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监管投资的资金情况

资本寒冬、政府监管下,投资怎么投,创业怎么创?软银、NEA、弘晖等这么看_网易财经
资本寒冬、政府监管下,投资怎么投,创业怎么创?软银、NEA、弘晖等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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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资本寒冬、政府监管下,投资怎么投,创业怎么创?软银、NEA、弘晖等这么看)
日,由清科集团、投资界主办,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联合主办的“2016中国股权投资论坛@佛山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洽谈会”在佛山市举行,大会将力邀佛山当地优质企业,汇聚顶级投资机构,倾力打造投融资双方的盛世聚会。
在高端访谈环节,全球合伙人、中国董事总经理蒋晓冬,上海金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总裁高立新,英诺天使合伙人李小丽,执行董事潘政荣,&弘晖资本合伙人余同乐围绕股权投资加速创新展开讨论分析。
以下为精彩观点实录:
蒋晓冬:所谓寒冬,冷暖自知,该投的还是要投
今天的主题是股权投资加速创业和创新,这个其实就是在座的业界重要级人物的本质工作。首先先讲讲最近在投资圈、微信朋友圈传的比较多的资本寒冬的问题,资本寒冬的问题大家也听说了,主要意思就是说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这段时间里面,VC、PE投资速度在减慢,创业者融资比一两年前困难,这就引发了圈子里面的讨论,我们是不是迎来了类似于08、09年的资本寒冬?
我讲讲我的情况,我本人目前关注的是技术驱动型的早期医疗健康服务和。今年是我进入投资行业12年,我跟在座的各位投资人一样,都经历过春夏秋冬,所以我们不管在天热和天冷的时候心态比较平衡。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能比较好的站在创业者的身后。
我对于寒冬话题的看法,可能跟整个中国经济一样,最简单的看法就是冰火两重天。对于供给侧改革,我觉得可以把整个中国经济,包括在座各位支持的双创企业从供给侧的角度去看,不外乎两类事情:一类在今天的中国供给过剩,包括重化工,房地产等行业。另一类是从供给和需求来讲,优质资源的供给远远赶不上需求。所谓寒冬,冷暖自知,所以大家还是要有信心,该创业的还是要创业,该投的还是要投。
中国现在是冰火两重天,不管是过剩如何把它效率提高,如何去产能,还是在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的时候怎么创造出新的优质供给,这两件事情本质需要的是人才,本质需要是高质量的人才和高质量的精英人才去做。我想在座的VC、PE、天使也好,我们这个行业是所有金融行业里面不多这样一批人,我们自己无论是从基金还是从个人诉求,从我们这样子机构的商业模式和这样一批目前真正代表中国未来的企业家,他们如何创造价值,我们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无论是PE,还是VC,还是天使投资,刚才各位都讲到,我们希望能得到整个社会,包括国家更大力度的支持和认可,因为我们是在创业和创新。政策的连续性是很重要,虽然P2P企业很多注册成有限合伙,但是干的事情很不一样。1月份开始上海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就暂停了,到现在也没有重启,我不知道广东什么情况,北京应该也是这样的情况,更多的人想进入这个行业,我们希望类似这样的政策能尽快的成熟起来,能区别对待。
我过去几年主要的专注领域是A轮B轮和医疗领域和消费领域,大家五一期间都看到了关于魏泽西的报道,这个事件淋漓尽致展现了中国医疗系统的现状,莆田医院和众多公立医院他们之间生态链的关系。我比较兴奋的是,我看到这个事情正在逐步得到改变,过去6年间在早期医疗健康领域投资了9家企业,其中8个都是在A轮投资的,有1家是在B轮投资的,其中有6家发展非常好,包括一家总部在广州的医疗公司。让我最激动和兴奋的是,这么多年来第一次看到中国未来的十年铁三角会被打破,也许未来大家医疗服务享受会走到一个全新的模式上。
担心的事,我们做VC、PE,做天使的,不管是早期、晚期都离不开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这一点上到今天是没有做到的,大家在过去几年都可以看到资本市场的波动。在座各位重量级的投资者都有共同的想法,我们是真心希望中国的资本市场能够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本文为投资界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如不注明,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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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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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53:37来源:益投网贷
银行系又推出重磅消息,银行监管P2P资金已经实现。在银行监管尚未开始时,大部分平台与银行合作的模式是银行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或者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银行监管是什么样的模式呢?银行监管能真正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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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监管P2P资金?事实上,
银行资金监管与资金托管有本质上的区别。资金托管,是指银行对P2P平台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向大众公开风险备用金余额;而资金监管则是指银行全面监控平台资金流向甚至是用途,并辅以合同等证明交易关系法律信息,同时也会定期公开风险备用金余额,是真正意义上的“监控和管理”。
因此,资金监管的实施不仅要求P2P平台和银行之间在战略层面,更要从产品、技术、运营、法律等实质上的操作层面实现全方位对接,这对P2P平台的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以及风控水平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真正实践银行资金监管的难度极高。
不少P2P平台也在跟主流银行接洽资金监管合作,但由于技术层面对接难度较高,到实操阶段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作为一个投资者,小编认为任何形式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面对银行监管P2P资金,投资者必须要了解银行是否能够承担由于平台跑路导致的投资者资金损失的责任。银行监管,从本质上看就是增加了平台的跑路成本,也可以从侧面上看出平台想做好的决心,毕竟监管的费用肯定不少。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坏账比例过高的平台是最终逃不掉倒闭风险的,不论这个平台是否有银行监管,因为银行没有权限干涉平台是否为某个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不能盲目的看到有“银行”就觉得可以完全信赖,还需慎重考虑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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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监管动向
“ 2017年,央行的金融降杠杆监管意图将继续推进,而预计配合金融降杠杆的政策也将继续出台,各地监管部门也在年初即开始对同业、理财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管。在MPA体系约束下,同业业务的监管将成为重中之重,同业规模和占比的增长将得到有效管控,依靠主动负债和表外理财迅速进行资产负债表内表外扩张的途径得到有效控制。原标题:从1104报表更新看2017年银行监管动向-华创银行深度报告来源:huachuangyinhang(ID:hc_bank)张明 王月香主要观点:本篇报告通过对比和梳理2017年版银监会非现场监管1104报表的变化情况,以期窥探出银行业务监管的重点。同时,本篇报告也对银行表内主要资产和负债项目、表外项目的归类和界定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同业、投资和表外业务(主要为理财)的主要范畴,为分析各类业务发展走向提供基础资料。最后,分银行类型分析监管新的动向对业务增长的影响。1、1104报表更新的主要内容梳理报表系统调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1及附注表外业务情况报表G01_I,理财业务统计表G06和投资业务情况表G31。同业:一方面,统计数据分类更加细化,相关项目的界定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方面,即对近年来规模迅速扩大的同业存单单列出来,给予足够重视。投资:表内投资业务明确界定为以自有资金和保本理财资金进行的投资,二者的填报要求相同。其中贯穿投资业务的重要监管原则依旧是底层资产穿透原则。即不仅要求按照投资的直接载体和产品进行分类,并且更加重视各类载体和产品的底层资产情况。在原有要求上,对最终投向的类别界定也更加详细。此外,新增对“产业基金”和“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数据统计,体现出监管对两类业务发展的积极态度。表外理财:监管要求与表内投资存在相似之处,即二者的基础数据报送要求实质上趋于一致。一是投向更加细化,同业资产单独统计;二是依旧重视资产穿透原则;三是新增“市场化债转股”和“政府投资基金”两类业务。而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表内投资,并未对委外的部分进行单独统计,而表外理财明确列示委外投资规模,包括以各类资管产品为载体的和以投顾方式进行的各类资产。其他:新增“信贷资产转让”和“投贷联动业务”两张报表,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信贷资产转让的统计体现出监管对于债务重组与分散的鼓励倾向。2、新报送要求下,同业、投资、理财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理财产品:资产端,保本类理财计入同业资产中的“存放同业款项”中,非保本类理财计入投资中;负债端,发行保本类理财计入表内,非保本类理财不计入表内。其中表内理财按照购买主体不同计入不同项目,同业金融机构购买部分计入“同业存放款项”,企业、个人和一般机构购买部分计入“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在监管口径下,如果银行直接投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资产;如果银行通过资管产品等进行间接投资,则计入投资类。而上市银行年报数据中对同业存单的划归与监管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多数上市银行的年报中,将同业存单计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四大类投资项目中,即无论是否直接还是间接,都计入投资类。新版报送要求更新后,对于市场关注的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业务进行了明确,从监管的报表系统中,可以明确的提取出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增速情况,更为清晰的掌握银行业务走向,也为制定监管规则提供了基础。3、2017年对银行业的监管将有何变化?(1)监管协调性提高而从1104报表系统调整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对于同业和投资的细项界定、投资的资产穿透等,可以更加明确银行资产的配置方向,与广义信贷概念的提出有相同的出发点,二者在数据上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比对;另一方面,无论上127号文还是MPA体系,都对同业负债的比例做出规定,1104报表体系中将之前一直游离在同业负债范畴之外的同业存单进行单列,也为后续将其纳入同业负债提供了数据基础。(2)重视表内外资产配置,强化穿透监管原则从1104报表系统调整来看,对于银行的资产端,投资和理财业务均单独设立报表进行流向跟踪,并且跟随业务发展的最新动向不断进行项目细化,2016年迅速扩大的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等都纳入统计,监管漏洞不断填补。对于嵌套的资管产品、收益权等,强化底层资产穿透监管原则,掌握最终资金投向。此外,除对资产端进行最终投向跟踪外,对于能够迅速扩大资产规模的主动负债,也纳入统计范围,主要体现为同业存单。(3)鼓励创新业务发展新增加的五类业务,均为2016年监管重点推动的业务,其中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市场化债转股不仅对于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而且也有助于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加强资产端流转;政府产业基金以及PPP模式或将成为2017年银行参与基建投资的新途径,不仅能够带动传统信贷投放和存款沉淀,而且带来大投行业务发展,丰富中收类型,降低资本消耗;投贷联动业务成为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突破口,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多种方式,分享科创企业的价值增值。(4)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同业业务或将成为监管重中之重2017年,央行的金融降杠杆监管意图将继续推进,而预计配合金融降杠杆的政策也将继续出台,各地监管部门也在年初即开始对同业、理财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管。在MPA体系约束下,同业业务的监管将成为重中之重,同业规模和占比的增长将得到有效管控,依靠主动负债和表外理财迅速进行资产负债表内表外扩张的途径得到有效控制。银行间体系的套利对流动性管理带来的困扰也成为监管的重要着手点,2017年,对流动性期限缺口的监测以及对LCR指标的监管将不断趋严,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显得愈加重要。相关新闻——观察|从G06表一窥理财业务监管风往哪里吹?来源:i资管俱乐部(ID:amcfeed)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晓宴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令人望眼欲穿,实际上新修订的银行G06理财业务情况报表已经多少透露出一些新的信息。G06表是银行监管1104系列报表中的一张,每一年银监会都会根据银行最新业务发展对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比2014年和2017年的最新版本,笔者有两个很深的感受:一是银行理财的投向不断丰富,且逐步从自主管理向委托管理转变。2017年修订版中新增“委托投资-协议方式”一项,以及资管产品中“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分别统计,证明监管已经正式把委外投资纳入监管范畴。二是随着投资链条纵深化,监管相应也越来越强调资产和风险穿透。尤其是针对“名股实债”的问题,从2017年最新修订版中隐约窥见的思路,不是执意去判断投资资产属于“股性”还是“债性”,而是将投向细化。可以类比的是,2016年版G31投资业务情况表填表要求,“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在于资金投向主体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如果不是,就要继续穿透处理。总结一下,2017年新修订G06表有六大看点,最醒目的是新增三项: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和委外投资-协议方式,均要实现穿透。此前市场传闻,将要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可能禁止银行委托私募投资,而结合G06表的最新呈现,投向中的私募基金一项,以及委外投资中“基金公司”的子项,均没有看出该动向。另外三项看点,第一是将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列为新增可投项目,这里面涉及到银登中心挂牌资产有一些“非标转标”,单列出来可能更加清晰。第二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从原来权益类项下调整至非标项下。2014年的G06表中,权益类项下有结构性股权投资、PE投资、资本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一项语焉不详,给银行留下很大自主调控空间。到2017年,权益类项下有股权、股票(一级、二级)和其他,而明确把“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即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计入非标项下。如此,本来就有额度管制的非标投资空间将更加紧张。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理财投资非标额度上限,取上年度资本金4%和理财总规模35%的下限,大部分银行会受制于前者。第三是在资产附表中,单独列出了政府投资基金,也就是近两年很火的政府引导基金。子项投向细分为创业早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对于银行理财的各类基金投资,其中私募基金一项,也细分出了多种具体投向。整体而言,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业类、另类和FOF私募基金。股权类项下又细分为定增、并购、房地产、基础设施类基金和其他。对于市场传闻将要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可能禁止银行委托私募投资,截至目前笔者未能证实。&有股份行资管人士提出,根据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意见征求稿)》第23条,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表外业务(理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银行、客户、合作金融机构和资金使用方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以及相应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监管对于“私募”的态度,因为私募为非持牌机构。笔者的理解是,即使该传闻为真,银行依然可以找持有公募基金牌照的管理人做FOF或MOM,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子基金或子管理人。至少目前笔者并不太能理解禁止银行理财委托私募投资的意义。另外,2017年的G06表中,负债一栏新增了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这意味着监管将理财资金的杠杆纳入了统计视野。此前笔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2016年上半年银监会在修订理财新规征集意见时,曾有限制银行理财总杠杆的建议。在去年年中流传的修订版本中,该条内容未被采纳,最终监管文件如何取舍,仍未可知。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Bank资管》均在文章开头备注了原标题和来源。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号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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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私募现在怎么监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投资圈那些事儿。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的基金认缴规模已达9.13万亿元,登记的私募管理人17271家。从2014年底的两万亿到如今的9万亿,私募基金的规模已赶超公募,真可谓是爆发式增长。
  规模爆发的同时也是监管紧锣密鼓的跟进。从2013年只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到被称为私募史上最严监管年的今年,基金业协会陆陆续续发布了70部左右的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梳理了目前私募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以及重点法规的合规要点。再有人问你私募现在怎么监管,就把这篇文章发给他看。
  一法、两规、七办法、二指引、多公告
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整体监管框架(点击查看大图)
  《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版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两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证监会
  因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把私募纳入范围,证监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此《办法》,是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确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日――证监会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新版“八条底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是对证监会《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立法,并开通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与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的监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合并了之前《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日――基金业协会
  《指引》一方面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时常通过公告、通知、答记者问、解答等形式发布其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及业务操作标准,最著名的当属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及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2)》,其详细列明了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最新监管动向及执行标准。
来源:中国金融圈ID:cnjrquan
  私募监管形势和趋势解读
  来源|一起学私募(ID:yiqixuesimu)
  今年以来,合规要求变化非常快,在接到论坛议题要求的时候我是诚惶诚恐的,也跟领导反应说合规很难说。因为我们作为市场上的服务机构,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合规这个点很多时候也不太方便在公开的场合发表很多的观点。今天我把我个人的经验个人的看法分享给大家,以上分享的观点、观念纯粹我个人的观点。
  我在合规这个岗位上做了比较长的时间,05年开始我在公募基金负责合规监管稽核,和监管部门,包括基金业协会长期就合规的问题一直在探讨、汇报。今年以来无论是协会、证监会、证监局也有多次正式、非正式的调研,在这边举行,就行业发展的问题跟私募机构的新问题、老问题做了很多调研,我们也做了非常多的汇报。今年以来我们看到很多私募机构在合规问题上非常迷茫,那么到底如何解读?
  私募机构在合规问题上非常迷茫,那么到底如何解读?
  今年年初开始,出了7个执行办法,两个相关的指引,把很多原先在公募行业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做的事情,根据行业的特点做了一些细化,做了很多要求。最重要的是大家最关注的7月14号关于私募的新规,简称新八条。在前期意见征求交流当中,我相信大家跟我一样向监管部门反馈了很多反馈意见,在7月14号公募之前我们也和会计师事务所,跟监管部门做很多私下的交流,发现最后出来新八条底线还是让大家跌破眼镜,原先很多未经明确的事项都往比较严格的方向靠拢。
  如果说投资有趋势,合规的趋势大家都看到了,更加规范行业发展,更加严格的执行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方向。在座的各位都是非常支持,因为规范行业发展是帮助真正大私募、好私募进一步做大做强。新八条规范的内容很广,再生机构的规定也是和之前私募投资相关办法和指引不同;7个制定办法是证监会颁布,强制力要求更高。在新八条当中既约束了私募机构,矛头也指向了众多的资本,几乎是把证监会下面所有的资管机构都约束进去。
  证监会这边的约束在银监会这边有所体现,公司也做了很多指导。当然细节处理上没有证监会新八条这么严格,在这当中我们看到进一步规范销售推介行为等等相关规定。
  7月份之后,8月、9月监管部门也做了很多行业的调研,做了很多行业的访谈,也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做法。在10月24号备案管理办法当中对更多的细节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这些约束直接能看出监管机构目标和方向是明确的,原先一网撒下去有点漏,那就继续更严格了一些。这一块也是适用于私募的证券基金,为什么在投顾和产品进一步约束,肯定是原先的备案当中发现一些利于安全的做法。实际上是利用原先的要求,把一些平时非常符合要求的东西引入到产品当中。
  既然出台这个文件,监管部门肯定也有所考虑,对这些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对结构化杠杆肯定是不支持,不鼓励的,严格限制了这项内容。两周前我看了万德也有关于私募基金进一步规范的传闻,这一个多星期我们也和很多新备案的管理人员交流,目前来看还没有正式文件下来,但是我认为不会是空穴来风,一定后续还有相关的细则、规范、规定。从具体操作来看最近备案还是正常的,协会还是能够接受传闻里边禁止的备案。我觉得后续怎么样发展,这个很难说,但是进一步缩紧肯定是一个大的趋势。
  近期上看对行业也是一种保护,给持有人多一些时间。这主要还是指监管机构对私募管理人,要求他重视投资人的保护。结构化是我们看到史上最严格的版本,对有限风险补偿,对同规要求非常严格,协会的备案也这样执行了。在结构化当中监管部门很明确指出私募管理人对优先级的认定,新规出台之后完全是同规了。
  监管部门在去年股灾当中有很多优先资金原先不属于行业类资产,通过杠杆之后如果是结构化产品很多有期限,一年、三年,或者半年更短的时间,对整个市场也是不利的。所以结构化产品同规反映了去杠杆的决心,而且整个要求不光是私募,所有的基金、资本统统囊括在内。
  安全垫产品的新《规定》要求,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入。安全垫产品八九月份实现的不少,但是10月份又提出安全垫产品不能收取报酬,这一块对安全垫产品的打击是非常致命。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有可能这样的规定有一些误伤,但是表明了监管的决心,杠杆、安全垫在新私募管理办法当中都不是被鼓励的。
  大家看到合同当中有分级,这类产品合同有较大的风险,包括托管,包括备案和后续的检查。看到这个产品可以详细看一看是否有违目前的监管规定。资金池有相当的危害,这肯定不是监管部门希望大家干的事情,在我看来基本上以非标产品资金池限制更多一些,标准化产品还没有明确的影响。监管当中也提出了资金池公司的案例,内在损失的偏离度藏于其中。所以基金池也是不能碰的地方。
  六种资金池认定,包括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有合理估值等等。投资顾问实施对大家影响非常大,会员按照协会今年以来的情况还有新的会员批出来,有很多朋友都取消了相关的会员申请。以会员来说要求更严格的是3+3,原先投资经验应该如何认定,各个管理人中间还有不同的认识。的会员办法出来之后对这些就更明确了,在我看来现在能够做投固的机构是非常少的。
  常见投资人投诉管理人问题
  接下来我跟大家分享几点,我想还是口头交流更好一些。常见投资人投诉管理人问题,今年以来上海有多次检查,上海辖区抽中的比例相对低一些,因为在内地或者外省,非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的私募被抽中的概率很大,包括东三升的客户都被抽中了,原因是上海的私募实在太多了,被抽中的几率很小。监管部门也是按照私募的规模进行了样本的选取和抽查。
  我觉得这个抽查力度不是很大,因为监管部门的人手有限,主要靠行业自律,抽查当中检查的严格程度还不是很高,简单的案例在一两天、两三天,复杂一点几天也解决了。各区的金融办也委托了专业律师对各个区的私募开始抽查。我们也跟律师交流,基本上也是按照协会的数据。律师的抽查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简单一些,当然不同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
  还有很多非常规的检查,主要有几类情况,一类是监管部门关注到的社会新闻,关注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对一些大的私募、有特点的私募,或者认为近期需要检查的私募进行抽查。更多的是投资者的投诉,通过信访转到各级的监管单位。前期我们给我们的客户提供很多合规方面的支持,我看下来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个是合规投资者问题,合规投资者具体要求就不讲了,也包括风险测评,包括跟投资者如何去做销售。这些案头的工作一个词都不能少,因为只有内容更详实之后对你才是非常好的保障。好在各家券商都提供了相应的模板,合规投资者是底线。
  第二个是公开宣传,包括朋友圈晒一晒,微信群发一发,往往都被认定公开宣传。所以特定投资人这一块一定要把握住,宣传材料也一定要严谨。如果说有纸质的宣传材料给监管部门,有可能是不利的方面。后面两点更加关键,现在都是券商托管代为管理,募集资金挪用方面目前来说没有太多的问题,除非真的是恶意而为之的,主观上要犯错误的,这些私募机构就排除在外了。
  第三个是关于违反合同当中合同限制范围的约定,因为投资监督首先责任肯定是在管理方式方面。你的投资限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合同当中的约定,有时候宣传的时候或者你跟客户交流的时候谈到一些投资的理念、投资的策略,但是如果在合同当中约定之后必须严格的遵守,一丝一豪也不能差。包括之前讲到第二个方面,我们监管出了很多规定,包括暂行管理办法,包括备案当中的细则,如果这些内容你违背了,也是相对来说非常被动的。如果说你的基金有投资人投诉的话,这四条没有犯错误的话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问题。
  从监管趋势来看私募发展,私募基金对合规提要求往往是比较公募来做的,各家成熟管理人必须要配备专门负责这方面的机构,有条件的人可以找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监管的趋势跟经济趋势一样,不能随便预测,首先投资者保护是最主要的,如果说同样的风险事件没有投资者亏损,没有投资人投诉,在你处理这个事件当中差异就非常大。
  所以保护投资者的目标是一个核心目标,尽管所有的办法也是按照这个来的。所有的事情都没有维稳的事情重要,所以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前期的风险保护是重中之重。第二个趋势股权跟证券这两类的分类监管越来越明晰,现在证券跟股权基本上是排开的,因为证券跟股权在一起有很多产品逻辑设计上的问题。也是实务操作当中发现了很多问题,监管部门这一块也越来越缩紧。
  第四,强调合规下的行业发展。我相信大的私募机构越来越重视,监管部门对这一块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加强。如果有这个趋势的话,我觉得合规是很明显的趋势和信号。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投资圈那些事儿
(责任编辑:于振冬 HF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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