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工造成损失怎么赔偿要赔吗,扣工资不得超过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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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重大事故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全部扣除吗
公司员工因自己的过失或者故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罚,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那么,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直接用工资进行抵扣吗?小编为你讲解。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不相抵触的、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额的20%。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种情况的赔偿条款,则公司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能超出劳动者工资的20%。注意:1、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2、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员工因重大事故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全部扣除吗”相关知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额的20%。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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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职工工资赔偿不得超过工资额20%
http://www.jiaodong.net
08:42:02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5月12日讯(通讯员 李业国 王波)王某系某高科技电子公司职工,进厂工作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约定王某月工资2000元。因王某的一次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价值8000元的产品损失,公司通知王某将每月扣除其1000元的工资以赔偿损失,王某感到公司对其每月扣除的工资数额过高,要求降低扣除工资额,公司对此给予了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该企业辩称:虽然扣除了王某1000元的工资,但是王某每月仍有1000元的工资,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足够王某的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没有必要降低扣除工资额。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该企业扣除王某工资以赔偿经济损失的做法于法有据,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400元,即王某工资的20%。故王某要求公司降低扣除工资额的要求完全合法,企业应当降低扣除工资额,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王某每月扣除工资额调整为350元,直至扣满8000元,王某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直至损失得到弥补为止。
  法律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责任编辑:杨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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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单位损失要赔偿吗
& 经常在外就餐的人一定有过这样的经历,服务员上错了菜后,出错的服务员会面露难色地向客人请求,能不能将错就错,否则这盘价格不菲的菜就要由他来埋单了。虽然这是餐饮业的普遍行规,但却反映出目前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现象。
  背景新闻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他严厉地批评了小周,并告诉她5000元罚款全部由小周来支付,支付方法是每个月将小周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5000元为止。小周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每个月工资900元,她完全靠这些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工资根本无法生活。她与老板商量,能不能一次扣两百块,这样她能够勉强维持生活。可营业厅老板不同意,坚持要扣掉她全部的工资。小周这下犯了难,5000元的罚款要扣掉她近半年的工资,这期间,她如何生活。
  哈尔滨市另一家企业的员工付某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不同的是他要赔偿的数额根本不是几个月工资能完成的。付某是一装饰公司的司机,该装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装修。入冬的某一天,付某开车装载价值近7万元的某珠宝品牌展柜,从位于城郊的加工厂驶向客户指定的商场。在行至入城口附近时,为躲避一辆对向来车,付某将车驶进了路边的壕沟内,不但车辆受损,车内的展柜也几乎全部损毁。加上车损,这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要将近1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协议,因公司原因延迟交货,公司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于延迟交货,导致该品牌在商场的珠宝专柜无法按期开业,仅营业损失一项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付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因付某责任而产生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公司老板在接到损失评估后也发起了愁:付某每个月底薪是1200元,加上加班费奖金等,最高也仅1600元。就算不用其赔偿合同损失,单就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仅扣除付某的工资是不可能抵偿的。他找到付某,要求其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对公司进行赔偿。可付某家在外地,也是来哈务工,所赚的工资也就勉强维持生活,根本没有钱来对公司赔偿。
  公司老板明白,即便是起诉付某,他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要靠扣掉付某工资来进行赔偿,付某不吃不喝也要十年工资,何况也不可能扣掉他全部的工资不让他生活。更糟的是,这期间付要是离开公司,他的损失就彻底没人赔。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员工造成损失
  赔偿当有标准
  劳动法律专家、律师姜庆闻认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虽然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但又有别于普通的劳动法律纠纷。姜律师是从一个多年前的案件开始注意到此类法律问题的。2000年有一用人单位找他咨询,其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搞错了图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他们咨询这个技术人员有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起诉怎么起诉?当时他查阅了我国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这方面规定很少。虽民法通则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赔偿金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劳动法律作为一个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特殊性。
  经过仔细研究,姜律师得出结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额的20%。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种情况的赔偿条款,则公司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能超出劳动者工资的20%。如果扣除工资的比例超过了这个数字,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反映。
  《民法通则》规定了只要造成损失就应进行赔偿的大原则,但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中也找不到对应的规定。这种状况就给具体案件的实际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法律依据单薄
  可操作性较差
  姜庆闻认为,在哈尔滨市乃至国内,极少有此类诉讼案件发生,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可操作性较差。他介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民事一般法律中规定了过错的赔偿责任,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细。
  姜庆闻认为,劳动者只有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用人造成损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中确有相关规定,不过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因劳动法律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在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确定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看,只要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还在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赔偿方式,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规定了扣除额受“当月工资的20%”、“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限制。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因此在争议发生后,即使是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随时都可能存在辞职的的情况。所以,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赔偿方式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况且,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方式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选择权。但在实践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赔偿的数额上 ,对赔偿额多作限制性的理解。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似乎找不到更多的依据。
  姜律师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对存有过错的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但真正主张的用人单位确很少。因为,一旦主张,单位人心惶惶,谁都担心自己将是下一个赔偿义务人,因而处处小心工作,工作效率、工作创新度等自然大打折扣,这也是社会中很少有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案例重要原因。
  案例链接: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单位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赔偿损失的诉请。
  2003年4月,卜某与日照某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单位担任会计,负责抽单、核对、确认等重要工作。2004年1月,卜某在工作期间因疏忽大意,给供货商打印付款凭证时,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但付款金额不同的付款凭证。2004年12月,单位以卜某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付款流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为由,做出了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卜某对该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撤销单位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出依法确定其做出的与卜某解除劳动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要求卜某赔偿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但因用人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被除数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卜某作为原告单位职工,其在支付供货商货款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的付款凭证,工作有失误,但是否因卜某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的付款凭证致单位超付供货商货款,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原、被告应当继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4万余元经济损失的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1.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个人要承担多少,如果劳动者本人负全责的话:有个规定就是要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
2.从你的个案来看,应该不用负全责,如果公司要求你承担一半甚至更多责任的话,说明你的公司不是一家好公司,走人吧,那个赔偿也不要认可啊。
3.为什么说你不用负全责呢?因为管理是一个系统,个人只是其中一环,个人出了偏差,而系统未能防范,那么系统承担管理责任,一般都二八开,就是说个人承担20%,企业承担80% 。
4.如果企业真要你承担全部责任,不要认可,去申请调解吧,这样企业就要举证你是这件事发生的必然性因素,企业没有责任,这个证据不好找。另外给个建议:你的所有单据要求上司审核和批准,对你和公司都有帮助。如果是现金支付,你自己谨慎啊,这个是没有人能替你审核的(不过企业应该设置支付限额,大了就要求2人共同办理,可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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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可刚提完离职就要撂挑子走人?没有一点点防备就走了?打声招呼就走了?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员工,请问公司能扣他工资吗?
员工提完辞职立马要走,公司可以扣他工资吗?
员工提出了离职,无法适应环境也好,另谋高就也好,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HR一般不会难为员工,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可刚提完离职就要撂挑子走人?没有一点点防备就走了?打声招呼就走了?这不但挑衅公司的制度,也影响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员工,请问公司能扣他工资吗?
一、一般离职都有哪些情况?
员工离职理由有千千万,但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只有以下4种:协商一致、预告离职、被迫离职和员工违法解除,下面为大家一一解释。
1、协商一致
这个不说了,就是你好我也好,咱们商量好了分手,那就好聚好散,时间、分手费等大家协商一致即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离职
这是员工最常见的离职方式,正式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被迫离职
单位有过错,就是单位有一定的违法情形,员工此时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被分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违法解除
员工未按法律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你遇到违法解除合同了吗?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大家也不用太担心,根据调研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口径是: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然而那又怎么?你已经进入了相关监察部门的法眼。也只能在员工离职证明上写上该员工“未交接工作”。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扣工资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除非你能证明员工的匆忙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这方面举证确实困难。
有时候就是这样的,在劳动法的世界里,企业有时确实是弱势的,作为企业,最好的规避方式就是做好防范,处理时有法可依,不处理时也能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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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能扣工资吗?
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能扣工资吗?
网络用图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因不当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该损失,公司能否从员工工资中予以扣除?常有公司HR留言问这个问题,下面我来谈谈吧。一、关于能不能扣的问题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案例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46号裁定书中认为,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的损失系由周某造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计算损失的依据,周某对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的扣款行为亦不予认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双方确认的已实际扣除的罚款金额2461.33元深圳安某光电产品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法规对扣工资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需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条例增加了一个提前书面告知的程序,HR在操作时需注意这个细节。二、关于能扣多少的问题根据上述原劳动部的规定,如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意:这里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资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个月的意思。如果员工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继续扣下去。有些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或工资支付办法并未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的比例,我个人认为实务中可以参考劳动部规定的这个20%比例。案例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5号裁定认为,苏宁公司在扣除赔偿款时,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规定,从孟某军当月工资3800元中一次性扣除赔偿款3200元,超过孟严军当月工资的20%即760元,多扣除2440元,故原审判决苏宁公司返还孟某军多扣除的工资2440元正确。三、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能不能扣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这里明确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如果未约定就不能主张赔偿。我个人认为,是否有劳动合同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很多地方法规中没有这个“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该条就没有规定“按合同约定”,而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能否主张一次性赔偿的问题有HR问,如果员工看到公司扣了一个月的一定比例工资,就离职走人,公司没法从工资里面扣了,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向员工主张赔偿?公司当然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就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不过,基于劳动者的流动性以及履行能力,可能公司赢了官司也难以拿到钱,你懂的!五、能否要求员工全额赔偿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看,几乎不会支持100%全额赔偿。如果在合同或协议中提前约定了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追偿权的行使虽可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员工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对此进行调整。那么,法院一般会参考哪些因素来分配赔偿的比例呢?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水平和本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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