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屋赠与法院判决书离婚,当时有一套房屋法院各分一半,妻子要房屋,判妻子支付100万,7年时间妻子共付

番禺女子离婚起诉要求分房产 法院判归丈夫所有
(原标题: 婚前继承婚后办登记 房子被判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金羊网
20:36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小陈(化名)在婚前获得父亲遗嘱继承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一半的产权,但小陈在婚后才办理过户登记,后来因夫妻关系不和离婚时,其妻子小珍(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该房四分之一的份额。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今天(11日)通报称,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属于小陈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表示,即使是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倪丽珠婚前父亲去世按遗嘱他有一半房屋早在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公证,其中一项为,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为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自己所属的所有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继承。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去世。2004年10月,小陈的女友小珍与小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小陈好赌成性,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于是在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小陈已于日登记取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该房屋的另二分之一的产权是归小陈母亲所有。而小陈离婚前一直称没有取得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房产份额,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进行分配。小珍起诉认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小陈在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法院判决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指定由被告小陈继承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从小陈父亲死亡之时开始继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原告小珍和被告小陈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被告小陈的婚前取得,属婚前财产,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约定,仍属被告小陈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珍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法官普法:即使是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前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官指出,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对父母赠予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编辑:ch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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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500万房产 法庭上斥70岁老父骚扰儿媳
最好的月亮
中国有很多古话,是形容“父子的深情”,但要是问你父子俩会因为什么而反目你猜会是什么?答案是一套房。为了争夺一套位于南山蛇口市值500万的房产,年近70岁的老爸与儿子对簿公堂,指称该房50%产权系交由儿子代持,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将房屋产权返还。儿子则称房产为己所有,又指老爸私生活混乱,还性骚扰儿媳。父子可谓反目成仇。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代持协议,无法确认代持关系,房屋产权仍维持在父子各一半。就因为一套房,虽说价值500万 但看起来怎么也不会反目成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老爸买房儿子代持一半产权?房产证以及相关信息显示,涉事的南山蛇口花园城房产在2001年购入,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儿子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购房之时,王先生年到53岁,其子也已经28岁。不过当年购房不久,王先生与妻子离异。王先生在2006年再婚,生下女儿,现年已经10岁。去年10月,王先生将儿子诉上法庭,要求儿子将花园城房产的50%产权转移到其名下,由其100%持有该房产。王先生就表示,购房之初,双方就口头约定过,这套房产由其所有。王先生我当时已经53岁,60岁以后就无法贷款,当时只能批7年的贷款,所以我才想到由儿子代持。王先生表示,当时曾口头约定,15年贷款还清后,将儿子代持的部分归还给他。王先生还表示,购房之时,他和妻子已经决定离婚,原有一套房产由妻子居住,他才购置这套用来自住。此外,为了解决儿子的住房问题,他自购住房不久,又给儿子在坂田也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想着都有房子住,又是自己的亲儿子,相信他,没想到要签什么协议。”王先生表示,自己在花园城这套房子内一住到数年,在里面重新成家,生育女儿。可是为何王先生现在要要回房子,而儿子又坚决不给呢?这要从房价说起。房价涨幅超十倍王先生回忆说,与妻子离婚后,他和儿子往来较少,双方有将近七八年一点联系都没有。直到2010年左右,才慢慢恢复联系,时有走动。王先生2013年,我提前还贷,从银行拿到了房产证。此后就多次找到儿子,希望儿子按照以前的约定将50%产权转移到我的名下。当时他同意,我们都准备办手续了,只是因为要几万块钱手续费。王先生回忆说,考虑到当时手头紧张,他并没有急于办理手续。这一拖下来,尤其是经过日的楼市政策之后,深圳楼市猛涨,房产的价格增值不少。这一涉事房产位于南山蛇口花园城一期,系一套70多平方米两房。2001年,购置这套房产时,价格仅仅为36万元。公开的信息显示,去年8月,小区一套同面积的房产成交价格已经达到548万元。当地中介表示,近期价格调整,房价也维持在500万出头。王先生就表示,此后他多次找儿子办理手续,遭到儿子的明确拒绝,要他不再提此事。这一闹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王先生说,到2016年6月,其给孙女儿订了生日蛋糕,儿子也拒绝前来取蛋糕。王先生认为,房产增值,儿子夺房的心思已经是非常明显。“我年纪也大了,女儿还小,产权不明确,可能有很多麻烦。”王先生说,时间紧迫,他这才于去年10月将儿子诉上法庭。36万涨到548万,这涨幅可不仅仅是翻番这么简单,另一方面 王先生年事已高,只是对簿公堂毕竟伤感情……法庭上父子反目成仇这一案件经过两审目前已经判决。庭审下来,王先生感觉身心俱疲,尤其是在法庭上遭到儿子羞辱,让他如鲠在喉。王先生回忆说,此案一审开庭时,儿子当庭指称其私生活混乱染有性病,更指其性骚扰儿媳,导致其离婚。这一点在在判决书中亦有体现。此案二审开庭之时,王先生的儿子同样在法庭痛斥王先生。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也表示,骂人的话特别难听,可谓“挑战人伦道德极限”。律师 张茂荣即便王先生与妻子离婚,但已事隔多年,且王先生再婚与人修成正果,身为儿子实无必要如此辱骂。王先生则表示,在儿子的口中,自己是一个连儿媳妇都要性骚扰的人,可谓畜生不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过是儿子对其的侮辱。南都记者今日采访王先生的儿子时,其子情绪较为平和。其就表示,其父确实私生活很乱,与不少女人发生风流韵事,还曾性骚扰其前妻。不过王先生的儿子就表示,他是一个很孝顺的人,即便父亲做了很多错事,他还是对父亲很有感情。两方争论不休,但问题矛盾的根源,其实还是房子产权的问题,到底有没有所谓的“口头约定”。究竟是不是代持?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在于,王先生儿子所持有的50%产权是否属于替父亲代持。王先生提供了持有的购房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定金收据、首期款收据、记账凭证、收账通知书、银行还款流水记录、物业费、水费交纳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王先生出示的这些证据确实显示,定金由其的银行卡刷出,首期款则是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开出的支票支付,除此之外,王先生还提供了多份银行的缴存单,称按月将现金存入儿子的存折,用来扣除银行月供以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从判决书来看,王先生的儿子坚持认为,首付以及月供都由其承担。其母亲作证称,涉案房屋是给儿子的。王先生的儿子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他手头上并没有保留有关的票据。他表示,虽然其父亲支付首期款和部分月供款项,但实则是由他将现金给予父亲,父亲再付款。对于为何要将一半的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王先生的儿子受访时表示,当时还未结婚,避免女方因为图他的房产结婚。事情看起来,到这里进入了一个“无解之局”,但“口头约定”真的有用吗?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法院不支持此案一审宣判时,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或者约定。对于王先生提交的支付购房款项的证据,法院认为不能排除两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求。王先生上诉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今年3月15日开庭,6天之后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同样认为,虽然王先生提供了有关票据,但是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亲属关系,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的可能。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更让王先生担忧的还有,前妻齐女士在他发起诉讼之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花园城该套房产购置于两人尚未离婚之时,认为王先生持有的50%产权系两人共同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看到这里,一定有很多人会迷茫,亲属间经常会出现“代替买房”的情况,那这个“代持”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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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婚姻法新解离婚案 女方未分到房产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最终妻子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增值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北仑法院的这起判例,成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丈夫婚前支付首付买房,结婚没几年,妻子提出诉讼离婚,并且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这样的案子怎么判?
&&&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最终妻子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增值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
  北仑法院的这起判例,成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性格不合家庭暴力
  妻子诉讼要求离婚
  丈夫许峰(化名)34岁,妻子孟芳(化名)30岁,许峰在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经人介绍认识了孟芳。
  2007年10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9年2月,两人爱情结晶、儿子小宝出生了,可是看起来和谐美满的家庭却风雨飘摇。
  孟芳说,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他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
  孟芳觉得许峰易怒、善妒,为了生活小事,经常无端打骂她,一耳光、踢一脚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她还被打成软组织挫伤。
  “我无法再和他继续生活了!”上个月底,孟芳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
  此外,孟芳认为许峰家暴对自己造成伤害,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例索赔5万元。
  许峰则称:“可以离婚,但结婚以后,我跟前女友没有再联系过,我和孟芳相互争吵是有的,我也没有家庭暴力,只是气急打过她一拳,不重,可孟芳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抓破我的脸!”
  男方婚前首付买房 女方主张一人一半
  一套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如何分割,成了本案的一大焦点。
  “我们结婚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后来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两个人共有财产,都应该一人一半。”孟芳说。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认为,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而购买的汽车虽然登记在孟芳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以后各半分割。
  据了解,这套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日,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房产终判归登记方 补偿婚后共同还款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明确规定,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负责本案的谢敏法官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日至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2(倍)=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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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新解释也有新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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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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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目前已经赶到嘉兴,见到了早上被捅伤的浙at7768的赵师傅,刚做完手术的赵师傅麻醉还没完全恢复,虽没有生命危险,但是身上差了很多管子,失血很多还很虚弱,据他自己回忆当时是两个说普通话的20多岁男子,下车后在驾驶旁佯装付钱通过车窗将他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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