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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时代:外商投资的机遇与挑战》系列
——自贸区与劳动用工政策的适用与改革
Analysis&and&Process&on&Labor&and&Employment&Polices&in&the&Free&Trade&Zone
&&&&&&&&&&&&&&作者:洪桂彬&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等相继发布。
根据官方的报道,自贸区的使命在于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途径,在吸引外商投资、激活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被寄予厚望。纵观目前已经公布的文件,自贸区的确在开放领域、监管政策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负面清单制度、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资本项目可兑换等,这些制度确实有利于调动外商投资中国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开放领域有限,未触及一些外商真正感兴趣的领域,监管政策仍然趋紧,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仍然形式大于实质意义。
为了帮助客户更好的理解自贸区的相关政策环境,汇业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结合新旧政策比对,发布《自贸区时代:外商投资的机遇与挑战》系列。
&&&&区内企业用工制度无异于区外企业
&&&&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前,与国际通行的自由港区相比,中国现行的保税港区自由度层次较低。从法律地位而言,包括上海综合保税区在内的中国所有保税区,本质上都还是“境内关内”,而向自贸区“升级”的标志性任务,就是由“境内关内”向“境内关外”放开。有人因此提出,既然自贸区属于“关外”,那么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才政策、用工制度是否会有所差别呢?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境内关外”,就是指在一国境内开辟出一个由海关监管的专门区域,货物从这个区域通过海关关口进入国内企业就视同进口,而国内企业的货物通过海关关口进入这个区域就视同出口。
因此,上述“关外”系指针对货物进出口和海关监管而言,并未包含人才流动。显而易见,自贸区内的入驻企业在劳动用工政策适用上,将仍然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众多实体和程序法律。即使对出入境管制而言,外籍员工的出入境管理仍然会准用《出入境管理法》。当然从提升政府效率角度,可能会出台针对自贸区的有关缩短就业准入、就业许可证件办理周期的若干政策要求。
&&&&&区内对外国公司的用工资格未予放宽
&&&&&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境外企业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
&&&&而涉及劳动雇佣,则仅有依法设立的外资公司享有独立的用工权,代表处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只能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可由代表处直接安排。
如果连代表处也未设立,则在中国境内招聘员工并从事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有些外国公司利用国内供应商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绕开中国法律的监管,但可能仍会严重损及员工利益。因此即使上海自贸区成立,在用工主体资格方面,不会有突破。如外国公司希望进一步了解中国市场,先行设立代表处,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是最合适的选择。
&&&&区内企业跨境委派员工欠缺明文规定
目前随着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外籍员工被委派至境内工作,同样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籍员工被派往境外,特别在上海自贸区成立这一背景下,跨境人才流动规模将大幅增加,而目前极度落后的涉外用工政策将极大限制人才制度的创新。
比如,境外委派的外籍员工,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可否排除中国劳动法的适用即是一例。根据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然而,部分外籍高管在中国的时间有限,此时其工作地可能难以确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不能约定排除适用。但对于境外委派员工,如其境外劳动合同在境内部分履行,此时应当允许与境内雇主就劳动用工政策的适用作出例外规定,以更多反映意思自治,放松管制,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具备国际化运作能力,中国雇员被委派至境外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大幅增加,此时在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衍生至境外,则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条件等必然有显著区别,以社会保险为例,如员工工资全部由境外单位支付,此时境内社会保险费须继续缴纳,在欠缺工资支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跨年度后如何缴纳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自贸区“异地用工”法律适用前瞻
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未限制在自贸区内设立的企业不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如自贸区内企业选择在区外经营从而形成异地用工,此时将会面临劳动法适用的“区级冲突”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法在中国具有“属地法”特性,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就相同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规定,而不同地方对法律理解和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涉及社保缴费、病假工资计算、医疗期界定、各类假期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口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等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尽管在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曾规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优先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定。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并未形成共识,因此在异地用工当中也常常存有因管辖法院不同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结局。
&对于自贸区而言,其作用之一是对内示范。从促进贸易和公平竞争角度,应当减少劳动用工政策的差异性,否则会产生“洼地效应”即企业通过转移至劳动标准较低的地区寻找“制度红利”以最大程度降低用工成本。
我们认为,尽管劳工标准的统一是促进公平竞争的有利手段之一,然而目前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难以在短期内统一各地差异,就异地用工形成的法律适用差异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到解决,因此一旦发生异地用工的情形,除《实施条例》规定的项目以外,其法律适用往往根据管辖地确定,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适用本地法规政策作出裁决。而根据我们的观察,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地方性法律适用标准”也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自贸区劳动争议处理或需调整管辖权
就劳动违法行为的监管而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贸区管委会承担“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包含“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目前自贸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中包含“人力资源局”这一重要部门,显而易见,管委会具备对区内企业劳动保障违法的行为的“管辖权”,从而替代原先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
而就劳动争议仲裁而言,尽管《管理办法》对“商事纠纷”作出如下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但办法并未就劳动纠纷作出特别规定。在自贸区成立前,根据沪劳保仲发(2008)44号文规定,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涉及区内企业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则由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自贸区成立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和境外人士加入,此时是否对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或径自单独成立自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值得关注。
自贸区未来有望践行国际劳工标准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许多发达国家通过推定“社会条款、劳工标准”条款以谋求国际贸易中的有利局面,虽然其可能带有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但却与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保护劳动者利益”宗旨契合,因此成为发展中国家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大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为本国谋取利益,突破发达国家在贸易协定中设置的各类障碍,中国设立上海自贸区,不仅在企业规则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在劳动法制上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就现状而言,中国共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包括承认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不到全部182个国际劳工公约的20%,不及各会员国平均批准数目的1/3,这种状况,与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和社会主义大国的地位和作用很不适应。应该说,就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核心权利,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制已经就废除童工、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加快集体协商达成共识,并由明确的国内法作为支撑,比较遗憾的是实际执行效果太差。国内立法须突破是罢工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中国批准这一公约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做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中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因此,在罢工事件已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直面现实推动罢工的国内立法,也许是比较务实的选择。
在新一轮改革开发的起点上,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机遇,但与此同时,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国劳动法制的进步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供稿于《汇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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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缴纳多少和自己的工资水平所在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个人和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用途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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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近期发放  买东西可以索要发票,买车险会拿到保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会有纳税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你看到过“社保清单”吗?昨日获悉,近期,我市将免费发放“2013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除了第二次收到社保清单的企业参保人员,还有100多万灵活就业参保者为首次拿到“社保清单”。  “社保清单”怎么看  据悉,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以纸质材料作为载体,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等信息,包括各险种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和待遇领取等情况。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这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于社会保险记录的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主要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欠费、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等情况,便于参保人全面了解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社保清单”该如何看?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解答,职工收到个人权益记录单后,首先要看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编号等;然后再看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是否完整,包括各项保险参加情况、缴费时间、缴费基数、单位和各人缴费比例以及欠费月数等。  打开记录单首先要看什么?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最主要的是要确定缴费基数,这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础条件。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每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其月缴费基数乘以12的总金额,如果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下限作为月缴费基数;如果实际工资高于当年月缴费工资的上限,则有一个封顶基数。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1901.8.元/月,上限11410.75元/月。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保底1921.4元/月,上限9606.9元/月。  工作人员说,缴费基数确定后,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就可以得出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单位分别缴纳0.5%和1%。  “社保清单”怎么拿  据悉,我市单位参保人员 “2013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发放工作,采取由人社部门委托武汉市邮政局将“个人权益记录单”以信函的形式邮寄送达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签收本单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并分发给参保人员的发放方式。  由于在社保个人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通信地址等信息采集难度较大,为确保参保人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工作采取个人到邮政局网点自行打印的方式进行。日至日期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武汉市各邮政局网点的邮政窗口打印“2013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各邮政网点均专门配备了专门人员和打印设备,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如灵活就业人员今后要求邮寄送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可在邮政局网点填写《武汉市社保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登记表》,以便今后寄送。  提醒  清单不要随意丢弃  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工作人员提醒,由于记录单过于“专业化”,很多职工由于看不懂记录单,很快就把它扔在一边,甚至当废品丢掉,这样个人信息很可能在无意中被泄露。  此外,除了个人记录单外,如果职工想随时了解社会保险的各种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到各辖区的社保服务大厅窗口或触摸屏查询机上,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或个人编号进行查询;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查询;下载武汉人社手机AP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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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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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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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25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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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普通住宅:总房款?1.5%
备注: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b.非普通住宅:总房款?3%
1.普通住宅:
a.五年内:总房款?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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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普通住宅:
a.五年内:总房款?5.55%
b.五年后:房款差额?5.55%
购买方:-------
备注:售后公房和动迁房首次转让可免征营业税(注:售后公房须有凭证,动迁房应该是唯一一套拿房的动迁房,须有证明
1.普通住宅:
总房款?1% 或 利润?20%
2.非普通住宅:
总房款?2% 或 利润?20%
购买方:-------
1、个人转让自用5年或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先以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
3、经查询无法确认利润的按照普通住宅总房款的1%非普通住宅总房款的2%缴纳。
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征免
2.非普通住宅(暂免征收)
a.可以提供购房发票:
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的契税-本次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交易费) X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 X 速算扣除系数。
① 增值率 & 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②50%< 增值率 & 100%,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③ 100%< 增值率 &200%, 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④ 增值率 >200%, 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b.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及契税单:
转让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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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凡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任何一项的,且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① 个人因工作调动出售房屋(需提供调动双方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因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出售房屋(需提供新购入住房产权证)。
出售方:总房款?1%
购买方:总房款?1%
备注:或由一方支付2%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房(否则为非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2、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
3、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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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清单去哪里打印?
查询和打印建行账单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建行官网,首页左边“账户查询”,选“信用卡查询”,在“已出账单”页面有“更多操作”选项,点击后,可以打印方法二:网上银行,登陆后,选择“信用卡”里的“我的卡包”,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本期账单”、“历史账单”,页面有“操作”选项,点击后,可以打印方法三:携带你的身份证、信用卡上建行网点打印方法四:如果你要打印距今12期以外的账单,可以打建行的客服热线补印,账单需要收费,5元/份
需要打印社保清单,但是社保卡办理了还没到,要去哪里打印!
去当地社保局就可以了,只要持本人身份证去就行
怎么去银行拉流水?
银行柜台打印: 持卡人本人持借记卡及身份证到柜台,办理打印明细业务。 (另外:超过一定时间段的明细需付手续费。)
查询公司(对公)银行流水账: 1、银行柜台查询:需提供公司公章及户名(银行网点可凭此查到开户帐号)或帐号,柜台即可打印出需要的时间段内的账单; 2、自助打印机查询:需携带银行结算卡或回单箱卡,在自助查询机刷卡,即可查询需要时间段的对账单,也可点击打印出单; 3、网银查询:登录网上银行营业厅,需提供登录帐号及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在“我的账户”在右侧的功能栏中选择“电子回单”,即可查询及打印。
不需要社保单号么?直接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去建设银行打清单了么
深圳去社保局打印全部的缴纳记录清单,需要预约吗?
您好!不需要预约的,人多可能要排队,您可以直接在网上注册查询打印,也是免费的。
大家还在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结果反馈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二)审批内容&&& 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发给《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准予审批决定书的企业,不得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四)审批对象&&&& 企业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劳保发〔1995〕16号)
4、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5、《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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