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社保什么人员定补

企业拒绝为其补缴社保 谁还我那10年社保?-中新网
企业拒绝为其补缴社保 谁还我那10年社保?
胡伯正在向人社局长刘珊反映情况。老员工称企业拒绝为其补缴社保 企业称无法补缴 类似事件时有发生 &&&&文/图 记者周文吉、张婷婷&&&&上周四,本报报道了还有10天就要退休的胡进仕,历时3年多老人四处奔波,要求东鹏陶瓷为其补缴10年社保。虽然去年他拿到劳动仲裁书,确立两者的劳动关系,但是却成“一纸空文”,公司拒绝为其补缴社保。&&&&昨日,记者收到了东鹏陶瓷方面的回复,称已经过了2年追溯期,企业没有义务为其补缴社保,出于关怀老员工,愿意补偿33700元,此方案遭到老人拒绝。&&&&刚刚倒闭的嘉莉诗,它的老员工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社保补缴该如何解决呢?相关部门称,2年追溯期的说法存在理解有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保补缴的问题。 &&&&奔波:&&&&劳动仲裁书成“空谈”&&&&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胡伯,为了能够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四处奔波,要求单位解决老员工的社保问题。去年,经过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胡伯和东鹏陶瓷的劳动关系从1997年起就有效,这也就意味着东鹏方面要为其补缴从1997年到2007年期间的社保。&&&&但是,单位仍然拒绝帮其补缴,这份裁决书也成了“一纸空文”。胡伯说,在东鹏陶瓷,像他这样的老员工还有几十人,东鹏方面担心如果帮助自己补缴后,其他老员工也会提出同样的担心。在去年春节前,公司方面提出可以补偿33700元,但是胡伯拒绝了这一提议。&&&&企业:资料没有保存 无法补缴&&&&昨日,记者收到了东鹏公司方面的回复,他们认为胡进仕要求公司为其补交1997年到2007年社保,并不合理。东鹏公司引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东鹏方面表示,在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为一批老员工补缴过一次社保费用,但是胡进仕当时并没有申请补缴,目前已错过了2年的追溯期,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为其补缴社保的义务。&&&&同时,东鹏方面表示,曾经试图帮胡进仕补交社保,但资料无法收集齐全等原因所以造成未能补缴成功。&&&&此外,公司照顾到胡进仕年纪大,愿意补偿其33700元,东鹏方面表示这笔钱已经超过公司需要为其补缴10年社保费中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但是胡进仕拒绝此方案。&&&&部门: 2年的追溯期理解有偏差&&&&昨日,记者联系上佛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其称对方引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有偏差,它的真实意图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超过了2年的时间后,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推脱掉帮员工补缴社保的责任。&&&&相关负责人称,胡进仕自己能够提供从1997年到2007年的工资记录以及工作证明,实际上只要单位愿意替其补缴社保,在办理上并不会存在很大难度。&&&&延伸:老员工社保问题时有发生&&&&实际上,像胡伯的例子并不在少数。今年50多岁的曾大姐,为嘉莉诗打工了15年,眼看着自己的“东家” 解散了,让她连续好几天没睡着的是公司拖欠15年的社保,她担心最终成为泡影。&&&&“从1999年4月公司开始为员工买社保,当时每个月扣80多元,后来才发现公司扣了社保的钱,但是没有帮我们买社保。”曾大姐说,自己在2004年时遇到车祸需要用医保时,才发现嘉莉诗根本没有买社保。2004年以后,公司依然不帮其缴纳社保,一直到今年,整整15个年头都没有缴纳社保。&&&&上次报道索引&&&&时间:日&&&&版次:FSA20版&&&&题目:《胡伯:仲有10日退休拿唔到养老金》&&&&新闻追踪&&&&话你知:&&&&社保补缴是历史遗留问题&&&&实际上,在佛山早年很多工厂为了管理方便和节约成本,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协议,也没有购买社保。到2008年《劳动法》出台后,有些企业才开始为员工买社保。这是各种历史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十几年前,职工要求缴纳社保及企业为员工参保意识都非常淡薄,社保覆盖率也相对较低。此外,2010年以前国家的社保政策存在不能跨地区转移的缺陷,如果企业为外来人员参保,外来员工只能在该地区享受退休待遇,辞职回家或者离开该地区,只能选择退保。&&&&记者了解到,针对这种情况,人社部门通常都会让劳资关系的双方进行协商,比如进行补偿或是双方商定具体补交社保的年限等。&&&&多种途径查询社保&&&&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那么,查询自己社保的缴纳情况有哪些途径呢?&&&&1、网络查询:佛山社保信息网:www.。&&&&2、电话查询:佛山社保个人查询电话为12333。&&&&3、现场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或市的社保中心进行查询。 4、刷卡查询:如果想知道个人医保的金额,那么可以到医保定点药店买药,刷一下医保卡,输入密码,立马就可以查询到余额了。
【编辑:陈薇伊】
>生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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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享受公司社保补贴的规定
&&对于特殊人群未交社保或其他情况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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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新政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啦!
烟台市按省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关于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上述人员中,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截止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关于补缴险种、基数和缴费比例,文件均作出明确规定。补缴险种。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予以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除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发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外,补缴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缴基数。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关于补缴申请办理及审核程序。办理地及经办职责划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含个体工商户)的,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向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审批及经办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汇总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实施补缴。办理补缴所需提供资料,重点强调: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文件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中断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自后往前”的原则,补缴2011年7月以后中断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医疗保险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三)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8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进行全员补缴。(四)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从未正规就业、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被判刑人员,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补缴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均做特殊标识、单独管理。除正规就业调动转移外,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首次补缴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若年满55周岁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也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七)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出生时间的认定,统一按照本人申请补缴时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八)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其待遇领取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时间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九)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十)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从未缴纳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人员建立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的“工作经历”材料及补缴社会保险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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