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名誉侵权和诽谤要求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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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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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blogAbstract:'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各学科的深入研究,我国已经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就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给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另外,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深入,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当然也应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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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老人购物被员工辱骂 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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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3岁的孙某在合肥市某超市购物时,发现商品“阿胶枣”漏标价格,遂询问员工汪某,但汪某未给予积极回应,老人遂动手拉拽其衣服,两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老人用一包“阿胶枣”扔向汪某,汪某回了句:“老不要脸的。”事后,孙某以其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为由,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处理。
所谓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遭遇到有意或无意的恶意中伤,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名誉权呢?近日,笔者通过调查安徽省市蜀山区法院近5年的28件名誉权纠纷案件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才是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从而在打官司时遭遇了败诉。
老人被员工辱骂
无法可依被驳回
2015年初,73岁的孙某在合肥市某超市购物时,发现商品&阿胶枣&漏标价格,遂询问员工汪某,但汪某未给予积极回应,老人遂动手拉拽其衣服,两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老人用一包&阿胶枣&扔向汪某,汪某回了句:&老不要脸的。&事后,孙某以其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为由,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处理。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安排汪某去进行解释和道歉,但孙某对解释表示不满,拒绝接受道歉。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处理,由超市派人当面表示歉意,但孙某仍表示拒绝,认为这样的道歉不够真诚。
开庭当日,超市诉讼代理人当庭向孙某表示口头歉意,但他仍表示拒绝接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争议。经调查孙某确实被汪某骂了一句,但孙某采取拉拽衣服、扔砸商品等不当行为也有一定过错。事后,超市安排汪某和专人分别对孙某道歉,有效消除了骂人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孙某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名誉权损害。故依法驳回了孙某要求超市给予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主张。
被张贴悬赏告示
无据可依被驳回
现年40岁的郑某因丈夫与谢某存在债务问题,自2011年下旬至2012年初,被谢某在其单位宿舍和父母居住小区张贴悬赏告示,并被注明其工作单位和夫妻配偶关系。其中,面对谢某的张贴悬赏告示行为,郑某丈夫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但未能制止其继续张贴行为。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赔礼道歉并通过张贴公告或登报公告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谢某与郑某丈夫因经济活动产生矛盾后张贴悬赏告示的做法虽有失妥当,但不构成对郑某名誉的侵权。郑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某有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请。
分手后女方被诽谤
法官支持其诉请
李某经人介绍和男青年周某认识,两人经过短暂相处后,由于性格不合,李某提出了分手,但周某表示不同意。经过数次挽留,看到李某态度坚决,周某通过散布谣言、诽谤骚扰的方式,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不堪其扰的李某在警告无效之后,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诉称周某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法官训诫,周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遂当庭向李某道歉并主动给付了补偿金 3000元。事后,两人在法官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周某保证今后不会做出损害李某合法权利的行为,两人对该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释法: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被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一旦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如果无效,可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如果发生损害后果,需要搜集证据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起诉名誉权官司时,需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评价,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才能证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受害人感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产生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只是主观感受,那么就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原标题:公民为&名誉&维权要有理有据
责任编辑:周丹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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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合肥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72.78亿元,同比增长11.3%。按消费形&&&&&&&&&&&&&&&& 【购食汇】送福利,山东大毛桃1块钱5斤,顺丰包邮快来安徽商业一级方程式大促销,7.16相聚在鼓楼金座百货家游戏不仅刺激好玩,关键是跑步总距离排名前6位的还能新地梦幻国际气球艺术节开幕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合肥国际马拉松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肥国际马拉松组委会现 据了解,本次骑游大会为大型公益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免费报名。报名 2015年上半年分娩的安徽产妇中,有近半数都采取了“剖宫产”的方式。按照世 5月31日23时,南薰门桥拓宽改造正式开工。改造后,原南薰门桥南北两侧将各全球连锁,品质保证品牌酒店,超高性价比!专业设备,品质保证高端面料,私人订制美味喜糖,时尚个性专业摄影,价格亲民豪华设施,一流服务时尚造型,绽放迷人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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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hefei.cc All Rights Reserved对这种情况,你必须注意及时保全证据,比如公正等。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完全可以追究发表该诽谤信息的网站和诽谤者的民事责任。
其他答案(共15个回答)
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最好在起诉前请公证处公证员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后要求网站提供文章作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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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之前有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发生在西祠胡同论坛,是一个在论坛中名气较高的一个女斑竹被人恶意诽谤。我记得当时官司是打赢了,因为这个斑竹名气较高,以至于论坛中大部分人都认识斑竹本人,因此官司赢了。
但是你的情况说的不是很具体,我也不太好判断,只能给你一些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参考了。
最后祝你好运!网络立法还是中国的空白。
参考文章:虚拟空间的真实——网络诽谤成立:
这要看程度,有民事和刑事两种解决途径.
诽谤罪,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传播的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略有夸张的事实,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侮辱罪.在主观上,对方应当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所以,可以收集有关证据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同样是要收集有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还有对方当事人。
证据需要的是,1、诽谤的事实,比如扫描的网页等;2、确定对方当事人,即如何证明是其发的信息。
如果实在严重,你也可以考虑追究网站的责任。
同意楼上关于保全证据的说法。如果致被恶意诽谤的人人身和精神重大损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想不开自杀,比如被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事对被害人施加了歧视使其精神受到重大打击等。如果后果比上述要轻,加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这要看程度,有民事和刑事两种解决途径.
诽谤罪,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传播的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略有夸张的事实,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侮辱罪.在主观上,对方应当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所以,可以收集有关证据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同样是要收集有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还有对方当事人。
证据需要的是,1、诽谤的事实,比如扫描的网页等;2、确定对方当事人,即如何证明是其发的信息。
如果实在严重,你也可以考虑追究网站的责任。
您好!
诽谤行为,既可以引起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你的情形,下面分而述之:
一、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则控告对方犯诽谤罪的情形
1. 根据刑法第24...
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区:/pub/i/zt/wbpy 三种方式欢迎积极举报:
1、可以给微博辟谣、系统管理员等官方帐号发私信举报...
这个要根据诽谤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轻微的诽谤您可以向诽谤行为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写好起诉书,带上相关证据材料,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意思就是你要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公安局不会来侦查的,所以你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证据。你说对方没有抵赖,那么一定要在法庭上也没抵赖,这样就构成自认...
网络分局。
答: 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违约责任?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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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索赔一元|原告|支付_凤凰资讯
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索赔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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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标题: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索赔一元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原、被告双方本来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双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与原告合作开发项目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协议签字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但是此后,被告认为协议不公,要求将退伙协议作废。原告表示,只要归还转让款,协议即可作废。但被告皆以没钱搪塞,且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日下午,被告在本县市民论坛发表《被某某诈骗真相》的帖文,并附其在县城挂牌游街的图片。该帖文中数处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而且对双方合作开发的上述两处房地产项目,极力歪曲事实真相。因被告严重失实和极具人身攻击性的言论及游街行为,使广大网友和市民对原告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胸前悬挂侮辱性字牌在县城主要商业区站街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形成错误认识,诋毁了原告的人格,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贬低,名誉受损,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县城主要商业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社会影响差,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其还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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