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房子过户母亲留下的房子,我和后妈的占比是怎么样的(我还有个哥哥)?

父亲去世,如何继承房屋?
父亲于日去世,母亲5年前去世且没有留任何遗嘱,目前留有一套房产(新源里),父母有三个子女,是我哥、我姐和我。
目前三方有异议,哥和姐始终纠缠于父亲在几十年前赠予我的一套房产。那套房在西城区三里河共14平米(在入住前我本人有职工宿舍一套)。三里河房产已于20年前拆迁,拆迁款由我所得。我现在的房子(产权房)也是我的名字(唯一一套)。当时三里河的房能够给我的也是因为是哥、姐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了,而我被动接受(不接受的话,三里河房子没有户口就会被收回),之后还因此失去了我和妻子单位分房政策的红利。
我和哥、姐在父母生前就因为新源里房产最终的归属问题(父母生前均为提及任何分配方案)关系不和。我姐态度并不明朗,一个月前说过三人均分的基础上,我们两人分别拿出一些钱补偿给哥,以便哥尽快配合我们完成法定继承。我哥态度强硬,不想均分。我的主张是按照法律规定,三人均分继承父亲生前这套房产。
现在的情况:今天我哥突然说他留有一张所谓的“证明”(他自己称之为“证明”),说是父亲生前所写且有一个证明人,内容大致是“原三里河房子已给小儿子,现在这套房给大儿子和闺女”,所以我哥说我根本分不到任何遗产。
关于这个“证明”,我想阐述一下我家的背景:首先是父亲严重耳背,趴在耳朵上大声喊才能听得到,周围邻居和熟人都可以证明。另外,在父亲生前的近十年,我哥对老人照顾不佳,经常出车在外,母亲去世也基本没能照料,父亲曾跟我表示对我哥很失望。因为我哥一度想独吞父亲房产,曾有一次竟然逼迫父亲写遗嘱,当时父亲并未同意。那次的情况是,父亲不知道我哥找他什么事,于是就叫我过去,我去了,我哥就当着我的面逼老人写遗嘱,可我在场时老人并未写任何书面材料,并很生气地坐在那里,我当时和我哥为此起了争执,没多久我就离开了父亲家。现在我哥说这个“证明”就是在当时我离开后父亲写的,并有一位证明人。直至父亲去世,父亲及我哥、我姐都未提及此事。 所以,我严重怀疑这个“证明”的真实性。综上所述,我认为三里河的房子属于生前赠与,和我父亲去世后的遗产没有关系,故我们三个儿女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请问律师,1.三里河的房子是否应当作“遗产”来看待?2.我哥和我姐是否有权利分得原三里河的拆迁款?3.我哥所谓的“证明”是否能当作父亲的“遗嘱”,如果确为“遗嘱”,我是否分不到任何新源里房产的份额? 4.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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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一、三里河的房子登记在你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房子属于你所有,不是你父亲生前财产,所以,该房子不属于你父亲的遗产。
二、三里河的拆迁款是你位于三里河的房屋被拆迁后拆迁人支付给你的补偿款,属于你个人财产,你哥哥和姐姐是没权分的。
三、证明能否认定为遗嘱首先要看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以及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遗嘱是你父亲亲自写的,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在形式上需要由你父亲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是他人代写的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在形式上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五、所以,暂时无法确定该证明能否作为遗嘱进行认定。
六、即使该证明属于遗嘱,你父亲的房屋属于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也只能将你享有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让你哥哥继承,你母亲对该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应该作为遗产有你和你哥哥、姐姐以及你父亲进行法定继承(因为你母亲死的时候你父亲没有死)。
七、所以,不管怎么样,你都享有位于新源里的房屋的继承权。纠纷解决方案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一、毕竟都是兄弟姐妹,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房屋的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签订房屋分割协议。您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来说,调解机构/律师站在中立角度,以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切入分析,结合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会对双方所能接受的协商尺度把握更加精准,更容易促使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满意。同时还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二、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找律师打官司你应该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你姐姐和哥哥,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1、起诉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你和你哥哥、姐姐的身份证、你父亲和你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
2、起诉后,法院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3、如果你不同意法院判决,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4、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内容,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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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急!过世写有母亲名字的夫妻共同房产 ,父亲要把他的份额给我这个二儿子。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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