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评估交纳要扣除勘查费用吗

&&http://www.
当前位置: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 16:42:21  浏览量:2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 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 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九、关于“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 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110014&&&&《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新版网站试运行,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   |   |   |   |   |   |   |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14:36:00
&&&&字号:&&
  财建[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和较高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财政厅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地。各市、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按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实施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 邮编:232007
备案序号:皖ICP备号 建议和意见请联系:gtj-clb@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第四条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第五条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成本等的净收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 1 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 2 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和较高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 3 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财政厅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地。各市、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按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实施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4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4等内容。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 补充通知财综字[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_能源/化工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探矿采矿...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4页 免费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6页 免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使用费减免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 各省、自治区...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 6 号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当前位置:&&办事指南
省级采矿权价款征收
事项名称:
省级采矿权价款征收
事项类别:
法定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 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价款收入管理的通知》(闽财建〔号)
&&& 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各级政府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 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3、探矿权采矿权价敖收入实行分级征收、比例分成、集中缴库。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 三、规范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 (一)第三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征收标准:
经评估确认或招拍挂方式出让确定
办理机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部门:
财务处、矿管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6;9。您现在的位置是: &
企业并购重组后采矿权价款摊销的探析
摘 要: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文/景志伟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技术改造。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这些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幕已经拉开。  采矿权是煤矿企业并购的核心资产,采矿权经市场定价后往往比原账面价值高出数倍,且金额巨大。采矿权如何摊销成为每个并购主体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财税课题。本文以现行的财税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对并购后采矿权价款的摊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并购主体就这一问题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并就当前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典型案例及争议  2008年5月,依据太行市产权领导小组关于《太行市金磊煤进行股份改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矿职工和太行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为: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销。  金磊煤矿经评估确认资产负债如下:  固定资产110.37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0.1万元,房屋建筑物70.27万元;流动资产113 9.95万元。  无形资产13396.8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582.19万元,采矿权12 814.67万元。  负债合计:4567.42万元。  净资产:10079.76万元。  采矿权价款占到了资产总额的87%,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对于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影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开采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10年,开采证办理日期为2010年10月。新开采证办理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矿开采证进行开采。燕山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矿2号煤可开采储量为191.80万吨,5号煤为1408.2万吨,该矿的服务期尚有40年,采矿权评估总值12814.67万元。对于采矿权价款摊销期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认为10年摊销的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因此按照开采证10年期摊销采矿权价款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认为应按12.5年摊销的理由是:鉴于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证办理前已对该采区进行了2.5年开采的实际情况,按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相关和配比原则要求,应按12.5年摊销。  认为应按40年摊销的理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既然该矿的服务期为40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0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价款就应分40年来摊销。  二、法理分析  (一)采矿权价款计量的分析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采矿权人要按规定分别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只有交纳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价款后,才可取得相应釆矿区的独占权。由于采矿权使用费按年按采区面积征收,费额较小,实践中少有争议,本文不做讨论。  目前取得采矿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按成交后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二是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  对于通过企业并购重组获取采矿权价款的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完,请点击下方“在线阅读”)
特别说明:本文献摘要信息,由维普资讯网提供,本站只提供索引,不对该文献的全文内容负责,不提供免费的全文下载服务。
金月芽期刊网 201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最新采矿权价款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