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农村房产1953年的土地证有效吗收藏价值吗?

最近我们市:四川泸州市旧城改造占地,我们家是农村户口,涉及到占地赔偿原因,我家一张1953年国家土地改革完成后颁发的:川南区泸州市土地房产所有证 地字08938号。我询问过一些专家和律师,但是他们的意见都不一样,有的说有效,有的说无效。现在我想咨询下专家,占地赔偿上是按照普通无证民房赔偿还是按照有证土地房产赔偿。本人完整的保存着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如果有专家需要详细资料请联系QQ:,本人姓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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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一定,不是绝对的  总的来讲,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到此,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则丧失殆尽。  从建国初期的内务部设地政司到1982年农业部设土地管理局到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再到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方面一直在变换。你的证件应该已变换成法定现有证件,只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明白的联系我
  你那个房子明显是城区的居民住宅,对这类房产的性质,各方观点不一致。这要从我国土地制度的沿革说起:  1、解放前城区居民的私宅是私有的;  2、解放后承认普通居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并于1953年前后陆续换发了新的房产证;  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绝大多数城区土地收归国有(当时房地产税非常高,几年的税金就抵得上房价,所以房子完全是负担,根本就不值钱)。  3、改革开放后,1983年或者1984年宪法中,规定了城区土地属国家所有,但是没有明确说明是已经是国家所有,还是将要征用为国家所有。  由于宪法没说清楚,所以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城区土地已经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中收归国有,1953年的房地产证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证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1953年的房地产证,是完整的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国家如果征用这类房屋,不仅要赔偿房价,还要另外赔偿地价。  
  学习了~~
  楼主朋友,以下规定或许会对你有帮助:  日,建设部《关于国有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答复》[(89)建房市字第77号]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查阅。
  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房屋不可能建在空中!
  不清楚该证所指的宅基地目前的占有情况。53年的证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最多作为一个证据。
  估计是八几年他们家没有换证
  困了,大家看帖困不困?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对城市历史上形成的私有房屋和附属物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现多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均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其性质为划拨。  这种观点不妥,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的是政府出于公益事业的需要,无偿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其房产权源系从解放后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或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延续而来,该房产和附属物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无偿取得,新中国至今国家并未没收其房屋和附属物。虽然我国以19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方式,直接将所有城市私房原有的土地私有制改为国有,88年《宪法》修改,土地分离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日颁布了一个部门规章:《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见》。该《意见》第十五条表示:“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日由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赋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抵押等)可以进入市场交换流转。  同时关于城市私宅用地所有权、使用权诉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给国家土地管理局发有公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日有一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国家土地管理局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这一复函对1982年宪法后,公民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享有何种法律权利表示了自己的意见。国家土地管理局表示“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使用了“自然”二字是新中国在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中对这个问题前所未有的、独特的意思表示,它简捷地表示了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享有使用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种源自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在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后,国土局又于日将日的《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又进一步明确:“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1996年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通过解放初期接收或者《六十条》施行前以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或者附着物管理者。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其后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  而且城市私房房主使用土地并非完全无偿,国家将城市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本应支付补偿而未支付,因此,这些本应支付的补偿款,正是现私房房主支付给政府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可见,他们是有偿使用,并非无偿的划拨性质,不应列入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实践中最常发生争议的也就是此类土地使用权。实践中审查其权源时,依据的是其房屋的权源(如继承、受让等)。所以,城市私房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事实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此类权属争议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经过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民在新中国成立后合法有偿取得的私宅房地产,所有权中的土地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已经自然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国家如果征用这类房屋,不仅要赔偿房价,还要另外赔偿地价。
  @古泉堂 10楼
19:43:28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对城市
上形成的私有房屋和附属物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现多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均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其性质为划拨。  这种观点不妥,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的是政府出于公益事业的需要,无偿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其房产权源系从解放后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  -----------------------------  城市与农村,国有与集体。适用法律法规不一样,以上仅作为参考。主要就是看你取得的权益有没有付出对价。
  @古泉堂
19:43:28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对城市
上形成的私有房屋和附属物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现多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均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其性质为划拨。  这种观点不妥,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的是政府出于公益事业的需要,无偿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其房产权源系从解放后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  -----------------------------  @古泉堂
00:34:07  城市与农村,国有与集体。适用法律法规不一样,以上仅作为参考。主要就是看你取得的权益有没有付出对价。  -----------------------------  2013年5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http://www./zgcpwsw/zgrmfy/xz/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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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的土地证现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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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1953年的土地证现在无效了。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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