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刀子扎头部导致开房性脑医保能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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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又一位校长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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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这个事情去年底在茂名各大论坛有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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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粤西资讯网:
茂名官场腐败重灾区的高州的教育腐败是如何触目惊心的,相信大家看了我的博客和微博后都会过目不忘。现在我再向大家推介茂名市茂南区一个先用权力和暴力强奸、后用公款和承诺诱奸一个女下属、从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却一直无人查处的小学校长。
& &事故的男主角,是中共党员、现年45岁、大专文化、家有妻儿的茂南区袂花镇石浪小学校长陈永朝。事故的受害人,是大专毕业、现年27岁、丑闻曝光后一家三口小家庭立即破碎的该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郭杏珠。序幕日,陈永朝与郭杏珠签订了一份聘任郭为园长、有效期到日止的5年合同。首次强奸次月27日中午,早已对郭杏珠垂涎欲滴的陈永朝,以下午有领导过来调查她利用幼儿园开辅导班一事为由,将她叫到了他在小学二楼兼做卧室的校长室。
陈永朝对郭杏珠软硬兼施地说,若领导知道此事她就不能再当园长了,但他有办法既可以让她继续当园长又能继续开班。
当郭杏珠问是什么办法时,陈永朝就走过来伸出了咸猪手。郭杏珠用力推开并大喊起来后,陈永朝一边用力捂住她的嘴巴,一边威胁道,若她不肯与他发生性关系马上就被开除。
说完,兽性大发的陈永朝,将郭杏珠推倒在他的床上并死死地压住,然后霸王硬上弓地实施了奸淫。陈永朝在满足兽欲后,才教郭杏珠怎样应付下午的调查,还安慰她说今后可以在晚上开辅导班了。二次强奸 3天后的31日傍晚,欲火焚烧的陈永朝,又以茂名邻市的阳江举办一个幼儿园园长学习班、参加学习后可以转正为由,将郭杏珠哄骗过去后在酒店里实施了奸淫。郭杏珠反映,陈永朝在床上的动作极为粗野。威逼陪睡 此后,人到中年却性欲异人的陈永朝,每天都叫郭杏珠在中午12时30分至13时30分时段,到校长室陪自称烦闷的他睡觉。陈永朝恐吓要挟郭杏珠说,她若不天天上来陪睡,则意味着不想干了,她若不肯与他做爱,则以后有机会转正都会没戏。为了保住饭碗和得到转正,郭杏珠只能乖乖地就范。人身威胁为长期分享有夫之妇郭杏珠的身子,有妇之夫的斯文败类陈永朝威胁她必须保守秘密,不能让任何其他人知道,否则他出事的话,她和她家人的日子都不好过。陈永朝甚至发出人身威胁,说要害死她的儿子和家人。公款收买陈永朝在前期用校长的权柄强行进入郭杏珠的身体后,为了将霸王餐改为鱼水之欢,便再用一校之长的至高无上权力,为她购买了社保、手机和衣服,让她尝到了以外出参观学习、加班、误餐费等形式来套取公款使用的甜头,给她空白的现金签领表提取公款,令她能够吃香喝辣,还全权让她随意地开与幼儿园有关的发票。露骨私聊在用公款引诱郭杏珠之余,陈永朝还用手机与她在QQ上聊天。日零时28分,有妇之夫陈永朝在QQ上对有夫之妇郭杏珠肉麻得很地说:“老婆,我真的爱上你了!”18日零时10分,陈永朝再信誓旦旦地说:“老婆,我会不离不弃,和你相伴到老!”19日零时43分,陈永朝又情不自禁地发了一条相当露骨的消息(内容见截图)。书面承诺日至12日,陈永朝以到广州学习为名,白天带着郭杏珠在广州到处游玩,晚上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室。为安抚和从精神上控制郭杏珠,当月29日陈永朝在校长室亲笔给她写下如下承诺:“1、我一定会好好爱郭杏珠一世。2、每个月支付1000元给她还债。”人财两空陈永朝所写承诺书的油墨还未干,就在今年元旦翻脸不认人。当天,陈永朝发短信通知郭杏珠说,她已经被解聘,从此不能再回幼儿园上班。令郭杏珠祸不单行的是,她丈夫在该月惊闻陈永朝与她的奸情后,当即就让她净身出户地离了婚。小官大贪茂南区与高州市同属经济欠发达的地方,陈永朝的妻子在街边摆烧烤的小摊档,儿子今年高中毕业,但月工资收入现在才有4500元的陈永朝,购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私家小车,每月需支出二三千元的油费,每天要抽4包每包约为20元的香烟。
郭杏珠告诉我:当了近20年小学校长的陈永朝,2012年8月调到有210个小学生和100个幼儿园小朋友的石浪小学;该校学生每人每期300元的财政拨款和每人每月180元的早餐钱,任由陈永朝一人支配使用;幼儿园小朋友每人每期750元的学费和每人每月180元的早餐钱,大部分成了陈永朝一人的小金库;陈永朝为获取回扣亲自去购买课本和幼儿园的日常用品,为多贪公家钱亲自去买菜,通过做假账和虚报人数等手段大肆贪污;利用教育创强之机收受工程回扣贿赂;购买香烟和他自己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费用列入公款开支;等等。官官相护今年1月18、19、20日,遭到陈永朝先强奸后诱奸、已经一无所的郭杏珠,愤然分别到辖区的茂南公安分局袂花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报案、向茂南区纪委举报。可是,区公安机关至今不作任何处理。
区纪委一开始就叫她不要找我,说此事可以协商解决,直到昨天才轻描淡写地反馈说:“经查,陈永朝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多次与郭杏珠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已构成违纪。”陈永朝头顶上司、由茂南区公馆镇党委书记转任区教育局长的周凌奎,不为受害人和已被非法解聘的郭杏珠主持公道,反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陈永朝鸣喊冤和开脱。烈女被拘遭受暴力强奸和家庭破碎等重大打击的郭杏珠,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一哭二闹三上吊的维权烈女。在异常艰难的5个多月上访过程中呼天抢地也依然讨不到任何公道之后,她在第二次到达北京时的上个月23日中午绝望地服毒自杀。
经抢救方才脱险的她被专人护送回来后,立即再被行政拘留10天。因被地方公安机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本应押往拘留所拘留的她,却被投入了电白区戒毒所关押。疯狂叫嚣当发现手里的那张承诺书原来是一张白条之后,没有了工作和收入、失去了家庭的郭杏珠,到学校找陈永朝讨说法,结果被赶了出来。当听到郭杏珠说要去检控自己时,陈永朝立刻大声叫嚣道:“随便你去告,就算你告到天上,也绝对伤不了我半根毫毛!”
“没有料是当不了校长的!”这是司空见惯的茂名人一语双关地针对现实社会所说的经典语句。事实和时间业已证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陈永朝,确实是一个相当有料而能够免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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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朝与郭杏珠签订的5年合同期到日截止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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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朝为收买郭杏珠而让她以参观学习、加班、误餐费等形式套取公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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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权力大就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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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朝为诱奸郭杏珠而专门给她买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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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陈永朝与有夫之妇郭杏珠的亲密照(第一张摄于学校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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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朝在日写给郭杏珠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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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朝日与郭杏珠在广州开房睡觉的银行刷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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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朝为收买郭杏珠而给她的其中一张金额和人员可任由她填写、他签字有效的空白现金签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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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朝让郭杏珠购买幼儿园日用品的其中一些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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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朝发给郭杏珠的肉麻得很、相当露骨的QQ聊天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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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要坚强!再大的困难也会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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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身份证号都出来了,不处理一下啊?
为卿斟酒洗尘缘,莫问明朝事渺然。我将明朝便归去,相随今夜醉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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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杏珠在京服毒自杀不成后被电白警方拘留10天的解除拘留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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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杏珠被关押在电白区戒毒所和出所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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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纪委给郭杏珠的举报反馈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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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通奸不用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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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杏珠反映,陈永朝在床上的动作极为粗野。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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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此事就在论坛出现了,还要闹上访到京城,可见本地的“父母官”是谁的“父母官”啊。
风声、雨声、读书声,我不出声;家事、国事、天下事、关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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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_e129:}
有时觉得球真是好玩,但有时也觉得球在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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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鸡屎那麽点权,钱来了,控制不了野心荷尓蒙上升,纵欲!合乎当下潮流!男女诸事挺复杂的,话说口味重了点。“口”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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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广松(又名:张广思),男,
1966年7月14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罗平县板桥镇乐岩社区居委会中石街124号。系被害人张奇贵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兴荣,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兴惠,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居民,住罗平县板桥镇乐岩社区居委会中石街124号。系被害人张奇贵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乔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品德村委会品德村。(受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念爽爽,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品德村品德村。(受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琼,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罗雄镇大水塘居委会大水塘九社(受害人)
被告人钱江胜(绰号:老炮),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大鸡灯村委会啊东村7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8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 代理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江华,又名;江华,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大鸡灯村委会阿东村74号。因涉嫌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明,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云贵路23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樊兴旭,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杰,又名;何卫红,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罗平县富乐镇必米村委会歹足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何东稳,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富乐镇必米村委会歹足村。系被告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董小芬,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罗平县富乐镇必米村委会歹足村。系被告人之母。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解道香,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华绰号;花果山,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石家巷192号。因涉嫌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松又名;张小松,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东胜街31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俆顺坤,男,1994年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顺江巷7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俆忠才,男,1949年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向阳路14号。系被告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桃芬,女,1968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顺江巷76号。系被告人之母。
指定辩护人薛联社,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小楷又名;王凯,绰号;钢牙,男,1989年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板桥镇桥营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良标,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平县板桥镇乐岩村委会江所田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曾艳华,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雪,女,1993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罗雄镇大水塘村委会大水塘村854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万洲,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罗雄镇大水塘村委会大水塘村854号。系被告人王雪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兰,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罗雄大水塘村委会大水塘村854号。系被告人王雪之母。
指定辩护人魏国庆,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叶倩又名;张如元、叶冉,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钟山乡普理村委会海嘎村17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红,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乐岩村委会乐岩村18号。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 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江、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刘江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犯寻溿滋事罪、被告人钱江胜犯强奸罪、被告人王雪、张叶倩犯窝藏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广松、米兴慧、陈乔顺、念爽爽、黄琼、席娟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于2010年9月14日依法不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高群。李文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广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兴慧、陈乔顺、念爽爽、黄琼、席娟花经通知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人钱江胜及其辩护人高逾斌、被告人李小明及其辩护人樊兴旭、被告人何杰及其法定代理人何东稳、董小芬、辩护人解道香、被告人现顺坤及其法定代理人俆忠才、李桃芬、指定辩护人薛联社、被告人李良标及其辩护人曾艳华、被告人王雪及其法定代理人王万洲、王兰、指定辩护人魏国庆、被告人刘江华、李明华、张松、王小楷、张叶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5月27日时许,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已判、王错金已判等人在罗平县板桥浙都村,无故持刀、钢管、木棒对陈文云、李红军、陈发玉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文云的损伤为轻伤。
2、200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钱江胜伙同唐志忠已判,贾荣海已判、张正在逃、唐普令案等人到罗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前,无故对卢仁升进行殴打。经鉴定,卢仁升的损伤为轻伤。
3.2009年6月12日23时,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已判、向明坤已判、向红青已判、王错金已判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大树林村小学旁,持菜刀、斧子对念爽爽、陈乔顺,吴永培进行殴打,将念爽爽、陈乔顺、吴永培砍伤。经鉴定,念爽爽、陈乔顺、吴永培三个人均为重伤。
4、200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已判、向明坤已判、向红青已判、王错金已判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启禄旅社旁,持菜刀、斧子无故对黄某、席娟花等人进行殴打,将黄某、席娟花、赵茹艳砍伤。之后,被告人钱江胜以送黄某到医院治疗为由,将其骗至罗平县板桥镇东胜街老烟站内,以胁迫手段强行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黄某伤情为轻微伤,席娟花伤情为重伤。
5、2008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松因与张定稳有矛盾,便邀约被告人钱江胜、王绍云在逃在罗平县板桥镇黑石岗村口,持刀将张定稳砍伤。经鉴定,张定稳的损伤为轻伤。
6,、2009年10月13日晚上十点多,李勇邀约周国飞、张永益等人到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学田路霍双林家住北侧与彭守益令案邀约的被告人钱江胜和周猛令案、李云华令案、陈士元另案、陈靖棚另案等人双方持刀、钢管发生械斗,李勇、周国飞被杀伤。经鉴定,李勇、周国飞的损伤均为重伤。
7、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等人在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心悦烧烤’店吃宵夜,因板桥镇乐岩村的张奇贵与李小明发生争执,被告人钱江胜便动手对张奇贵实施殴打,并用刀杀伤张奇贵,被告人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等人也围上去对张奇贵实施殴打。在追攣张奇贵到板桥一中时,张奇贵被李明华拉倒,钱江胜、李小明、何杰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张奇贵胸腹部、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致使张奇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奇贵系肠膜及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王雪、张叶倩在明知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杀了人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钱财,并购买食物供钱江胜、李小明食用,帮助二人逃避抓捕。
公诉机关当庭例举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葚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尸检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溿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张松故意伤害他人,钱江胜、刘江华的行为致六人重伤,两人轻伤。张松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江胜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钱江胜、李小明、何杰是主犯,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李良标系累犯;被告人王雪、张叶倩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俆顺坤作案时未满十六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何杰、王雪作案时未满十八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广松、米兴慧要求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5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乔顺要求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念爽爽要求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琼要求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78·9元。
被告人李小明、何杰辩解其不是主犯;被告人李良标辩解其没有打着死者。被告人钱江胜的辩护人提起;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五、六桩认定是从犯,第四桩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五桩未满十八周岁,第七桩事发原因不是钱江胜引起。被告人李小明的辩护人提出;李小明系从犯。被告人何杰的辩护人提出;何杰系从犯,属未成年人,初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俆顺坤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俆顺坤犯罪情节轻微,属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良标的辩护人提出;李良标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雪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属未成年人,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王错金均已判刑等人在罗平县板桥镇浙都村,无故持刀、钢管、木棒对陈文云、李红军、陈发玉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文云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5月28日10时27分,板桥派出所接到陈文云电话报称;陈文云和同村的李红军、陈发玉、王绍文四人在街上被一伙人打伤,其中陈文云身上还有多处被砍伤,请求查处。
2、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文云的损伤构成轻伤。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文云陈述;2009年5月27日晚上22点左右,我和我们村的李红军、陈发玉和王绍文一起到双山买东西吃,我们刚走到双山,从板桥方向就来了六、七辆摩托车,每辆摩托车上有两三个人,这些人看见我们就停下来围着我们四个就打,他们拿着$2多长的钢管,木棒和刀,天黑,刀的颜色我没看清楚,我被他们杀了六刀,左手臂两刀,右手一刀,右腿三刀,右手还被打断了,背脊也被打伤了。
2被害人李红军陈述;2009年5月27日那天晚上,我和我们村子的王绍文、陈发玉,陈文云我们四个人约到双山寨子头买东西吃刚走出我们寨子,一伙人骑着摩托车从板桥方向朝我们过来,到我们边上我们就听见说就是他们了,一下子他们拿着钢管,刀子围上来就打我们,我就开始跑,跑到一个场院头被他们围着,我左手手背,右脚膝盖处被刀砍了两刀,背部,身上被钢管打着几下。
3、被害人陈发玉供述;那天晚上有九点半左右我和陈文云、李红军、王绍文四个人在浙都村双山路边上玩,我们在小卖部那里准备去买东西吃,这个时候从板桥方向过来了几张摩托车停在我们边上,有十多个人拿着钢管、棒棒还有刀,一样都没有讲就围上来打我、李红军、陈文云也被打,王绍文吓了跑掉没有打着,有两三个人围着我用木棒打,我的左手拐这里被打了一棒棒我就跑掉了,陈文云被打了睡在地上,陈文云身上有血,后被送医院去了。
4、被害人王绍文供述;2009年5月27日那天晚上九点多钟,我和我们村子的李红军、陈发玉、陈文云我们四个人在我们村子的公路边玩,玩了一会,当我们走到白云俺村子那里,有几辆摩托车就停在我们面前,那些人就拿着刀和钢管下来围着我们,有一个人说,就是这四个人。我听见他们说话我就跑掉了,后来他们另外三个被送去医院了。李红军被砍着手,陈文云几乎全身都被砍着。
4、同案人供述
1、柏国秋供述;钱江胜、王错金、梁贤坤、刘江华、刘瑞和我骑着摩托车找着张小松,张小松把刀子、钢管全部找好,十多个跟他在一起,人是张小松喊来的。我们就骑着摩托车到浙都寨子外遇着几个小伙,钱江胜停下摩托讲就是这几个人了,他就动手打。我跟王错金追着一个小伙撵,被我们用钢管敲着脚杆、背脊几下,被王错金用砍刀砍着几下。
2、王错金供述;在板桥浙都这点打那四人有点多,怕有三十个。我在家,钱江胜说是板桥的小耗子打电话喊到板桥去打几个人,找到张小松后,我、钱江胜、柏国秋、刘瑞、张小松、‘花果山’、绍云就骑着摩托车到浙都村子去打那几个人。打人的工具是张小松找好的。
5、被告人的供述;
1、钱江胜的供述;其伙同柏国秋、王错金、刘江华等人到板桥浙都村持刀具、钢管等物对陈文云、李红军进行打杀的事实、自己当时用钢管打着一个小伙的脊背。
2、刘江华供述;其伙同柏国秋、王错金、钱江胜等人到板桥浙都村持刀具、钢管等物对陈文云、李红军进行都杀的事实,自己用钢管打着一个小伙的脊背,当晚自己是钱江胜喊去的。
6、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罗平县板桥镇浙都村刘家洪就住房北侧羊路北侧路缘。
7、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柏国秋、王错金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二、200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钱江胜伙同唐志忠已判刑、贾荣海已判刑、张正在逃、唐普另案等人到罗平县第二民医院住院楼前,无故对卢仁升进行殴打。经鉴定,卢仁升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标证实;2009年10月26日23时24分,张勇波电话向罗雄派出所报称;一个小伙在新中医院门口被人砍伤,伤者现在新中医院抢救,请求查处。
2、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仁升损伤构成轻伤。
3、被害人卢仁升陈述;10月26日晚上其从罗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处看朋友出来在一楼大厅门口处被5、6个小伙围着打,有个小伙用刀先砍着他头部,其感觉有四、五个小伙用刀围着打,背部被打着。
4、证人证言
1、张勇波陈述;今晚11点20分左右,我在住院大门口,看见有一群小伙,之后,在一楼看见有两个小伙从外面提着刀冲上来砍我先前看见那几个人,先前那几个小伙子就从花园里拿出刀砍冲上来那两个小伙,还看见有有一个小伙躺地上流着血。小伙子说,是一个叫张正的砍我的。
2、庄亚波陈述;在新中医院住院楼一楼大厅门口处,我看见两个小伙提着刀在砍一个人,接着又过来三、四个小伙也提着刀一起砍被砍着那个人。被砍那个小伙说张正砍着他。
5、被告人钱江胜供述;当天晚上十点来钟,‘小强’打电话给小明李小明,我当时也跟小明在一起,‘小强’叫我们到罗平县中医院帮朋友打人。我们到中医院望见‘小强’已经喊了十多个人在那里等着,有小强、王坤、贾荣海、杨丰、陈进明。十一点来钟,有一个二十来岁、有点胖、穿牛仔裤的男的从医院里出来,‘小强’的朋友喊了一声‘打’。我们十多个人就拿刀、钢管围着那个男的打。我当时用钢管打着那个人的脚三、四下,我看见一个黄头发、穿绿色裤子的用刀砍着那个人的脖子一下。打打后我们就走了。我用钢管打着那个人屁股上边两下,‘小强’用刀杀着那个人,张正用刀砍着那个人的脖子部位。作案工具是张正开车拉来的。
6、同案人供述;
1、唐自忠的供述;一个月前是一天晚上十点来钟,一个叫张震的叫我去找他,说他被人打。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张震、‘尧贾’、另外那六、七个人拖着刀冲上去就去砍,把那个人砍了睡在地上。我和杨丰没有动手。
2、贾荣海的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来钟,唐小强喊我、王坤、杨峰、钱江胜、吴明去打架,到新中医院门口,我们从任勇的车上提了马刀,有个人看见我们就跑,张正提刀就砍,唐小强好像用匕首打着背部一刀,我们没有打就走掉。
7、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同案人唐自忠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三、200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后四人与判刑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大树林村小学旁,持菜刀、斧子对念爽爽、陈乔顺、吴永培三人均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3日0时20分许,板桥派出所杰到大树林村村民报称;有几个小伙子骑着两轮摩托车在我们村砍伤几个人,请求查处。
2、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念爽爽、陈乔顺、吴永培三人均为重伤。
3、受害人陈述
1、念爽爽陈述;2009年6月12日晚板桥大树林村的一个叫彦洪的电话约陈乔顺、陈金龙和他到大树林玩,到大树林村后一共有三个小姑娘和几个小伙子与他们在学校边上玩,其间有一个小伙子打着一个小姑娘一嘴巴,后到11点50分左右就有一张摩托车停在离他们7&
8米远处,有一个小伙一下摩托车就提着刀来就砍着他头一刀,他被砍倒后又有三、四个小伙一起围着朝他身上乱砍,他怕被砍死就乱跑,就跑了跌在路边的烟地里,过了5到6分钟,陈金龙打电话问他在那里,他才说在烟地里,后陈金龙等人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主要被砍着头部、右手和脊背。还有陈乔顺也被砍着,砍他们的人是阿东村的。
2、陈乔顺陈述;与念爽爽证实到大树林村在学校边玩的情况一致,有一个小伙接着一个电话,并在电话里和对方吵,挂掉电话后就问一个小姑娘拿电话打着给谁,那个小姑娘没有说,小伙就打了拿电话打着那个小姑娘一嘴巴,随后对方又打电话来,双方又在电话里对骂。到夜间12点来钟,从板桥方向来了三辆摩托车,从摩托车上下来八、九个人提着刀向他们走来,他们就跑,刚转身就感觉他头右边连耳朵一起被砍着一刀,他继续跑,到学校阴沟里,还有三、四个人追进阴沟砍他,砍着他后背和右手等处、臀部也被杀着一刀。后他就从阴沟里跑出来,又被砍着左膝盖两刀,他就倒在地上掉。后大树林村有人讲话那些人才走掉,念爽爽和吴永培也被砍着。后来听说砍他们的人是阿东村的。
3、吴永培陈述;2009年6月12日晚上,罗王飞打电话叫品德村的念爽爽、陈乔顺和陈金龙到他们大树林,与罗王飞、叶树兵、吴永红、他及旧屋基的三个小姑娘一起在学校那里玩,有一个小姑娘‘她打着电话给她男朋友是阿东村的来接她’,后到夜间12点来钟就有三辆摩托车到他们村,他还以为是来接那三个小姑娘的,但那些人一下车就提着刀朝他们走来,他们就跑,那些人中就有一个追着他往他头上砍着一刀,头出血后他就捂着头蹲在煤堆那里,又有三、四个小伙来砍他,砍着他头部、脸上、腰部和手,后是他父亲吴昌陆来喊了那些人才跑掉。还有陈乔顺和念爽爽也被砍着,砍他们的人是阿东村的。
4、证人证言
1、毛玉牌的证言;
2009年6月12日晚上她和佟路琼、许艳敏去大树林村找佟路琼的男朋友玩,一共有10多人在学校那点玩,到夜间10点多钟佟路琼说不回家了,她就给佟陆琼的男朋友借电话打给她男朋友钱江胜,是阿东村的,叫钱江胜来接她,后来借电话给她那个小伙的哥哥就来打她、说是钱江胜打电话来骂那个打电话给他打的小伙,后被人拉开掉,又隔了半个小时左右,钱江胜等六、七个人就骑着摩托车来,一下摩托车就拿着刀砍人,他看见钱江胜等人是拿菜刀砍人,还有些拿什么砍没看清,砍伤四个人后就骑着摩托车走掉,后来被砍这方的人就报警了。
2、刘勇的证言;2009年6月12日晚上他和吴永培等人在吴永培家玩时,吴永培的女朋友拿他的电话玩后,一个小姑娘用他的电话打着给小姑娘的男朋友,过了一阵打电话那个小姑娘的男朋友就打电话来骂他,又过了一阵他在吴永培家屋里听见外面有人喊‘砍死人了’。他出来就看见吴永培躺在一煤堆边,后他们就把吴永培送到医院。
3、叶健康、叶树兵证言;他们在玩时一个小姑娘用刘勇的电话打着给小姑娘的男朋友,听说是阿东村的,后阿东村的就有8&
9个人骑着摩托车提着菜刀等工具到他们玩时的地方砍人,吴勇培、念爽爽、陈乔顺、叶树兵、陈金龙等人被砍伤。
5、同案人供述;
1、柏国秋的供述;2009年6月12日23左右他们在板桥镇打完架后,他们几个就骑着摩托车去大树林接钱江胜的女朋友,在大树林村学校那点就见着10多个小伙蹲在那点,他们下车就冲上去砍那10多个小伙,他用菜刀砍着一个小伙的肩膀一刀,接着他也被对方用长刀砍着头一下。当晚他们一共带着六把菜刀和两把斧子。
2、向明坤的供述;当晚在大树林他砍着一个瘦瘦的小伙的脊背、肩膀和头部共10多菜刀,后柏国秋被一个人用长刀砍着头,他又冲过去砍着拿长刀那个小伙的脊背一刀。随后他们骑着摩托车正要走,有三、四个小伙又来追向红青,向红青停下摩托车砍着那三、四个中的一个脊背一菜刀。当晚他们八个人都动手砍着人,钱江胜和刘江华用斧子砍。
3、向红青的供述;在大树林村他正和王错金各砍着一个小伙子的头上和身上10多菜刀,柏国秋砍着一个小伙,钱江胜和刘江华用斧子砍,向明坤也一起砍着一个小伙。
4、王错金的供述;向明坤在大树林村学校处砍着一个小伙的头部、脊背和肩膀共10多菜刀,钱江胜和刘江华用斧子、刘瑞和他用菜刀一起把一个小伙砍了睡在地上不会动,钱江胜和他还把另一个小伙砍了睡在地上不会动。
6、被告人供述;
1、钱江胜的供述;我们到大树林寨子里时,见柏国秋、向明坤、刘锐、王错金已经用菜刀砍三、四个人。我当时掀倒一个扛铲子打我们的人,我砍了他左手臂一菜刀。其他人具体是怎样砍的我没看清。
2、刘江华的供述;我们七个人到大树林寨子学校门口,柏国秋拿着菜刀朝学校七、八个小伙冲过去,钱江胜、王错金、向明坤也冲上去,手里拿着斧子、菜刀。我令着小斧子砍着一个小伙的背上一下。他们用菜刀、斧子冲上去砍人。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同案人柏国秋、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四、200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伙同柏国秋、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后四人与判刑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启禄旅社旁,持菜刀、斧子无故对黄琼、席娟花等人进行殴打,将黄琼、席娟花、赵茹艳砍伤,之后,被告人钱江胜以送黄琼到医院为由,将其骗至罗平县板桥镇东胜街老烟站内,以胁迫手段强行与黄琼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黄琼伤情为轻伤,席娟花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5日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对被故意伤害的受害人黄琼询问时,发现黄琼曾被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强奸。
2、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黄琼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席绢花的损伤构成重伤。
3、被害人陈诉:
1、被害人席娟花的陈述;2009年6月12日晚上11点来钟,一个叫五一的小伙和另外几个小伙带她和黄琼、赵茹艳、刘小美、余翠等人在板桥一个村子玩后返回板桥住,到板桥路口遇着几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就把她们拦下,和他们一起的一个小伙就跑,那伙人就去追,五一带他们一家旅社刚开好房,那伙人就提着刀冲到旅社,五一跑金一间房间躲藏,那伙人就敲门,老板叫他们要闹就出去,后她们出来一小段路就看见骑摩托车来的四、五个小伙把黄琼砍倒,另一个小伙过来就砍了她左脸和左肩一刀,又揪着头发把她甩在地上踢着几脚,后她就晕了。
2、被害人黄琼的陈述;200年6月12日晚上,杨五一等人带她和席娟花、赵茹艳、刘小美、余翠等人在板桥大麦地村玩后回到板桥一家旅社开房休息,刚开好房就有两三个小伙骑着摩托车来,对杨五一说‘小伙,你要被砍’,接着就有八、九个小伙提着刀冲进旅社,杨五一就跑进房间躲藏,那些小伙去踢门,接着旅社的一个年轻小姑娘说了一声报警,那些小伙以为是她们说的就砍她们,她们就跑,她被一个瘦瘦的小伙抓着肩膀砍着脊背一刀,赵茹艳也被打了睡在地上,席娟花被砍着脸一刀、肩膀一刀,她和余翠都是被砍着脊背一刀、赵茹艳被打了睡在地上。过了几分钟她出来又有三个小伙追她,她就跑了跌倒,三个小伙就扶她起来,另一个小伙说送她去医院,结果把她带到一个场院的卡车边强奸了她就走掉。
3、被害人余翠、赵茹艳的陈述;证实的事发原因经过与黄琼证实的基本一致,余翠证实自己被砍着脊背一斧子;赵茹艳证实她被打倒在地。
4、证人证言;
1、杨学忠杨五一的证言;200年6月12日他的朋友黄琼、席娟花及另外三个她不知名的小姑娘到他家玩,晚上他和李明华、刘光青三人送黄琼、席娟花等人小姑娘到板桥开旅社给五个小姑娘住,到板桥街头就遇着阿东村的江华等人把他们拦下,要打刘光青、刘光青就跑,江华他们中间就有人丢刀去砍刘光青,后江华等人就走掉,李明华也去钟山掉,剩他一个人带着黄琼等五个小姑娘到启禄旅社开房,刚开好房间,江华等人又到旅社喊他,他刚出来就看见江华等人说‘拿刀来把他整掉’,他就吓了跑进房间把门关起来,江华他们在外踢门,踢了两三分钟就走掉,后来他打电话给五个小姑娘,才听说小姑娘被砍着脊背一刀,席娟花被砍着脸和迎风骨、还有一个小姑娘也被砍着脊背一刀。
2、刘小美的证言;到旅社后那伙人有提着刀到旅社踢旅社的门,有一个小伙就用刀砍着黄琼,其他的就用刀砍另外三个小姑娘,砍砍后就走掉。黄琼被砍着脊背一刀,席娟花被砍着脸、余翠也被砍着脊背。
3、启禄旅社的张广丽、刘菲菲的证言;2009年6月12日23时许,大麦地村的杨五一送五、六个小姑娘到他们家旅社住,还未开房间就有八、九个小伙提着刀冲进旅社要砍杨五一,杨五一跑进房间躲藏,那伙人就用刀砍门锁,有几个还往楼上冲,她们就叫杨五一带来那五、六个小姑娘出去,砍人那伙人从楼上下来后刘菲菲也叫那伙人出去,不要在旅社闹,那伙人就有一个用刀砍刘菲菲头部,后被张广丽抱着刘菲菲说‘她是我姑娘,你们不要砍’,那伙人就出去公路上追着杨五一带来那五、六个小姑娘砍,后他们就报警。
4、刘光青的证言;当晚他和李明华及拖黑的四个人骑着摩托车去拖黑玩,到杨五一家就遇着杨五一,杨五一就叫他们送杨五一和另外五个女的去板桥,刚到街头就遇着几个小伙喊停下来并骂杨五一,他停下那伙人就把杨五一拖下车,后叫他走,他刚要走还有人踢着他一脚,后又丢什么东西打着脊背一下。前面的三辆摩托车没有被拦。
5、同案人供述;
1、柏国秋供述;2009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因钱江胜的女朋友被一些小伙子带到大树林村玩,钱江胜就约他和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刘江华、刘瑞和钱江胜去接钱江胜的女朋友,在路上遇着得米村的李超也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到板桥启禄旅社门口就遇着三个大麦地村的小伙和几个小姑娘,他便提出把小伙子吓走,带小姑娘去玩,后他们就叫其中一个小伙‘跪着’。其他小伙就吓跑掉,他和向明坤、钱江胜就去追,追了两三分钟没有追着便返回启禄旅社,就看见一个小姑娘睡在地上,认不得是被那些人砍伤的,后钱江胜就送那个姑娘去医院,10多分钟后钱江胜回来后我们就走了。
2、向明坤的供述;2009年农历5月的一晚上11点来钟,他们在他大妈家打牌喝酒后,钱江胜接着一个电话后说佟路琼打电话叫钱江胜去大树林村接佟路琼,钱江胜就约了他和柏国秋、刘江华、向红青、刘瑞、王错金一起骑着摩托车去,钱江胜还讲在电话里被几个小伙骂,他们就带着菜刀和斧子,在路上遇着李超,李超也和他们一起去,到板桥街口见着五一领着五、六个小姑娘和三、四个男的,他们喊五一,五一就吓了跑进启禄旅社,他们也就提着菜刀和斧子冲金旅社,他和柏国秋、王错金直接冲上楼,钱江胜还跳起来踢门,等他们从楼上下来时五一带来那几个小姑娘在旅社门口见着他们就跑,他们就提着菜刀和斧子追那几个小姑娘,有个小姑娘被他追着就砍了脊背一刀,那个小姑娘继续跑,他就转回来,又见柏国秋等人在他们停摩托车那点,又等了10多分钟钱江胜和其他人也返回后,钱江胜说有小姑娘被钱江胜送去医院了,我们就走了。
3、王错金的供述;所供述的整个事件过程与向明坤供述的一致,另供认在启禄旅社时五一跑进房间后他们踢了没有踢开门,出来他就砍着一个小姑娘的脊背一菜刀,其他小姑娘被他们撵了不知跑朝什么地方去,被砍着那个小姑娘后来被钱江胜送去医院。
6、被告人供述;
1、钱江胜供述;其伙同刘江华、柏国秋、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启禄旅社旁,持菜刀,斧子无故对黄琼,席娟花等人进行殴打,将黄琼、席娟花、赵茹艳砍伤,还强奸了黄琼。
2、刘江华的供述;其伙同钱江胜、柏国秋、向明坤、王错金等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启禄旅社旁,持菜刀,斧子无故对黄琼、席娟花等人进行殴打,将黄琼、席娟花、赵茹艳砍伤。
7、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罗平县板桥镇板羊公路启禄客栈北侧场院上。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同案人柏国秋、向明坤、向红青、王错金对现场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钱江胜还对强奸黄琼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五、2008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松因与张定稳有矛盾,变邀约被告人钱江胜和王邵文在逃在罗平县板桥镇黑石岗村口,持刀将张定稳砍伤。经鉴定,张定稳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12日,罗平县公安刑侦大队民警在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张定稳询问时,发现其2008年9月17日在板桥镇黑石岗村曾被张松、钱江胜等人用刀砍伤。
2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定稳的损伤构成轻伤。
3、被害人张定稳又名张顶军陈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李陆强在出我们黑石岗寨子口边上玩。有一辆摩托车朝我们开过来,从摩托车上下来三个人走我们身边,我看见他们其中一个叫张小松的,有一个叫‘绍云’,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张小松喊另外两个说‘砍’,李陆强过来拉住张小松,当时‘绍云’站着我的面前,就用公关刀朝我砍过来,另一个朝我脊背砍,我看见‘绍云’的刀向我的头上砍来,就用左手去挡,正好被‘绍云’砍着左手手腕。另一个人从后面也砍着我脊背几下。我感觉我被砍着的左手手腕塌下了掉,我就赶紧朝我们寨子里面躲起来掉。李陆强找到我把我送到罗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为我们原来砍着‘老稳’他们,所以‘老稳’他们来找我报仇,就叫张小松来砍我了。张小松被李陆强拉住,没有动手。
4、证人李陆强的证言;200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钟左右,我和张定稳在黑石岗村村口路边吹牛,有一辆摩托车从我们两个身边过去七、$2后停下,摩托车上的三个人各提着一把公关刀朝我们走来,我看见走在前面的是张小松,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我认得张小松他们三个人是来砍张定稳的,因为张定稳以前砍着殷稳柱,而张小松是跟着殷稳柱的,所以应该是殷稳柱叫张小松他们三个人来砍殷稳柱的。他们三个人呈三角形围住张定稳,张小松喊了一声‘砍’。并举起刀来朝张定稳砍,我过去抱住张小松,才没有砍到张定稳,另外两个人用公关刀砍张定稳,发现他的左手腕被砍了塌了下来,脊背也被砍着,我就把张定稳送到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另外两个人中有一个叫‘绍云’的,张小松一直被我抱着,没有动着手,不过张小松喊那两个人砍,那两个人才动手。
5、同案人张松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钱江胜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我和王绍云一直去黑石岗村尾找张顶军,我们摩托车上放了三把关刀,在麦地冲村的一条路的洗姜机房看见张顶军与‘小六强’站在那里。我们下了车,从摩托车上把刀拿了提在手上,王绍云问我,怎咯说,我说,砍。我把刀仰起来正要砍张顶军,被‘小六强’从后面把我抱住,我看见王绍云砍着张顶军的手掌,张顶军就跑到村中了。钱江胜、王绍云和张顶军有矛盾,我们三个人都想砍他。殷稳柱没有打着电话或者指使我带人去砍张顶军。
6、被告人钱江胜供述;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李飞对张松讲喊我们去打张顶军,殷稳柱拿了三把刀给我、张松、王绍云,我们骑着摩托车到黑石岗村口,张松说,在了,小军与陆强在那里站着。张松喊站着,就拎刀冲上去,我因认不得人只是尾在张松后面,小松就用刀砍了小军腰杆一刀,王绍云砍了小军一刀,我当时用断刀砍着小军的手,只砍了一刀。我当时用断刀砍着张军手把掌一刀。
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对现场进行了指认,作案现场位于罗平县板桥镇黑石岗村口。
六、2009年10月13日晚上十点多,李勇邀约周国飞、张永益、等人到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学田路口霍双林家住被侧与彭守益另案邀约的被告人钱江胜和周猛另案、李云华另案、陈士元另案、陈靖棚另案等人双方持刀、钢管发生械斗,李勇、周国飞被杀伤。经鉴定,李勇、周国飞的损伤均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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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0月13日22时57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永福电话报称;‘学田路口有人打架,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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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学田路霍双林家住北侧路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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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勇是损伤构成重伤;周国飞的损伤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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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勇的陈述证实;张永益他舅舅‘李老四’打麻将被人玩鬼输掉些钱,张永益叫李勇去要钱,对方不给钱。其与周猛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其叫了老包、李侦旺、艳山、小龙等人开着两张车到彭小益家打架,其被周猛。唐普和另外两个小伙子砍伤,周国飞被砍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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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国飞的供述证实;其是李勇邀约去的,他们二十多个人与彭守益等三十多个人打架,其被陈小敏砍着头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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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彭守益、周猛的供述证实;张荣林的朋友胡平被李勇等人打伤,周猛请其大哥彭守益与李勇协调,在电话里,周猛与李勇发生争吵又把电话拿给彭守益,李勇与彭守益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李勇说要过来打架。后李勇等二十多个人持械就来到彭守益家附近与彭守益等二、三十人持械打斗,李勇被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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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唐普、陈靖棚、李云华、陈士元、李小明、张荣林、张小三、陈钱敏、王恩斯的供述证实;他们与李勇等人发生械斗,其中周猛、李小明、陈钱敏、王恩斯还证实了钱江胜用刀砍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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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江胜供述证实;其与张荣林在一起,是周猛与李云华来接他们到打架现场,其钢管打着一个人的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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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江胜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七、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等人在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心悦烧烤’店吃宵夜,因板桥镇乐岩村的张奇贵与李小明发生争执,被告人钱江胜便动手对张奇贵实施殴打,并用刀杀伤张奇贵,被告人李小明、何杰、李明华、张松、俆顺坤、王小楷、李良标等人也围上去对张奇贵实施殴打。在追撵张奇贵到板桥一中时,张奇贵被李明华拉到,钱江胜、李小明、何杰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张奇贵胸腹部、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致始张奇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奇贵系肠膜及左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王雪、张叶倩在明知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杀了人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钱财,并购买食物供钱江胜、李小明食用,帮助二人逃避抓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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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9日3时7分,钱为友打电话向板桥派出所报称;我侄儿子张奇贵在板头吃烧烤时被人用刀杀着,送到板桥医院抢救后,现在死了,请处理;2010年2月5日,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抓获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发王雪、张叶倩在明知钱江胜、李小明二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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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中心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一中教师住宿楼北侧路面机动车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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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证实:头面部:黑长发5CM,顶部正中有3.5CM*$2的挫伤。右枕部有4CM*$2的挫伤。颅骨确诊无骨折。双眼睑球结膜苍白,双侧瞳孔等圆散大,直径6MM。胸腹部:左腋下7、8肋间有长3cm深达胸腹腔的创口一个。该创口下方7CM处由上至下分别有长1.5CM,深1CM,长2.2CM的创口各一个,两创口相距6CM。右下腋距脐7CM处有长2.2CM的创口一个,创口有长12CM的结肠外溢。以上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腰腹部:左腰部距后正中线4Cm由上至下分别有长3CM,深达腹腔,长4CM深1.8CM的创口各一个,两创相距4CM。右腰部距后正中线13CM处有长2.3CM,深2.6CM的创口一个。以上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肛门及会阴:左侧腹股沟处有长2.2CM、深2.4CM的创口一个。左臀部外侧分别有长0.6CM,深1CM,长1Cm,深1CM,长1.5CM,深1.5CM的创口各一个。右臀部有长2CM深5.5CM的创口一个,以上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四肢:左上背中段外侧、前背中下段后侧及左手掌虎口处纹有纹身,右手腕外侧有6CMX$2的擦伤,右手掌背侧有7.5CMx$2的挫伤,长骨确诊未见骨折。左大腿上段后侧在12CMx$2的范围内分别有长2CM,深3Cm,长2.5CM,深2.5CM,长3CM,深2.4CM,长2.5CM,深1.3CM的创口各一个。右大腿中段外侧分别有长2.2CM,深3.4CM,长1.8CM,深2.5CM,长2CM,深1CM的创口各一个,以上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解剖检验:胸腹部:术式打开胸腹腔,见左侧横膈上有长3CM的创口一个。左侧胸腔内有积血及凝块约1000ML。左侧腹腔肠系膜上有长3CM的破口一个,左肾包膜上有9CMx$2的淤血。剥开淤血见左侧肾脏上有长6CM,深4CM的创口一个,右腹腔肠系膜上有长2CM的创口一个,结肠上分别有长2CM、1.5CM的创口两个。脾脏被膜皱缩。腹腔内有积血及血凝块约1500ML。其余未见损伤异常。
鉴定结论:张奇贵系肠系膜及左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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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秘鲁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小明、何洁、张松、李良标、王楷、李明华、钱江胜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第一现场位于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心悦”烧烤店前,第二现场位于罗平县板桥镇江桥街板桥一中门前的街中央。
被告人李小明,钱江胜对案发后的躲藏住处进行了指认,住处位于罗平县罗雄镇红星居委会小石桥出租屋以及观音街葫芦山脚雷红田家住房。
被告人李小明指认其丢刀地点位于罗平县九龙大桥新桥上,被告人何杰指认其丢刀地点位于罗平县张口洞铁路桥南侧2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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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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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钱为友证实:2009年12月9日凌晨两点多,我听说我侄儿张奇贵被人杀着送到板桥医院抢救,后我到医院里张奇贵已经死了。我在医院看到张奇贵身上都是血,腹部还有肠子伸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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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孔青立证实:今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张元江,小金等十来人到“心悦烧烤”店吃烧烤,大概11点多钟张平他们七八个人也进去吃烧烤,张奇贵在点菜的途中就撞着小金他们哪伙人中一个叫小云的人,小云不得,两人就发生争吵,被我们劝住了,“老泡”还在那里不得,还问我是哪个和小云吼,其他人又把老泡拉了做下,后来老泡又跑出去要找张奇贵,张奇贵看见后就往大路上跑掉,老泡就去追,小云他们也跟着出去,小云他们一伙也跟出去,我和张平他们几个站在烧烤店内,大概五分钟左右,小云他们一伙人都回到烧烤店,我看见小云手里拿着一把跳刀,不见张奇贵回来,我跟张平就去找,到板桥一中门口看见张奇贵躺在路边,当时满身都是血,嘴里还在哼,后来我骑摩托车到医院里喊救护车来拉去抢救,但是抢救无效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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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明红证实:2009年12月8日晚上12点左右,我到心悦烧烤店找我儿子张士腾,和我儿子在一起的人有张小松、米超,其他的人不认识,后来我也在里面吃饺子,在吃的时候张奇贵和另外一个小伙子从外面走进来,张奇贵和我打招呼,后张奇贵和哪个小伙又走出了烧烤店,我吃完东西后站在门边,张奇贵和一个小伙就吼了起来,和张奇贵在一起吃东西的两个小伙就去劝架,歇掉一分钟左右,三四个小伙子又吼了起来,就动手打张奇贵,只看见有人拿砖头打,张奇贵就往板桥镇一中方向跑,三四个小伙子就追,边追边打,追出三四$2远就歇掉,走了,那些人也没有返回来,只有一个劝架的男子转回来,他的一支脚出血,当时我儿子张士腾看见那伙人打张奇贵就想出去帮张奇贵的忙,被我拉住在烧烤店门口,米超也没有动手,那些打张奇贵的小伙走后,我就和张士腾顺着一中方向走了二十多米看张奇贵,没发现张奇贵,我和张士腾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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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纪文菊证实:2009年12月8日晚上十一点多,李明华、王楷、米超、张小松,他们十多个人来我家烧烤店吃烧烤,并且打牌喝酒,到凌晨一点多左右,另外又来了六个人来吃烧烤,其中的一个小伙没进去,就和一个熟人在门口拉拉扯扯的,和李明华他们一伙中的一个罗平小伙,也不知道为什么,拿了一把银灰色的刀在手中站起来就骂,我见那人拿着刀,就让张小松去拉住他,张小松也把哪个人按了坐在座位上,但没多久,拿刀的哪个小伙就冲了出去,紧接着李明华他们那伙人就完全出去了,并朝着板桥一中那边去了,过了几分钟,李明华那伙人就走着下来了,也没有进来我家就从大桥那里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另外一伙人来我家吃烧烤,说一中门口那里睡着一个人,我听见后想着可能是之前的哪个小伙,就告诉和哪个小伙一起进来的人,那两个人才跑去看,接着我也跑去看,看见哪个小伙躺在地上,后来就送医院了。我从一中门口回来时,被杀的哪个小伙的熟人好像也被杀着脚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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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米超证实:2009年12月8日晚上我和张士腾、张小松、钢牙、花果山、李良标、张顶金、老泡、老泡的两个朋友以及一个我不认识的小娃一起在欣悦烧烤店吃东西,我和乐岩村的一个小伙在卫生间边上撞了一下,我们两个就互相瞪着对方,乐岩小伙就骂我“小伙,跩得很嘛,撞着人都不说一声!”我也就回骂了一句,我和哪个小伙就要打起来了,被跟乐岩小伙一起来的人劝停掉,后来我去到张小松他们的桌子上,我就指着之前和我吵架的小伙跟张松他们说:“刚才进去的哪个小伙跩得很嘛!”我当时这样说也没什么意图只是说顺嘴了,同桌的人说了些什么我没听清楚。后来九号凌晨,我听见烧烤店外面闹嚷嚷的,就在门口看,看见张小松、花果山、钢牙、老泡等人正围着贺我吵架的哪个小伙打,我瞟眼看见花果山用手打哪个小伙,打得部位没看清楚。钢牙当时也是手打脚踢哪个小伙,钱江胜在门口也打着哪个小伙,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小伙被打后就跑,张小松、花果山、钢牙、老泡他们在后面追,一直追朝板桥一中方向,我没有跟出去看,大概三点多钟,我去板桥医院看到乐岩村被打得哪个小伙被打后抢救无效死亡。开头和我吼有关系,后来被杀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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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士腾证实:2009年12月8日,我叫张小松、小排、张定稳、花果山、王楷、李良标和另外三个人帮我去砸张奇波家的麻将室,砸完后我请他们到欣悦烧烤店吃东西,我们在烧烤店喝着酒张松喊的i一个叫小明,一个叫江胜的两个小伙就和我们一起喝酒。后来张奇贵和张平几个人也来吃烧烤,张奇贵是我们村的人他还和我喝了一杯酒,之后张奇贵他们就去门口站着玩,在另一桌吃烧烤的米超看见张奇贵后就去跟张奇贵讲话,这时小明也出去门口,后来我听小明和张奇贵吼,随后小明就进来跟江胜说了几句话,小明和江胜说话时右手拿着一把刀子,我想他们是要打张奇贵,我就出去叫张奇贵别和他们闹赶紧回去了,这时江胜他们就出来了,江胜就问张奇贵:“给是你打小明?”张奇贵就说:“咋个些。”江胜就踢了张奇贵一脚,但是踢到那里我没看清,江胜当时右手也拿着一把和小明一样的刀子,张彪看见就去拉江胜,我就去拉张奇贵,在拉的过程中我看见张彪座在地上,后来我才发现他脚上不知道被谁杀伤了。我就退回来了,张奇贵就往一中方向沿着公路跑,张小松、江胜、小明、花果山、王楷、李良标和张小松联系的三个人共九个人就去追张奇贵,我和张定稳、小排就站在那里,和张奇贵一起来的那几个人也没追着去看,过了五六分钟左右张小松他们去追张奇贵的八个人就朝星飞网吧的方向抛掉了,我也和我爸张明红一起回家了。我当时在店里没听见他俩为什么吼,只是江胜他们跑掉后,我问站在烧烤店门口的米超才听他说张奇贵骂着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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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定稳证实:2009年12月9日凌晨1点多钟,我们一起吃烧烤的人把张奇贵杀死掉了,那天是张士腾请我们帮他去砸张奇波家麻将室的人吃东西,我们做在外面一间,有我、李良标、张士腾、孔青立、张小松、钢牙、花果山、米超以及我不认识的两个小伙,共十个人。后来张小松又喊了三个人进来,其中一个人叫老泡,到了9凌晨,张奇贵和张平他们几个就进来了,他们其中一个还和张士腾喝了一口酒,他们就进去里面那间。后来我看见张奇贵他们几个有几个进进出出的可能是点菜,我们也有人进进出出的。大概到了1点多,米超在外面站着时,张小松进来跟我们说米超叫我们出去外面打一个人,好像有人呛着他,但也没说打谁。我们就跟张小松说米超酒喝多了不理他,当时酒桌上有我、张小松、花果山、张士腾和孔青立,其他的都在烧烤店外面。后来我听见吼,张小松、花果山先出去,我和张士腾随后也起来出去看,但我没有出门时站在烧烤店内看,张士腾和他爸爸张明洪站在门口,我只看见张小松、花果山已经冲到烧烤店左手遍地一间铺子门前的空心砖前,和钢牙、老泡等刚才一起吃烧烤的人围着应该是一个人,是在打还是干什么我没看清楚,后来他们又朝板桥一中的方向跑,我就出来看,发现张彪坐在那里,裤子上有血。张士腾要过去看但被他爸爸拉住了没去。过了几分钟,花果山、钢牙、张小松、老泡以及和他一起来的两个小伙子,孔青立是最后回来的,还有几个我没看清楚,他们就折回来,然后朝星飞网吧方向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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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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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江胜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大约11点钟,当时我、李小明、何杰三人到板桥,我就打电话给张松文问他在那里,他们说在板桥桥头吃烧烤,我们三个就来到板桥的心悦烧烤店找到张松他们,我们是做作外面着桌,同桌的我认识的有张松、王楷、花果山、许顺坤、小标、小军。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有四五个人来吃烧烤,三男两女,我看见其中一个还和我们这桌的一个人打招呼,然后他们就进去里面那间坐着,过了十来分钟,我起来去上厕所,小明就跑来喊我说他着那个人操,他拎着火钳没追着。我就从厕所出来,问小明是谁操他,这时就听见半边有人说就是那边站着那个年轻的。我就走上去,小标当时还以为我要打那个人还拉我,我说我只是去问一下,那人就站在烧烤店门口的一根电线杆边上,我走上去问他给三恶着我朋友,那人也是喝着酒声音很大,还用手揪我左手膀衣服,我抬手就打着他脸上一拳,那人就用手打了我耳朵边一下,我就生气了从裤包掏出我装着的折叠刀,用右手打开刀后,杀着那人的有大腿两刀,这时何杰绕到那人身后,我看见他用跳刀杀了那人右身侧两三刀,张松看见我打起来就喊了一声动手,就冲上来踢了那人身上一脚,他还捡起地上的红砖,扔砖头打在那人头部。王晓凯、花果山徐顺坤他们当时也用砖头打那人,但我只看见花果山用砖头打那人的头部,王晓凯、徐顺坤打了那里我没看清楚,小明当时是被我小标拉着没上来打,至于小标有没有打着我没注意看。那个人被我们打了一阵,就挣脱了朝板桥一中的方向跑,花果山领头追着撵,小明也尾着撵,然后我、何杰、王楷都跟着撵上去,其他人有没有撵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撵到板桥一中门前的大路上,我看见花果山已经撵到那人的身后,他当时一砖头砸在那人头上,砖头砸成两截,那人也就倒地了,小明赶上去就用跳刀杀了那人背部好几刀,何杰也上去用刀杀了那人左侧、背部及肚子,我上去杀那人大腿及下腹部大约七八刀,王楷、花果山都用脚跺在那个人身上。张松当时是用脚跺在那个人腰杆,打了那个人睡在地上,张松就说走了,我们就跑了,我、何杰、小明、张松、花果山、王楷、徐顺坤和当晚一起吃烧烤的小娃就跑到板桥菜园子村子里,我就在沟边把刀子上的血迹洗干净。花果山打电话叫朋友开了一辆面包车送我、小明、何杰、张松、花果山、王楷六个人到罗平。我们先到豪源酒店边上王昆和小强的出租屋,小明和何杰就把刀上的血迹洗掉,我把我的刀和小强的换了,哪里睡不下我们就到宏月源旅社住,后来张松说被我们打得那个人死掉了,喊我们跑路,张松王楷和花果山一路,我和小明、何杰也跑出去躲了,我用的是一把红色把子的单刃跳刀,打开来连刀柄有十来公分长,李小明用的是一把黑色把子的单刃跳刀,打开来连刀柄有十来公分长,何杰用的是一把不锈钢跳刀,打开来连刀柄有十来公分长,我的刀子叫王坤丢了,小明和何杰的刀也被他们丢掉,但丢的地点不清楚。从案发到被抓获我、李小明、何杰躲在曲靖,因为没钱就打电话给我姐姐,我姐姐打了500元钱在我卡上,李小明的女朋友王雪上曲靖送700元钱给小明用,还有我们在罗平躲藏时王雪、叶冉两个小姑娘经常送饭给我和小明吃,王雪和我姐姐在打钱给我们的时候已经知道我们杀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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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小明供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钱江胜、何杰三人去板桥玩,去到板桥后张小松和钢牙来接我们,我们就一起到板桥一中边上的一家烧烤店吃东西,我们到的时候花果山他们一伙已经在打牌喝酒了,到了凌晨一点多,我喝多了就到烧烤店门口站着,和我们一起吃东西的板桥人指着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就问我说那人是否认识他想干那个人,我也没说话,那人就骂我,我问他骂什么,他没理我就从羊山脚的方向去了,我也就转回来看钱江胜他们打牌,过了十分钟先前骂我的那个人挨着三四个人进来,我就问他为什么要骂我,他还声音多大的呛我,我就和他吵起来,我就从我的右裤袋里拿出折叠刀,张松看见我拿刀就拉我,钱江胜上厕所转回来,我就叫他去问一下那个人为什么骂我,钱江胜就出去了,张松、花果山、钢牙他们也就跟着出去了,有个板桥人拉着劝我,才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外面在吵,我去门口看,听见张松喊干翻,接着钢牙用砖头打骂我的那个人的头部,花果山还有几个板桥人围着打,我就拿着折叠刀想冲上去打,先前劝我的那个小伙就拉我,那个小伙挣脱了朝板桥一中方向跑,钱江胜、钢牙、何杰、花果山、张松他们就追,我也追上去,那个人才跑到板桥一中门口就被花果山和钢牙追上拉倒在地,用砖头打他的头部,他才从地上坐起来,何杰就用刀捅在他身上,杀着他大腿、背脊,钱江胜和我讲他杀着那个人肚子和大腿,我上去用刀杀了那人大腿、背脊四五刀,张松也用砖头打了那人头部,后来何杰喊闪了我们就跑了,后来不知是谁喊了一辆乡村客运的面包车就把我、何杰、钱江胜、张松、花果山、钢牙六个人送到罗平,我们先到豪源酒店旁边的一个出租屋吧刀上的血迹洗掉,钱江胜的右手食指中指还着刀划着,好像是杀人的时候就划伤的,它还把刀和小强换了。后来听张松说我们杀的那个人死了张松他们三个就回去了,我和钱江胜、何杰把刀丢到九龙河里,我用的刀是黑色的总长十七八公分,钱江胜用的刀是红色把子黑色刀刃,何杰用的刀是全白色的,我们跑得时候在叶冉那里住过,我女朋友王雪拿了两次共970元给我,我们住在叶冉那里时都是王雪、叶冉买饭、烟送给我们,他们也知道我们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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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杰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喝钱江胜、李小明还有二、三个钱江胜的朋友到板桥玩,到了板桥钱江胜的朋友就叫我们去广场边上的一个烧烤店玩,我们到时有十多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在等我们了,过了一阵钱江胜的一个朋友就说外面有个小伙骂他,钱江胜就出去看,我也跟着出去,我到烧烤店门口就看见钱江胜和他的朋友已经在打一个小伙子,钱江胜连续杀了那小伙肠腹部,杀了几刀我没注意,我也就跑过去杀了那小伙屁股一刀,这个小伙就挣脱了跑,钱江胜、李小明以及钱江胜的朋友就去撵,追了二三十米就撵着了,我当时没有追着撵,我看见钱江胜还是用刀杀,李小明杀了那人大腿好几刀,另外那些有的用砖头和石头打,那人被钱江胜他们围着打了一分钟左右就躺在地上了,钱江胜的朋友就喊跑,我们一伙人就坐钱江胜朋友的面包车跑到罗平。我用的是一把白色的折叠刀,钱江胜用的是一把黑色的跳刀,李小明用的是一把蓝色的折叠刀,我只是杀了那个小伙屁股一刀,我的刀在回罗平的路上拿给钱江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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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松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张士腾请我、张顶金、王小楷、李良标、赵克祥、李明华、徐顺坤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到心悦烧烤店吃烧烤,罗平的钱江胜、小明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找我们玩,吃了半个小时,被我们杀的乐岩的人就来了,在外面和米超吵架,米超进来说那人呛着他,要打那人,我叫他不要东了,这时小明一直在旁边听着,小明就去拿火钳要打那人,我们就拉着小明不让他打,小明就进去叫江胜,并告诉江胜被人呛着了,江胜就去问北我们杀着那个人,并打了那个人脸上一拳,然后那人就还手,江胜就拿刀出来杀了那个人腰上一刀,我和李明华就哦那个手把那人勒倒,我就踢了几脚,徐顺坤就捡了一块砖头朝他头上打了一下,李良标、王楷也用脚踢在他身上,这时他爬起来就往板桥一中方向跑,我、李良标、王楷、小明、江胜、李明华、徐顺坤以及江胜的朋友就去追,李明华追在前面,把那个人拉倒,江胜就跑过去用刀杀了那人五六刀,小明也用刀杀,江胜的朋友用砖头打了那人几下,然后又用刀杀,江胜海和小明说他杀了那人十几刀走了,我们就跑了,李明华就叫了一辆车,我、江胜、小明、王楷、李明华、江胜的朋友就做车去罗平了,李良标就去守网吧,徐顺坤和他一起的小孩就走了。在罗平我看见江胜、小明、江胜的朋友洗刀子,他们的刀上都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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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小楷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我、张松、李明华、赵克强、米超、张士腾、张顶金、徐顺坤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心悦烧烤吃东西,后来钱江胜,小明他们三个就来找我们,喝了阵酒,米超和小明讲有一个人骂着他,小明就从腰部拿出一把跳刀来,我和李良标就把小明拖回来,后江胜上厕所回来知道这件事后就出去打那个人,罗平的三个都拿着跳刀,从心悦烧烤店门口就打杀,一直撵到镇一中门口,罗平的三个用刀杀,我们用脚跺,我看见徐顺坤用砖头打那人头部,我用脚跺了几脚。人已经被杀倒在一中门口,我们这些人都动手了,后来我们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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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良标供述:2009年12月8日大概23点30分左右,我和张顶进、张士腾、张晓松、王楷、徐顺坤、李明华、张能、米超以及一个穿土黄色上衣的小伙在心悦烧烤店吃烧烤,后来钱江胜、小明以及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来找我们,大概到了9号凌晨1点多,被杀这个小伙子他们就进来烧烤店,其中一个还和张士腾喝了口酒,后来米超和被杀这个小伙碰了一下,米超就跟着那个小伙出去,小明也业跟出去看,并和那个小伙吵起来,我和王楷、张松就把小明拉进来,我看见小明手里拿着一把银色的跳刀,我们就把小明劝了坐下来,江胜上厕所回来知道后就出去找那个小伙,我们也就此出来站在那小伙周围,呈半圆形,我看见小明拿着刀出来,我就忙着抱着小明就没下去,江胜就朝那个小伙身上打了一下,我们的人看见江胜动手就围上去打那个小伙拳打脚踢,那个小伙就从一中方向跑,刚跑了三四米就被江胜他们起先动手的人追着被打倒在地,后来那个小伙又跑,江胜他们继续追,追到板桥一中门口就把那个小伙打倒了,他们追打那个小伙的时候我抱着小明,后来小明挣脱追过去,我才跟着过去,但这时江胜他们已经折回来了,我看见江胜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跳刀,还听见江胜大声说人三他杀的。王楷打是上去打了但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李明华怎么打的我不清楚,米超打没打我不清楚,张松打没打我也不清楚,钱江胜还有几个朋友对那人拳打脚踢,徐顺坤是用脚踢着那个人肚子,后来米超去医院问过情况后告诉我那个小伙死掉了,那天只有我、张士腾没有动手,因为当时我在拉小明,张士腾被他爸爸拉着,后来我追过去时已经结束了。我只用脚踢了那个人几脚,但具体什么部位因为当时很乱,我也没有看清。当时我是在那个人被我们第一次打倒的位置踢着他几脚,在整个追打过程中,我看见钱江胜、李明华、王楷、张能、徐顺坤、张松、穿蓝白相间上衣那个、还有李小明围住那个人拳打脚踢,用的人用脚踢那个人的肚子,有的人用手打,把那个人周身都打遍了,小明是那个人被第一次打倒起来跑挣脱我追上去打得。我以前的交待隐瞒了我动手和看见一些人的事实,原因是我怕被判刑,其他交待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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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明华供述:2009年12月9日凌晨,我、张士腾、张小金、徐顺坤、张松、李良标、米超、张能、王楷在欣悦烧烤店吃烧烤,后来钱江胜、小明和一个操着富乐口音的小伙计就来找我们,大约凌晨点又来了几个小伙,其中一个乐岩的小伙还过来和张士腾喝了一杯酒,这个小伙在走出去的时候和米超吵起来,但被我们劝住了,小明知道后就出去和那个人理论,过了一阵小明就进来直接去找钱江胜说江胜拔刀,钱江胜就从身上拔出一把跳刀走出去,我们一起跟出去,钱江胜就朝那个人腹部杀了一刀,接着小明和操富乐口音的小伙就上去用刀杀那人,那人反抗着打小明,张晓松就对我们其他人说干,我、张松、徐顺坤、张能还有一个脚瘸的小伙就上去打那人,我顺手捡起一快水泥砖要打,但那人被富乐的小伙勒倒了,我也被绊倒了,我捡起水泥砖要再打时被一块不知是谁扔来的砖头打在手上,我也就没打到那人,这时那人爬起来朝一中方向跑,我就爬起来追,追到板桥一中大门附近我就从后面揪住他的衣服把它拉倒在地,这时钱江胜追上来蹲在地上对那个人又杀了几刀,接着张松、小明还有富乐那个小伙也追了上来,钱江胜就说已经被他杀了好几刀了走了,我们就没再打那人,后来就租了一辆面包车,我、张松、王楷、钱江胜、小明还有富乐那个小伙就跑到了罗平,在豪源酒店附近钱江胜将他杀人的跳刀换给了他的一个朋友,后来米超打电话给王楷说被我们打得那个人死掉了叫我们跑远点,钱江胜就打电话叫他朋友把刀子丢掉,后来我、张松,王楷到大发郎村的山上躲了一阵,我们就到板桥派出所投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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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顺坤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我、王楷、张能、张松、张士腾、张顶金、米超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欣悦烧烤店吃烧烤,后来又来了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和我们一起吃,其中一个叫老泡,过了一会张奇贵他们就来心悦烧烤吃东西,张奇贵还和张士腾碰了一杯酒,当时张奇贵好像是撞着我们这伙人当中的一个人,这个人就不得,好要拿火钳打张奇贵,但被拉住了没打着,然后那个人就把张奇贵叫到门外吵起来,老泡上厕所回来听见吵就出去看,说着说着老泡就拿出刀子来杀了张奇贵大腿一刀,接着花果山、王楷、张松以及老泡他们总共六个人就开始追,我和张士腾、张能、张顶金、米超就站在烧烤店门口看,过了两三分钟后,去追得那些人就跑来喊我们走了,老泡他们三个还说张奇贵可能会死,叫我们赶紧跑。老泡他们这三个人在出去杀张奇贵前都拿出刀来提在身后,我只是后来听老泡说他杀着张奇贵大腿和肚子十多刀,与老泡一起来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说他杀了张奇贵背脊十多刀,与老泡一起来的另一个穿蓝色衣服的人说他杀了张奇贵肚子八九刀。
我当时站在烧烤店门口没有动手。我当时撵是撵着,但撵了一小截我就没撵了,我是尾着王楷他们撵人,我撵是因为我以为王楷他们要走了,我尾着跑了一截。我没看见米超打着,张松、王楷、李良标、李明华、钱江胜、小明当时他们几个就是围着张奇贵在烧烤店对面那个位置大,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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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雪供述: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李小明,李小明讲他过两天就不在罗平了,后来我得知他和钱江胜在板桥杀着人,被杀的人怕是死了,他们要跑,他还叫我不要和其他人讲,我在电话里叫他小心点。过了一个月左右,李小明打电话给张叶倩,要张叶倩转告我,叫我打电话给李小明,我联系李小明后,他说他在曲靖,没钱了,叫我去豪源酒店和华禄KTV找老板领钱江胜的工钱,第二天,我和巴瑞就坐客车送950元钱送到曲靖给李小明和钱江胜,李晓明拿了100块钱给我,第二天我和巴瑞就回罗平了。后来我又到曲靖见着李小明和钱江胜,并且是和李小明和钱江胜一起从曲靖回来罗平,李晓明联系张叶倩拿来钥匙住到张叶倩的房间里,从第二天开始,李晓明就打电话叫我买饭送给他们两个吃,我也想着李小明和钱江胜两个不敢出来,有时是王单独送,有时是我喝张叶倩一起送,我送四五天后我就没钱了,李晓明就喊其他人送饭,送饭的人我不知道名字,只送了两次,在2010年2月4号这天晚上,我与张叶倩在新大新那里吃东西,并电话问了李小明他们给要吃炒饭,后来李小明打来电话,叫我们不要回去了,他们怕被人抓,我和张叶倩就没回去,我们就去刘思琦租住的葫芦山脚的房间里,到晚上十二点来钟,李晓明打电话喊我送一件衣服和烟给钱江胜,我就打车到罗三中里找到李小明和钱江胜,我拿了200块钱给李小明,后李小明联系他姐姐,李晓明的姐姐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来把我们接了送到刘思琦的住处,并把李晓明和钱江胜留在后面讲了十来分钟的话,第二天,刘思齐有事就走掉,四人就被警察抓着了。张叶倩在我先认得李晓明、钱江胜在板桥杀人的事,张叶倩没有拿钱给李晓明他们,只是让他们在她租住的房间里住了六七天,有时跟我一起送饭给李晓明他们。刘思齐先是不认得,在我们被抓的头天晚上,李小明、钱江胜讲他们被警察抓,她才知道的。
$1__VE_ITEM__10) 被告人张叶倩供述:2009年2月份左右我在豪源酒店边上一户人家租过一间房子,我给过钱江胜和李小明一把钥匙,后来我被板桥派出所的拉去问话,我才知道钱江胜和李晓明在板桥把人杀死掉去骨那天晚上去过那里住过。他们杀人的刀好像是丢在那里,但我去住的时候没见着,他们两个去住没有和我联系着,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我才认得的后来我又租住在大浪淘沙对面的二楼那里,离现在的8、9天前一天晚上,我接着李晓明的电话,讲他和钱江胜在从曲靖下来,要去我那里住,叫我到客运站去接他们,后来我接到李晓明、钱江胜、王雪三人,李晓明和钱江胜就住在我那里,我在外面开房睡,有一天我买了四盒炒饭送过去和他们一起吃,还买了一包紫云烟送给他们,后来我又在那里和他们一起吃着一次炒饭,2010年2月4号晚上12点左右,我和王雪、刘思齐一起在新大新那里吃完东西后我打电话给李晓明,他讲他在菜籽地里,王雪就去找李晓明,我就和刘思齐去到刘思齐租住在观音街的住处,过了一阵,王雪就和李小明、钱江胜一起到刘思齐那里,第二天,我们四个人就被抓了。
本案综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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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材料证实:2009年12月9号张松、李明华、王小楷到罗平县板桥镇派出所投案。2009年12月14号徐顺坤在其家属陪同下到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09年12月9日民警在罗平县板桥镇乐岩村委会江所田村将被告人李良标抓获。2010年2月5日民警在罗平县观音街胡芦山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钱江胜,李晓明抓获。2010年2月5日民警在罗平县观音街胡芦山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王雪、张叶倩抓获。民警于2010年2月6日在曲靖将被告人何杰抓获。被告人刘江华于2010年2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坪东派出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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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力量彪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李良标于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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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及裁定书证实:王错金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柏国秋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向明坤、向红青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裁定书维持原判。唐自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贾荣海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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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其中,被告人何杰、徐顺坤、王雪系未成年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江胜、李晓明、何杰、李明华、张松、徐顺坤、王小凯、李良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张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钱江胜致六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刘江华致四人重伤,被告人张松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江胜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雪、张叶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致张奇贵死亡犯罪中,被告人钱江胜、李晓明、何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明华、张松、徐顺坤、王小楷、李良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在第一至第六桩共同犯罪中,各同案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良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顺坤作案时已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何杰、王雪作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钱江胜致张定稳轻伤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张松、李明华、王小楷、徐顺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钱江胜、刘江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江胜、李小明、何杰的法定代理人以赔偿富民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明、何杰辩解其不是主犯;被告人李良标辩解其没有打着死者;被告人钱江胜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五、六桩应认定为从犯,第四桩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小明辩护人提出李小明系从犯;被告人何杰的辩护人提出何杰系从犯;被告人徐顺坤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徐顺坤犯罪情节轻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江胜虽赔偿附民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其主观恶性及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其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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