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_淮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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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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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10:43:36&
&&陈 磊 张 磊
&&【案情】
&&2005年8月,第三人陈某到原告山东某科技公司工作,但原告未及时给第三人申办社会保险缴费手续。2014年5月,原告为第三人申办社保登记并开始缴纳工伤保险。日,第三人被诊断为职业病铝尘肺二期,同年9月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第三人向被告淄博市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提出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2015年1月,被告拒绝向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原告山东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第三人陈某参保,待原告补缴自用工之日以来的保险费用后,被告再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待遇。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支付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原告未及时为第三人申办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向第三人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拒绝向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拒绝向第三人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上条款强调的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超过用工之日起三十日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该情形作为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情形,亦未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参保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并缴费的情况下,若因其未补缴自用工时至参保前的工伤保险费,视其后续参保及缴费行为属于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既于法无据,亦不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将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缴费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依法进行监察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而不应通过拒绝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将用人单位的违法后果转嫁到职工身上。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履行追缴职责,又拒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将导致用人单位后期已经参保及缴费的行为毫无意义,显然有违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
&&综上,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经办机构未依法履行征缴行政职责的后果,不应由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来承担。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周标 )尘肺2期,工伤鉴定为4级,该如何赔偿
诊断为尘肺二期,评为四级伤残,应如何赔偿?社保不报销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停工留薪期应支付到什么时间?工资标准应从哪个月份开始计算?民事赔偿是否支持?佛山万林律师所以一起真实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7年8月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2年6月25日,陈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问题,2012年6月29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二期,2012年11月21日禅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1日鉴定为四级伤残,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后陈某一直申请医疗期延长,一共批准延长14个月,事故发生后为陈某补缴社保。
工伤认定前,陈某垫付了739.10元医疗费,属于社保目录标准的为507.94元,单位垫付了25492.13元,属于社保目录的为22761.07元。工伤认定后,单位垫付了7929.8元,全部属于社保目录。
2013年8月21日,社保基金审核向陈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按2478.5元发放伤残津贴。
单位为陈某支付的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于2013年9月向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报的部分共计94128.35元,其中不纳入工伤保险支付的金额为合计9297.49元。
陈某主张诊断前的工资为5851元每月,单位主张陈某的工资2207,但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按佛山市职工平均工资3389元每月计算陈某的工资。
陈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门诊医疗费739.1元、。
【法院判决】
4、停工留薪工资:21746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528.5元
5、十年伤残津贴差额:32265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元×50个月-00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00元×10个月=35000元
8、精神抚慰金:70000元
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为医疗费12259.71元(2962.22元+9297.49元),该部分费用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746元中扣减,故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486.29元。
【律师解析】
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
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医疗期为15个月。而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庄分局从2013年9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要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未享受伤残津贴前(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共计1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389元/月,扣除被告已经以借支的方式向原告发放的25700元。本院确认被告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1746元(3389元/月×14个月-25700元)。
2、关于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的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原告在工伤认定前的因治疗疑似职业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工伤认定前原告自行支付的医药费为739.10元,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具体费用总额为507.94元。被告为原告支付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工伤认定前)医药费共计25492.13元,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具体费用总额为22761.07元。工伤认定前,应由原告自行负担的自费部分的费用为2962.22元(739.10元-507.94元+25492.13元-22761.07元),原告请求上述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要求该部分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扣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至于工伤认定后的费用。被告为原告支付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即工伤认定后的医药费系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前未向工伤部门核报的费用共计7929.80元,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上述费用被告可直接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报。至于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原告在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94128.35元,被告已于2013年9月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对于其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费用共计9297.49元,应由原告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被告垫付,故被告要求在其应支付给原告的工伤待遇中一并扣减,本院予以支持。
快速关注律师救救我们——尘肺病人!
(一)、龚平、莫海平等十六人是于九0年代初在本乡能人的带领下相继来到中山市先是在围恳总公司(临海工业园)做填海工程,后到南朗、横门、张家边、三乡、坦洲等等的(三百多家)石场打工,一直到二00七年0八年,由于环保政策的加强及其他原因,众多石场相继关闭,只剩下银山石场、新龙石场、明耀石场等几家开工,我们重庆云阳县籍的几千名“石工”或转入这些石场或在中山市镇区自谋职业做“泥水工”了。
&当年“有饭吃、有工开、有钱收”就是非常高兴的事情,人工打炮、人工搬石、人工开采不戴口罩,遮天敝日的灰尘五米之外看不清对方,无人关心无人提示无人监管“尘肺病”,一晃十几年二十年过去了,人到中年各种病痛随之而来,“上有老下有小”的日子非常艰辛!“尘肺病”是个无形杀手,表面上看是健全人能吃能喝,但就是浑身无力咳嗽气喘,连爬楼梯都困难,身体各种功能减退或无,真是生不如死呀!
(二)、我们一边在中山继续作泥水工养家糊口,一边寻进正规公司工厂上班参加社保,一边寻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至3月,待我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下达后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其中龚平、莫海平向法院起诉社保局行政不作为,但社保局致电法院中止开庭),社保局几个月不处理不决定,反而转交给了公安局——非常滑稽呀!——我们不明白想不通!——正当维权正当申报,我们没有获取一分钱。按法律规定属于“人社局或安监局”核查,因本案既不属于刑事也不属于治安,用公安施压的方式压住我们的诉求是当领导的方法和胸怀吗?我们是尘肺病人命悬一线啊!
(三)、【换一下思路——暂不谈社保补偿,我们在中山工作二十多年了患上了尘肺病,请指点我们该怎么办?!目前我们病情严重生活困难从没有任何人的关怀!我们就只有等死吗?!——当年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缺失!作为努力建设“诚信政府”的今天应该为历史责任买单(负责)!应该为尘肺病人救助买单(负责)!】,请各级领导和好心人士救救我们——尘肺病人!
龚平(三期尘肺二级伤残)&&&
莫海平(三期二级)&&
&&&&&王家成(三期二级)
&&陈召全(三期三级)&&&
&&&&&&龚明春(三期三级)&&&&
&&&吴甫润(三期三级)
李泽权(二期四级)&&&&
&&&&&伍兴平(二期四级)&&&
&&&&彭建清(二期尘肺)
李显明(二期尘肺)&&&
&&&&谢孙明(一期升二期四级)&
&&李泽俊(一期七级)
朱扬明(一期七级)&&
&&&&&&唐益国(一期七级)&&&&&
&&&蒋登万(一期七级)
&&张银贵(一期七级)&&&&
&&&&中凯和美公司法人代表龚厚全(疑似一期尘肺)
(尘肺病二期至三期是非常严重的,是一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能力,靠药物维持生命!)
&&&&&&&&&&&&&&&&&&&&&&联系人:刘凯(,&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时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未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劳动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尘肺病——中国病!尘肺病不管是在何时何地何因何故患上的都是工伤!
参加社保了的由社保机构补偿,没参加社保的由单位补偿,单位无保无钱的由社保机构垫付后追偿,无社保无单位的由政府救助!】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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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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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 劳动安全卫生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发文号】 国发〔号
【主题词】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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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工尘肺这种职业病是怎么来的
5万元.5万元.5万元。广东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个省: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的还要依据所在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规定和标准。公司只负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余由社保部门负责。以下举例广东和江苏的、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差异。只能提供参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1,八级3。实在需要解除的:五级9,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5万元: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自治区,九级2,六级8。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各个地方赔付标准存在差异,就不好说具体的赔偿标准了.5万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肺功能正常的话,标准为.5万元尘肺一期,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属于七级伤残。一般情况下,患有职业病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4
煤工尘肺一期先申请职业病认定,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再确定赔偿金额。煤工尘肺是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煤肺是长期吸入煤尘(含5%以下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肺组织的纤维化。煤工尘肺分类1.煤肺:煤肺主要发生在采煤工人、致病因素为煤尘,病理类型属于尘斑型尘肺。2.煤矽肺:煤矽肺的致病因素为煤尘和其中含有的游离二氧化硅。主要见于生产硬煤和无烟煤工人,局部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形成煤矽肺结节和大块纤维化为特征。煤工尘肺发病原因1.生产性环境中很少有单纯煤尘存在,通常是多种粉尘存在,应考虑混合粉尘会有联合作用。2.工人的个体因素和健康状况对煤工尘肺发生也起一定作用,特别是类风湿尘肺,是煤矿工人特有的尘肺的表现。3.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4.煤工尘肺发生发及病变程度与肺内粉尘蓄积量有关,蓄积量主要取决于粉尘的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和防护措施。粉尘浓度越高、分散度越大、接尘工龄越长、防护措施差,吸入并蓄积在肺内的粉尘量越大,越易发生尘肺,病情越严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业病跟坐火车之间没什么关系。法律有规定,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费用是单位承担的,其他的费用,单位不管。
尘肺一期、肺功能正常的话,属于七级伤残。 一般情况下,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实在需要解除的,各个地方赔付标准存在差异,就不好说具体的赔偿标准了。 各个盛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差异。只能提供参...
四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
常得的职业病: 1、煤矿工人肺尘病:煤矿工人肺尘病为在采煤过程中长期接触烟煤或无烟煤粉尘而致煤尘在肺内弥漫性结节样沉积。 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两种病的简介: 尘肺:尘肺的规范名称是肺尘埃沉着病,该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
先进行职业病鉴定吧,只有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标准来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
二期煤工尘肺病工伤鉴定到赔付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 。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
1.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评残)主要是根据工伤受伤时的诊断结合康复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由于没说明伤者的具体伤情,无法对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具体的结果要看...
首先需进行职业病诊断,达到相应标准的职业病者职业病病诊断机构一般是不敢诊断为不是职业病的,首先要相信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公正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一般不会乱为的,当然如果在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上可下时有可能有因人而异的影响存在,但如果明显...
煤工尘肺一期 先申请职业病认定,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再确定赔偿金额。 煤工尘肺 是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煤肺是长期吸入煤尘(含5%以下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肺组织的纤维化。 煤工尘肺分类 1.煤肺: 煤肺...
6.2煤尘(包括煤矽尘) 英文:Coaldust(including coal-silica mixed dust) 6.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2.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6.1.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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