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农村镇上的,现在手上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文件批复和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还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是我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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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doc-YXDR-【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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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月日
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规定,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即耕地130平方米,荒山荒地210平方米,其它土地180平方米。村民住房老化原则上使用组内原住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择址新建的,必须退出原宅基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做到居住相对集中,控制单独选址,集约节约用地。(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在基本农田建住宅。除个别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虽未倒塌但已成危房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择址新建,而该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耕地外再无地可用于建房的,应按相关政策,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用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内。(四)对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五)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呈报市政府审批程序外,县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其它用地审核、审批、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批程序
每年年初,县政府将省下达给我县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乡镇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限额内安排本乡镇年度宅基地计划。
(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宅基地报批方案,并张榜公布。根据村民建房用地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乡镇驻村干部、村土地协管员和国土资源中心所人员以及乡镇规划办工作人员,分别到村、组对建房用地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拟申请建房村民现有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家庭基本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拟用地位置、地类,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经审核后,初步确定建房用地户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属择址新建的,申请建房的村民还需在建新拆旧、退还旧宅基地承诺书上签字,将原旧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由村协管员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审核审批。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农村村民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乡镇规划办、财政所、驻村干部等相关人员,集中对宅基地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核。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长审批后,由乡镇规划办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下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城乡个人建房使用土地批复。
(四)实地定点放线。发放宅基地批准文件后,乡镇规划办、国土资源中心所、村土地协管员要会同需建房村民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丈量,按规划批准的位置定点放线,并告知建房户按确定的位置施工建设。定点放线后参与人员要在《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平面示意图》和《永兴县个人用地全程管理表》上签字。
(五)竣工验收。村民住宅完工后,乡镇规划办工作人员、国土资源中心所工作人员及村土地协管员到现场实地核查验收,并在《永兴县个人建房用地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
(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竣工验收,对手续齐全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建立统计备案制度。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台帐。每年年底要将宅基地审批结果等管理数据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审批总的要求是快捷便民,程序规范,监管到位,群众满意。
(一)审批快捷。从村民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初审公布建房用地户名单之日起到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求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切实解决宅基地审批事难办、人难找和村民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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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1号)的要求,结
合《太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县开展太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及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高效、持续利用,促进我县经济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任组长的领导组。领导组具体负责部门间的组织协调,资金、物资的审计使用以及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问题。领导组下设立工作办公室和项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和处理规划实施工作中的相关事务。各村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村民安置、拆迁、土地复垦等工作。本项目得到了农民普遍支持,多数农民同意或希望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项目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项目拆旧区共涉及侯城乡等6个乡镇9个行政村9个片区13个图斑,总面积为38.2387公顷(其中村庄用地14.7233公顷、工矿用地23.5154公顷),复垦为耕地33.5962公顷(其中水浇地32.5165公顷、旱地1.0797公顷)、其他农用地4.6425公顷(其中农村道路1.5580公顷、田坎3.0845公顷)。
建新区分为安置建新区和项目建新区,占地面积33.3333公顷(500亩),申请周转指标33.3333公顷(500亩)。
安置建新区涉及侯城乡南杨家庄村和胡村镇北阳村,共2个地块,4个图斑。用地总规模1.3331公顷,其中耕地1.2342公顷(全部为水浇地);果园0.0989公顷。
项目建新区面积为32.0002公顷,涉及侯城乡北沙河村、侯城村、南付井村等3个行政村;水秀乡水秀村、南六门村、郭家堡村、东怀远村、团场村、霍家堡村等6个行政村;胡村镇朝阳村、敦坊村等2个行政村;北蚕绫泊1个行政村,共4个乡镇,12个行政村, 50个图斑。涉及耕地面积25.1640公顷(其中水浇地24.0448公顷,旱地1.1192公顷);果园3.5681公顷;其他草地0.5016公顷;河流水面0.2338公顷;设施农用地2.5327公顷。
项目根据《晋中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晋中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标准,预计资金总需求为5745.05万元,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农民社保资金、拆旧区的土地整理复垦费用、财务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项目自审批后开始实施,项目周期为3年。包括了拆旧区的拆迁复垦,建新区的建设。
为确保此项增减挂项目的顺利实施,出台了各相关方面的保障制度。具体分为组织机构保障、政策保障、制度保障、资金筹措保障、群众基础保障、技术措施保障。
太谷县2014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侯城乡等七乡镇项目区符合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项目区实施方案文本已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特此申请予以立项。
妥否,请批示。
&&&&&&&&&&&&&&&&太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联系人:张国文,联系电话:)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常委,副县长。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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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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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_宁都县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 >> 正文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民房屋建设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依规用地,科学规划,改善村镇生产、生活条件,有效推进我镇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布局,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计划用地、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从根本上遏制个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改善我镇人居环境,提升村镇建设品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农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镇政府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从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圩镇和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引导、鼓励农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农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组织领导   成立洛口镇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国土所、规划所、城管中队、财政所、林管站、水保站、派出所、供电所、房管所、自来水厂等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和规划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国土所和规划所其他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农民建房管理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科学引导农民建房。   1.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镇政府将进一步健全规划所建设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建监管队伍,切实发挥规划管控职能,促进村镇规划建设迈入规范化轨道。镇规划所与国土所负责对农民建房申请用地选址,以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审查把关。村委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构建以镇政府、村委会、规划所、国土所为体系的报建、巡查、监督管理体制。   2.科学编制镇村规划。   以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镇政府在摸清相关数据后,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注重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高起点、高标准、分步骤编制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村镇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民建房提供管理依据。着重加强圩镇范围和公路沿线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管控,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和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3.实行计划管理。   镇政府在上一年度调查摸底掌握本年度农民建房用地需求,汇总上报县国土局,县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指标使用、本年度的需求和相关检查考核情况,分解下达我镇年度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民建房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将按计划和申请用地汇总申报县政府审批。镇政府将严格按照用地计划审查上报农民建房用地,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务必做到先批后建。   4.建立管理台账。   各村要以组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登记台账,准确反映每户现有人口和宅基地现状,定期分析预测新增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并将相关数据上报镇国土所,作为用地计划下达的依据之一。镇政府将年度内新增建房户的用地需求、农民建房用地申请、用地审批结果、放线建设、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并将相关数据上报,作为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下达、用地监管和国土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土地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纳入台账管理的用地现象,一律视为村监管失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格行政审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1.严格建房条件。   镇村两级要严把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查关,严格做到审查上报“五个不受理”。即:选址不符合规划的不受理;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规定的不受理;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受理;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不受理;存在纠纷、争议的不受理。不准在地质灾害等各类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新建住房,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新建住房,不准破坏生态环境新建住房,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新建住房,不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住房。   对确实需易地新建住房的应签订腾退协议,待新宅建成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退出老宅基地,同时注销其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如违反腾退协议,已批准的宅基地视为骗取批准用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2、严格用地政策。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在村庄建设详细规划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①、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必须新建住房的;   ②、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③、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④、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子(女)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⑥、擅自把宅基地改变为生产经营用途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⑨、原住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宅基地的收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①、为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②、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③、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④、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⑤、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4)圩镇规划区原则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进行用地。   3.严格面积标准。   坚决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核用地条件,“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坚决杜绝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建房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但是,申报建住宅的用地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严格审批程序。   任何村民进行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1)、申请人向用地所在的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详细说明现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现有房屋、申请建房原因等。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薄等,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村小组、村委会根据申请,及时组织村组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测,了解核实情况,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做好初步的用地和规划建设设计等。   (3)、符合条件的,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召开村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两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镇规划所和土管所。   (4)、镇规划所和土管所工作人员初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报建手续资格,符合要求的,镇规划所和土管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测,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绘制用地和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及地标物、四至界限、朝向等要素。   (5)、申请人填写统一印制的规范的建房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房申请表四邻界址必须有相关界址人本人签字和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要签署详细的用地及规划建设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6)、申请人向镇规划所和土管所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交规划所材料包括:村镇建房规划申请书、村镇建房发证申请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村及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组签字盖章确认)、写给村组的建房申请书复印件(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和其它材料等。交土管所材料包括:宁都县农村个人(一户一宅)建房用地申请表、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一户一宅证明、建设用地土地来源证明、承诺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村及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组签字盖章确认)、写给村组的建房申请书复印件(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和其它材料等。镇规划所和土管所认真审查核实各种材料。   (7)、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夫妇姓名;家庭人口情况;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占地面积、层高等,公示期为7天。   (8)、公示无异议后,部门签署审核报批意见和缴纳有关税费。首先,镇规划所在村镇建房规划申请书上签署规划建房意见;其次,国土所依据规划所的规划建房意见,在宁都县农村个人(一户一宅)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署用地意见;再次,两个部门签署许可意见后,申请人缴纳有关税费;最后,规划所核实缴清税费后,在宁都县农村个人(一户一宅)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署规划用地意见,并将申请表交送国土所。   (9)、镇政府组织召开建房审核报批会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讨论,综合决定是否通过审核上报。通过了的给予上报审批。未予通过的签注意见,及时将申报材料送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能报批的理由。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必需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缴清有关税费,再依程序办理。   (10)、县政府组织召开建房审批会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讨论,综合决定是否通过审批。通过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未予通过的签注意见,将申报材料送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没有通过审批的理由。   (11)、申请人到镇规划所签订建房协议和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县建设局(或委托镇规划所)核发规划许可证,圩镇规划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地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申请人到土管所办理用地许可手续,由县土管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3)、申请人向镇规划所提交审查资料。包括:身份证件、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税费的票据、施工图纸、工匠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件、有关协议等相关材料并复印存档。   (14)、资料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邀请镇规划所、土管所、村、组有关人现场放线开工建设,施工中必需接受镇规划所、土管所、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好规划红线范围,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的最小间距为:高速路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镇村道5米。   (15)、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申请镇规划所、土管所给予验收。   (16)、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及时向土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5.严格验收程序。   建房户在建房申请批准后,由镇规划所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规定按照申请用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层数,在一定年限内建设完成,同时对相应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和约束。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会负责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农民住宅用地经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三)强化批后监管,推进农民建房长效管理。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村、规划所和国土所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镇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圩镇和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各村委会要明确责任人,分工负责,搞好宣传,严格落实,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镇规划所和国土所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控。林业、水利、公路、质监、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财政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农民违法建房案件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断规范农民建房秩序。   2.构建“三级联动”监管网络。一是发挥村组巡查作用。村委会是农民建房一级日常巡查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各村每周必须定时巡查2天以上。积极搭建举报奖励平台,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并及时纠正和做好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业务管理原则,镇规划所和国土所是二级巡查的责任主体。每周一、周四进行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依法妥善处理。三是落实部门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是三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一、二级巡查主体管控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巡查主体申请三级巡查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报请县城建局和国土局联合执法。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形成合力,房屋产权部门不得为其登记,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一切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水电部门不得为其开户用电用水。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圩镇建房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村庄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规划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的,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建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所责令停止建设,县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任何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一经发现,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严格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在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村要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确保我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健康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目标考评考核,农民建房秩序混乱的,对该村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村书记、主任的相关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由镇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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