还。”秦风本人在借据上签名。  原告曾于日就原告与被告强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A法院提起诉讼。经A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强正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以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日,贺云与强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重新立案进行审理,A法院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A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贺云的起诉。原告贺云不服,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贺云以盖有强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借据为据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终结,原审又受  理贺云以此为据所诉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决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二审裁定及原一审判决,发回A法院重审。  日,A法院对贺云与被告强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重新立案审理,并于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贺云的起诉。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日,公安局将日A法院移送该局的贺云诉强正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卷宗移送回A法院,并在案件移送函中载明,该局立案侦查的秦风合同诈骗案,因诈骗犯罪嫌疑人秦风尚未被抓获归案,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秦风的诈骗犯罪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日,贺云重新依借款合同对强正公司提起诉讼。此次诉讼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按行政区域划分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变更为郑州高新区法院,被告强正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强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系原告于日重新起诉,裁定撤销A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郑州高新区法院管辖。  法院另查明,秦风系被告公司聘用的副经理,被告曾将公司合同专用章交由秦风使用。被告在日A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曾陈述,被告发给秦风聘书,在任职期间,授权其在陕西的一个煤炭订货会上订购煤炭,其他未授权;秦风在参加煤炭订货会期间曾经使用过被告合同专用章。原告在日二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曾陈述,30万元的借款是分两次交给秦风的。  判决  代理公司被判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的借款收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方秦风交付了30万元款项,在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给秦风出具的委托书系用于授权其在陕西的一个煤炭订货会上订购煤炭,秦风在参加煤炭订货会期间曾经使用过被告合同专用章,而原告所举证据证明在日,在陕西的煤炭订货会才开幕,故对被告辩称其授权秦风的代理期限已满不予采信。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强正公司返还原告贺云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元。法院宣判后,被告强正公司提起上诉。郑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  法  上周五法官说法答案  魏丽平(郑州中级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无车辆运营证营运的客运车辆可以暂扣车辆。”李某属于非法营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客运管理制作暂扣凭证后暂扣李某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合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李某刚买的新车,被发现非法载客也仅这一次,且未出机场即被查处,尚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被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客运管理处给予李某1万元的罚款显然是不适当的。综合案情,本案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的汽车在客运管理处合法扣押期间受到损害,视为客运管理处未尽到保管义务,客运管理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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