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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张亮、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王自木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3、274、27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银龙,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丽荣,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艳丽,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成棣,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建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莎,女,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本院于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冬林、徐云,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青云,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本院于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利,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国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喆,广东华程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露茜(化名“赵影”),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永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秀良,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兴、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厚敏,又名王某伦、化名刘某国、吴某坤,男,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台湾台北市中山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营山县公安局于日逮捕,同年6月18日,营山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深圳市公安局。
辩护人程先华、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被告人)张聿宏,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台北市北投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向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木,男,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国萍,广东正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亮,男,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张亮、熊秀良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银龙、林沂泓、胡青云、王厚敏、张聿宏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王厚敏犯偷越国(边)境罪,原审被告人王自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沂泓于日死亡。于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1号刑事裁定,终止对被告人林沂泓的审理。并于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王自木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至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琴、彭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王自木、张亮及孙银龙的辩护人黄丽荣;宋艳丽的辩护人曹建勋;李莎的辩护人陆冬林、徐云;王永利的辩护人王国安、朱喆出;张露茜的辩护人马静、何永强;熊秀良的辩护人王立兴、何晓莲;王厚敏的辩护人程先华、刘平凡;张聿宏的辩护人郭向锋、向权;广东王自木的辩护人张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于2011年间合同诈骗被害人谭某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73.7万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银龙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虚构连云港国家紧急救援,以融资为名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6月份,被告人孙银龙通过被告人宋艳丽告知被害人谭某,被告人李莎愿意拿30亿美元投资其公司的江西共青城国家紧急救援项目,但需要启动资金2000万美元,如果被害人谭某出这2000万美元的融资费用,一个月后按照融资金额30亿美元的10%支付利润3亿美元给被害人谭某。被害人谭某信以为真,于日,与孙银龙在深圳南方大酒店正式签订融资合同。该合同约定: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银主”李莎那里借来的30亿美元到被害人谭某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后,被害人谭某就支付200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给被告人孙银龙,被害人谭某可以得3亿美元的好处费。
为了骗取谭某支付前期费用,被告人孙银龙找到被告人李莎,问其可否帮忙提供15亿美金的资金证明,被告人李莎又找被告人王自木。2011年8月底,王自木通知李莎等人15亿美金已到被害人谭某账上,孙银龙、宋艳丽即要求被害人谭某准备约定的前期费用1000万美元,并一起去香港验证被告人王自木提供的15亿美元的存单。日,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与被害人谭某到香港汇丰银行总行与李莎、王自木见面,王自木向谭某出示了户名为谭某、金额为15.82亿美元的银行进账凭证,并表示该凭证是真实的。谭某将200万美元的本票通过李莎交给王自木。8月25日、26日,王自木通过其个人账户将该200万美金大部分转走或取现。8月27日,谭某、孙银龙、宋艳丽、李莎与王自木一同前往香港汇丰银行总行验证存款凭证真伪。经汇丰银行职员验证,该15.82亿美元的银行进账凭证为假冒,银行随即报警。香港警方将王自木抓获,香港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王自木刑罚。
日,被害人谭某与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融资额降为15亿美元。被害人谭某负责的前期费用降低为1000万美元(含前期的200万美元)。日,被告人孙银龙通过被告人宋艳丽,向谭某谎称他们公司已经收到15亿美元的融资款了,要求被害人谭某支付余下的800万美元的融资费用,他们就可以转1.5亿美元的好处费给谭某。谭某再次信以为真,当即在农业银行罗湖支行解付了3000万元人民币到被告人孙银龙在农业银行的账上,并将333多万美元的香港汇丰银行的本票交给了被告人宋艳丽,被告人宋艳丽将该本票交给被告人孙银龙到汇丰银行贴现。
骗取上述800万美元赃款后,被告人孙银龙自己留下赃款人民币2643万元、美元255.74043万元(按同期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合人民币万元),共计万元人民币;给宋艳丽人民币357万元、港币601万元(按同期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合人民币492.42935万元),共计849.42935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王永利合同诈骗周某、孙银龙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美元、61万元港币(全部折合人民币共计717.350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份,被害人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因为公司需要1020亿的形象资金,于是找到自称是中央军委“少将”的被告人王永利,王永利谎称可以提供108万亿欧元给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签订融资合同并骗取了被害人周某3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
2011年底,被告人孙银龙从谭某处骗得800万美元融资款后、为继续蒙骗被害人谭某,被告人孙银龙、胡青云找到自称是中央军委少将军官的被告人王永利开具融资证明。王永利谎称可以提供108万亿欧元给二人使用,在双方签订融资合同后,孙银龙按约定支付了100万元美元、61万元港币,王永利并未提供108万亿欧元给被告人孙银龙、胡青云使用。
三、被告人李莎合同诈骗孙银龙18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2011年底,被告人孙银龙为继续蒙骗被害人谭某,四处寻找可以开具巨额融资证明的人。被告人李莎向孙银龙谎称可以提供5亿美元给他使用,于是双方口头约定好融资事项,孙银龙按约定支付给李莎18万元人民币,李莎并未提供5亿美元给孙银龙使用。
四、被告人张露茜、张亮合同诈骗宋艳丽、孙银龙6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美元(全部折合人民币共计982.4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露茜、张亮获知孙银龙、宋艳丽骗得被害人谭某的巨额赃款后,找到二人,谎称他们目前正在搞盈利融资,利润可观。孙银龙、宋艳丽信以为真,二人分别与张露茜、张亮口头约定投资融资事项,其中宋艳丽被骗取了3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美元;孙银龙被骗取了300万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熊秀良合同诈骗张露茜、张亮7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熊秀良虚构自己系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授权代表的身份,称可以帮张露茜、张亮融资15亿美元。双方口头约定好之后,张露茜、张亮支付给熊秀良7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款,熊秀良收到赃款后,给张露茜、张亮开具了一份虚假的美国富国银行15亿美元存款证明。
六、被告人林沂泓、孙银龙、胡青云等人合同诈骗被害人方某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56.05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被害人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林沂泓、孙银龙、胡青云等人后,被告人孙银龙、林沂泓、胡青云等人在均不具备融资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方某融资5亿美元,需要收取150万美元的手续费。被害人方某信以为真,与林沂泓签署了融资协议,并将150万美元的银行支票支付给林沂泓和胡青云,被告人林沂泓等人收到钱款后瓜分了赃款,并未给被害人方某融资5亿美元。
七、被告人王厚敏合同诈骗孙银龙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72.089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厚敏向被害人孙银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孙银龙核实王永利的108万亿欧元的存单的真伪,并可以进行后续操盘,以此为借口骗取被告人孙银龙27万美元的中介费。
八、被告人张聿宏合同诈骗张露茜1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张聿宏为骗取被告人张露茜财物,谎称他可以一个月内从境外融资5亿美元,需要手续费100万人民币。张露茜信以为真,于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融资手续费给了被告人张聿宏,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由被告人张聿宏给张露茜融资5亿美元。被告人张聿宏骗到100万人民币后,以种种理由搪塞被告人张露茜,并未给张露茜融资5亿美元。
九、被告人王厚敏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日,被告人王厚敏冒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居民吴某坤(身份证号)的身份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日,被告人王厚敏冒用“吴某坤”身份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骗办了第W2XXXXXX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日至日期间,被告人王厚敏使用骗办的第W2XXXXXX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国(边)境10次。
2009年10月,被告人王厚敏以营山县通天乡高庙村8组村民刘某章儿子的名义骗办了名为“刘某国”(身份证号)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日,被告人王厚敏使用“刘某国”身份在营山县公安局骗办了第G4XXXXXX2号普通护照和第W3XXXXXX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日至日期间,被告人王厚敏使用上述骗办的第G4XXXXXX2号普通护照和第W2XXXXXX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国(边)境26次。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资认定。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张亮、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王自木犯合同诈骗罪。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孙银龙、张露茜、王自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艳丽、胡青云、李莎(仅第一单)、张亮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厚敏犯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厚敏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偷越国(边)境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于其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另考虑被告人宋艳丽、张亮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宋艳丽愿意积极配合追缴境外赃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孙银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宋艳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李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胡青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王永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六、被告人张露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七、被告人张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八、被告人熊秀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九、被告人王厚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十、被告人张聿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十一、被告人王自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十二、扣押在案的孙银龙手机二部;李莎手机一部;王永利手机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委员会特别任务执行证一本;张露茜手机四部、手提电脑一台;熊秀良手机二部、手提电脑一台、移动U盘一个;张亮手机一部、手提电脑一台、移动U盘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张露茜、熊秀良的银行赃款按比例退回给被害人谭某、方某。
十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张亮、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的赃款,退回给被害人谭某、方某、周某。
一审法院认为
孙银龙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有几处重要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银龙系组织、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为主犯”,“被告人宋艳丽起介绍、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这颠倒了是非。(2)一审判决认定其“骗取赃款后,将资金用于自己投资及生活开销,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承诺”,认定“被告人宋艳丽将分得的赃款少量用于个人开销”。这与客观事实不符。(3)一审判决有多处将宋艳丽对谭某的欺骗行为认为是其通过宋艳丽实施的,这对其极不公正。2.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客观上讲,其没有骗取谭某的钱财。(2)从主观上讲,其没有非法占有谭某财产的目的。(3)与上述理由基本相同,其也没有诈骗方某150万美元。3.一审法院认定在谭某被骗案中,其与宋艳丽的责任存在着应当被判无期徒刑与缓刑这样的天壤之别,显失公正、公平,恳请撤消一审判决,依法宣告其无罪。
宋艳丽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宋艳丽只是介绍人、中间人。谭某被骗,便将宋艳丽的转达说成是参与诈骗,显然是牵强无据,没有任何依据的主观臆断。一审判决认定宋艳丽“在明知王自木提供的15亿美元银行进账凭证为假冒,谭某的200万美元被王自木骗走的情况下,仍盲目地继续为孙银龙提供帮助,劝说谭某与孙银龙签订补充协议”错误。2.宋艳丽根本没有与孙银龙合谋诈骗,更不存在受指使和分工,也从没有分取过所谓的赃款。3.谭某编造不实之词,反诬宋艳丽,是为其最大化追讨损失服务。4.抗诉书极不客观,通篇坚持错误,有悖司法公平正义。恳请改判宋艳丽无罪。
李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充当“银主”角色,增加骗局的迷惑性,为被告人孙银龙提供帮助,与事实严重不符。2.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一审判决认定其在明知自己无融资能力的情况下,承诺帮孙银龙融资5亿美元,并骗取孙银龙18万元人民币,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孙银龙18万元人民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4.在整个案件中,其参与部分从没有和孙银龙及王自木商讨和提出其要拿一分钱的好处费,也没有分过骗取谭某的一分钱。5.其认识到自己这个中间介绍人,虽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无形还是被孙银龙他们利用而成了他们的帮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法律的公正判决。而一审判决对其量刑太重,恳请给予合理轻判。
上诉人诉称
胡青云上诉提出:其既没有参与孙银龙等人的协议、协商过程,也没有为孙银龙收取赃款的事实。因此,不存在为孙银龙对方某合同诈骗提供了帮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永利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有如下错误:1.军官证不是其伪造的。2.在周某及孙银龙找其谈融资时,其没有谎称自己是中央军委少将。军官证上的发证时间是日,不可能拿该军官证在2011年8月及2011年底去欺骗周某和孙银龙。3.108亿欧元融资不是其伪造出来的。4.其在客观方面没有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没有法条中列举的五种情形。5.其在主观方面没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6.本案缺乏起诉其的基础:(1)周某作为被害人的主体资格不合适。①周某不是所谓的被害人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②不是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③不是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④不是受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该公司报案。(2)孙银龙在开庭时不认为王永利欺骗了他。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永利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王永利合同诈骗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1)指控王永利伪造两张108万亿欧元存单的证据不能成立。(2)周某付王永利30万元人民币不能成为合同诈骗证据。(3)连合同正本也没有,所谓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件也不成立。(4)指控王永利伪造少将身份并以此行骗的证据不成立。2.缺乏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案中并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新海能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108万亿欧元的额度存单,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王永利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经济交往行为,符合香港法律。3.主体错误,管辖无权。(1)从被告的住所地看,本案的被告是香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王永利只是作为公司股东和法人代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本案被告。(2)从行为发生地看,两张108万亿欧元额度存单,均是香港汇丰银行开出,王永利收孙银龙款也是在香港,如构成犯罪,犯罪地是香港,应由香港管辖。(3)新能源公司与东亚公司所签意向书中约定受香港法律管辖。王永利公司与孙银龙公司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香港国际仲裁庭仲裁。4.无案件来源。(1)周某的报案人身份不成立。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东亚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的不过是意向书,不具备法定合同成立要件。(2)孙银龙未报案。(3)石某丽未出庭作证。5.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王永利收周某30万元线纯属个人之间民事行为。(2)王永利的香港中国新能源公司与孙银龙的中国紧急求援公司所签合同,属香港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行为。此案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永利有罪,要求(1)撤销(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2)判决王永利无罪,立即释放,并申请对王永利取保候审。
上诉人诉称
张露茜上诉提出:1.根据谭某向侦查机关提交的《控告书》,谭某与其认识,并多次在香港见面,参与了对其诈骗,这些都是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然而,侦查机关错误地认为其参与了对谭某的诈骗,并以此为由作出深公(经)提捕字[2012]第00157号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迟到监督和审查的责任,错误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深检侦监一证[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该意见书的第一点,“虽然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永利、胡青云、熊秀良、张亮已基本构成犯罪,但离定罪的要求还有所欠缺。”但是检察机关却“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第十三条规定”,对嫌疑人“附条件批准逮捕。”而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的权利。因此,本案是一起错误的逮捕,逮捕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2.一审法院认为其对宋艳丽的600万元、孙银龙的300万元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张露茜的辩护人提出:1.张露茜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定性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张露茜犯罪的证据不仅不能认定张露茜有罪,反而还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张露茜融资做的是正常民间的、民事的合法生意。3.本案被定为融资合同诈骗,但是纵观判决的内容,没有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属于“融资”的解释与对融资内容的理解。4.张露茜没有私吞任何一笔欠款,请求改判张露茜无罪。
熊秀良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熊秀良没有虚构身份,一审法院无视其的《任命授权书》,认定其虚构身份是完全错误的。2.美国联帮基金会亚洲财团和张露茜所代表的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之间有合同存在,熊秀良是美国联帮基金会亚洲财团的履约代表。一审法院无视该合同的存在,判决认定其是个人行为是错误的。3.熊秀良是代表美国联帮基金会亚洲财团收取7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占用费,张露茜是代表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的,不是其个人支付的,一审法院认定收取700万元人民币是熊秀良个人行为是错误的。4.熊秀良没有开具15亿美元存款证明,仅仅是依授权转交了该存款证明。5.熊秀良代收700万元人民币是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是否上交代收款、通过何种方式上交代收款均不影响其代理行为的合法性。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无罪。
王厚敏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王厚敏一审期间已提交其身份证明、授权书及与罗彻斯特基金会罗伯特及伊恩长达数月的电邮证据,以作为其具有合法基金会身份等的证据,而一审法院未做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即判决认定其谎称基金会身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王厚敏所在的罗彻斯特基金会组织合法,经济能力经王厚敏供述已被四川省南充市国安局查证属实。(3)王厚敏在王永利与孙银龙之间仅系介绍人员及履行签约等具体劳务的人员,所得报酬也仅仅是2万美金。而真正执行顾问协议的核行义务的是基金会指派的代表伊恩,以及执行后继操盘责任的是基金会及其一把手罗伯特,而不是王厚敏。核行的伊恩所获得的报酬为25万美金。王厚敏已履行顾问协议约定的劳务义务。(4)罗伯特的基金会是否能够操盘108t的单据,并不属于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内容。(5)王厚敏与王永利之间无利益分成,也无事前合谋。(6)108t的真实与否,是伊恩为代表的基金会需要核实的问题。(7)事实上,孙银龙诈骗了谭某的钱财而不是王厚敏诈骗。2.王厚敏系被追加的被告人,王厚敏在参与一审庭时,一审并未提审王永利、张露茜、宋艳丽、张亮到庭一并参与开庭并接受王厚敏律师的发问、王厚敏的当庭对质等,剥夺了王厚敏的部分自我辩护权利和律师部分辩护权。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3.一审判决在未核实或未查清本案的事实,并且存在程序违法的基础上,任意只以108t的存在不符合常识常理以及无存在的客观依据的理由,108t不符合王厚敏的工作经历和生活的理由,来判断王厚敏有无能力执行协议及内容,并以此为依据适用法律认定王厚敏诈骗罪并处以重刑,不但事实不清楚,而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更不正确。恳请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王厚敏合同诈骗部分无罪。
王厚敏的辩护人提出:1.辩护人一审提交邮件、二审提交经公证邮件及王厚敏、王永利在二审庭审供述均能证实,2011年王厚敏在基金会与王永利之间协商联络108t长达一年时间。邮件内容得到王厚敏、王永利的庭审确认和认可,基金会与王厚敏均对王永利手中的108t的真实性深信不疑。2.王厚敏具有的基金会身份真实,并且也如实告知涉案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孙银龙、张露茜,王厚敏并未谎称、冒用任何身份。3.王厚敏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恳请依法改判王厚敏无罪。
张聿宏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张聿宏与张露茜的借款行为,依法应定性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2.张露茜陈述借款为开保函的开证费,没有事实依据。恳请查明事实,作出张聿宏无罪的公正判决。张聿宏的辩护人以张聿宏无罪为由,申请对其取保候审。
王自木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项目引资合作协议王自木没有参与。2.资金证明是王晓庆交给王自木的,王自木不存在伪造香港汇丰银行资金证明材料行为。3.本案实际存在二套资金证明:第一套资金证明是日开具的,200美元,第二套资金证明是日开出,000美元。谭某依据第二份资金证明要求王自木承担200万美元责任,不能成立。4.王自木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目的,没有将200万美元据为已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认定200万美元是王自木非法占有赃款,不符合本案事实与客观规律。5.王自木没有违法记录,始终争取挽回谭某的损失。6.王自木案件已经在香港受到过刑事处罚。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刑事案件号判决理由证实,香港没有证据证实王自木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证实王自木还款204万港币给谭某。7.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追加王晓庆到本案受审,方能使本案查清事实,还王自木于公正。
公诉机关称
检察员出庭的出庭意见:1.上诉人等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认定并无不当。2.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对孙银龙、宋艳丽、李莎、胡青云、王永利、张露茜、张亮、熊秀良、王厚敏、张聿宏的定罪量刑恰当,建议维持原审判决。但对王自木的量刑,一审法院则认为香港法院仅对其伪造银行凭证追究刑事责任,现追究其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并非重复评价。检察员认为,提供伪造的银行凭证正是王自木参与此次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体现,虽仅追究其伪造银行凭证的刑事责任,不足以评价其犯罪行为,但是一审判决也应考虑其已就该部分客观行为承担了部分刑事责任,并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同时王自木除汇出给下家的款项外,其所得赃款200万港币均在香港法院退还给被害人,其退赃情节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审仅仅从诈骗数额考虑量刑,认为除从犯外王自木诈骗数额仅次于孙银龙,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员认为量刑偏重,建议维持其定罪部分,对量刑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孙银龙、宋艳丽、王自木、李莎合同诈骗被害人谭某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4.7万元)以及上诉人孙银龙、宋艳丽合同诈骗被害人谭某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98.9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诉人孙银龙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虚构连云港国家紧急救援项目,以融资为名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孙银龙通过宋艳丽结识被害人谭某,通过宋艳丽向谭某介绍他们的公司在做一些大的国家不能出面的紧急救援方面的项目。2011年6月份,孙银龙通过宋艳丽告知谭某,上诉人李莎愿意拿30亿美元投资其公司的江西共青城国家紧急救援项目,但需要启动资金2000万美元,如果谭某出这2000万美元的融资费用,一个月后按照融资金额30亿美元的10%支付利润3亿美元给谭某。谭某信以为真,于日,与孙银龙在深圳南方大酒店正式签订融资合同。该合同约定: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银主”李莎那里借来的30亿美元到谭某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后,谭某就支付200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给孙银龙,谭某可以得3亿美元的好处费。
为了骗取谭某支付前期费用,孙银龙找到李莎,问其可否帮忙提供15亿美金的资金证明,李莎又找上诉人王自木。2011年8月底,王自木通知李莎等人15亿美金已到谭某账上,孙银龙、宋艳丽即要求谭某准备约定的前期费用1000万美元,并一起去香港验证被告人王自木提供的15亿美元的存单。日,孙银龙、宋艳丽与谭某到香港汇丰银行总行与李莎、王自木见面,王自木向谭某出示了户名为谭某、金额为15.82亿美元的银行进账凭证,并表示该凭证是真实的。谭某将200万美元的本票通过李莎交给王自木。8月25日、26日,王自木通过其个人账户将该200万美金大部分转走或取现。8月27日,谭某、孙银龙、宋艳丽、李莎与王自木一同前往香港汇丰银行总行验证存款凭证真伪。经汇丰银行职员验证,该15.82亿美元的银行进账凭证为假冒,银行随即报警。香港警方将王自木抓获,香港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王自木刑罚。
日,谭某与孙银龙、宋艳丽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融资额降为15亿美元。谭某负责的前期费用降低为1000万美元(含前期的200万美元)。日,孙银龙通过宋艳丽,向谭某谎称他们公司已经收到15亿美元的融资款了,要求谭某支付余下的800万美元的融资费用,他们就可以转1.5亿美元的好处费给谭某。谭某再次信以为真,当即在农业银行罗湖支行解付了3000万元人民币到孙银龙在农业银行的账上,并将333多万美元的香港汇丰银行的本票交给了宋艳丽,宋艳丽将该本票交给孙银龙到汇丰银行贴现。
骗取上述800万美元赃款后,孙银龙自己留下赃款人民币2643万元、美元255.74043万元(按同期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合人民币万元),共计万元人民币;给宋艳丽人民币357万元、港币601万元(按同期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合人民币492.42935万元),共计849.42935万元人民币。
认定依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深圳市公安局根据谭某举报,于日对孙银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控告书、控告材料、被控告人身份情况证明:谭某于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交控告书,控告请求对上诉人刑事立案并予侦查。
3.《项目引资合作协议书》证明:日,孙银龙以弘昌公司名义与谭某在深圳罗湖南方联合酒店九楼餐厅包房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弘昌公司因“紧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基地”项目需向金融机构借款30亿美元,谭某出资2000万美元作为前期费用,30亿美元到达谭某账户后,谭某可得回报3亿美元(即分成融资款10%)。
4.香港警方的材料(包括:谭某的口供、15.82亿美元虚假银行单据(含本票、资金证明、银行流水单)、警方复函等)证明:日,在香港汇丰银行总行,孙银龙、宋艳丽、王自木、李莎将伪造的15.82亿美元银行单据交给谭某,骗走谭某三张银行票据。当时已临近下班,谭某无法核实融资款是否确实到账。晚上谭某觉得不妥,追回两张票据。第二天,谭某查询融资款到账情况时,汇丰银行客户经理识破15.82亿美元银行单据为伪造,当即报警。香港警方当场抓走王自木,谭某即前往香港中区警署录口供。谭某的口供说明了宋艳丽、孙银龙等人以15.82亿美元虚假银行单据骗取谭某信任并骗走200万美元的过程。香港警方已确认前述银行单据为伪造。
5.谭某提供的香港案件判决书证明:王自木因伪造银行单据骗走谭某200万美元被判刑20个月。
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汇票、香港汇丰银行本票证明:日,谭某解付3000万元人民币给孙银龙;日,谭某将333多万美元的汇丰银行本票交给宋艳丽。
7.关于孙银龙转给宋艳丽资金的情况证明:日,孙银龙农业银行62×××13账户转账给宋艳丽农业银行62×××14账户357万人民币。孙银龙汇丰银行支票存根显示,日孙银龙开具给宋艳丽601万港币支票。
8.《补充协议》(日)证明:日,孙银龙与谭某在深圳罗湖签署,宋艳丽在场。主要内容为:将融资金额和前期费用调整为15亿美元和1000万美元,谭某融资分成比例维持10%不变,即相应调整为1.5亿美元。孙银龙确认200万美元本票由王自木接收走。
9.承诺书、保证书证明:该四份文件由孙银龙或孙银龙以“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由宋艳丽转交谭某。在日的保证书中,孙银龙已确认收到谭某的1000万美元(含王自木的200万美元)。
10.宋艳丽发给谭某的短信证明:孙银龙、宋艳丽等人虚构实施,骗取谭某信任,最终骗走1000万美元的经过。
1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连商诉保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存放在孙银龙农行卡的2643万人民币赃款,该查封保存至今。
12.江西共青城项目、连云港项目核实情况证明: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证实,“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无办公地址、无账号,该政府也未与该公司开展任何实质性合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证实,连云港弘昌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为临时用地。
13.香港警方调取的王自木汇丰银行资金流向明细证明:日存入200万美元;8月25日至8月26日共有港币元被转账往其他户口或者提现,其中港币转到香港丰盈贸易有限公司账户,300000港币转到汤伦李富三账户,200000港币提现,50000存入国际慈善资金有限公司账户。收款人并无王自木所称的王晓庆。
14.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中石化香港公司没有一个名叫王晓庆的财务总监;(2)王自木提供的香港案件材料显示,本案赃款并无流入王晓庆账户。
15.香港国际基金会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注册资料证明:香港国际基金会有限公司在香港没有办公场所。其设立在北京的办事处因未办理延期手续被北京市工商局于日行政处罚3万元人民币。该办事处负责人是王自木。
16.被害人谭某的陈述:2010年,经我朋友张某强的介绍,我认识了宋艳丽、曹建江夫妻,曹建江是张某强的法律顾问,也是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银龙、张露茜和王自木都是宋艳丽介绍认识的。当时宋艳丽、曹建江夫妻称孙银龙是宋艳丽的上级,他们公司在做一些大的国家不能出面的项目,是关于紧急救援方面的,其中有一个基地在江西九江,另外全国各地还有很多基地要准备建设。他们公司建设这些项目需要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宋艳丽说张露茜在北京和深圳都有公司,她们一起做融资,张露茜是他们的主任。宋艳丽说王自木是北京一个退休领导兼任一个慈善基金会的会长。李莎是宋艳丽夫妇和孙银龙三人介绍认识的。
月份,我和宋艳丽夫妇两人在佛山吃饭时,宋艳丽说他们公司的项目资金找到银主了,银主叫李莎,是解放前国民党民族资产的持有人,经过孙银龙几年的跟踪,现在李莎愿意拿前国民党民族资产中的30亿美元给孙银龙他们公司的项目使用。但是宋说他们公司现在暂时没有钱,而这个项目又需要2000万美金的运作费用,既然我们两家是朋友,她愿意让我赚一点钱,如果我出这2000万美金,一个月他们做成后就按照他们公司融到金额的10%的利润给我;融资失败的话他们公司就赔给我200万美金的赔偿款。因为他们夫妇两人在当地比较有名望,而且是律师,我们两家就住隔壁楼盘,所以我对他们说的话深信不疑。我当时就同意了。随后他们夫妇二人带我到南方大酒店和孙银龙见面,孙称他们公司的全名是“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在中国的项目建设,这两个公司都是国家的,具体由他来负责。从深圳回来后,曹建江就帮我起草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日,宋艳丽、曹建江夫妇两人带我到深圳南方大酒店正式和孙银龙他们签合同,约定弘昌公司因开发紧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基地引资项目需要30亿美元作资本金,从“银主”李莎那里借来30亿美金,但借款需要2000万美元作前期利息和费用,我本人出资2000万美元作为前期费用。30亿美金里面,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60%,我可以得到10%的好处费,李莎私人可以得到30%。
日,宋艳丽告诉我,说15.82亿美金已经到我香港汇丰银行的账上了,让我准备1000万美金。我当时筹集到了1000万的资产(香港汇丰银行本票200万美金一张、香港汇丰银行本票333.17742万美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自带汇票3000万人民币一张)。
日,宋艳丽、曹建江夫妇带我到香港汇丰银行总行,在那里见到了孙银龙、李莎以及该项目的操盘手王自木。当时孙银龙将四张银行进账凭证交给我,说15.82亿美金已经到了我香港汇丰银行的账上了,让我将1000万美金给李莎、王自木他们,我就给了他们。当时银行已经下班了,无法核实,到酒店后我觉得不妥,就要求宋艳丽、曹建江夫妇先将那1000万美金的本票拿回给我。刚开始他们不肯,我要挟要报警后他们才拿回了两张,称另外的一张200万美金在王自木那里。第二天,我们到香港汇丰银行总行进行验证,发现四张银行进账凭证是假的。在警局的侯问室,宋艳丽对我说,说我们现在的这种融资方式在香港可能是违法的,我们要统一口径说我们几个人在上海有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证明,这个证明是王自木负责的。后来在警局我就按照这个说法跟警察说了。事后,孙银龙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他愿意负责。香港警方给我追回了195万港币,已经退还给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上了。日在深圳王子酒店旁我又和宋艳丽、孙银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融资额降为15亿美金,前期费用降为1000万美金,约定我委托孙银龙全权负责代收融资款。这个协议也是宋艳丽夫妇起草的。
2011年10月初,宋艳丽告诉我说孙银龙已经收到15亿美金的融资款了,让我准备800万美金的前期费用给孙银龙。10月13日下午,宋艳丽带我到深圳农业银行罗湖支行和孙银龙见面,孙银龙给我看了一些凭证,说15亿美金已经到他招商银行的账上了,他让我在招商银行开好账户他随时可以转1.5亿美金给我。当时我还没有仔细看这些凭证,宋艳丽就抢过去了,让我赶紧给钱。于是我就在农业银行解付了3000万人民币给孙银龙在农业银行的账上。解付完以后,我让孙银龙在农业银行这张汇票复印件上面签收了,然后他就走了。随后我将另外一张333多万美金的汇丰银行本票给了宋艳丽。我特别强调这张本票要我收到1.5亿美金的回报后才能给出,同时我还要求她在这张本票复印件上面签名。随后宋艳丽带我到招商银行开户,但是银行下班了,宋艳丽就让我回家。回家后,好多天一直没有动静,我就打电话追问宋艳丽,她总说很快,并称孙银龙的农业银行卡和那张本票都在她手上,不会有事。她还打印了农业银行的流水单给我看。但8、9个月过去了,他们不但没有给我所谓的1.5亿美金分红,连我的1000万美金也不退还给我。后来宋艳丽告诉我说我给孙银龙的3000万中的2600多万被法院冻结了。另外的333多万美金,我去香港汇丰银行查账发现钱已经到了孙银龙的账上。日至5月23日,孙银龙给我补充了4份延期还款或者抓紧办理借款给我分红的保证书。这四份保证书都是宋艳丽给我的,是孙银龙签字或者盖了弘昌公司、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印章的。
宋艳丽一直忽悠我,在这过程中她还拿了几张香港的银行卡告诉我说她银行卡里面的钱足够还我,她从来没有说过要退一部分钱给我。李莎我见过几次面,但一直没有机会和她讲话。我和张露茜也没有正式讲过话,只是和她见过几次面,每次都距离很远,宋艳丽不让我靠近。张露茜每次都会带张亮一起出现。在骗我800万美元之前孙银龙没有固定的搭档,后期他和胡青云在一起。宋艳丽告诉我说胡青云和孙银龙是负责国家另外一个108万亿欧元的项目。
从2012年以来,我一直追宋艳丽要求退还那1000万美元的投资款,但是宋艳丽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说他们在做大的投资项目,很快就会还钱给我。宋艳丽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孙银龙退了130万美元给她让她交给我这事。我不知道宋艳丽、孙银龙他们融资108万亿欧元的事。
刚开始的时候,宋艳丽说她和孙银龙的公司在北京和上海都有办公室,张露茜是他们的直接领导,她说他们公司在江西九江有一个国家的紧急救援项目基地。后来我追宋艳丽要钱的时候,宋艳丽叫我不要担心,说他们公司在连云港开发区还有一个项目,他们有钱。宋艳丽同时还告诉我几个网站,是关于孙银龙和张露茜的报道,我上网一看网站报道里面他们都是有头有脸的大人物,都是做大项目的,也有报道九江救援项目的。其中还有一张照片是张露茜和张亮出席一个画展的致辞。在我被骗这事中,曹建江的律师身份让我放弃了防备,我信任他的身份,我想如果融资一事有问题,他起码可以提醒我。曹建江在2010年是我公司(佛山市智利全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他代表我们公司准备收购黄岐京粤大酒店,当时我们准备了一亿人民币,但这事后来没有成功,所以他知道我手上有钱。
17.谭某燊(谭某的大哥)证言证实:2011年7月中,我弟弟(谭某)跟我说他跟别人合作一个项目,利润很高,要我陪他一起到深圳和对方谈谈。我当时一听他说投几千万就可以回报几个亿,我就提醒他要注意,但他不听,他说这个项目是他的律师曹建江介绍的,没有问题。我和我弟弟一起开车到南方大酒店,见到了宋艳丽、曹建江和孙银龙。孙银龙说他们公司是做国家紧急救援项目的,项目投资几十亿。我当时怀疑他,他说他们公司这么大,在深圳却没有办公室,孙银龙还说南方大酒店对面的两栋烂尾楼也是他们公司的。我当时在现场一直给我弟弟泼冷水,但他太投入了。我没办法在现场听了,就到外面打电话,他们谈的差不多了我们就回佛山了。回到家后我也劝了我弟弟很多次,但他总说律师怎么会骗人。后来关于这个项目的事他就不跟我说了。直到他报案前我才知道他投了1000万美元进去,我就让他报案。还有一个情节,在我弟弟报案前几个月的一天,我同学张某强打电话给我,说宋艳丽和曹建江介绍要到深圳投资一个关于国家紧急救援方面的项目,要投3000万人民币进去,他和宋艳丽、曹建江他们已经在深圳谈好了,张某强说准备第二天转1500万人民币进去。我当时就告诉他说这个项目我去过深圳,我认为是不可行的、不靠谱,我要他不要汇钱过去。第二天张某强打电话给我说他认为我说的有道理,他还是不汇钱过去了。张某强没有跟我说曹建江夫妇介绍给他的深圳的人是谁,但他说曹建江很有料,说他认识一些中央领导。
18.张某强证言证实:2010年,曹建江和宋艳丽跟我说,宋艳丽现在香港弘昌公司做事,他们公司在做国家紧急救援方面的项目,现在她们公司可以通过国际融资途径融资到30亿美元,但是他们公司没有启动资金,现在如果有人出启动资金的话可以得到35倍的利润,借款时间大约2、3个月左右。当时他们夫妻问我投不投,我当时正在搞其他项目,确实没有钱。我就跟他们两人说,我没有钱,但我可以介绍一个有钱人给他们。于是我就把谭某介绍给他们认识了。我介绍他们认识后,具体的就他们双方谈了。我知道后来有一次谭某和他哥哥一起到深圳见了宋艳丽的老板孙银龙(我知道孙银龙的名字但是没有见过本人)。他们回来后,我问谭某的哥哥投资的事怎么样了,他哥哥说这事不可能有这么好,不靠谱。在后来我就没有过问这事了。我一直不知道谭某给他们投资1000万美元的事,直到你们抓人后他哥哥才告诉我的。2012年春节后几天,我委托曹建江帮我起草一份文件,当时还有我朋友邝老板。我们几个人聊天时,曹建江说虽然他们没有邝老板那么有钱,但他账上有2000多万现金,只是现在动不了。这次聊天后的一两天,曹建江跟我说他注册公司要3000多万人民币,他还差一点想跟我借,他当时拿了一本存折给我看,我没有注意是谁的账户名,但那张存折上面的余额是2000多万人民币,同时,他还给我看了一张银行进账单,但后来这事他就没有再提了。
2012年4月份的一天,当时曹建江在我办公室,宋艳丽就打电话跟我说:她现在正从深圳往回赶,她现在认识了孙银龙的上级张露茜,关于国家紧急救援项目的事是由张露茜负责的,现在她可以跳过孙银龙直接和张露茜负责了。现在张露茜他们正在做国家金融拉单业务,很赚钱,回报率很高。她还说这个张露茜很牛逼,是高干子弟,互联网上都有关于她的报道。听完电话后,曹建江就在我办公室上网将张露茜在江西共青城的一则报道打开给我看。当时我想曹建江是我的律师,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就和他们夫妻约好晚上一起吃饭,谈论一下融资的事。当天晚上,他们夫妻及我和我老婆一起在南海的千灯湖敦煌茶庄吃饭。刚开始的时候,他们夫妻要求我投资3000万美元,我当时说我没有这么多钱,后来宋艳丽说实在不行就借给他们600万人民币投给他们公司,回报率会很高。宋艳丽说她自己也投了很多钱进去,现在她急需要钱,她要我第二天就给她600万,她还说投资这个项目的事她全程参与了,没有问题。我当时有点犹豫,我还问曹建江,说曹律师你是我的法律顾问,你老婆说的拉单业务有没有问题?他说,你就当这事是一门生意。后来我还给谭某的哥哥打电话,他说他觉得这事不靠谱。第二天中午,我、我老婆以及曹建江和宋艳丽一起到了深圳万象城的一家上海餐厅,见到了张露茜以及她带的一个姓张的男秘书。张露茜和宋艳丽讲他们公司的国家项目、海外融资等等,还给我看一些单据;她们还说宋艳丽私自从公司挪用了一笔资金投资给张露茜这边,现在宋艳丽要把钱返回给公司。她们见我不表态同意投资,就说要我借给宋艳丽600万,让她填回给公司;她们还说宋艳丽投资的钱现在已经赚钱了,如我肯借的话,这600万赚钱出来后就分给我至少一倍以上的利润。我说可以私人借款给宋艳丽,需要她提供房产抵押。我们讲这些事的时候曹建江以及那个姓张的男秘书一直都在现场。后来宋艳丽和曹建江一直没有办法办房产抵押给我们,我老婆不同意,这事就不了了之。
19.宣某英证言证实:王自木曾寄来一些文件让其帮忙翻译,现受其委托全部交给侦查机关。
20.汤伦李某三证言证实:王晓庆是在日在香港带一印度尼西亚人购买其一幅画,价格为30万港币,未支付。后六七月份又向其借款30万元。2011年9月份,香港重案组告知其银行账户收到30万港币,其表示不知情,随后该账户被警方冻结。月份王晓庆打电话告诉其给其的转账30万港币,其问他是画钱还是借款,王晓庆说都可以。
21.汇丰银行职员苏某燕证言证实:日上午谭某拿来一张存单,前来查询上面所示15亿8千2百万美元是否属实,经查询该账户并不存在。于是谭某电话叫来王自木,王自木称该存单系其领导所开,但并不能说出其领导是谁。谭某又出示一张美元本票复印件,经查询上面的200万美元已由谭某账户支付至王自木账户。
22.上诉人孙银龙供述:我于2006年在上海紧急救援培训基地做投资开发,2009年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投资紧急救援物资装备基地,2011年初来到深圳筹集项目资金。日,我通过熟人宋艳丽介绍认识谭某,谭某说他愿意拿出1000万美金的前期资金,我帮他融资15亿美金,从中拿40%的钱来我们共同投资中国的人道项目。合同是我起草后交给宋艳丽的。后来宋艳丽将合同分成部分改成了她作为中间人得30%的分成,谭某得10%的分成。7月26日,我代表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谭某在深圳南方联合大酒店签订了合同。
为了落实15亿美金的资金,我通过两个台湾人找到了李莎,他们说李莎可以帮我融资15亿美金。后来李莎又介绍王自木给我认识。日,李莎告诉我说15亿美金已经到谭某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上了,我就通知宋艳丽让谭某准备1000万美金,我们一起到香港去验证。8月20几号,我和宋艳丽、曹建江夫妇、谭某一起去香港汇丰银行,和李莎、王自木碰面。李莎说钱已经到谭某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上了,就拿了几张银行进账单给谭某,谭某将香港汇丰银行本票200万美金一张、香港汇丰银行本票333.17742万美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自带汇票3000万人民币一张交给了李莎、王自木。当天没有办理验证,李莎就退了两张大金额的票给谭某,王自木留下了200万美金的本票。几天后我们一起到银行进行验证,发现银行进账单是假的。香港警方就抓了王自木并判了刑。假的银行进账单是王自木出具的。我也不知道王自木拿走的200万美金去哪里了。我给谭某出具过承诺书,表示愿意对那200万美金负责。
2011年8月份,我告诉谭某说只要我们公司融到钱,我就会按15亿美金的分配方法分给他。8月29日,我们在深圳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他还是委托我代他融资。日,宋艳丽、谭某和我在深圳农业银行罗湖支行见面,谭某在农业银行解付了3000万人民币给我在农业银行的账上,并将另外一张333多万美元的汇丰银行的本票交给了宋艳丽,宋艳丽后来就给了我,我到香港存进了我于2011年9月份在汇丰银行的账上(卡号43×××88)。
我从谭某那里收了800万美金。其中3000万人民币在深圳农业银行我的账上,里面2643万人民币被连云港法院给冻结了,357万人民币转给了宋艳丽在深圳农业银行的账上。香港的333万美元中给了王永利美金100万、港币61万;给了王某伦美金27万;给了宋艳丽港币601万,由她还给谭某,剩下的美金100万我投到了我在连云港的工地,有一部分自己平时花掉了。这些钱的出处我在笔记本里面都记录了,还有银行的支票存根。曹建江没有参与这个事,对谭某平时的说服工作是宋艳丽负责的,张露茜没有从这个事中收取好处费。胡青云是去年7、8月份跟我的,负责代表我公司和中国新海能源公司签字。王永利是东北人,是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
我和曹建江一共见过5次面。第一次见面是在日,宋艳丽和曹建江来找我专门了解我们的项目情况。我跟他们夫妻二人讲了下大概的投资情况,宋艳丽说她老公认识的老板都很有钱。他俩表示回去以后跟那几个老板商量下。第二次见面是在2011年6月,宋艳丽、曹建江带谭某及其哥哥来找我,我就又跟他们讲了下项目情况。第三次是在日,宋艳丽、曹建江来找我说谭某同意了。宋艳丽、曹建江还带过来了合同文本,我看了之后说他们的合同有问题,因为合同约定:利润分配他们两人作为中间人要分得30%,谭某才分得10%。他们还把投资期改为30天,宋艳丽说时间写少一点,谭某才会出钱,时间长了怕夜长梦多。我之前说合同是我起草的,实际上合同大部分框架是我口头表述,当时说的起草就是这个意思。真正的文本合同是曹建江夫妇7月25日带过来的这份。第二天,在他们夫妻二人的见证下,我和谭某签订了宋艳丽曹建江带来的那份《项目引资合作协议书》。第四次是在给王自木200万美元的那天,曹建江也去了,但当时谭某给钱的时候,我和曹建江不在现场。第五次是在2012年3月份,张露茜和张亮在我住的地方帮我策划108万亿欧元的事,宋艳丽知道后就和曹建江来找我,说谭某急需钱,我说可以先把原来给你的357万人民币给他,另外我在香港账上余下的601万港币也先给他。我第二天就开了601万港币的支票给了宋艳丽。张露茜、张亮以及曹建江都知道这601万港币的事。
23.上诉人宋艳丽供述:我和孙银龙是几年前在北京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他说他手上有很多投资的工程项目,他给我的名片上印着在香港有3家公司,一家是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另外是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有一个记不太清楚也是弘昌的什么公司。后来孙银龙介绍我和王自木认识,同时见到了李莎,孙银龙告诉我王自木是中国第一投资集团的负责人,李莎是“银主”,我和谭某一起只和王自木、李莎见过两次面。2011年3月,孙银龙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头有一个关于中国紧急救援的项目,说如果有企业家手头有1000万到2000万的美金,就可以做这个项目,由企业家出资2000万美元,孙银龙就可以获得30亿美元的资金,这30亿美元的资金不能使用,放在出2000万美元资金的企业家的名下,一个月之后,就可以获得30亿美元的30%即9亿美元的回报。
我觉得这个项目非常好,回去之后就与我的朋友谭某说了这个项目,他也比较感兴趣。2011年6月,我在深圳南方联合酒店介绍谭某和孙银龙认识,见面交谈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中国紧急救援项目开展的,孙银龙说这个项目背景非常高,是民政下属的紧急救援项目,非常可靠,没有风险。日,孙银龙和谭某正式签署了合同,合同约定:谭某需出资2000万美元,可以获得利润3亿美元。合同签订地点是南方联合酒店,在场人有孙银龙、谭某、我和我的丈夫曹建江。
2011年8月,孙银龙通知我和谭某到香港准备资金,我和谭某、孙银龙一起到了香港,在香港汇丰银行开了本票,谭某同时也带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自带汇票。过了两天,孙银龙在香港安排李莎和王自木与我和谭某见面,并告诉我们说15亿美元已经存进了谭某在汇丰银行的账上了,具体事情是由王自木和李莎办理的。王自木给我和谭某看了几张银行进账凭证,证明15亿美金已经存入。我和谭某偷偷拍了进账凭证的照片。后来,谭某和我商量之后,将1000万美元(香港汇丰银行本票200万一张,香港汇丰银行本票333万美元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自带汇票3000万元人民币一张)交给了李莎。随后,谭某在汇丰银行开设了保险箱,将几张进账凭证存进了保险箱。孙银龙、李莎、王自木走了之后,我和谭某对这件事情不放心,谭某找了银行的朋友看了这几张进账凭证的照片后,确认这几张进账凭证有问题。我就打电话给孙银龙约他明天见面,第二天在尖沙咀,我们见到了孙银龙和李莎,我把333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的票要回来了,200万美元的票我没要回来,李莎说200万美金的票已经给了王自木。在我和谭某的要求下,第三天,我、谭某、孙银龙、李莎、王自木一起到银行验票,王自木又拿来几张新的进账凭证,说这次肯定没问题了,结果一验还是假票。后来汇丰银行报了警,王自木被香港警方抓走了。
王自木被抓后,我向谭某承诺会帮他追回200万美元,孙银龙也向我和谭某保证,一定会还这200万美金。从香港回来后,谭某和孙银龙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我也参加了,协议内容是把投资费用降低为1000万美元,收益降低为1.5亿美元。2011年10月,孙银龙打电话给我说这个项目马上就要成了,让赶紧把剩下的800万美元给他,收到钱后他可以马上把利润给我们。于是谭某就将300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解付给了孙银龙,将另外的333万美元的本票给了我,我又转交给了孙银龙。但是孙银龙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将1.5亿美元交给我们,也没有将本金归还。
谭某支付的这1000万美元,有2600万元人民币因为孙银龙的其他公司被连云港法院冻结了,剩余的一部分资金打给了我账户,还有一张100万美元的支票给了王永利。打给我账户的有两部分钱,一部分是300多万人民币,因为孙银龙账户被冻结,为了保护资金所以从孙银龙账户中转到了我深圳农业银行的账户中。这300万我打到了张露茜在深圳农业银行的账户中,她是做票据买卖的,我想投资给她,赚取利润后赔给谭某。还有一部分是600多万元港币,是我跟孙银龙要过来的,计划还给谭某。这600多万港币我打到了张露茜的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的香港渣打账户中,也是想赚取利润后再还给谭某。谭某知道我做这些投资的事情,但他不知道这是用的他的钱。
张露茜是孙银龙介绍给我的,说她是其领导,是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她的项目在江西共青城有90平方公里的航空基地即将建设,所以她有很多项目很多融资。我将孙银龙介绍的这些情况告诉了谭某。我只在香港见过李莎3次,都是和谭某一起的。当时是谭某和孙银龙签订协议,孙银龙通知谭某到香港汇丰银行,我就陪同谭某一起去,在香港汇丰银行见到了孙银龙和李莎。
我从孙银龙处拿了357万人民币,601万港币。这357万是因为孙银龙跟我说他的账户被冻结了,让我开账户保护他的资产。我从这357万人民币中转了300万给张露茜用作我个人投资,37万用于我个人消费,19.6万被冻结。这601万港币,孙银龙说是给张露茜投资用的。我从这601万港币中转了60万美元给张露茜,剩下的都在我银行账户上。日,孙银龙转给我农业银行账户357万人民币,我分多次取现共30多万,用于我平时的花费。
我和孙银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孙银龙拿给我,我没有修改,合同中的中间人30%、投资人10%的条款是孙银龙写进去的,一开始就有。
24.上诉人李莎的供述:2011年我通过两个台湾人认识了孙银龙。孙银龙找到我,问我认不认识人可以给谭某的账户存入30亿美金。我找到王自木,王自木说可以办到。2011年8月,我和王自木、孙银龙、宋艳丽几个人到香港汇丰银行,王自木给了假的银行凭证被香港警方抓。当时王自木拿走了200万美金。
25.上诉人王自木的供述:我跟李莎是普通的朋友,两年前认识,他找我鉴定过票据,但是都是假的银行票据。2011年8月份我在深圳的时候,李莎打电话给我说谭某需要在香港汇丰银行存入30亿美金,存款一个月,来做资金证明。当时问我有没有办法,我说找人看一下。后来我找到一个自称王某庆的人,他说可以做到给谭某转账15.8亿美金,他需要收费200万美金。我就把这个信息告诉李莎,李莎说那边的人同意了。于是我就让李莎把谭某的开户信息和身份证明给我,由我交给王某庆。后来王某庆打电话说他办好了,让我到香港汇丰银行去取谭某的存款证明,当时我就叫李莎带他们的人一起到香港汇丰银行楼下见面。当天我先到的香港汇丰银行,见了王某庆,王某庆给我15.8亿的资金证明,后来王某庆就走了。随后其他人就到了香港汇丰银行,我把存款证明给了李莎,谭某就把200万美金的票据通过李莎给了我,我就走了。
二、上诉人王永利合同诈骗周某、孙银龙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美元、61万元港币(全部折合人民币共计717.350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份,被害人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因为公司需要1020亿的形象资金,于是找到自称是中央军委“少将”的王永利,王永利谎称可以提供108万亿欧元给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签订融资合同并骗取了被害人周某3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
2011年底,孙银龙从谭某处骗得800万美元融资款后,为继续蒙骗谭某,孙银龙、胡青云找到自称是中央军委少将军官的上诉人王永利开具融资证明。王永利谎称可以提供108万亿欧元给二人使用,在双方签订融资合同后,孙银龙按约定支付了100万元美元、61万元港币,王永利并未提供108万亿欧元给孙银龙、胡青云使用。
认定依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深圳市罗湖分局根据周某举报,于日对王永利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深圳警备司令部关于王永利少将身份核实情况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特别任务执行证(姓名:王永利,出生年月:1964年1月,编号:军字第Q0XXXX6,衔级:少将,签发机关:中央军委,部别: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为假冒证件。
3.《投资意向书》及《投资意向补充条款》证明:日,王永利以中融国际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东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王永利为周某提供20亿美元的前期费用和银行网络费用,周某向王永利交纳30万元人民币,在王永利资金到达周某账号后,周某须向王永利支付200万元人民币。周某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完工程项目批文,再向王永利交纳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资金占有使用费。
4.王永利(签字人赵某志)与孙银龙(签字人胡青云)签订《合作理财协议书》。
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日,周某向王永利汇款30万元人民币。
6.孙银龙汇丰银行支票存根显示:日孙银龙开61万港币支票给王永利、日孙银龙开80万港币支票给王永利。
7.被害人周某陈述:月份,我公司需要形象资金1020亿美元,后经刘某宝介绍认识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的王永利,王永利说他在香港有一家新海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可以给我10亿美元作为形象资金,我公司需要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给他,在确认10亿美元到我公司账上后,我公司再支付170万元人民币,共计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使用费。日,我在深圳工商银行支付了30万元人民币给王永利个人。8月24日,我、刘某宝和王永利在老地方酒店1025号房签订《投资意向书》,9月9日王永利向我出示户名为我本人姓名“周某”香港汇丰银行面额为108万亿欧元的资金证明,要求我支付余下的170万人民币给他。当时刘某宝也在场。我拿着108万亿欧元的资料咨询了业内人士,都说资料是假的。于是我找到王永利要求退钱,王永利说他是中央军委的,不会赖我的钱,但后来他就消失了,电话也关机了。2011年11月左右,我到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和王永利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叫赵明智的东北人。
8.刘某宝的证言证实:周某的投资项目需要20亿资金摆账,我就介绍周某与王永利、赵某志认识。王永利、赵某志二人称可以提供40亿美元的融资,并且提供了资金证明等材料给我和周某看,资金证明账户的户名是赵某志。在老地方酒店1025号房,赵某志让周某交30万元人民币给王永利,由王永利去运作20亿美元资金事宜,当时我、周某、王永利以及赵某志都在场。日,我陪周某在工行转款30万元人民币到王永利个人账户。8月24日,周某、王永利、赵某志和我四人在老地方酒店1025房签订《投资意向书》。9月9日,王永利交给周某一套户名为周某的香港汇丰银行面额为108万亿欧元的对账单等资金证明材料,后经核实是假的,于是周某报案。王永利是金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志是该公司的股东。
9.房某东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王永利找到我,称他接到皇家的指令要开108万亿欧元存款证明,叫我帮他开,我同意了,当时我转给石某丽,石某丽搞好后给我送过来,我又交给王永利。存款证明的金额是108万亿欧元,户名是王永利。这单王永利只给我几万人民币,这些钱我给了石某丽。2011年王永利找到我,他接到皇家的指令要开108万亿欧元的存款给周某,同样我转给了石某丽,石某丽搞好之后给我送过来,我又交给王永利,存款证明金额是108万亿欧元,户名是周某,这单王永利给了我20万元人民币,钱我给了石某丽。2012年某天,同样王永利找到我,他接到皇家的指令要开108万亿欧元的存款,后来我找到石某丽,石某丽搞好之后给我送过来,我又交给王永利,存款金额是108万亿欧元,户名是胡青云。这一单王永利给我110万人民币和30万港币。我一共收王永利大概是185万人民币,港币30万。这是全部的钱。王永利没有说他这些钱从什么地方来的。我没有告诉王永利给他开的巨额存款证明怎么来的,做我们这一行的人都知道,我们不互相问其他情况,每一个人负责自己这一段。
10.上诉人孙银龙供述:我回来后通过王某伦(台湾人,又叫王二明、刘某国)认识了王永利(东北人),王永利说他有108万亿欧元,这笔钱可以给我们来做理财,但他要求我给他100万美金的前期费用。我当时就把我朋友胡青云(上海人,1947年出生,护照号G2XXXXXX6)的护照给了王永利,让他用胡青云的护照在香港开户,用来收这108万亿欧元。2011年底,王永利告诉我说108万亿欧元已经到胡青云在香港的账户上了。宋艳丽在香港将谭某的333多万美金的汇丰银行的本票给了我,我入账后当场给了王永利美金100万、港币61万(是从我汇丰银行的账上(卡号43×××88)出的支票),给了王某伦27万美金(是从我汇丰银行账上(卡号43×××88)出的支票)。
我们现在已经融资到108万亿欧元了,目前国家对这笔钱正在调配。这些情况我们都给国家有关部门报备了,具体什么部门,我也不知道,要问领导张露茜。108万亿欧元项目又叫108t,是王永利拥有的项目,他自称是中央军委少将。去年,我和王永利签协议,用100万美元和61万港币来用他的108t的额度,目的是用来融资。谈108t项目时,胡青云都在场。胡青云作为新海能源公司的签字人,这108t项目就是由他来签字的,办理该项目的所有手续也都由胡青云签字的。108t已经在胡青云名下,15亿美元就在这108t中。
11.上诉人宋艳丽供述:我见过王永利一面,因为谭某在香港支付333万美元本票给孙银龙,孙银龙最后一次将本票变更为王永利,金额是100万美元,孙将这张本票扫描件发到我邮箱里了。谭某支付的这1000万美元,有2600万元人民币因为孙银龙的其他公司被连云港法院冻结了,剩余的一部分资金打给了我账户,还有一张100万美元的支票给了王永利。
12.上诉人胡青云供述:我是月份认识孙银龙的,张露茜我也认识。孙银龙授权我帮“108t”这个项目签字,王永利让我帮他的公司做理财签字人。他们许诺事成之后国家给我表扬。我没有威胁王永利,当时孙银龙给王永利钱以后就找不到他了,李光熙的联络人就打电话给他让他回深圳配合,否则就报警。后来王永利就回来了,和李光熙见面。王永利说他是中央军委的少将。
13.上诉人王永利供述:2011年7月底,我朋友刘某宝介绍周某给我认识,说他需要融资几个亿,想通过我给他开汇丰银行的存单(资金证明),当时我们签了合同,后来我通过房某东给他开了一张108万亿欧元的汇丰银行存单,我收了他30万人民币。
2012年1月份,孙银龙和胡青云找到我,说他们想要我中国新海能源公司账户的108万亿欧元的额度,他们想做这个账户的签字人用来理财(他们找了一个叫李光熙的韩国人来为他们理财),我当时就同意了,把胡青云变更为我公司的账户签字人。春节过后我在香港收了孙银龙他们680万港币。这笔钱是有期限的,3个月就自动失效,银行就收回了,而且这108万亿欧元不是真正的钱,它是房某东这家基金会的利息款的额度。这收到的680万港币和30万人民币,我付给了房某东185万人民币和40万美金(均在香港支付),剩余的钱我出差花掉了。
中国新海能源公司没有资产也没有办公地点。我随身携带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别任务执行证》(后被证实是假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发展基金委员会发给我的,我在里面是副司令员,少将军衔。我是2011年8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少将军衔是一个自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的李安给我任命的。我的K0XXXXXX1因公往来通行证(发证机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是我在广西南宁市通过朋友花了2万元人民币办理的。
三、上诉人李莎合同诈骗孙银龙18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1年底,孙银龙为继续蒙骗被害人谭某,四处寻找可以开具巨额融资证明的人。上诉人李莎向孙银龙谎称可以提供5亿美元给他使用,于是双方口头约定好融资事项,孙银龙按约定支付给李莎18万元人民币,李莎并未提供5亿美元给孙银龙使用。
认定依据:
1.李莎和孙银龙双方的电邮,孙银龙写给李莎的邮件,内容为:“李总,你为什么把手机号调换后不给我呢?按道理应该是我把号码调换让你找不到我才对,现在反而找你不到,希望你仔细考虑清楚,这样做是否妥当。发你多次电邮装没看到,把别人的钱拿去就算了是吗?你看这样是否有后果,我希望你尽快补救。”该邮件已由孙银龙本人辨认,且签字确认。
2.上诉人孙银龙供述:快到2012年春节的时候,我给过李莎18万元人民币,想让她帮我开银行保函,这18万人民币是我从谭某给我的钱里出的。她通过邮箱发了合同的样本给我,但我们双方还来不及签合同,她收钱就跑了,她发了银行凭证给我,我一看都不知道她给的是什么东西明显就是骗我的。我就打电话给她,她就消失了。后来到了2012年6月份,我还发邮件追问她这个事,但她一直不出现。
3.上诉人李莎供述,2012年春节,孙银龙要我给他开一张银行凭证。我找了台湾的一个名叫李某明的老头,他说可以开,孙银龙就付款等值18万人民币的港币给李某明。春节前的某天,我带孙银龙他们到香港上水,在那里银行的一楼孙银龙取了等值18万人民币的港币给我,我拿了钱后就到楼上给了李某明,李某明拿钱以后就走了,说他去安排,他们双方一直没有见过面。在后来我就找不到李某明了,听别人说他在台湾中风了。
四、上诉人张露茜、原审被告人张亮合同诈骗宋艳丽、孙银龙6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美元(全部折合人民币共计982.4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份至2012年8月份,上诉人张露茜、原审被告人张亮获知孙银龙、宋艳丽骗得被害人谭某的巨额赃款后,找到二人,谎称他们目前正在搞盈利融资,利润可观。孙银龙、宋艳丽信以为真,二人分别与张露茜、张亮口头约定投资融资事项,其中宋艳丽被骗取了3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美元;孙银龙被骗取了3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依据:
1.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2007)3号文书证明:日民政部同意成立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上海分中心筹备组,组长杨某基。在2009年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下发了关于上海分中心筹备组涉外中心调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这个报告撤销了上海分中心筹备组,印章封存,同时给予上海筹备中心张露茜免去职务的处分。证明在日上海分中心已经撤销张露茜的相关职务。
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日,宋艳丽农业银行62×××14转账张露茜农业银行62×××18账户300万人民币。日,孙银龙工商银行62×××32账户向张露茜工商银行62×××12账户转账300万人民币。
3.证人李某(原连云港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证言证实:我认识张亮和张露茜。2012年6月我打给张亮60万人民币,是张亮跟我借的钱,他说他们公司共青城项目资金紧张。朱某瑞是做紧急救援方面工程的,一直想做孙银龙的救援产品项目。张亮跟我借钱后,说他们共青城的项目快启动了,问我朱某瑞是否愿意做该工程的水泥项目。一开始朱某瑞说不做,后来又打电话给我说想见下张露茜他们,他的目的是想通过水泥搅拌站项目进入到张露茜他们的紧急救援项目里面。我带朱某瑞到深圳的大中华酒店和张露茜、张亮见面,张亮说他们公司在美国富国银行有15亿美元的存款。朱某瑞投资了400万人民币给张露茜他们。孙银龙自称是中国紧急救援中心的,2009年他来连云港和我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谈了一个项目做新材料,并在连云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名叫连云港银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来由于他一直不缴纳土地款,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纠纷已进入法律程序。
4.上诉人孙银龙供述:今年8月初,方某通过朱某认识了我,给了我150万美元(胡青云负责收取),要我帮他融资5亿美元。我就找了林猷坦,林猷坦说他可以融到5亿美元,我就在香港给了他75万美元。剩下的5万美元由胡青云给了中间人,剩下的70万美元胡青云存在我账户,我后来支付给了张露茜。张露茜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李莎是一个台湾朋友介绍认识的。我给张露茜的300万人民币,和谭某的333万美元没有关系,这是江西九江项目的融资。
5.上诉人宋艳丽供述:张露茜是孙银龙介绍给我的,说她是其领导,是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她的项目在江西共青城有90平方公里的航空基地即将建设,所以她有很多项目很多融资。我从孙银龙处拿了357万人民币,601万港币。这357万是因为孙银龙跟我说他的账户被冻结了,让我开账户保护他的资产。我从这357万人民币中转了300万给张露茜用作我个人投资,37万用于我个人消费,19.6万被冻结。这601万港币,孙银龙说是给张露茜投资用的。我从这601万港币中转了60万美元给张露茜,剩下的都在我银行账户上。我认识张亮,他是张露茜的助手。日,我从农行转了300万人民币到张露茜的农行账户上,在香港的60万美元也差不多是这个时间转给张露茜的。香港的账户上还剩下70多万港币。我和张露茜、张亮认识后,他们两人称他们的公司在共青城有90多亩的项目,于是2012年3月,我就和他们公司签订了《投资理财合同》,给了他们300万人民币,时间是1个月。后来他们又找我投钱说回报会更高,于是我又投了60万美元,但没签合同。我投钱进去后,一直没有收到回报,他们一直在拖。
6.上诉人张露茜供述:中国紧急救援有限公司是201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没有注册资金,注册1万股,股东就我一个人。公司没有财务账册,没有工作人员,是个皮包公司。我收了宋艳丽的300万人民币和60万美元,收了孙银龙的300万人民币,收了刘某石的600万人民币。刘某石后来不做票据买卖了,我就用宋艳丽的钱还了刘某石的600万人民币。我是在上海的时候由一个姓马的医生朋友介绍认识孙银龙的,宋艳丽是孙银龙介绍认识的。孙银龙和宋艳丽收了谭某的钱,想从我这里赚钱把谭某的钱补上。
张亮是我的同事,他也是中国紧急救援有限公司的员工。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是我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原始发行1万股,也是一个皮包公司。我发给张亮的短信“我已与宋说了时间6000是滚动后的最低保障;分流是假的宋要得大头”,这条短信是孙银龙的意思表述,意思是:孙银龙、宋艳丽和谭某的合作项目中,在最后分利润的时候,宋艳丽要得到最大的利益,孙银龙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我们假装讨论资金怎么使用,已让大哥知道老外会控制监督的”,提到的“大哥”是一个叫徐福臣的人,我们不想给他钱,他想去投资影视,我们就表现出有难度。
张亮主要负责收款及付款财务方面的工作。“赵影”也是我,是我通过网上找人做的假证。日,我以赵影的账户转给张亮3万元人民币是因为他要还别人的借款。2012年6月份,朱某瑞打给张亮400万元人民币,是朱要跟我们合作江西项目的水泥搅拌站的合作款,他准备跟我们合作我们江西项目的水泥供应。江西项目挂在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2012年6月份,朱洪华打给张亮60万元人民币,是我们公司跟他的私人借款。2012年7月份,张亮转账300万人民币给费军祥,是我们公司还他的借款。2012年8月份,孙银龙转给我300万人民币,要求跟我合作江西项目的融资;这300万,我给了费军祥70万,其余的在农业银行的账上。2012年6月份,宋艳丽转了300万人民币给我深圳农业银行的账户,在香港给了我60万美元在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的账上,她想参与我们的融资计划,也就是富国银行我们公司的15亿存款。这300万人民币,我给了一个名叫马克的台湾人(真名叫张聿宏)100万用来开票据,另外200万还了刘某石;60万美元打给了刘某石在香港的账户。
7.原审被告人张亮供述: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是赵影(好像是安徽人)于2010年年底在香港注册的,目前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什么业务,我是公司的财务,张露茜是业务负责人,赵影是空挂股东。我们公司准备在江西共青城开发一个全国公共应急航空科技城,目前已经和当地市政府签约了,并做了初期的规划。弘昌投资控股集团是孙银龙个人在香港注册的,当时他给了我50%的干股(后来我退出了)。中国紧急救援联盟有限公司也是孙银龙个人在香港注册的,当时他给了我25%的干股(后来我退出了),当时的股东还有棕榈国际有限公司。棕榈国际有限公司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王子阿卜杜拉的公司,是张露茜介绍孙银龙认识的,她说这个公司可以引进境外先进的救援技术。
孙银龙自己是搞土建的,他想让我们公司将江西共青城的土建工程给他,他想投600万人民币左右。2012年8月初,孙打了300万人民币给张露茜在深圳工商银行的账上,孙银龙承诺给我们公司提供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方面的项目或融资。宋艳丽转了60万美金给我们公司账上,这些钱我们都投资到了江西共青城项目中了,这些资金的划拨是由我负责填单,张露茜加盖公司公章和签名。张露茜个人账户收了孙银龙300万人民币,这300万是孙银龙的投资款,他想合作票据生意和江西项目。这300万后来给了费军祥几十万,还了我私人4万,剩下的不清楚。公司在香港的账户收了宋艳丽60万美金,张露茜私人账户收了她300万人民币。宋艳丽和张露茜讨论时我听到宋艳丽说孙银龙把她给坑了,她想看我们公司有无机会让她挽回一些损失,后来张露茜就让她出资参与我们公司的票据业务。王永利是2012年5月份认识的,熊秀良是2009年下半年在北京孙银龙介绍认识的。我不认识谭某,2012年5月份曾听宋艳丽说出1000万美元给孙银龙的人是谭某。
五、上诉人熊秀良合同诈骗张露茜、张亮7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上诉人熊秀良虚构自己系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授权代表的身份,称可以帮张露茜、张亮融资15亿美元。双方口头约定好之后,张露茜、张亮支付给熊秀良7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款,熊秀良收到赃款后,给张露茜、张亮开具了一份虚假的美国富国银行15亿美元存款证明。
认定依据:
1.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说明、熊秀良做首席代表的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昆明代表处的资料、昆明国税局的说明证实: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昆明代表会自2006年6月办理税务登记至2008年12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及失踪户,期间从未缴纳过税款。昆明地税局的情况说明证实,美国联邦基金亚洲财团昆明代表处在2006年6月办理登记证,从未缴纳过税款。该企业在2006年10月已经失踪,该税务登记证也已经失效。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昆明代表处的登记资料显示登记状态为吊销。
2.富国银行15亿存款情况核实证明:美国富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证实并无15亿存款的账户记录。
3.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日,张露茜农业银行62×××18的账户给熊秀良农业银行垫江支行62×××19账号转账100万人民币。日,张露茜农业银行62×××18账户给熊秀良农业银行垫江支行417051转款100万人民币。日,张露茜工商银行62×××12账户转账给熊秀良工商银行95×××04账户转账500万元。
4.上诉人张露茜供述:熊秀良是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的工作人员,他帮我借到了15亿美元,所以我给了他500万元人民币费用。我还给了熊秀良200多万人民币,让他帮我做票据买卖。美国联邦基金会借给我的15亿美元是不收利息的,他们帮我进行票据买卖,赚了钱大家一起分成。富国银行的开户名是中国航空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是熊秀良去美国开的户,我们公司在美国当地没有纳税号,是否备案我不清楚。2011年年底,我通过农业银行转给熊秀良工商银行700万人民币,这些钱是刘某石投资的,也就是后来宋艳丽顶替的这部分投资款。我通过孙银龙介绍认识了王永利,孙银龙的108万亿欧元是跟王永利合作的。熊秀良是孙银龙的朋友,他们很早就认识了。熊秀良很早以前给孙做过富国银行13亿美元的融资,但是失败了,两人一度闹得不愉快。我是通过孙银龙认识的熊秀良。
5.上诉人熊秀良供述:我工作单位是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我是公司授权代表,公司没有给我发过工资,公司在美国和香港有办公地点,大陆没有办公地点。我们公司是做国际金融,项目投资生意的,至于做过什么投资,我不知道。张露茜是我在北京通过孙银龙介绍认识的,她是做应急救援项目的,是中国民政部的应急中心主任。孙银龙是个特别能忽悠的人。
在2011年10月,张露茜找到铂金银行(新西兰的银行)的黄先生(铂金银行在中国的代表),准备筹集50亿美元的资金(铂金银行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有50亿美元的配资额度)搞业务,我和雷某帮张露茜查了下,这笔资金没有银根,所以没成。张露茜就问我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能否存50亿美元到她的账户,我跟她说金额太大了。后来我和雷某协商,答应张露茜最多给他存15亿美元。2011年11月左右,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在美国富国银行给张露茜存了15亿美元,把富国银行的对账单、资金证明发邮件给我,我又把邮件发给张露茜,张露茜签收后确定收到了15亿美元的单据,铂金银行的黄先生也确定15亿美元的单据收到了。张露茜要这15亿资金是要和铂金银行合作投资债券。和张露茜交易,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可以获得资金占用费。我收了张露茜大约600万至700万人民币的资金占用费,还没来得及交给公司就让我打牌全部输掉了。张露茜给我的这些钱,她说是她自己的,是铂金银行黄先生借给她的。
我不认识宋艳丽、王永利以及赵某志。熊猫基金有限公司是我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是1万港币,注册资金是香港注册署送我的。公司办公地址在香港湾仔上海大厦803,没有员工。我名下的香港熊猫基金公司在美国富国银行有13亿美元的存款,是真的,但是我没有银行账户密码,无法在网上核实。这个密码是由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掌控。美国联邦基金会亚洲财团在美国田那华洲办公,具体什么城市我记不住。公司是九几年成立的,有很多员工,我是九几年在北京由一个姓黎的男子介绍我进去的。在公司我只负责联络,不具体办业务。我不懂英语,和公司沟通是通过邮件,公司那边有美籍华人可以翻译。公司不给我发工资,也没有给我打过银行对账单,我从来没有去过公司,公司说张露茜给我的钱我可以自己用。
六、上诉人孙银龙、胡青云、同案人林沂泓(已死亡)等人合同诈骗被害人方某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56.05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被害人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人林沂泓、孙银龙、胡青云等人后,上诉人孙银龙、胡青云等人在均不具备融资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方某融资5亿美元,需要收取150万美元的手续费。方某信以为真,与林沂泓签署了融资协议,并将150万美元的银行支票支付给林沂泓和胡青云,林沂泓等人收到钱款后瓜分了赃款,并未给被害人方某融资5亿美元。
认定依据:
1.方某与林沂泓签署的资金占有理财协议证明:林沂泓向方某提供存在香港汇丰银行的5亿美金,方某出资金占有费150万美元,占有该5亿美金三个月。
2.被害人方某陈述:2012年7月底,经张淇介绍认识孙银龙、胡青云、金某,又经金某介绍认识林猷坦,他们说只要我付给他们150万美元手续费,他们三天内就把5亿美金的融资打进我的账户。经不住他们的忽悠,我就在香港把150万美元的本票给了林猷坦和胡青云,然后回深圳由林猷坦和我签了一个理财协议。但是,他们一直都没有把5亿美元打给我。直到后来孙银龙等人被抓之后,他们为稳住我,就由金某和林猷坦找到我,金某跟我说林猷坦会对150万美金负责,并由林猷坦写了一个承诺书给我,说会在30日内把150万美元还给我。我就没有跟警方配合。直到最近,我联系不上林猷坦和金某了,才意识到受骗,于是报案。今年7月份,林猷坦给我还了20万人民币。
3.证人金某证言证实:我原来不认识方某,是林猷坦和孙银龙给方某操作融资的事,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我不知道,是怎么操作融资的我也不知道。2012年7月,胡青云、方某他们三个人要去香港办理银行本票保险箱业务,我正好要去香港开户,孙银龙就叫我跟他们一起过去。我在香港开完户后,说这事不关我的事,就回深圳了。之所以上次深圳警方找我的时候我没有告诉警方方某的事,是因为我不知道他被骗了。后来方某找不到林猷坦就找我,要求我帮他找到林猷坦,后来林猷坦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就跟他说孙银龙被抓了,你能不能给方某还钱?他说好,于是我们和方某在深圳的国宾酒店和方某见面,林猷坦给了方某一份承诺书。我见双方和解了,我就回海南了。我听说方某给了林猷坦和孙银龙150万美元,我没有收到钱。
4.上诉人孙银龙供述:我在香港中国银行开设的26账户,日进账港币542万,是我们帮浙江的名叫方某的人理财5亿美元的前期费用,共收了他150万美金。这些钱我给了林猷坦美金75万,留下美金70万作为理财费用,转了人民币300万给了张露茜,由她进行理财。今年8月初,方某通过朱某(130××××9037)认识了我,给了我150万美元(胡青云负责收取),要我帮他融资5亿美元。我就找了林猷坦,林猷坦说他可以融到5亿美元,我就在香港给了他75万美元。剩下的5万美元由胡青云给了中间人,剩下的70万美元胡青云存在我账户,我后来支付给了张露茜。
方某为融资5亿美元的事找到我,当时金某说林猷坦很有能力,我当时走路不方便,就安排胡青云和金某、林猷坦与方某谈融资的事情,我也和方某见过一两次面。方某的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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