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刚发布的《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

【转载】如何解读和看待《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简书
【转载】如何解读和看待《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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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会是争议最大的。
我的单位比较偏重企业支付,所以我比较关注除了第八条这个要命的限制以外的一些内容。比如,11,15(2),15(3),16,17,18,21(5),25,27(3),28,,29,57,还有对应的央行官网释义条款。
全文进一步加强和明晰化了账户和资金流向的管控。对各类基于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大影响。
8.1.增补:
1.我是做后台产品的。那个16条对搞个人账户实名认证的影响比较大。目前各类认证接口,比如快捷支付、基于代收付的一些接口,上送的都是4个要素(大部分)或者6个要素(我只见过银联这么折腾)。16条搞出一个综合支付账户和消费支付账户认证划分的标准。我就在想,余额宝的一些支付通道实名认证接口要不要调整┑( ̄Д  ̄)┍ 各家还再敢吹牛逼包装诸如一键认证之类的产品么?
2.17条释义2也比较那个。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转出资金的业务,即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资金去向仅限客户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
这个对于不满足搞通道类支付的公司,想基于体量,延伸各类消费场景搞自身资金闭环的支付公司也有很大影响。
友情提示:如果看不懂上述问题描述,只会围绕第八条人云亦云的话,请别把这问题乱定向和修改。 还有老围绕着限额吹牛的,那真是看得太简单,这2014年3月暂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风波以后就明确了的,不是新内容。
个人认为的关键点:1、管理办法最核心的精神:通过限制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设立和使用,从根源上让第三方支付重新沦落回到通道业务,粉碎第三方支付围绕核心账户构建包含网络贷款、投资理财等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梦从快捷支付开始,以及近几年P2P、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生水起,尤其是互联网公司们携流量、用户数的互联网玩法,对现有银行体系冲击较大。正如万建华总结的“得账户者得天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通过银行卡的实名认证服务获取了银行体系一直最核心的客户资料,依托快捷支付、P2P托管、代收付、基金支付等服务的虚拟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在银行体系外构建了一套独立于银行账户体系的体系,并通过余额宝、P2P投资理财等服务激活了用户对账户的使用。此种模式下,银行逐渐沦落为后台服务提供商。支付管理办法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对虚拟账户设立的成本、门槛、使用最限制,从根本上限制第三方支付往除支付通道业务外的其他领域拓展。像: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意味着:目前第三方支付们为P2P及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的托管服务已经被禁止。第九条: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目前第三方支付基本上通过如下几种渠道进行实名认证:公安部实名认证系统(政府部门数据库)、国政通(商业化数据库)、银行卡实名认证(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打款验证几种方式,每一种认证的金额基本上都是几元以上(例如按照平均3元一次),如果按照通过三个渠道进行交叉验证,那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要设立一个虚拟账户,至少要承担(或由商户承担)10元左右的实名认证费用,一般支付公司基本上只采用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而且一般也不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且以上认证方式成功率都不高,要符合以上管理办法,意味着:原有的存量用户都需要重新认证一遍,成功率也不一定有保证,同时身份证留存的存储等一堆问题,像支付宝有实名认证用户3亿,这成本。。。第九条的一个作用也是通过账户设立的成本及效率来限制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设立。第十六条综合类支付要求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这也是从账户设立做限制。针对企业客户面签相对好点,针对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可行,从这方面也可看出:支付公司们直接提供P2P托管服务也被限制。2、强制要求必须同卡进出同卡进出的要求一直并未作为强制性要求,按照第十七的要求,本质上是要求必须同卡进出。由于网银支付是跳转到银行,大部分银行在支付结果中并不会通知第三方支付对应的银行卡号(在结算对账文件中有),要真正将同卡进出的要求强制执行,也意味着支付公司们与银行的一堆接口都要重新进行调整。3、对公支付做了较大限制除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这几家背靠大山的支付公司,基本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都围绕2B行业做支付解决方案。对公支付这块,第十八条要求: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关键要看这里的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怎样解读和执行,如果是要求为付款合同之类的证明文件,那对公支付这块业务在便捷性、安全上肯定大打折扣。再加上对支付账户设立的限制,一堆支付公司规划的在支付基础上做企业理财、融资、贷款之类的业务就限制多多了。4、最受伤的,最大的得利者周边有很多做支付的朋友交流意见的第一感觉都是:冲着支付宝、财付通去的。其他的第三方支付虽然也有虚拟账户体系,但除了2B的业务上以及在P2P托管上虚拟账户使用频率较高外,2C的虚拟账户影响力都不大。指导意见对虚拟账户设立和使用的限制,基本上是冲着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 围绕海量用户及各种平台化服务构建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支付场景而去。周边一些人觉得支付宝、财付通可以通过浙江网商银行、微众银行银行牌照资源绕过监管,个人觉得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直接绕过可能性较小。蚂蚁金服只是网商银行的股东之一,同理财付通与微众银行关系也是,即便在合作上也相对于其他银行更紧密合作,但支付宝、财付通与网络银行间的合作关系依然必须遵守现有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可以说:网商银行之于支付宝、微众银行之于财付通,最核心的关系还是银行渠道而已。最大得利者,个人觉得不是银行系,而是银联。银联在快捷支付、网络支付与线下收单业务的灰色地带业务(既可以归为网络支付,又可以归为收单业务),银联都有天然优势。指导意见真的落实,一堆支付公司肯定都会将银联渠道作为必接的通道之一。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预计针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管理办法及监管细则会在近期陆续出台。整体感觉:政策层面监管力度在收紧,这对一堆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不是好事。作者:梁川链接:/question//answer/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付产品经理,POS技术总监,简约主义者The following error occu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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