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狠招严堵办理假离婚证贷款买房贷款买房,网友:有用吗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以下仅就一般情况进行简单说明,具体案情还要具体分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银行扮演了一个很特殊的角色。买房人一般都要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银行贷款申请不能获得通过或者银行放款时间迟延,都可能导致买房人违约。
网签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若买房人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买房人应在过户日现金补足并支付给卖房人。有些网签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会约定银行贷款应当在某个时间内实际发放到卖房人的账上,否则买房人就构成违约。&
合同这样约定是合理的,因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卖房人和买房人,卖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卖房人同意买房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屋价款,但是这并不会改变付款是买房人的合同义务(不是卖房人的合同义务)这一基本事实和义务分配。如果买房人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或者银行未在某个期限内实际放款,买房人就有义务现金补足,完成自己的付款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贷款未获通过,是第二个法律关系,即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如有违约需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卖房人没有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责任一般是无过错责任,买房人因为第三人(银行)的过错导致没能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银行突然出台新的政策,严查假离婚的贷款申请人,一经发现便停贷【比如,对于“离婚”不到半年的房贷申请人严查,如果“离婚”前不符合贷款申请资格,即便离婚后符合贷款资格,且经过了审批,也直接停贷】。这很容易导致买房人措手不及,买房人很可能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再次获得贷款或者银行贷款不能实际发放而构成违约。那么,这种突然实施的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假离婚骗取银行贷款被“新政策”查出来的,不符合“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两个要件。首先,这不符合“不能预见”这个要件,假离婚者通过假离婚来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应该预见到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可能会被审查发现而不能获得贷款(因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后续的还款等发生困难,损害银行的利益);其次,这不符合
“不能克服”这个要件,因为买房人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来支付上述房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上文已述,因假离婚被发现而不能获得贷款,买房人应当预见到。其次,买房人自身有明显的过错,法律不应过分地保护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就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也和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如果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除了买房人的违约责任,则是在鼓励买房人通过假离婚这种有违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以,即便银行突然严查假离婚而导致银行停贷,也只能认定为属于商业风险。买房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一般而言,因为假离婚而导致银行停贷,且买房人不能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再次获得银行贷款或者现金补足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只是在最一般的请款下进行的分析,具体案情还要具体分析。有可能买房人因假离婚等原因不能获得贷款但是不构成违约。
本律师相关文章延伸阅读: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后,买房人是否还可以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房价多写,效力如何?如何证明?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假婚买房如何封堵 专家建议离婚半年内限制购房|离婚买房|假离婚|楼市_新浪新闻
  中新网北京9月13日电(种卿) “上海楼市限购将升级”的传言虽已被辟谣,但其引发的“离婚潮”却未平息。靠“假婚”骗取购房资格和贷款优惠,在如今的购房市场已不是秘密。如何封堵借“假结婚”、“假离婚”展开的“骗房”行为,成为限购城市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建议,在加强信息联通的同时,对于离婚半年的应该限制住房投资行为,夫妻离婚时,需核实房产数量,进而分析是否有钻漏洞的可能。
  “假结婚”买房 摊上事
  在北京工作的出租车司机李师傅挂断一通电话后,边叹气边与记者聊起自己的遭遇。
  李师傅是北京人,离婚已有四、五年时间,为帮一位没有购房资格的女性友人在京买房,和她领取了结婚证,“只想是帮个忙,自己单身,又没啥经济损失便答应了,说好购房手续办完就离婚”。
  哪知,让李师傅万万没想到的是,友人为女儿购买的房产,却成了女婿嗜赌的筹码。
  “刚才的电话就是朋友打来的,很着急,说是女婿拿这套房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现在赌输钱还不上贷款不说,所住房屋也要被银行要求卖掉,让他们搬离。”这着实让李师傅措手不及,肯定是没法按照原计划离婚了,要拖多久也不好说。
  自2011年北京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后,非京籍家庭只有连续缴纳5年个税或者社保,才能在京购买住宅。而这,卡住了很多要在北京买房的非京籍家庭。
  结了婚、再离婚就能单独拥有婚后所购房屋?以李师傅购房时的政策为例,夫妻双方买房,房本上的“名字”一般会有三种写法:男方、女方、双方共同。
  一位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假结婚”,没有购房资格却出资购房的一方,就可获得有自己单独姓名的房本;即使没有单独的房本,如果离婚时双方协商将房屋归属出资方,也能达到在京购房的目的。
  “离婚潮”袭沪 限购谣言成导火索
  不知何时起,房子既能当“月老”,也能做“小三”,为了它,购房者不惜出卖一纸婚约,用“假婚”获取购房资格和贷款优惠。
  上海就在不久前遭遇了一波“离婚潮”。8月26日,一则“上海将于9月起加码限购”的传闻不胫而走,相关部门随后辟谣称“没有研究过此类政策”。
  不料,从传闻出现到澄清的短短三日内,上海楼市掀起“高潮”。据媒体报道,先是上海民政局迎来“离婚潮”,“限号”已很难抵挡汹涌的离婚家庭,最终登记处临时闭门谢客。
  随后,排队离婚的上海市民,转而挤入购房队伍。根据网上房地产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周(8月22日-28日),上海新建商品房成交面积呈现急速扩大态势。
  楼市限购传言显然成了“离婚潮”爆发的导火索,限购城市的居民为购买超出限额的房产或是获得贷款优惠,均有可能生出“假离婚”的念头。
  9月5日,厦门继苏州之后,成为第二个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二线城市,加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全国已有6个城市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限购政策。
资料图。汤彦俊 摄
  婚姻状况审核+贷款限制 封堵有啥招数
  以结婚、离婚为代价的购房热日益抬头,各地为此绞尽脑汁进行多路封堵。
  日前,为封堵通过“假结婚”骗购房资质买房,北京就在购房网签环节执行了一项新举措:夫妻双方购房时,房本中必须得有带“指标”一方的名字,也就是说,日后已无法以无购房资质一方名义单独署名房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实施限购政策以来,北京已逐渐实现身份、户籍、房产、社保、纳税、婚姻、工作居住证等信息的联网联查。据媒体报道,在购房资格核验的系统中,一人与不同人员多次结、离婚的,系统将启动报警机制。
  严查贷款审核也不失为一个封堵的好方法。今年3月,央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强化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严格审查,做实面签面谈,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工作、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不做‘假离婚’的按揭业务。”上述通知指出。
&&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专家支招:离婚半年应限制购房
  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住房逐渐脱离原始的居住功能,成为保值增值、获取超高利润的捷径,刺激着人们的投机炒房心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为此开出了“药方”:很多家庭想借炒房赚快钱,国家有必要出台政策引导家庭资产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同时,大力 打击‘假离婚’的现象,对于离婚半年的应该限制住房投资行为,夫妻离婚时,需要核实其持有的房产数量,进而分析是否有“钻漏洞”的可能。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婚姻、金融、房屋信息还未实现全面联网,部分中介机构借此为客户办理假离婚证,骗取贷款的情况也有存在。
  “对部分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经营此类业务的,应进行严厉惩罚。”严跃进补充道,还要加强会议内容保密,对于涉及各地限购限贷政策的,要统一口径和发布时间,防止各类猜疑,进而引发市场预期不稳定。(完)
责任编辑:孙爱林 SN146
人生只有两种,一种是过日子、讨生活,维持多数人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习惯和伦理秩序,这种人占95%;另一种是剩下的5%,他们创造生活,改变命运。他们是第一种生活的叛逆者,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和道德标准。
他现在的问题是,把每一天都当成生命的最后一天过。喜欢吃炸的,所以什么都裹上面粉炸。喜欢电视剧,所以熬通宵也要看完。门清杠上开花一条龙,在摊开牌的那一刻没有痛苦地离开人世,是他最大的愿望。
如果说了不得当的话,你再有诚意,人家也会当是恶意
如果从全局看,美俄能在叙利亚停火问题上达成共识,毕竟是个积极的信号。可见停火势在必行,即便是暂时停火,起码也给无辜平民一点喘息的机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贷款买房后离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