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有效吗,未成年人订立的合

2016事业单位笔试法律常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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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的合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权处分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说来,一是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追认可以生效。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行为。
三、巩固练习题
1.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1. A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A属于效力待定合同,BC属于有效合同,D属于可撤销合同。综上,故选A。
2. 15岁的甲擅自将家中的电脑出售给丙,3天后甲才将该出售事实告知自己的父亲乙,乙对此加以了追认,表示同意出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B.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可撤销,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C.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D.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也无效
2. C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的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甲将电脑出售给丙的合同,在其父亲乙追认前效力待定,在其父亲乙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综上,故选C。
3. 王某将其手表借给苏某使用,苏某却将该手表卖给姚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苏某与姚某之间买卖手表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3. C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生效。”因此在王某对此合同追认前或者在苏某取得对该手表的处分权前,苏某与姚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综上,故选C。
4.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4. A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A属于效力待定合同,BC属于有效合同,D属于可撤销合同。综上,故选A。
5. 某16周岁的中学生独自与一生产学习机的企业签订了代言合同,此代言合同为( )。
A. 有效合同 B. 效力待定合同 C. 可变更合同 D. 无效合同
5. B 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故选B。
以上就是对效力待定合同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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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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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本案中,于某与网吧老板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是通过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救办法,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本案中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对于于某购买电脑一事持反对态度,即于某父母对这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拒绝追认的,那于某与网吧老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网吧老板不能以定金形式扣押这1000元钱。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点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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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 三、物权行为理论一、合同效力制度所谓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从合同法中,我们看到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淡化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并未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中,相当一部分规则不仅未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抑制了交易活动。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做出的及其宽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许多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为无效,大大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此时,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已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无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需要改革。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作为一个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平等主体之间只能因自愿而发生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自愿原则就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合同法中首次确定了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合同,扩大了合同自愿的领域。合同法扩大了有效合同范围的具体情况体现在:1、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2、扩大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3、严格界定了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就包括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和无权处分的行为问题。“王小民到本市藏品市场的某古董商店出卖该画,要价2000元”,“王小民今年十二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纯利益的合同外,其独立实施的其它民事活动,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小民的行为需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最终确认其效力。同时,无论王小民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或者说是其父王大民,在处理这幅字画时都是无权处分人。“王大民见张一丁带来的一张价值20万元的清代名人字画十分稀有,爱不释手,于是就提出能否放在自己家里欣赏几日,张一丁虽然感到很为难,但碍于情面勉强答应,双方约好日晚上由张一丁上门来将该幅字画取回”,字画的所有权为王大民的朋友张一丁所有,在此例中,王大民父子欠缺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该字画,可判定这种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相同的,李可为在未经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出售该字画也是无权处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即下一部分,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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